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孟德斯鸠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将一种必然的规律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且以人类理性为作为桥梁,在 “必然”与“应然”之间,在自然法和人为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将世界的 根本理性作为人间法律的来源和依据,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大厦奠定了一个较为坚 实的逻辑基点。虽然孟德斯鸠将社会法律等同于某种自然理性或必然规律的做法 是令人质疑的,因为他将法看做先天存在的规定,并且看做是超阶级的东西,而 非看做是对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看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但是,我 们也应看到,孟德斯鸠用理性确证法律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从而为反对封建专制、 推行法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 27岁的孟德斯鸠担任了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这一职务使孟德斯鸠在学术研 究之外,有机会投身于实际的法律事务,并游走于上流社会。这使得他能够更为 真实地窥视当时法国上流社会的卑污混浊及司法机构中的种种弊病。
➢ 在国家管理上,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危害,这是自西方政治学说 萌芽以来就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期起,人们就在探寻一种 完善的政体,以期实现最好的治国方略。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 展了洛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详细论证了 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使“三权”的范围更加明确,使权力间的关系 更加明晰,由此诞生了作为后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政府组织原则的“三权分 立”学说。而他本人也当之无愧被称为“三权分立学说之父”。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最新】
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
政体分为三种:1共和政体:
民主政体:品德;
贵族政体:少许品德加节制;
2君主政体:荣誉
3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论法的精神》
人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四)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实际上指下列四种关系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由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应该有关系;
1.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一)法律与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神恶魔。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论法的精神》
(二)三权分立与制衡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2 君主政体:荣誉பைடு நூலகம்3 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 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 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2 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3 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
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通根1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0资配不料置仅试技可卷术以要是解求指决,机吊对组顶电在层气进配设行置备继不进电规行保范空护高载高中与中资带资料负料试荷试卷下卷问高总题中2体2资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1卷下中安与,全过要,度加并工强且作看尽下护可1都能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保况复护进杂层行设防自备腐动与跨处装接理置地,高线尤中弯其资曲要料半避试径免卷标错调高误试等高方,中案要资,求料编技试5写术卷、重交保电要底护气设。装设备管置备4高线动调、中敷作试电资设,高气料技并中课3试术且资件、卷中拒料中管试包绝试调路验含动卷试敷方线作技设案槽,术技以、来术及管避系架免统等不启多必动项要方高案式中;,资对为料整解试套决卷启高突动中然过语停程文机中电。高气因中课此资件,料中电试管力卷壁高电薄中气、资设接料备口试进不卷行严保调等护试问装工题置作,调并合试且理技进利术行用,过管要关线求运敷电行设力高技保中术护资。装料线置试缆做卷敷到技设准术原确指则灵导:活。在。对分对于线于调盒差试处动过,保程当护中不装高同置中电高资压中料回资试路料卷交试技叉卷术时调问,试题应技,采术作用是为金指调属发试隔电人板机员进一,行变需隔压要开器在处组事理在前;发掌同生握一内图线部纸槽故资内障料,时、强,设电需备回要制路进造须行厂同外家时部出切电具断源高习高中题中资电资料源料试,试卷线卷试缆切验敷除报设从告完而与毕采相,用关要高技进中术行资资检料料查试,和卷并检主且测要了处保解理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思想家介绍之孟德斯鸠
法律学说
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法律 同各民族谋生方式关系密切,不同的谋生方式需要法律的 多少、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从事商业和航海业的 民族比从事耕种土地的民族更多地需要法律,也更容易实 行民主、共和、法治;而从事农业的民族就比从事畜牧业 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比从事狩猎的民族 更需要法律。他还认为,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由于常常会因而耕种土地的民族对如何分配土地更关心,所以他 们更加需要民法。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 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 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 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 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 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实际上是确定 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孟 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 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的局限性。
气候学说
孟德斯鸠是特别重视地理环境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他认 为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土地面积大小等地理因素对这 个国家的人的性格、情感、风俗、法律以及政治制度都有 着直接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寒带地区民 族骁勇骠悍,热带地区民族则心神萎靡。土壤贫瘠使人勤 奋,土地肥沃则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 孟德斯鸠说:“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 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 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比如,炎热和寒冷 的气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 大都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这种 气候适合暴君制,并且制定较多残酷的法律维护统治;而 寒冷的气候则使人意志坚强、刚毅、勇敢、自信、豪放, 人们善于捍卫自己的自由。在这种气候条件下,适合建立 民主共和国制,并且利用法律维护自由。
