北京市居住证暂行管理实施办法.doc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注册和“北京居住证”接受,生产、分配、签证和其他文件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在北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国务院住人委托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到社区服务机构宣布临时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一)住在北京超过6个月;(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证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居住在北京市的非户籍人口。
根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均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一、居住证的申领条件1. 非户籍人口: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是非北京市户籍人口,包括在京工作、就业、学习或其他合法居留的人员。
2. 符合居住条件:申领者必须符合北京市居住条件,具备北京市户籍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住房等条件。
3. 法定年龄: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要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申领。
二、居住证的申领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申请表、申请人近期照片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证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2. 资格审查:居住证服务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资格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3. 录入信息: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居住证服务中心会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办理居住证发放手续。
4. 领取居住证:申请人在居住证服务中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明,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1. 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需要及时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 办理注销手续:如果申请人计划离京或不再符合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3. 居住证挂失与补办:如居住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需尽快向居住证服务中心报失,并按规定办理挂失与补办手续。
4. 违规处理:居住证持有人需遵守居住证使用规定,不得进行买卖、转借、转让或伪造居住证等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四、居住证的权益和福利拥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将享受以下权益和福利:1. 社会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享受北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2. 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北京市享受公共服务,如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1-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申报暂住登记第四条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一)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指北京市居住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1. 颁发对象:北京市居住证主要面向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其中非户籍人口指的是在北京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的人员。
2. 颁发条件:北京市居住证的颁发条件主要包括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的要求。
非户籍人口需要满足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一定期限,或持有有效的居住和就业证件等。
3. 办理程序: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居住和就业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
居住证的办理一般由本人到居住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办证大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
4. 使用范围:北京市居住证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创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或类似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5. 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居住证的管理和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包括居住证的颁发、注销、信息管理等。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参与居住证管理的监督。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人口流动管理和城市精
细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规定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为吸纳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与水晶石教育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且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在职员工。
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三)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四、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提供);(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四)劳动合同;(五)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六)社会保险缴存证明;(七)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需与上传系统照片一致);(八)《诚信声明》(内部交流平台中下载);(九)《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十)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五、办理流程(一)北京市工作居住的申办:1、员工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作居住证申请表》(HR-812);2、部门主管或负责人对员工任职期间表现做出评定,择优推荐至人力资源进行复核,人力资源复核通过后报学院领导审批;3、人力资源通知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相关材料,并告知员工用户名及密码;4、员工凭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相关网站进行个人资料填写,需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完整。
填写完毕后上传资料待审并将纸质材料交人力资源部;5、人力资源负责员工的工作居住证办理,期间对员工上交的资料负有保管职责,并于办理完毕后尽快归还员工本人。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与实施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前往追求发展机会和改善生活。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诸如户籍管理、社会秩序、公共服务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7年起开始实施,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居住证作为一种身份证明材料,它可以弥补传统户籍制度在管理上的不足,并提供更多便利和公平。
在过去,根据户籍制度,人们可能会因为没有北京市户籍而受到各种限制,例如在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都会面临许多不公平的待遇。
然而,通过居住证的引入,这种不公平逐渐得到了改善。
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以及它所带来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京籍人士可以在北京市享受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例如医疗、教育和住房等。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北京有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其次,居住证的引入也为企事业单位解决了一些雇佣难题,因为他们不再受限于京籍人员的招聘限制。
这样就能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到北京就业,推动北京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管理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处理居住证的申领、审核和管理工作。
这对于原来人力资源不足的机构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第二,新的管理办法也需要更好的信息系统支持,以确保证件申领和审批的高效和准确。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信息技术建设的投入。
在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过程中,北京市政府也不断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便更多人了解和适应新的管理制度。
例如,政府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权益和义务。
此外,政府还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居住证申领和管理流程,以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申请和使用居住证。
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不仅在北京市,在其他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也得到了借鉴和推广。
这一举措反映了政府对于改善户籍制度和促进城市发展的决心。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人口流动性也不断加大。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口流动,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居民居住情况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暂住登记1.定义:暂住登记是指暂时居住在北京市的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详细记录个人信息。
3.办理范围:凡是在北京市内暂住超过24小时的人员,都需要办理暂住登记。
三、居住证1.定义:居住证是有效期内在北京市居住的居民,持居住证并按规定住所地登记,可以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2.办理条件:非京籍居民在北京工作、学习或居住满6个月以上,符合居住条件并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学习、居住证明。
4.证件有效期: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四、管理措施1.信息共享:各部门共享暂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全市范围内的数据共享和查询。
2.定期核查:对持有居住证的居民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办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惩处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依法给予处罚。
4.服务优化:提供便捷的在线申请、办理渠道,缩短办证时间,方便市民办理居住证事宜。
五、效果评估根据《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的出台,居民登记制度得到了落实和规范,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把控人口流动的信息,为城市发展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各项服务的便利化也得到了提升,市民享受到了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六、总结总之,《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北京市的居民管理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管理的优化,能够更好地管理人口流动,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城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实现更加高效和智慧的城市管理。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办法-范本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办法
为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办理条件
