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分支机构管理,使分支机构的运作有章可循,根据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本市以外地区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下称分支机构) 。
第三条市场部是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置第四条设立目的:拓展区域性市场,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第五条设立原则:充分考察所选地区是否能成为公司业务新增长点,能发挥自身优势,扩大市场占有以及能辐射相邻区域业务。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经营管理考核方式,分为独立运作、部门经营和公司统筹三种类型。
1、独立运作,指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部门,负责自身的经营管理、开发当地业务市场和承办项目,独立考核,自负盈亏。
2、部门经营,指依附于某业务部门,或由某业务部门派驻人员进行经营管理的分支机构,该部门在当地进行市场开发和项目承办,分支机构纳入其绩效考核。
3、公司统筹,指除了独立运作和部门经营以外的分支机构,暂由公司市场部统筹协调管理。
第七条分支机构可由市场部或业务部门提出设立。
在设立之前,市场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分支机构所在的地区进行市场分析,提交研究分析报告并获得公司认可后,由提出设立的部门填写《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并呈报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设立。
第八条由市场部提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暂采用公司统筹模式,也可指定某一业务部门负责经营,或公司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而直接采用独立运作模式;由业务部门提出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采用部门经营模式。
第九条公司员工可按公司有关程序接受任命成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区域的业务市场开发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并接受独立考核,则该分支机构相应转为独立运作模式。
第十条独立运作或部门经营的分支机构可向公司提出扶持申请,经市场部、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市场部分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扶持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一年和第二年可分别按50%和30%由公司分担办公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下简称办公场地费用),第三年开始由分支机构承担所有经营费用。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二级机构,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
统一核算即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综合管理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地点符合上述要求;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4.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5.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
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公司总裁将与加盟者商谈加盟条件和权利义务,并达成一致后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
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
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设立的必要性;(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3)申请单位的优势;(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分公司设立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二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
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驻外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第九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中心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业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销服务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XXXXX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在工程咨询市场的竞争力,实现经营连锁化布局,公司拟设立企业分支机构。
为此,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目标与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对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由公司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任命,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公司与分公司负责人合作设立。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为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投资)业务。
分支机构须在公司资质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的管理原则.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年度经营目标、事业目标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对各分支机构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服务质量管理办法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扩大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原则上一个省设立不超过一个分支机构,设立地点须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如下: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弹弓场所符合公司的形象要求;2)、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注册造价咨询师人数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咨询工作的经历;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4)、向公司缴纳风险保证金五十万元人民币;5)、其他条件:满足省级及当地咨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分支机构一旦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具有注册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或再注册到其他单位。
第十条分公司设立的程序1)、由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筹建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筹建可行性方案,筹建方案所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筹建人身份证明、常住地址证明;--拟聘主要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拟定办公场所情况说明;2)、由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对筹建人及拟筹建的分支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市场调查,提交公司经营层讨论;3)、由公司经营层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董事长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中国建造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地区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
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须经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经营活动。
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综合管理公司主要采用外派的方式设立经营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第五条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地点符合上述要求;(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造面积);(三)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估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四)主要负责人应符合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五)至少有一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机构办公室进行申报。
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董事会批准,并由公司董事会约谈,就加盟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谈,达成一致的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
第八条公司通过考核分公司的运转情况,可以决定对分支机构的撤并或者调整。
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对于连续多年经营不善、且通过调整措施没有明显起色的分支机构,公司可以撤销该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到其他分公司。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撤并、调整由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正式下发撤并、调整的文件。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业务优先的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设置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下列事项应上报公司批准:(一)变更办公或者注册地址;(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三)调整机构设置方案;(四)机构名称。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管协会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申报。
发起单位向会员部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审。
会员部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三)考核。
人事部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审核。
报党政联席会审核。
(五)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登记。