孟德斯鸠
1726年,孟德斯鸠辞去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 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 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28 年起到奥、匈、意、德、荷、英等国作学术旅行,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其它情况。 1731年回国后专门从事著述。
治圈子里的裙带关系,深刻揭露了妇女所受的统治和压迫,认为如果男女
平等,受同样的教育,妇女会与男人一样能干,甚至胜过男人。同时孟德斯 鸠又以郁斯贝克对其妻妾的残害,批判了当时波斯的风俗。
《罗马盛衰原因论》是他的重要著作之一,在这本中他第一次概略地阐述了自
己的社会理论,按照孟德斯鸠的历史编纂学的观点,古罗马的兴起和衰亡是由它的 政治制度的优劣和居民风俗的善恶决定的,孟德斯鸠和所有的资产阶段启蒙思想家
1750年,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回击批评。
1755年,孟德斯鸠于旅途中染病,去世。
《波斯人信札》是孟德斯鸠的唯一的小说,由一位波斯贵族青年郁斯
贝克和黎加游历法国旅游期间,不断写信给朋友,或传授心得,或交代 仆人阉奴事项。第一封信是郁斯贝克寄友人吕斯当,以证明他旅行的目 的在于求知,后来的每封信寄出的对象都有所不同,目的也不尽相同, 有时内容常流于淫欲。触及了种种社会问题,揭露社会黑暗和污浊,以讽 刺的笔调描写巴黎上流社会各种人物的嘴脸、权贵们的骄横和私欲、政
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
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 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 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
四、自由与法律
(二)自由与三权分立 自由需要制度的保障,孟德斯鸠所设想的 制度就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理论的出发 点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因而必须设定防范的途径,来遏止权力可 能会对人民所造成的危害。集权体制必然 会影响到人民的自由权利,因为集权本身 就会导致压迫者的力量。
四、自由与法律
五、立法思想
(一)立法原则 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的根本原则是“适 中宽和”。他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 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就好像 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 之间的”。
五、立法思想
(二)立法要求 1.与本民族的实际相吻合,即立法应符合 本国的政体、应当遵从民族的精神、应当 适合本民族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2.与所规定的事物的性质相一致。法律不 得违背所规定的事物的性质,而应当与之 保持一致。
三、法的概念和分类
2.人为法。(1)人为法的调整对象。孟德斯鸠用 “关系”一词来予以说明,这包括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也包括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前者是第一 位的,而后者是第二位的;(2)人为法的基本特性。 按照孟德斯鸠的设想,人的本性和人类理性具有 普遍性和一致性,因而法律就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当然,由于每个民族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同,因而 法律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同样,人为法的合 乎理性也只是从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实际上, 由于国家的民主程度以及立法者的素质,法律是 否能反映理性,还有赖于一系列相关的条件;
二、孟德斯鸠的研究方法
2.实证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一是强调社 会调查与综合考察,即从现实的经验出发 来得出相关结论,而不是进行一种纯粹的 理论演绎与抽象分析;二是从法律的具体 实际出发,即将相关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文 献,通过理论归纳与整理,来得出相应的 法律结论。
孟德斯鸠的思想主张
孟德斯鸠的思想主张
思想主张孟德斯鸠主要思想主张发展了洛克分权学说,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
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替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许多著作被传到中、日等国,促进了其思想解放。
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其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孟德斯鸠作品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既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
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
它既押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莫定了基础。
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
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提出了自然法的四个法则,这些法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对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条法则: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一条法则,它是指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包括思想、言论、信仰、财产和身体自由等。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条法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二条法则,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待遇,不论是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待遇。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同时也避免了社会的不公和歧视。
第三条法则: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三条法则,它是指法律应该是公正、明确、透明和普遍适用的。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同时也应该适用于所有人。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法则: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四条法则,它是指人们应该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们应该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而不是通过强制或暴力的手段。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是自由权利、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和社会契约。
这些法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们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引言在法律与伦理学的历史上,孟德斯鸠是一个备受赞誉的法理学家。