1、在公司工作任职年限满一年(含)以上,工作表现良好的;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或具有公司认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二条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到集团人力资源部申领《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审批表》;
2、填写后根据表格上规定的流程进行逐级申报和签批;
3、签批合格后,申请人与集团人力资源部签订保证书,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为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条申报材料
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所交照片需同底、同版);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以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义办理的房产证);
配偶及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A4)。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办理人员自领取工作居住证之日起,为公司服务不少于一年;
2、已办理居住证的员工如不遵守第1条约定,需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分公司,最终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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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里,居住证的管理办法对于每一个在这里生活、工作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居住证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益和福利,也影响着城市的管理和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一般来说,需要在京居住 6 个月以上,并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
合法稳定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在京投资开办了企业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是自有住房,也可以是租赁的房屋,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连续就读则主要针对在京上学的学生。
在申领居住证的过程中,准备齐全相关材料是关键。
通常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居住时间证明、就业证明、住所证明以及就读证明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需要申请人认真细致,确保真实、有效。
办理居住证的流程也并不复杂。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请。
线上申请可以通过相关的政务服务网站或者 APP 进行操作,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即可。
线下申请则需要到居住地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提交纸质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能领取到北京市居住证了。
居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到期前需要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以确保其有效性。
北京市居住证赋予了持证人众多的权益和便利。
比如,在就业方面,持证人可以享受与北京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服务和政策;在教育方面,其子女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在社会保障方面,能够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在住房方面,也有机会申请保障性住房等。
同时,对于居住证的管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如果持证人的居住地址、就业单位等信息发生了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居住证,或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另外,相关部门也在不断优化居住证的管理服务。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理效率,让申请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
北京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北京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北京市政府在2015年12⽉10⽇通过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现在很多在北京打⼯的⼈想不是很了解这个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那么北京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征求意见2015年12⽉10⽇,《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来京⼈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条款第⼀条【⽬的依据】为⽅便来京⼈员在本市⼯作、学习和⽣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服务管理⽔平,促进本市⼈⼝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员”),在本市⾏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适⽤本办法。
在京港澳台⼈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法律性质】居住证是来京⼈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作。
⼈⼒资源社会保障、⼯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作。
发展改⾰、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作。
⼯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本市按照统⼀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完善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来京⼈员信息实⾏动态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对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
根据户籍制度改⾰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的证明”(第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条第⼀款)。
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为了确保居住证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结合本⾏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条第⼆款)(⼆)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作职责。
⼀是明确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管理⼯作,建⽴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政、⼈⼒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作。
(第五条)⼆是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纳⼊财政预算。
(第六条)三是规定国务院及地⽅各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卫⽣计⽣、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信息采集、登记⼯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全覆盖提供信息⽀持,为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
(第七条)(三)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 全文 最新版
居住证暂行条例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事项须知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事项须知发布日期:2014-04-01一、事项名称: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二、办理部门:政府行政大厅人力社保局窗口三、法律依据:(一)《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四、办理条件: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紧缺急需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紧缺急需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五、提交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三)如果有以下证书也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等)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四)单位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此表网上自动生成);(五)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六)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A4复印件一份;(七)结婚证书(本人) 及A4复印件一份;(八)学历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境外学历学位需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内学历由用人单位到教育部学信网()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九)学位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十)职称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十一)劳动合同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十二)有配偶、子女且随往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结婚证书(配偶)及A4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配偶)及A4复印件一份、户口本(随往人员)及A4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配偶)及A4复印件一份、独生子女证及A4复印件一份(或生育服务证)、孩子出生证明及A4复印件一份、学生在读证明(或学生卡)及A4复印件一份;(十三)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和居委会居住证明;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借住证明<加注房主姓名、与房主关系、具体地址>和房产证);(十四)最近连续6个月个人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十五)最近连续6个月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十六)居住证诚信声明(在网上申请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个人用户)中自行下载);(十七)与网上同版近期免冠1寸彩照一张;(十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正文:----------------------------------------------------------------------------------------------------------------------------------------------------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按《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的暂住人员,应在来京后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岁),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下列人员,应在十五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来京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二)经批准来京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三)外地与本市联营或来京独资经营企事业的从业人员;(四)受聘来京的科技人员,临时工、合同工;(五)保姆;(六)借读和培训、进修人员;(七)借调人员;(八)采购、推销、洽谈贸易等业务人员;(九)来京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协作人员;(十)投靠亲属人员;(十一)养病、治病及随行护理人员;(十二)其他应申领《暂住证》人员。
二、按《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城近郊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与远郊区县(门头沟区、燕山区、通县、大兴县、昌平县、房山县、顺义县、平谷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之间或远郊区县之间往来,暂住期拟超过三日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三、《暂住证》的申领(一)住在居民户和农民户内的,由户主或本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由留住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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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证暂行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未满xx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一死亡的;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