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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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篇:《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千真万确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2.2.2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2.2.6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2.4.2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
2.4.3其他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总局《工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通用标准》

总局《工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通用标准》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2.1.8安全标志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
2.1.9其他
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
2.2设备设施
2.2.1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2.8.3其他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2.9.3其他
2.10其他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3.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未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的;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冶金行业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10.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二有色行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2.装有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4.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5.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6.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7.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8.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10.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有色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11.有砷化氢气体产生的作业装置未按要求加盖密封,未设抽风装置,现场未配有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三建材行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3.水泥工厂熟料库等筒型储库结构受力部位,出现裂缝或者钢筋断裂,或基础沉降不均匀,结构主体倾斜严重的;4.水泥窑协同处置易燃性固体废物,预处理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没有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的;5.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的;6.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7.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8.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四机械行业1.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的;2.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防雷、防静电措施的;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未选用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的铸造起重机,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的;4.超过20吨的部件吊装,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中未选定起吊载荷质心的;5.铸造熔炼炉前未设置设施防止水流入坑、沟的;6.地坑造型时,砂型底部距地下水面的距离少于米的;7.通水冷却的电阻炉未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的;8.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热处理炉未设置自动切断加热和停止通入生产原料气装置的;9.可燃气体加热炉点火前未排除炉内残余的可燃混合气体的;10.镁合金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盐浴温度超过GB 15734最高允许温度限值的;11.自动电镀生产线未采取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措施的;12.临时涂装作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有机溶剂浓度超过允许限值,作业现场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或通风设施配置不全的;13.涂装作业中烘干系统的烟囱和焊接作业中的通风烟囱未定期清扫的;14.使用易燃易爆的清洗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或去除油迹时,作业区域有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的;15.集聚在地沟、地坑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未及时清除,且周边存有明火作业或高温物体的;16.检修作业时无可靠地切断电源、动力源的设施的;五轻工行业1.方便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的;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企业作为味精生产原料的液氨,其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3.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未设防雷接地和静电接地的;4.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未配备有防爆排风机的;5.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正己烷储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未装阻火器的;6.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浓度报警装置安装位置高于地面米以上的;7.储存白酒的金属原酒储罐防雷接地点少于两处的;8.原酒输送车未安装防火帽或固定桩未静电接地的;9.输酒过程中酒精输入管口未在液面之下的;10.木制品加工喷涂车间未设置安全通风装置的;1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12.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一氧化碳聚集区域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六纺织行业1.纱、线、织物加工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设备未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汽化室、燃气贮罐,或设置在厂房中心位置、多层建筑内的;2.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未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隔的,或未设置泄压泄爆、遮挡强光和通风降温等设施设备的;燃气设备、汽化室的本体、阀门、法兰、焊缝等处有腐蚀、泄漏的;3.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或保险粉未设置专用仓库或露天堆放的;七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也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且作业人员未配置足够的防毒面具的;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干冰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煤气天然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且未配置足够的空气氧气呼吸器的;八商贸行业1.进入粮仓进行堆垛或处理结顶作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第六条对于不能依据本标准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3名以上有关行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论证、综合判定;第七条本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环境的复杂性,工贸企业面临着诸多生产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应包括对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评估。

生产设施的安全性是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的基础,包括设备的稳定性、耐久性、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善程度等。

通过对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也是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标准。

工贸行业从业人员通常需要接触各种机械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因此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至关重要。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企业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此外,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也是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物料混装、火灾隐患等。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最后,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评估也是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总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过程,需要从设施安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管理、生产过程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工贸行业重要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征采建议稿)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果断防备和截止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判断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判断工贸行业的重要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要事故隐患判断标准还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要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要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要事故隐患,专项类重要事故隐患合用于所有有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要事故隐患仅合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要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切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换衣室、歇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依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征采纳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举措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采纳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 20 区、21 地区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备未采纳靠谱的防雷、防静电接地举措的。

9.未拟订粉尘打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实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采集、储存,未采纳防备粉料自燃举措或未装备防水防潮设备的。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切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许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纳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2.迅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独自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目超出 9 人的。

3.液氨管线经过有人员办公、歇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

4.组成重要危险源的储氨单元,未登记建档、按期检测、评估、监控、存案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别,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显然安全警告标记的。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工贸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准确判定和及时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生产设备安全隐患。

