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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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

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本文是由中国为大家提供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银行法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英文全称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 英文简写为:China Eximbank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 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

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 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一)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二)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三)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五)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六)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七)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八)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九)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 负责董事会由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若干人组成。

正、副董事长由* 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 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审定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和审定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三)审查通过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四)讨论决定提供出口信贷的国别政策及担保、信贷风险等重大决策;(五)审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职能的变动;(六)审定重要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七)审议重要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8.11.02•【文号】进出银稽发[1998]第272号•【施行日期】1998.11.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2日进出银稽发〔1998〕第272号)各部、室,各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本行制定和颁发的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

各级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任何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五条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尺度应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各级负责人员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5.01.18•【文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国家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的金融支持。

为做好本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依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订《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定。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今后对派出机构,其财务管理办法视情况另定。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完整;充分合理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努力增收节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积累;正确分配利润,及时上交各项税款。

第二章资本金及负债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包括国家拨给的和从法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中按规定转增的资本金。

法定的盈余公积金是银行按规定从税后利润按10%比例提取。

资本公积金是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对外投资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

银行对国家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负债包括向人行申请的再贷款、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的资金、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负债等。

各种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

如果债券溢价或折价发生时,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单独列示,在计提应付利息时应分期随时摊销溢价或折价。

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5.01.18•【文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本行经营活动中的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行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凡本行一切会计事项,均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工作的任务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做到正确、及时、真实,完善地反映本、外币业务、财务的活动情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加强服务和监督,根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办好国际、国内资金的结算和清算,监督本、外币资金有计划地运用,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国家和本行的信誉和权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独立核算原则和企业化经营的要求,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运用会计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本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主管人员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相对稳定。

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行长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把会计工作列入全行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或定期对会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他们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分设、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3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条进出口银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进出口银行应当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

进出口公司章程(3篇)

进出口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二)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四)国际物流服务;(五)国际贸易咨询服务;(六)其他与本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股东人数]名,具体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为[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转让其出资;(四)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三)公司设立登记后的五年内不得转让出资,但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7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进出银计发[2001]202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4日进出银计发[2001]202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存款管理,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单位外汇存款业务。

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存款人)均可在本行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开立外汇存款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类别划分和办理开户。

开立账户按本行账户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行存款一律记名,并预留支取印鉴,凭印鉴支取。

第五条下列企业可以开立外汇存款账户:(一)在中国保税区的中外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保留外汇账户的中资企业。

第六条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行存款账户:(一)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

(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留的外汇。

(三)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

第七条本行外汇存款分为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活期存款三种:(一)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整存整取。

(二)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七天,支取须在七天前通知银行。

(三)活期存款:不设起存金额。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进出银计发[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4日进出银计发[2001]199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日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本行存款一律记名,并预留支取印鉴,凭印鉴支取。

第五条存款种类与期限。

人民币存款按期限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一)活期存款是指可以随时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二)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00万元,多存不限。

第二章定期存款及计息第六条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存款单位须向经办行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经办行给存款单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七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经办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193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193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13日进出银计发[1999]第193号)各部、室:为加强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按照人民银行上报全科目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对1995年制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各项业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参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第二条业务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令和法规,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送;(二)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本行各项业务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国民经济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统计资料;(三)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咨询等工作;(四)通过统计报表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营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第三条全行业务统计工作由综合计划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本行《统计制度》。

(二)负责全行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并对全行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全行统计报表编报工作。

各类统计报表分基础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两个部分,其中基础统计报表是我行编制综合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向综合计划部编报,综合计划部据此汇总和编制综合统计报表,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送。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8.11.09•【文号】进出银财发[1998]第275号•【施行日期】1998.1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进出银财发〔1998〕第275号)信贷一部、信贷二部:为适应我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使业务操作程序更趋合理,坚持加强内控,提高效率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信贷任务,特对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放款手续,凡对外支付出口卖方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人民币贷款和一般性存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向企业逐笔支付贷款,营业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严格审核经信贷部门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贷款借据、用款审批单等付款手续,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企业取得卖方信贷贷款同时,可自愿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将我行贷款项下的派生存款存入该账户。

企业取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其使用费从收到款项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必须在我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

三、从一般性存款账户支付信贷用款时,企业需填写经信贷部门审批的转账汇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部门在核对预留印鉴和存款余额后,办理付款。