呈报有关部委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人事部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区域事业部、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明晰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管理关系和职责权限,保护股东投资权益,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为公司总部派驻各地的经营生产单位,在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质量、财务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均接受公司总部的领导和协调,形成一体化运作,共同弘扬公司的品牌,完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第三条公司实行模拟集团化管理,设立区域事业部管理相邻区域的子(分)公司。
区域事业部总经理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对其属下子(分)公司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行三个共享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和管理理念一致、技术质量一致、服务标准一致。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由公司总经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区域事业部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任命,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区域事业部副总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社会招聘子(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执行公司人力资源操作守则的流程。
第八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其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聘任,由各分支机构制订组织机构方案,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在公司劳动合约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分支机构用工劳动合同,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律师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行。
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总部与其签署公司的劳动合约,其他人员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或子(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分支机构劳动合约。
第十条分支机构统一实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岗位薪酬体系,其岗位设置和薪酬管理原则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岗位及薪酬考核标准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06-11-7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办事处、代理处及代办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二条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的经营实体;行政上隶属于公司和或依托企业共同领导,业务上隶属于公司领导,同时受所在地银监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核;第三条各业务受理处的工作依托石油企业管理,业务上受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并经公司授权或转授权后开展业务经营,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第五条分支机构经营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一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二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三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四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五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公司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第六条业务受理处只负责受理封闭结算票据的审核、确认、传递,不办理资金的结算;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七条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办事处实行独立核算,按属地原则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第九条公司向办事处拨付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每年向各办事处、代理处下达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罚依据;第十条业务受理处经费,按照公司审批的年度经费开支预算执行;第十一条公司对信托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办事处、代理处对贷款只有建议、推荐权,没有审批权;对贷款的审查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执行信托贷款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须报经公司审批,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严格在公司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准出现以下行为:一不准擅自或变相办理贷款业务;二不准高利率吸收存款;三不准办理担保和同业拆借业务;四不准办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五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在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向公司上报:一预算外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未到期报废;二预算外支出;三主要负责人外出;四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各种印章,必须经公司审批刻制和启用;各种印签须由专人妥善保管;第十六条办事处、代理处的负责人由公司聘任,工作人员由办事处、代理处报公司审批;业务受理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依托企业指派,报公司备案;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公司管理稽核部归口管理;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的人事劳资管理,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人事劳资管理办法执行,由公司人事劳资部归口管理;第十九条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票据贴现业务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细则执行,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及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司信息发展部归口管理;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结算业务及账户管理,由公司营业部归口管理;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于每月初5日内以电子版形式将封闭结算业务量统计表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每年末上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固定资产购置及报废计划;对当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有关业务数据暂不填列,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管理稽核部;第二十六条由管理稽核部牵头,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的工作流程和稽核内容,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稽核检查;第四章财务、会计与结算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要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要规范会计业务处理,认真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程序;第三十条分支机构的经营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预算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办事处、代理处按照财务、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结算业务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及核算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内部控制第三十四条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各分支机构安全运行,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各分支机构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资金风险的控制、会计核算的控制、业务审批程序的控制、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第三十六条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一各分支机构要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二分支机构各级人员要建立业务授权制度,并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三办事处、代理处设立财务预算和结算两个部门,如确需设立其他部门时,须报公司审批;第三十七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相互制约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项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办事处、代理处要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六章基础工作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必须规范化,要定期对业务经营状况及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要不断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并实行分支机构内部监督稽核制度;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要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和定期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第四十三条各类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审核与保管,做到及时归档,装订整齐,保证档案的完整、齐全;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技术精湛的职工队伍,树立团结、求实、开拓、奉献的企业精神;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废止;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2006-11-7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内部稽核管理,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服务、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设立管理稽核部,各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员,专职、兼职稽核员接受本单位及管理稽核部的双重领导;第三条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资产的安全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稽核,提出完善经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加强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堵塞漏洞,纠正违规违纪行为,防止职务犯罪,提高分支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促进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进行;第四条开展稽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原则;第五条稽核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第二章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公司的稽核工作安排开展各项稽核工作;2.