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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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院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医院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规范言行,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分总则、行政后勤、医疗管理、科研教育管理、附则五个章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岗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由全院职工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奖励

第四条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工作者奖。医院根据各科室及职工的年度工作情况,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1.积极抢救、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奖励300~3000元。忠于职守、严守制度、敢于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功者,奖励300~3000元。

2.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方面有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后,取得显着成效的,奖励300~3000元。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增收或节支效果明显的,经科室(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鉴定,院部批准,奖励200-500元。

3.医院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来信表扬和送锦旗(镜框)每次奖励50元;病人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奖励300~500元。

第六条工作人员为医院争光,代表医院参加县级以上业务竞赛的获奖者,医院给予配套奖励1000元。在各类学会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医院配套奖励1500元。

第七条非业务类竞赛荣获县级以上奖项者,医院按1:0.5配套奖励。

第八条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指责谩骂能忍辱负重,继续履行职责的,奖励500~1000元,全院点名表扬。

第二节处罚

第九条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年或半年)、解聘、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扣奖、罚款等。

第十条医院工作人员凡被投诉有过错者,经奖惩委员会确认,处罚标准如下:

1.被病人或家属投诉到院部、县卫生局、信访局、县长热线者,一次扣当事人150元。

2.与患方发生斗殴者或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视情节一次扣奖500~1000元,由此带来

的医疗费用等,由当事人承担,并在院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合格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发生在工作场所扣科室负责人200~500元。

3.职工在工作时间争吵,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00元。

第十一条医院个人或科室因医疗和服务不当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影响医院声誉的,当事人及科室取消评先资格。经查实存在过错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被新闻媒体曝光,扣当事人500~1000元;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与年度考核挂钩,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科室、诊疗组或科里单元集体被新闻媒体曝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扣发科室

当月总奖金的10~20%。

第十二条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者,一经查实,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回扣,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金额不满500元(含本数,下同)的,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扣发4~6个月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或者年内收受“红包”、回扣两次以上者,扣发7~12个月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现任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低聘期一年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待岗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5.金额在10000元以上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提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理。严重的(如构成贪污、受贿、索贿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开假诊断证明、出具假报告等医疗文书者,造成影响者,扣当事人5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上班(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岗位为准)无故迟到、早退者和出专家专科门诊无故迟到、早退或停诊事先无安排者,发现一次扣奖100元。未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班、修改班次、脱岗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十五条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的电脑上玩游戏,查实一次扣200元;安装电脑游戏被查实,每台扣科室1000元;擅自在科室电脑安装使用光驱、软驱、U盘、外接个人电脑者,发现一次扣2000元;造成医院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奖惩委员会会议讨论,追究个人及科室负责人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工作人员在门急诊、病区医疗区域(包括各类医生办公室) 吸烟,查到一次扣奖100元;凡在易燃、品爆场,如仓库、氧气间等吸烟者,查到一次扣500元。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牌上岗、非食堂工作人员穿工作衣进食堂者,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十八条医院规定参加的各类学习、会议,工作人员无故缺席者,一次扣50元。医院及科主任组织的各类检查,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0元。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不及时传达、不认真执行医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发生一次扣相关主任、护士长200元;中层干部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次扣100元。

第二十条科室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不全或不按规定考勤的,发现一次扣100元,弄虚作假的扣500元。

第二十一条严禁利用病、事假外出搞第二职业,违者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辞退建议处分。

第二十二条医院的仪器设备及手术材料,未经院部同意,擅自外借,每查到一次罚2000元。

第二十三条以谋取个人好处为目的,将病人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的,每查到一次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奖惩委员会会议讨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凡向病人出售物品、药品等,按出售金额10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经院长批准者,未办缴费手续,擅自给予拍片、透视、检验、特殊检查等其他辅助检查、以及无处方发药者,追回漏收款,再处检验检查科室或药房5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住院病人逃欠费的,由院“医疗欠费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不合理医疗欠费金额从相关科室(或个人)当月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各科主任、护士长按照医院规定的要求,设立各种登记本、记录本,凡不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本、记录本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次扣科主任或护士长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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