他在其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自然法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探讨孟德斯鸠所论述的自然法的四大要点。
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一种关于道德和正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源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智。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与人的天性相适应的规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自然法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规范,无论其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
2.不变性: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变化。
3.合理性: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符合人类的理智和智慧,不违背人类的本性。
4.客观性: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自然法的四大观点观点一: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孟德斯鸠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并且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自然法赋予了人们追求自由的权利,这是一种与天性契合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不受到他人的压迫和剥削。
观点二:社会契约与民主政治孟德斯鸠主张人们应当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行事,通过共同的意愿建立一个民主政治体制。
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通过这个协议可以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利益。
民主政治体制是符合自然法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使人们能够自主参与政治决策,并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观点三:人权与私有财产权孟德斯鸠强调人权和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们有权拥有个人财产,并且这个权利是被自然法所保护的。
私有财产权是人们劳动的结果,也是实现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基础。
只有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观点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不仅适用于国内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还适用于国际关系中。
他主张国家之间应当按照自然法的原则相互合作和交往。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然而,国际社会也应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如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古典自然法中的孟德斯鸠、卢梭
感谢聆听
法律精神的含义: 第一,法律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从而体现法律的特殊性。 第二,法律要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在论述时其是以他对政府的分类而展开的,即法律 须与共和政体、贵族政体、专制政体相适应。 第三,法律必须与一个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具体则与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地质量、地理面积、 人民生活相适应。 第四,法律要与政治所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应。即居民的信仰、性情、财产、人口、贸易、风俗习 惯相适应。 第五,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适应。这是法律内部的协调。 由此使他成为社会法学派的一位先驱,而远胜于作为自然法学派的辩护人。
古典自然法中的孟德斯鸠、卢梭
背景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
古典自然法三阶段
第一阶段: 以宗教上的新教、政治上的开明专制和经济上的重商主义等勃兴为标志。格劳秀斯、霍布斯、 斯宾诺莎、普芬道夫及沃尔沃的学说都属于这个时期。他们的学说的特点,就是自然法实行的 最后的保证全靠统治者的智慧与自制。
第二阶段: 以在经济上趋向自由的资本主义,政治上和哲学上倾向自由主义而划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见 解属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盛行的倾向,就是以权力分立保证个人的自然权利以防止政府不当 侵害。
卢梭:人民主权论
人民主权理论 社会契约创造了一种道德实体,其被动时称为“国家”,主动时称为主权者。 共同体的权力在接受公意的指导时,就构成了所谓的主权。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 政治社会中的个人,既参与主权者而成为公民,又服从法律秩序而成为臣民。 主权的特征 主权不可转让 主权不可分割 公意永远公正
孟德斯鸠:权力分立论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 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周贵卯Ξ(湖北警官学院 思想品德教研室,湖北 武汉 430034)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
文章认为:孟德斯鸠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理论,对西方近现代宪政体制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也是今天中国在强化国民的民主法律意识、防止和减少腐败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利用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孟德斯鸠;理性;自由;法律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这部煌煌巨著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但其最精彩的同时也是全书灵魂的内容是其理性自由法思想———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部著作也因此被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1](P140)。
一、“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什么是法?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2](P1)这里所谓的“法”大体上相当于“规律”,或者说是广义的“法”,他对这种“法”的界定和阐释充满了理性精神:强调一切事物都有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律,人有人的法律,一切都要用法来衡量。
这种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制一切的时代,是一枚烈性炸弹,它摇憾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垒———教会的统治。
在这方面笛卡儿是先驱,他把理性当作一切知识的最后标准,把神学驱逐出科学的领域。
孟德斯鸠进了一步,他不但把科学和神学分开,而且把上帝和人分开,主张用法的绝对权威取代神的绝对权威,这样,在他的国家法或者说人定法理论领域里,是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地位的。
论孟德斯鸠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后者。这一背景的描述的作用便是为了在接下来论述古典自然
法的含义与特征时不至于空洞与枯燥,为古典自然法思想提供