制定稽核项目实施方案;3.按照稽核程序进行作业;4.对稽核情况进行综合整理,提出意见,形成稽核报告;5.将稽核报告报公司领导及被稽核单位;第七条稽核人员的权限:1.有权查阅被稽核分支机构的各种账簿和相关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空白重要凭证及资产的账实情况;2.有权查阅分支机构经营中相关文件,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或找相关人员谈话;3.有权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核单位索取证明材料;4.有权对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提出制止和纠正的意见,并监督执行;第三章稽核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稽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金融知识和法制观念;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4.熟练掌握公司业务和规章制度,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第四章稽核工作程序第九条准备阶段:1.立项准备;根据对分支机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稽核的对象,明确本次稽核工作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稽核方案;内容包括:稽核目的、依据、范围、内容、人员两人以上、稽核的日程安排;3.了解被稽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通过查阅有关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自查报告等资料进行初步分析;4.发送稽核通知书;稽核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稽核目的、范围、内容、稽核人员及日程安排等;第十条实施阶段:1.根据稽核目的听取汇报,进行座谈;2.调阅资料,核对账目;3.会同被查单位的主管和出纳员,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4.对查出的问题落实稽核证据,并应有提供者签名;5.与被稽核分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对有疑问的地方进一步落实、确认;第十一条报告阶段:1.起草报告;对稽核情况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依据金融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确认性质,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写出稽核报告,上报公司领导;2.报告内容;稽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稽核依据,稽核目的和要求,稽核的范围和内容,稽核评价和结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3.将公司领导审批的稽核报告书寄被稽核分支机构,被稽核分支机构应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管理稽核部;4.建立稽核档案;对每次的稽核工作按分支机构建立稽核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第五章稽核内容第十二条根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稽核内容有:财务、会计核算、结算、封闭结算、信贷、信息系统等;第十三条财务方面一财务报表1.审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真实性、完整性;2.账、表余额是否相符,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3.有无人为调节收入、支出,虚增、虚减利润等编制虚假损益表的问题;4.有无完善的对账制度;是否定期进行账账、账证、账实核对;二货币资金1.库存现金账实情况,保管情况;2.是否建立出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3.银行存款对账情况;是否由非出纳人员核对银行账,对余额调节表是否贯彻主管审核签章制度;三收入方面1.检查各项业务收入是否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2.各项收入是否在当年会计决算中全额如实反映;3.有无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问题;四成本费用支出方面1.审查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的合规性,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有无虚列支出的问题;2.审查营业费用的合规性,是否制定费用审批、费用开支管理制度,大宗费用支出是否经过预算批准;3.减值准备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提取;4.审查是否正确计算缴纳各项税金,纳税是否及时;5.检查工资发放是否相互制约;6.计提三金、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是否符合规定;五过渡性科目方面1.审查各项应收、应付账款等过渡性资金余额的真实性;2.审查是否有虚列情况,是否有清理不及时情况;3.对期限较长的一年以上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建立有债权债务单位定期对账制度;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折旧是否准确计提;第十四条会计核算方面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正确;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保管情况;第十五条结算业务方面一存款账户开销户管理合规性情况1.是否建立开销户审批制度;2.开户单位是否为成员单位;3.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4.是否定期向开户单位发送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5.更换印鉴的处理是否规范;6.销户时是否核对以往的账目,账账相符,相应处理是否规范;7.是否对长期不动户进行确认和归类;二收付款合规性情况1.吸收存款是否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存款期限是否合规;2.付款业务是否严格审查付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贯彻“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3.收款业务是否贯彻收妥后记账的原则;4.定期存款的存、取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三存款核算和计息真实性情况1.存款起息日是否与银行一致;2.对因串户等影响客户计息的情况是否进行积数调整;3.对活期存款是否执行每季末20日结息制度;4.应付利息的计提是否执行相关的利率规定;四贴现核算的合规性情况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是否核对印鉴、单据的合法性、有效性;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是否采用双人制操作,并建立交接制度;3.银行承兑汇票划回是否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号进行账务处理;五表外业务合规性情况1.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代保管品的管理是否纳入表外业务进行管理;2.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实行专人保管制度,是否贯彻岗位不相容制约规定;3.对纳入表外核算的实物是否定期进行核对、盘点;第十六条封闭结算业务方面一受理委托收款业务是否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二付款受理处是否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三票据审核、封拆、送取、保管等是否符合规定;四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要求;第十七条信贷业务方面一贴现业务1.贴现业务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是否执行操作细则的规定;2.审核银行承兑汇票合法、合规性情况;3.审查贴现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制度规定;4.汇票的保管是否贯彻双人出、入库并相互牵制的保管制度;5.贴现的档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规范;二委托贷款业务1.是否开立了委托基金专户;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规范,有无‘如有贷款损失的,财务公司不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的条款;3.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4.贷后管理是否及时、规范,是否对贷款本息按时催收;5.委托贷款的档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规范;第十八条信息系统方面一系统安全情况1.计算机是否安装了kill杀毒软件并按时查杀病毒;2.系统口令设置是否合理,密码、口令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3.是否正确、及时对操作系统进行升级和打补丁;4.业务用机是否安装、设置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网络共享;5.电源使用是否安全;二电子商务读卡器使用情况1.用户登录密码和IC卡的PIN码的设置是否符合设置规定;2.每月最后一天是否按规定更换登录密码和PIN密码;3.是否妥善保管安全密码、读卡器、IC卡和IC卡密码;三网络安全情况1.能否紧急启动ADSL备份线路链接互联网;2.是否对来历不明的邮件和以.exe、.bat、为后缀的邮件以及不知名的网站进行了正确的操作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的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分支机构的运营和发展,保护银行利益和客户权益而制定的。
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数量急剧增加,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最新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提供明确的规定和指导,确保银行分支机构的规范运作。
主要内容
1. 分支机构设立:明确了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考虑金融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
