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城管被杀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北京城管被杀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崔英杰律师夏霖当庭陈述如下:“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
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
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崔英杰案判决在即这是注定煎熬的一段等待。
自崔英杰得知自己挥下一刀居然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起,五个月来,他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随时而至的死刑判决。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和李志强的形象遍为人知不同,这是摊贩崔英杰首次公开露面,他的英俊让旁听席上的部分女记者发出惋惜的唏嘘。
23岁的被告人崔英杰被控在城管人员没收其三轮车时杀死副队长李志强。
与他同时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窝藏罪被起诉、在他逃亡中提供帮助的四位朋友。
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适当,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
辩方反对这一指控,为崔英杰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认为,崔英杰的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果法院接受辩方意见,则暗示崔英杰保住性命。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崔英杰而言, 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生与死。
刑法学者:适用死刑不合适一审中检方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这被认为是崔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
“我根本没有想到,手中的摄像机没有关掉,偶然拍到的画面让人们看到了李志强被杀的经过。
”在接受北京《法制晚报》采访时王金波说,王是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工作人员,为了留存工作资料,他参与了联合行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京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以下职能,交给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2.承担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
(二)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三)将原由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园除外)的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处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处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2009年通告第2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处理本市社区街巷
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2009年通告第2号)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2009年通告第1号)的精神,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本市已集中存放的废旧汽车进行统一集中处理。
一、请上述车辆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至北京市废旧汽车专项清理行动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权利的,上述车辆将由市清理办集中进行报废拆解处理。
市清理办联系方式:68525839(工作日8:30-17:30)。
已集中存放车辆清单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告栏目()。
二、在通告期间,上述车辆的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持有车辆权属证明等有效材料接受调查的,经市清理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予以发还。
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严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清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作者:黄烨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7年第03期2016年12月9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讲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基本方式落实好。
这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又是依法行政实践的历史总结。
北京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国家推进法治建设方略的有机构成,从试点、扩大到覆盖城市化管理区域,紧密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的改革部署,为推进北京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北京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探索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北京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城区各街道环境的清洁卫生。
为此,市、区两级均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配合。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发展引发了人口剧增,原有的市容管理部门已不能适应管理需要。
此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北京市环卫局抽调人员,单独组建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员队伍,履行市容执法管理。
到了20世纪90年代,国家及建设部先后颁布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据这些法规,北京市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地产、工商、劳动等专业部门从机关或基层企事业单位抽掉部分人员,各自组成了执法队伍,区(县)政府也相继组建了城市管理领域内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分别依据相应的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处罚权。
自此,北京市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由此形成了分散的专业执法格局,又称“多头管理”。
在“多头管理”之初,各级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确曾发挥了专业职能部门参与城市管理的作用,扩大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但是,这种在原有体制下赋予各部门执法权限的做法很快就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执法分工过细造成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且日趋严重;遇到棘手问题时相互推诿,相互掣肘,“多头管理”都有责任又都不负责任,显然背离了改革初衷,极不适应城市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杨宣家【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志雄【代理律所】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宣家【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杨宣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3:55: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杨宣家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7月26日,西城城管局巡查时发现涉案房屋一层北侧和二层北侧正在进行建设。
2010领导班子考核方案[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上会研究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的请示才巨同志:根据您的批示,执法监督处拟写了关于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建议上会进行研究。
妥否,请批示。
附件:关于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执法监督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1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工作的监督指导,全面了解掌握各大队、分局履职情况,市局定于2011年1月上旬(具体时间待定)对各区(县)城管大队、分局2010年全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测评。
为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时间及人员安排拟定于2011年1月上旬,市局机关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进行考核测评,具体安排为:分组方案一:2分组方案二:二、考核测评内容1.依法行政;2.廉政勤政;3. 履职效率;4. 管理效能5.工作作风。
(详细内容见测评表)三、考核测评方法及程序考核评议分三步进行:一是由各区县大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班子主要领导做述职报告;二是由各大队、分局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队员代表对大队全年工作进行考核测评;三是市局考核小组对各大队进行考核测评。
具体方法及程序为:1.自查自评。
各区(县)城管大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考核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评,经集体讨论后,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2.工作报告。
市局评议小组组长介绍考评要求后,大队主要领导3代表班子汇报工作。
3. 大队考核测评。
大队、分局领导述职后,发放测评表,大队、分局中层以上干部和队员代表分别填写《领导班子政绩评议表》(A\B\C),为便于统计分析,大队领导填写A表,中层领导填写B 表,队员代表填写C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4. 汇总测评结果。
市局考核评议组清点评议表并封袋带回市局汇总评议结果。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暂停“小广告”发布者通信号码服务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暂停“小广告”发布
者通信号码服务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暂停“小广告”发布者通信号码服务的通告非法散发、张贴、涂写“小广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秩序,已成为危害城市市容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痼疾顽症”。
为治理散发、张贴和喷涂“小广告”行为,以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2008年奥运会,现就暂停“小广告”发布者通信号码服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违法散发、张贴、涂写“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的,当事人必须到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二、自即日起,非法散发、张贴、涂写“小广告”的当事人不依照“通告”规定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由城管机关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小广告”上公布的通信号码的服务。
通信号码暂停服务后,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城管机关通知电信管理部门重新开通被暂停通信号码的服务。
三、“小广告”含有涉嫌伪造证件、非法刻制印章、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内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30日
——结束——。
各地城管部门概况
各地城管部门概况1.北京市城管执法局:⑴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
2、组织起草本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负责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
4、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决定赋予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
5、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
⑵组织机构⑶直属单位: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2.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⑴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3.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及市场监管;负责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有关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养护作业招投标工作。
4.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河道、户外广告、渣土、犬类管理等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管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6.参与编制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指导和监督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布点工作。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作者:来源:《前线》2016年第02期孙军民(女)任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邓春富任《支部生活》杂志社总编辑(试用期一年)江宗盟任北京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然(女)任北京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巡视员不再担任北京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高煜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正局级)衡晓帆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正局级)陶晶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员会常委、委员,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局长职务陈思源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常委、委员,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局长职务田运胜(土家族)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员会常委、委员,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局长职务潘绪宏任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政治委员职务牛国泉任北京市公安局勤务指挥部主任张健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局长张明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局长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常委、委员,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局长职务王新元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政治委员职务刘泽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政治委员职务王宇侠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政治委员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职务王赤(满族)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勤务指挥部主任职务刘滨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局长戴建海任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局长娄斌任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政治委员曾晓冬任北京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石铝任北京市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刘国强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组长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联合派驻纪检组组长职务丛骆骆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连辉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局级)赵世龙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沈永刚任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朱敬(女)任国家大剧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王珏(女)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不再担任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刘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铁军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沈强任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书记郑文堂任北方工业大学校长不再担任北京农学院党委书记职务欧阳媛(女)任中共北方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沈志莉(女)任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不再担任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职务李先忠任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李评修(女)任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铁生任