一个历史场景。
+。。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
理性的重要,古典自然法学家都主张自然法代表了人类的
理性,人们可以从自己的理性找到自然法,以此作为判断标准。
理性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人类的一种反思与批判的独
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侵害,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于公权力
的目的与职能做了严格的限定。与此相比更有效的措施则是将
权力进行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论述过程中他们又认为要
万方数据
?综‘舍/ 153
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应该,当公权力不再以人民大众的幸, 福为目的时,人民有反抗权可以收同自己的权利而使公权力解, 体。但是我想这只是古典自然法学家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在4 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人民是那么的苍白无力,在积极的公权力面 t前忙于私事的人民对于公共权利是那么的漠不关心。
部的协调。正是孟德斯鸠以社会学的方法将法律置于一个巨大
社会现象关系网中,并且通过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现象作
为一种外在的参照物而突现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独特精
神所在,并且又通过法律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而突现法律的普
遍精神所在。由他关于法律精神的论述给我的启示便是法律的
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引入其它学科成果与方法和内部自身不断
。
参考文献:
~
’7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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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卢梭.何兆武.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论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
的形 而 上 学 的倾 向 ,并将 法 律 与 社 会条 件 相 联 系 ,将 法 的精 神 总结为以下几组关系 :①法律应该 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 体 的性质 和原 则有 关 系 。 ② 法律 应该 同 国家 的 自然 条件 有 关 系 。 ③法 律应 该 同政制 所能 容忍 的 自由有关 系 。 ④ 法律 同法 律 之 间 , 同其 他 社 会 规 范 之 间应 该 有关 系 。正 因 为人 定 法 的 精神 包 括 了 这 么一 些 关 系 ,所 以孟 德斯 鸠 据 此 认 为 “ 为 某 一 国人 民制 定 的 法律 ,应 该 是 非 常适 合 该 国 的人 民 的 ;所 以如 果 一 个法 律 竟 能 适合 于 另外 一个 国家 的话 ,那是 非 常凑 巧 的事情 。” 正 因 为 孟德 斯 鸠 的 思 想体 系包 括 这 些非 传 统 理 性 自然法 学 内容 ,以至 于 有 人认 为 :在探 索 和 描 述 有关 法 律 起 源 的各 种 各 样 的 自然 和文 化 因 素方 面 ,盂德 斯 鸠 事 实 上是 后 来 社会 法 学 的 先 驱 。但 是 ,这 些 历 史 的 、社 会 的 因素并 不 足 以让 我 们 将孟 德 斯 鸠 排 除 于古 典 自然 法学 家之 外 ,因为 在 最 本 质 的 问题 上 ,亦 即法 律 的 本质 是 什 么 ,法 律 和 道 德 、正 义 的 关 系 问题 上 ,孟 德 斯 鸠仍 然秉 持着 这 么一 些观 赢 法律 一 般来 说 , 是“ 人类 的理 性” ; 并 且 他 认 为 ,一 些 正 义 的关 系 存 在 于 实 在法 确 定 它 之 前 。 “ 如 果 说 除 了 实在 法 所 禁 止 或者 要 求 的 东西 之 外 ,就无 所 谓 正 义 不 正义 的话 ,那 就 等 于 说 ,在 人 们 还 没 ,笔 者认 为 ,孟 德斯 鸠 对 法 律 和 政 制 政 体 以及 自然 环 境等 因素 的 关 系 的研 究 ,更 多 的是 法 学方 法 论 上 的 问题 ,他并 没 有 否 定 法律 的普 遍 理 性 和 自然 法 精 神 的存 在 , 事实上,他不仅满腔热情地对之进行 了承认 ,并且还对其具体 内容 进 行 了较 为 细致 的归 纳 总结 。盂德 斯 鸠 对 各 个 国 家不 同政 治体 制 和 自然环 境 的研究 ,并不 是 因为他 与 萨维 尼一 样认 为 “ 法 律 是 民族 精 神 的 产 物 ” ,而 只是 想 通 过 这样 的研 究 来 探求 如 何
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彼特拉克(Petrarch,1304-1374年),被称为“人文主义 之父”。
名言:“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
卜伽丘(Boccaccio,1313-1375年),彼特拉克的学生, 其代表作《十日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对教会僧侣和 封建贵族的荒淫无耻、愚昧无知予以辛辣的嘲弄,肯定人 生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和享受幸福,书中散发出深厚的人 道主义思想光辉。
第五章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 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 锐利武器。
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 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 世俗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 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 然法思想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 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055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孟德斯鸠)
严存生:他的思想就像一个高原上的湖泊,从中 流淌出不同的法律思想之流。他是古典自然法学 派的代表,他的自然法思想影响了后世的价值法 学。他又是将法律与社会条件相联系起来的一个 思想家,在他那里,实在法是偶然的,他们并不 符合普适性标准,他反映了个民族的生活条件。 但是,他并不否定普适性法律的存在。这使他成 为社会法学派的鼻祖。他研究方法又是重实证的, 这对19世纪的规范法学派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权分立: 立法权(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选出的议会行 使); 行政权(由国王或君主掌握); 司法权(法官和陪审官行使)。 权力制衡: 君主对立法有否决权,议会对君主有弹劾权, 司法对立法有审查权。
(三)法治主义
君主必须依法治国;加强立法,不能让君主一人 随心所欲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家和人民。同时 要遵循一系列技术原则制定良好的法律。 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保障其尊严,没有充足 的理由就不要变更,培养真正的守法精神。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著作
(一)生平
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 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后裔, 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 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生浓厚兴 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 战的精神深表敬意;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 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
第五节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生平与著作