2. 分支机构管理:强调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运行和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资金流动、业务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3. 分支机构关闭:规定了分支机构关闭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相关方、办理注销手续等。
4. 分支机构信息公示:要求银行分支机构在规定范围内公示相
关信息,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和经营范围等。
实施措施
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办法,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监督: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检
查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运营。
2. 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
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提升风险管理:加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结论
最新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银行分支机构的
运作和提升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机构和银行
应密切关注并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以实现银行业的可
持续发展。
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精)
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精)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心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部建设(1995)191号文的精神,为了深化设计体制改革,强化对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多种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公司和院下属的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应经部主管部门批准组建,依法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有独立企业法人代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或无独立企业法人代表,使用公司证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新组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公司(院)本部所在地一般不成立分支机构。
二、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确定经营范围。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应加强对省属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六条对于化工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贸易性质等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章名】第二章分支机构的组建准备、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组建准备各公司(院)凡在组建新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分支机构下述申报材料:一、名称、性质;二、地址、通讯(电话、电传、邮编);三、经营范围;四、经理、副经理、人员和装备配备;五、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六、章程。
第八条审查批准凡组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政策法规司,抄送部建设协调司。
凡组建非独立企业法人,使用公司(院)本部的资格证书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建设协调司,抄送部政策法规司。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原则、机构设置、管理流程等方面,旨在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确保业务合规性。
2. 风险防控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加强风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3. 有效监管原则: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三、机构设置1. 总部机构:保险公司总部主要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协调和管理,承担决策、分配资源等职责。
2. 区域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等,负责地方市场的开发和管理。
3. 业务机构:依据保险公司的产品线和市场需求设立的专业机构,例如车险部、人寿保险部等,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四、管理流程1. 设立流程: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请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经营范围等内容。
2. 运营流程:分支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须遵循保险公司总部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在总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合规。
3. 监管流程:保险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
五、员工管理1. 配置合适的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2. 培训与考核: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通过工作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3. 薪酬激励:合理设计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降低管理风险,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分类按出资形式分为: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有限责任公司、区域性管理总部。
区域性管理总部:按华东、华中、华南等经济区域,考虑已有分支机构在整合资源、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强弱因素,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管理机构。
代总公司对区域内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由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公司,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营业部):由总公司全额投资并冠以总公司全称的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办事处:由公司全额投资并冠以公司全称的业务联络机构,没有经营资格,在当地经贸委经协办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其他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条营销中心负责分支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设的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参照其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第五条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1、分支机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要求。
2、能在当地独立开展业务,有赢利保障。
3、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分支机构,必须做到总公司处于控股地位(至少应为单个最大股东),或类似委托管理的经营控制地位。
不能进行控制的公司,总公司不投资参股;4、区域性管理总部的设立原则:在同一个经济区域内,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的分支机构的,可依托最强的一家分支机构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与所在地分支机构合署办公,不单独设立机构。
管理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由所在地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5、分支机构应设立在省会城市,或经济总量(GDP)在该省市前两位的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其市场条件足以支持所设分支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管协会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申报。
发起单位向会员部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审。
会员部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三)考核。
人事部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审核。
报党政联席会审核。
(五)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登记。
呈报有关部委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2、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人事部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第六条总公司战略企划部是管理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的职能部门,负责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机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的制定。
负责筹建进度监控、信息交流、问题反馈、工作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运营中心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执行,主要包含装修装饰、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配置、人员招募、技术支持、技能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支持工作。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设立的中国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散布虚假消息。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注册地同级有权机关申请建立,并进行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年度计划及预算;(四)分支机构设立前的准备工作、资金来源及资金保障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担保函;(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由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代理人代理签署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本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和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各项业务证照、章程、章印备案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其经营情况、规模等实际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部等机构。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主席,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等职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监事会由至少三名监事组成,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设立监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理部由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组成,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公司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条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