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副主席董常青(女)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灏任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胡良森任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永新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王文远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于军任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不再担任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刘佩金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高念东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胡淑彦(女)任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副主席职务龚浩鸣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院长任正宽任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庆远任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永祥任北京市房山区政协副主席高朋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兼任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赵殿江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建华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凤桐任北京市顺义区政协副主席刘长永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赵显鹏任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蓓蓓(女)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苏荣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底志欣(回族)任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员会常委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屈志奇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员会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职务李永生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肖坤(女)任北京市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刚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巡视组副组长职务王菊生不再担任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职务丁世伟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张卫华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董小兵(女)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陈铁不再担任北京市水务局总工程师职务张秋不再担任北京市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职务丁长和(女)不再担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组长职务张志宽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于秀琴(女)不再担任北京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李润华不再担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王惠民不再担任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蒋苏生不再担任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中共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孙宝启不再担任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副院长职务安凤德不再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职务陈启刚不再担任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书记职务王晓纯不再担任北方工业大学校长职务杨军不再担任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职务李正熙(朝鲜族)不再担任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职务蔡福全不再担任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张家明不再担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乔世怀不再担任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副主席职务佟克克不再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席修明不再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驻会)职务杨月欣(女)不再担任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张富生不再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张树安不再担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职务朱春生不再担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肖熙之不再担任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刘欣国不再担任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刘顺林不再担任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周文海不再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政协副主席职务赵润东不再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卢映川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副书记、常委、委员、区政府区长,和兼任的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冯庆森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董占云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杨宝华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政协主席职务田建国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政协副主席职务靳文浦不再担任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李继合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徐占明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2024年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
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其城市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本报告旨在深入调研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建议。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与问题1. 执法现状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市容环境、城市交通、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和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城市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2. 存在问题(1)执法不规范: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手段不当等。
(2)执法力量不足:随着城市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城管执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部分区域执法力度不够。
(3)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问题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
(4)公众参与度低:公众对城管执法的认识不足,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反馈机制。
三、面临的挑战1. 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领域不断扩大,城管执法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
2. 法律法规更新滞后: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导致部分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执法环境复杂: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执法环境复杂,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加强执法培训: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2. 增加执法力量:加大城管执法人员的招聘力度,扩大执法队伍,提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覆盖面。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4.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城管执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认识和参与度,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反馈机制。
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城管执字〔2007〕83号--------------------------------------------------------------------------------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建委、环保局:现将《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城市管理噪声△法律适用△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07年11月20日印发附件: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依法履行对本市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现就执行上述规章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据工程面积、开工时间、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由: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切割机、电锯、水泥泵等运行噪声大且相对固定的机械。
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为全面落实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严厉查处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违规运输、遗撒、乱倒乱卸等行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在全市开展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运输工作负主责。
在建筑拆除、土方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先行进行土方招标的项目在土方施工时,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要选用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并负责按要求落实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措施。
在夜间施工时必须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污染治理职责,及时足额向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单位依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落实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现场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依法将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及车辆进行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本市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相关要求,持车辆准运证,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盼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盼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文东徐盼盼崔猛【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第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
根据适时有效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变更行政处罚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适时有效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北京城管罚款标准
北京城管罚款标准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背景城管罚款标准。
下面是相关内容:北京城管罚款标准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
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四)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五)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八)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九)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十)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08-7-23执行日期:2008-7-23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8年6月26日第32期局长办公专题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24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近期,市局陆续收到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平谷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其反映问题在城管一线执法中带有一定普遍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现就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管执法机关行使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是基于市政府对此项工作职责的划转,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者修改中涉及对上述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调整的,不影响职责履行,可以作为执法主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反规划管理的无证违法建设。
二、城管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相应定性和处罚依据。
凡存在疑义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可以通过案件协查等形式请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城管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执法机关应在取得区(县)政府的书面责成决定后,作为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决定。
三、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述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小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或在区(县)政府划定的农村地区公共区域、主要道路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查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京城管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燕山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科学、高效履职,持续提升执法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事项分类第三章执法对象分级第四章分级认定和调整第五章附则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科学、有效履职,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管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结合执法对象是否遵法守法、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执法对象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的行为。
崔英杰案辩护词
崔英杰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
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情真意切,苍天有恨!)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
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
理由如下:(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
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
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
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正>京政办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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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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