在工贸行业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是直接参与生产的重要工具。

如果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就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对于生产设备的安全隐患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设备老化程度,设备使用时间长短、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有相关的技术档案等都是判定设备老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2. 设备运行稳定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声音、异味、震动等情况,以及设备是否经常出现故障等都是判定设备运行稳定性的重要依据。

3. 设备安全保护措施,设备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防护罩、急停按钮、安全警示标识等,以及这些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有效使用和维护。

二、生产作业环境安全隐患。

除了生产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外,生产作业环境中也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隐患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作业场所通风情况,作业场所是否存在通风不畅的情况,导致有害气体积聚,影响员工健康。

2. 作业场所照明情况,作业场所是否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以及这些照明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照明盲区等情况。

3. 作业场所卫生情况,作业场所是否保持整洁,是否存在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存放和堆放情况。

三、员工安全操作隐患。

员工是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但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

对于员工的安全操作隐患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员工操作规程,员工是否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行为。

2. 员工安全防护意识,员工是否具备安全防护意识,是否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是否存在安全意识淡漠的情况。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工贸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面临着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挑战。

为了保障工贸行业生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和排查。

本文旨在探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提供参考。

二、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燃气、火灾、爆炸、机械、电气、危险物品等生产因素引起的、导致工伤、疾病和死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非正常事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设施隐患(1)设备老化或损坏:如设备年限超过标准,且没有维护保养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设备存在严重裂纹、缺口、疲劳等损坏情况,存在锈蚀、变形等老化现象,就存在设备隐患。

(2)设备未能保持完整性:如漏(喷)口、破口、漏电、漏气等现象,均属于设施异常,存在设施隐患。

(3)控制系统缺陷:如控制系统异常、故障、调节精度不够、控制失灵等,均属于控制系统隐患。

2.工作环境隐患(1)物理环境:如存在尘埃、噪音、震动、高温、高压、低温、低氧等造成危害的因素,均属于物理环境隐患。

(2)化学环境: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固体等造成危害的因素,均属于化学环境隐患。

(3)生物环境:如存在病原菌、病虫害等造成危害的因素,均属于生物环境隐患。

3.管理制度隐患(1)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如设施保养情况没有完整记录,生产过程中关键参数未经常检查等,均属于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

(2)培训不足或文化程度低:如安全知识不足、安全意识淡漠等,均属于管理制度隐患。

(3)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如生产线上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带班领导对工人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均属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

4.安全生产文化隐患(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够:如公司没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不够明确、安全文化建设和维护不充分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不够隐患。

(2)安全意识淡薄:如员工对安全设施的使用不到位,对安全制度的执行不充分,安全意识淡化等,均属于安全意识淡薄隐患。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
监总管四2017129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一、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是否定期检修、检验,有无严重质量缺陷或故障,设施运行是否稳定可靠。

二、作业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积压、堆放或使用不当。

三、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配备了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了培训。

四、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规生产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作业等高危行业的现象。

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有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是否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及时整改完善。

七、是否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是否确保职工对危险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有清晰的认识和掌握。

以上标准仅供生产企业参考,希望各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国家总局)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国家总局)
2.1.2设计、施工缺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筑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1.4.4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安全投入使用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
1.5.3其他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1.8.3其他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2.1.4场地狭窄杂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4
•【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
•【施行日期】2013.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指导和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归类并上报。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
话:************)。

附件: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附件:
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试行)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引言为了加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生产、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

二、判定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缺失(1)未建立或未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缺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特种作业违规操作(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特种作业。

(2)未按照特种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反安全规定。

(3)未对特种作业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保养。

金属冶炼管理不善(1)未按照金属冶炼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存在违规冶炼现象。

(2)冶炼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3)未对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进行妥善处理。

煤气管道安全隐患(1)煤气管道设计、安装、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泄漏、爆炸等风险。

(2)未定期对煤气管道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存在老化、锈蚀等问题。

(3)未设置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失效。

燃气管线切断装置缺失(1)燃气管线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装置失效。

(2)燃气管线切断装置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

(3)燃气管线存在泄漏、老化等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人员培训与考核不足(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或者考核标准不严格。

(3)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存在违章操作现象。

熔融金属处理不当(1)熔融金属存储、运输和浇铸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熔融金属处理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3)熔融金属处理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生产区域安全管理松懈(1)生产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1.11.4其他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1.8.3其他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业与贸易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伴随着生产的增加,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及时发现和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制度首先,一家企业在工贸行业中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其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制度息息相关。

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只有安全意识深入员工心中,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才能有效地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设备设施和隐患排查其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隐患排查也是重要因素。