四、一般性存款属我行信贷资金,因此不对外开出存款证明和保函等佐证和担保性文件。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进出银财发〔1997〕第279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8.10•【文号】进出银财发[2001]272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0日进出银财发[2001]272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

三、会计核算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根据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使用以下会计科目核算:一、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一级科目,凡进出口企业存入的贷款项下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本行的存款余额。

二、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资金:二级科目,对本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以及本行在国内外外汇市场进行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买人与卖出业务,用本科目核算。

三、114存放境外同业。

凡本行通过境外账户行开立现汇往来账户办理的收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境外同业活期款项的结余数。

四、223存入保证金:凡本行办理信用证、保函业务,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存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客户在本行存人的保证金结余。

五、152押汇:凡本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垫付的款项。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暂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暂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人民币通知
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存款
【发文字号】进出银计发[2001]200号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日期】2001.07.04
【实施日期】2001.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
人民币通知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进出银计发[2001]200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知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遵守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
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四条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预留印鉴卡,印鉴应包括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财会人员、变码印鉴或电子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行)。

第五条客户应与银行约定取款方式,填写《通知存款支取方式约定书》。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
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64号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日期】2000.11.29
【实施日期】200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64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支持出口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对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基金)
的项目进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进出银计发[2001]201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4日进出银计发[2001]201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第一条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账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企业存款。

第二条协定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遵守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第四条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五条存款户可在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

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第六条存款户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存款户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银行自动将B户资金补足A户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一般存款账户。

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第九条银行按季对A户和B户存款进行结息。

A户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A户和B户清户时,按清户日相应的利率计息。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8.08.11•【文号】进出银项发[1998]第196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1日进出银项发〔1998〕第196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增强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三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贷款:指我行办理的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融资担保等类别的业务。

三级审批:指对我行承办的各类贷款,由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各类贷款业务的行领导、行项目评审小组、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查批准职责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四条贷款的各个审批级次,其审批权限严格限定在各自的审批限额之内,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贷款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和所负责任,按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外汇贷款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报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行领导审批。

如主管评审和主管信贷业务的是同一行领导,则请互为AB角的另一位行领导共同审批。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0日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56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是以保函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受益人(含境内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业务重点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实行余额管理。

对外担保对象和种类具有法人资格、有外贸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对外担保。

第六条对外担保种类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担保、补偿贸易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借款担保、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担保等。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申请与审查被担保人应书面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二)项目批准文件;(三)有关合同或标书副本;(四)被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简介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五)反担保安排意向;(六)如采用信用反担保安排,反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简介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七)中国进出口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担保人、担保项目、保函条款、反担保安排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要求被担保人以保证金、抵押、质押或信用反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保函的开立和收费对外担保项目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后对外开出保函。

其中,融资类对外担保项目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对外开出保函。

被担保人应在保函开出前交纳保函项下的各项费用。

22年银行章程

22年银行章程

22年银行章程银行章程是指银行机构为了规范其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界定机构组织架构、确保风险管理和业务合规而制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22年银行章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金融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依法设立,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行的总部设在_______(地点),经营范围涵盖全国各地。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本行设有总行和各分行,总行设_______,分行设在各省市。

第五条:总行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有行长、副行长;分行设分行长、副行长。

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行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国际业务、资金清算、资信评估等。

第七条:本行依法可以发行金融产品、经办票据业务、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等。

第八条:本行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风险管理和业务合规。

第四章:董事会与监事会第九条:董事会是本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决议由多数董事通过。

第十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监事会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的决议由多数监事通过。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本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应对等。

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审计、合规管理、内部报告、内部稽核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日期)起生效,与此前制定的任何文件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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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全文」
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

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本文是由中国为大家提供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银行法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英文全称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英文简写为:China Eximbank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 * 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

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
(一)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二)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三)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
(五)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
(六)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
(七)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
(八)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九)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 * 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若干人组成。

正、副董事长由 * 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 * 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审定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和审定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审查通过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讨论决定提供出口信贷的国别政策及担保、信贷风险等重大决策;
(五)审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职能的变动;
(六)审定重要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审议重要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遇重大事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行长、副行长由 * 任命。

其他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负责主持银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副行长按照分工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组织制订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六)组织拟订本行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组织拟订本行的机构设立、撤销和职能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及监督
第十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 *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部、 * 的监督。

第十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在行长领导下对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和辞退。

第十八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按 * 发布的行员工资制度决定职工的报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 * 批准后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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