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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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盘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一日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全年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标制定和运行监督第四条制定责任目标要按照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第五条目标体系内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发展后劲指标,社会事业指标,和谐社会指标。

市直各部门责任目标: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部门其他主要业务工作目标,当年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目标以及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5.取消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6.根据《盘锦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执业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诊所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6号)第18条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前生育办理再生育指标的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6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盘锦市物价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上级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政府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各县(区)政府及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重大项目需报上级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县(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外,由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加强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132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处级),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1.将市民投诉中心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将软环境建设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政府系统绩效考评相关职责整合划转至市政府办公室。

4.将市委办公室(市委督查室)承担的政府系统督查督办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现督考合一,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3.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宣传工作,为推动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或参与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各部门、外市领导以及外宾来我市政务活动组织安排。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盘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以“拼抢争实”精神谋划工作,狠抓落实。

1.清单化管理。

每项任务要建台账、列清单,明确责任、明晰路径。

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牵头抓总,责任单位要主动承接、密切配合。

落实省政府“五个一”工作机制,每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举措,设置季度、半年等序时节点完成内容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力有序抓实抓好。

2.项目化落实。

每项任务要实化细化到实际项目上,把“大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可落地、可推进的“小任务”,形成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抓手。

牵头单位要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掌握具体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化解难题、推进工作、抓出成效。

3.工程化推进。

要加强整体统筹、综合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要坚持领导抓、专心抓、专门抓,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实现预期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

要发扬斗争精神,严督实考抓落实,坚持季度推进、半年评估、年底考核,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1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2.取消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3.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4.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5.取消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6.取消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

7.取消职工生育协议医疗机构确认核准。

8.取消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9.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10.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1.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12.取消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

13.取消人才引进计划(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引进)备案。

14.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域外调入县区人员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2.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3.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4.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

5.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

6.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7.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8.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9.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

10.取消对供热建设单位、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热用户违反《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1.取消政府参与民营资本招投标环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1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城市排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174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盘锦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水利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取消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3.取消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

4.取消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取消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6.取消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批准。

7.取消除大凌河干流、支流段界河外,流域面积在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审批。

8.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取消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10.取消凌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及重新报批要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新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与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时进行,同时上报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文件。

11.取消凌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件,包括:批复试生产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类项目)。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科学技术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市科技成果鉴定。

2.取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3.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省科技成果转化认定项目初审推荐下放至县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2.将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推荐下放至县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级科普基地审核推荐下放至县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4.将假冒专利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职责,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2.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职责,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原则;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4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4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强化垃圾收运管理,提高垃圾处理水平这条主线,坚持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力推进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现管干分离,构建完善的垃圾处理、环卫运转的大环卫体系,不断提高全市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水平,努力营造整洁卫生、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的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城乡垃圾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建设,各县区、经济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为实施主体,市住建委对工程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原则。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利用世行贷款、国债资金和企业资金实施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形成投入合力。

(三)建立体系,务求实效的原则。

建立有机统一、协调运作的垃圾处理、环卫运转体系,实现垃圾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队伍专业化、作业精细化、机制长效化,确保城乡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盘政办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2.取消热力价格。

3.取消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4.《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

5.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2.不需要上级(国家、省、市)协调资金、原材料和其他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与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3.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4.管道燃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5.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6.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7.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含燃油附加费标准)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8.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42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3【实施日期】2016.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审计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能源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市级财政资金等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审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省审计厅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119【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8]20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凡具有对市场主体执法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检查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市场监管检查事项和其他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二)工作目标2018年末前,各执法检查部门实现市场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关于盘锦市旅游局更名的批复》(辽编发〔2014〕1号),设立盘锦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旅行社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2.根据《盘锦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下放的职责1.将对旅行社日常监督管理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将旅行社企业违规处罚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中国公民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核发。

3.导游证年审。

4.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街道)评定。

5.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

6.星级乡村旅游农家乐评定。

7.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定扶持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旅游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司法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职责下放至县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3.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4.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9.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民政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2.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取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4.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5.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6.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7.取消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核。

8.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将入朝民兵、民工身份的认证下放至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4.将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命名权下放至两区(经济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5.将街、路和自然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下放至两区(经济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1.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法制工作主管部门。

2.将部门违法和不当行为查处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法制工作主管部门。

3.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及指导工作,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二、主要职责(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的建议,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定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市政府规章解释工作,研究提出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盘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1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含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作如下规定: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双重责任。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之中,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实施;每季度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负责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监督、检查、指导政府副职按照分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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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116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市油田工作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油田工作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

(二)划出的职责
将金融管理职责整合划入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的职责
强化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职责,加强应急值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重要情况通报、汇报和市政府领导的讲话、报告等文字综合材料的起草,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参与或负责上级领导、各市地领导以及外宾来我市视察、参观、考察的活动安排工作。

(三)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理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对市政府各部门
和各县区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事项进行登记,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负责采集、编发和传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围绕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跟踪收集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负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督促检查落实以及信息反馈。

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七)负责市民对市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转办、督办,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社情民意和市民投诉动态。

(八)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市政务事务及时公开。

(九)代管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海防委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全市海防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和公务接洽、接待联系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组织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指导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联系新闻单位,对市政府有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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