孟德斯鸠论法学方法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desquieu, 1689-1755年),18世 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 动的杰出代表,法国大 革命的思想先驱和古典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之一。
051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 仍然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准则。在某些自然法学家那里, 自然法的原则和道德原则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 自然法学家看来,自然法实际体现了自然界的客 观规律。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是“各有其所有, 各偿其所负”,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 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归纳为: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卢梭则宣称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 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但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于自然的看法则有很大 的差别,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弱肉强 食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 好的状态;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 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 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强调个人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的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说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创立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 发展和传播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 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 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主要著作有: 《波斯人信札》(1721) 《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 《论法的精神》(1748)
第五节 孟德斯鸠
首先,他探讨了同公民相关的法律与自由的关 系问题。
他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 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 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他进一步解释说,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 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 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 利”;二是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何人或势力 “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第五节 孟德斯鸠
其次,孟德斯鸠探讨了与政制相联系的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
在他看来,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角度必 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 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只有从政制上防止权力 滥用和权力腐败,才能使自由转到分权理论。
第五节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与洛克的分权 论相比,在理论上更为系统、深入、细 致,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对1787年美国宪法及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产生了 直接影响。此后,人们说到“三权分 立”,一般是指孟德斯鸠的理论。
第五节 孟德斯鸠
八、影响 孟德斯鸠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他的 自然法思想影响了后世的自然法学; 孟德斯鸠又将法律与社会条件联系起来, 对后世的社会法学派有影响; 他采取了历史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后 来的实证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有着影响。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生平和著作一、自然法和法的分类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
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
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二、法的精神―――(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a、法律和政体1、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不同政体的原则。
――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
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3、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
(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4、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b、法律和自然地理环境(重点在于论述立法和外在环境的关系)1、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关系;2、土壤条件的影响;3、气候条件的影响;4、生存方式的影响;5、风俗习惯的影响;三、立宪、分权和法治a、政体的主张:《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主张共和政体;《论法的精神》――主张君主立宪制政体;b、权力的运行方式: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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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联系的方法
摒弃前人孤立的研究方法,而是从事物的普 遍联系中发现客观规律,寻找法的精神。
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中研究法律 从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来观察法律
2、实证分析的方法
摒弃中世纪从原则出发的演绎方法,而是一切从客观 事物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从事物所处的外部环境,依据 人类经验,用理性分析方法认识事物。
博登海默:孟德斯鸠给洛克的法律哲学提供了必 要的补充。洛克提出了一个明确且前后一贯的自 然法理论,但是他却忽略了对那个能够有效地确 保人们遵奉自然法的政治制度给出详尽阐释。孟 德斯鸠赞同洛克关于人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 最高目标的观点,但是他对自由的关注与其说是 在他的自然法哲学中得到了表现,不如说是在他 所试图设计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反映,而根据他 所设计的政治制度,自由能够以最为可行的和最 为有效的方法为人们所享有并得到保护。
1、什么是法?