第五条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公司提交详细的设立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目的、市场前景、预计业务规模、人员配备计划、办公场所选址等内容。
第六条公司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及时将相关登记证件、印章等交公司总部备案。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开拓当地市场,完成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总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分支机构有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但重大决策和事项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公司总部任命,其应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定期对分支机构员工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纳入公司总部统一核算体系,定期向公司总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的资金预算安排,重大资金支出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机密□秘密■普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释义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募基金和私募产品(简称“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对基金销售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xx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体系是以北京总部为中心的代理销售体系,强化集中管理,从整体上控制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条公司对分支机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为: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分支机构需经总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部、分支机构二级管理。
(三)风险控制:严格监督管理分支机构的各类经营风险。
1第四条公司总部制定统一的分支机构标准化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为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公司总部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管理制度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交易账户管理参照总部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不设置销售归集分账户,公司只由总部设置销售归集总账户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分支机构接受公司总部监督和管理,总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并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管理。
第七条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合法合规性负最终管理责任。
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员工薪资挂钩。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风险控制第九条总部制定统一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则、账户类业务规则和流程、交易类业务规则和流程、被动接收类业务规则和流程、投资人交易失败的处理流程、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流程,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按总部制2定规则和流程进行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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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拓展经营市场,加强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发展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
1、公司新设经营分支机构的提出,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新设立的建议报告。
建议报告应包括该经营分支机构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包括地域及业务范围),拟设机构及其负责经营管理人员,拟授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市场分析、设立的可行性评价及决策建议。
2、申请新设立公司经营分支机构的建议报告,按公司决策管理要求,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进行分析决策。
对拟设立的经营分支机构,公司办公会议提出办理具体要求及安排意见,开展调研。
3、公司应组织不少于两人、由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的调研组对新设分支机构进行调研,形成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新设分支机构的经营市场预测、设立方案建议意见,设立地点、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构成、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授权期限、年度任务要求等提出决策建议。
4、调查报告报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新设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管理协议商定、分支机构营业手续办理,保障分支机构尽早开始运营。
5、公司依据《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范本)》,结
合各分支机构具体情况,确定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公司按照确定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对分支机构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管理。
新设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管理协议商定后应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议评审。
6、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委托经营范围及经营管理方式、双方的责任权利,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与成果提交、税收财务管理要求,党风廉政责任管理、履约保证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年度及阶段性经营目标任务等。
7、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在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运营管理(按照分公司经济责任制办法规定运营)
1、公司对经营分支机构实行责任授权下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公司经营分支机构按照与公司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规范运营,履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义务,加强风险管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3、公司经营分支机构归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为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加强管理。
4、分支机构应按照公司要求做好劳动人事管理,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建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应与其聘用的技术人员及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案。
分支机构必须为聘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5、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三个认证体系的要求,结合经营地域管理实际,建立完善分支机构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加强项目质量、安全、与环境的管理,做到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文明安全施工。
6、分支机构应做好经营管理,建立年度经营项目信息台账,对投标项目中标及其实施情况定期总结汇总上报。
每季度末,将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成果报告向公司归档。
7、分支机构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结合当地财税管理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依法纳税,及时报送财税报告。
8、风险管理与控制。
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年费预交制度及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时应予以明确;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公司对分支机构年度内应不少于两次实地检查。
三、经营分支机构监督管理
1、由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每半年报告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
2、公司每年实地检查不少于两次,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内容包含:经营管理、质量安全、财务税收管理、问题建议等情况予以报告。
3、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中规定的相关情况有变化的,协议双方应及时沟通,依据实际情况商议解决方案,作为协议补充或变更协议相关内容。
4、公司根据年度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协议执行、检查组检查等情况,合同期满决定分支机构的存续、撤销或注销。
四、本办法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