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 年10 月17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 年7 月23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 年9 月25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1]中文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1997-10-17生效日期2020年3月1日 [2]所属类别地方性法规目录.1修订信息.2条例全文修订信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3号《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条例全文编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受委托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益类的事业单位;(二)具有不少于3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监督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四)具有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
第五条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管理工作经历;(三)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城市森林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公共投资建设绿地。
由公共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社区游园、道路、城市生态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或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租赁等形式(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绿地。
社会单位在各类建设中配套建设的附属绿地或由社会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的各类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负责管护。
(三)其他投资建设绿地。
由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联建或社会单位建设后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地,按建设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
二、实施分级管护(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
其中,城市公园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要求管护,其余绿地按照二级要求管护。
重庆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行)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除生产绿地以外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1.0.3 园林绿地养护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根据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城市园林绿化分为公园绿地绿化、街旁绿地绿化、道路绿地绿化、居住绿地绿化、单位附属绿地绿化、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等八类。
除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外,各类绿化类型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养护管理等级。
1.0.5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1.0.6 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整改达标;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一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2.0.1 行道树沿道路旁栽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栽植。
2.0.2 地被植物指株型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
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
2.0.3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达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2.0.4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0.5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0.6 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0.7 整形修剪用剪、锯、捆、绑、扎、牵引等手段,摘除植株部分枝叶及使用绳、铁丝使枝条弯曲,以保证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除生产绿地以外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1.0.3 园林绿地养护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根据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城市园林绿化分为公园绿地绿化、街旁绿地绿化、道路绿地绿化、居住绿地绿化、单位附属绿地绿化、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等八类。
除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外,各类绿化类型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养护管理等级。
1.0.5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1.0.6 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整改达标;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一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2.0.1 行道树沿道路旁栽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栽植。
2.0.2 地被植物指株型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
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
2.0.3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达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2.0.4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0.5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0.6 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0.7 整形修剪用剪、锯、捆、绑、扎、牵引等手段,摘除植株部分枝叶及使用绳、铁丝使枝条弯曲,以保证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重庆市绿化条例
重庆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3.28•【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重庆市绿化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绿化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绿化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国土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指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业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
城市绿地条例
城市绿地条例城市绿地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除生产绿地以外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1.0.3 园林绿地养护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根据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城市园林绿化分为公园绿地绿化、街旁绿地绿化、道路绿地绿化、居住绿地绿化、单位附属绿地绿化、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等八类。
除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外,各类绿化类型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养护管理等级。
1.0.5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1.0.6 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整改达标;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一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2.0.1 行道树沿道路旁栽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栽植。
2.0.2 地被植物指株型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
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
2.0.3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达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2.0.4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0.5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0.6 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0.7 整形修剪用剪、锯、捆、绑、扎、牵引等手段,摘除植株部分枝叶及使用绳、铁丝使枝条弯曲,以保证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公布,1997年11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生态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城市生态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生态公园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指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城市生态公园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态公园的规划、指导、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生态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运行、维护、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态公园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服务市民、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生态公园应纳入城市公园体系统一规划。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返回文件编号:34726056重庆市城市市城市园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颁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 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是根据重庆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政策,以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环境,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
市绿化水平,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绿色形象的
目的而制定的。
一、绿化建设管理。
为了全面开展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绿化规划,统一绿化费用标准和绿化工程质量标准,加大投入,
健全技术指导机构及护理机构,对绿化建设工程实施全程质量监督,
保证绿化质量,减少费用。
二、绿化管理工作。
绿化管理方面,重庆市要求要制定道路、园
林等绿化管理技术规范,按照“避免集中开发,防止衰退,保持稳定”的原则,大力加强绿化设施的护理和管理,完善以奖罚为主的管理体系,保护绿化设施,确保绿化设施整洁有序。
三、植树保护工作。
重庆市还要求要实施植树保护活动,构建植
物休闲和教育环境,利用植物大量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植树造林,
改善城市的绿色景观,营造宜人的居住和游览环境;加强对植物的科
普教育,增强群众对植物的认识,提高群众绿化意识,促进绿化事业
的健康发展。
四、监督管理。
重庆市还将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
全完善的绿化管理体系,监督和检查绿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
会发布绿化工作的情况,并对受到投诉的绿化项目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
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出台,既有利于营造一个更优美的城
市环境,又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城市绿色形象。
重庆市应大力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全力推进城市
绿化建设,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绿色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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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编制的绿化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一)市级管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市区管理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六)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建设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三)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五)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三)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确认后在一年内完成;(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第十六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市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
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管理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三)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
因特殊需要超过两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
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移植古树名木,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范围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乔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范围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市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一)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二千元至五千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二)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收取的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在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二)毁损园林设施;(三)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捕猎、打鸟;(四)恐吓、逗打展出动物;(五)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六)生火野炊、鸣放鞭炮;(七)在树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八)倾倒污物、堆放物资;(九)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十)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
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有关部门进行排危处理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社会单位进行治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权属单位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