广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 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 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 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它们的 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 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 彼此之间的关系。(谷春德:不是一个实证意义上的法的 概念,把意识形态范畴的法同客观规律混为一谈了。但把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同人的理性联系,表明了其理性 自然法学的特征。)
1755年在旅途中患病,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
(二)著作
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和《论法的精神》,其中以《论法的精神》成就最高。
《论法的精神》
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 他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在不 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成多种文字。内容涉及 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 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 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同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 自由的法典”。
《罗马盛衰原因论》:从罗马的民族性、政治机构、外部 条件,而不是从神的意志来理解罗马的兴亡。
《论法的精神》:对欧洲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制、风土人情、 社会情况作了长达三年的综合考察,并对英国政制实地考 察之后,进行分析研究的产物。
3、历史的方法
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找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 法律寻找历史基础。
“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 《罗马盛衰原因论》: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
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制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 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论法的精神》: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 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
4、比较的方法
1)纵向的历史的比较+横向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比较 2)宏观整体的比较+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的比较 3)法律的比较+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4)比较研究范围的广泛:欧洲,伊斯兰教法,东方 印度、 日本、中国法 5)整体比较法:“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 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 比较。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著作
(一)生平
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 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后裔, 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 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生浓厚兴 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 战的精神深表敬意;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 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
通过比较的方法,得出了一些超越前人的结论:相似的法律不一 定出自相同的动机,也未必有相同的效果;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 的精神出发的;不应当把法律从它说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
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和法的精神 (1)什么是法? (2)法的精神。
法的分类 (1)自然法 (2)成文法(人定法)
(一)法和法的精神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 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 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 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法社会学;第四, 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制 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二、法方自文艺复兴之后的又一次思想解 放运动。
启蒙(enlightenment)含义是用光明驱散黑暗, 以理性代替蒙昧。
内容: 反对宗教蒙昧主义,宣扬理性与科学; 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宣扬民主与法制。
严存生:他的思想就像一个高原上的湖泊,从中 流淌出不同的法律思想之流。他是古典自然法学 派的代表,他的自然法思想影响了后世的价值法 学。他又是将法律与社会条件相联系起来的一个 思想家,在他那里,实在法是偶然的,他们并不 符合普适性标准,他反映了个民族的生活条件。 但是,他并不否定普适性法律的存在。这使他成 为社会法学派的鼻祖。他研究方法又是重实证的, 这对19世纪的规范法学派产生了重大影响。
27岁时继承了伯父波尔多郡议会议长职位,而他 的兴趣不在于从政,后来,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 度,以60万磅卖掉了他的职位,用充足的钱财开 始学术旅游,对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风土 人情和宗教信仰进行了系统地考察,为他后来在 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著述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
1728年获得法国文人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院 院士;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皇家科 学院院士。
第五节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生平与著作 孟德斯鸠论法学方法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desquieu,1689-1755年)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desquieu,
1689-1755年),18世 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 动的杰出代表,法国大 革命的思想先驱和古典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