企业需要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场所环境和作业场所的管理,及时清除可能存在的火灾、爆炸和中毒等隐患,确保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

员工素质和操作规范此外,员工的素质和操作规范也是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依据。

企业要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禁止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越权作业,防止人为因素引发的事故。

同时,对于新员工要加强培训和指导,确保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常识。

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最后,企业需要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工作,识别和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安全预防措施,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能迅速处置并降低事故影响。

综上所述,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隐患排查、员工素质和操作规范、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等方面。

只有全面把握这些判定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国家总局)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国家总局)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容不全,未申请变更等。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不全等。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等。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7.6其他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2.8.2不安全装束

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一种能够帮助企业快速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的评估标准。

这种标准是必要的,因为工贸企业可能在生产和运作过程中面临潜在的危险和安全风险。

标准将隐患分为四个级别:Ⅰ级隐患、Ⅱ级隐患、Ⅲ级隐患和无隐患。

下面是各级隐患的定义和解释:1.Ⅰ级隐患Ⅰ级隐患是指可能致使人员死亡或者直接引发危害多人群体性质灾害事故的安全隐患。

2.Ⅱ级隐患Ⅱ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伤以上个体事故或引发局部性灾害事故的安全隐患。

3.Ⅲ级隐患Ⅲ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性违章和各类设备设施异常的安全隐患。

4.无隐患无隐患是指在某项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问题。

在评估这些隐患时,评估员将关注以下四个方面:1.是否存在危险源评估员将检查潜在的危险源,如电气、机械、化学品、高温和高压等。

评估员将判断这些危险源是否会带来安全风险。

2.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评估员将评估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

这包括从跟踪隐患到培训员工的措施以及采用的应急措施等。

3.设施设备是否安全评估员将评估企业的设施设备是否安全。

这包括对机器零件的维护、设备的安装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检查。

4.员工安全知识是否充分评估员将评估企业所有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并查看企业是否已经提供全面的安全培训。

总之,以上四个方面将帮助评估员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深入评估。

此标准提高了企业对于安全管理系统的识别和掌握情况,让企业能够迅速判断自身隐患等级,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工贸行业中,保障生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明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工贸行业。

工贸行业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制造、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各种设备、工艺和人员操作,如果存在某些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就有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在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有几个关键的方面需要重点考虑。

其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管理。

如果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面,未按照规定设置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这就构成了重大隐患。

比如,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者储存场所的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不达标。

其二,涉爆粉尘的相关问题。

像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都属于重大隐患。

此外,如果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也是不允许的。

其三,在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这些情况一旦出现,都意味着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

其四,在金属冶炼企业中,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者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未设置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等,都是重大隐患的表现。

其五,机械制造企业中,如果使用淘汰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比如使用已经明令淘汰的铸造冲天炉,或者在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严重缺失,如冲压设备未安装防护装置等,也构成重大隐患。

其六,在涉氨制冷企业中,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等,都属于重大隐患。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版)
以下是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
一、基本要求: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注重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隐患;
4. 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 加强设备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6.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和事故调查工作;
7. 审查各类工程项目的安全设计文件,确保安全施工;
8.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安全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等存在重大缺陷、漏洞,无法正常运行;
2. 生产操作不符合安全规程,存在严重违章行为;
3. 安全设施缺失、破损、失效,无法保障生产安全;
4. 未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岗位资质和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
5.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6. 无有效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标识不合规、不清晰;
7. 存在爆炸、火灾、中毒、断电、死亡等严重事故隐患;
8. 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如非法生产、偷排废水废气等。

三、处理措施:
1. 加强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2. 在事故隐患整改前,暂停相关生产活动;
3. 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4. 进行事故隐患定级、登记、备案,跟踪整改情况;
5.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以上为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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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
2.4.3其他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2.8.3其他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2.9.3其他
2.10其他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2.7.2操作错误
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2.1.4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安全逃生缺陷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2.1.8安全标志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
2.1.9其他
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
2.2设备设施
2.2.1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1.2.3其他
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
1.12.3其他
1.13其他
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2.1.2设计、施工缺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等。
2.5.3其他
2.6相关方作业
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2.7安全技能
2.7.1违章指挥
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冶金等工贸企业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2.2.6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7.4工具使用错误
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等。
2.7.5冒险作业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2.2.8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2.2.9其他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无防护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2.7.6其他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2.8.2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1.11.4其他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1.9.5其他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申请变更等。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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