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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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规范管理,提高周转材料的管理水平,减少损耗、节约成本,依据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租赁及购置

第二条周转材料分为以下二类:

1、对社会租赁:钢架管、扣件、钢模板、移动门式脚手架、顶托(视实际情况增加)。

2、新购:木模板、木方、竹架板、蝴蝶扣(视实际情况增加)。

第三条需对社会租赁的周转材料,由项目部技术员编制周转材料的需用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经项目经理审核、安全员复核后,报物资部审核。

第四条在总计划内的由物资部和项目部共同询价,筛选出2-3家供应商,结合合同评审意见,择优选择供应商。超过总计划的需经总经理审批后再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购周转材料的程序按《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库、保管

第六条周转材料进退场、出入库手续要齐全,项目部

必须建立周转材料进出台账,做好进出场盘点工作,在账本上反映盈亏数量,要做到记录真实,账物相符。

第七条周转材料实物由项目部具体负责保管,谨防丢失,被盗,如有丢失、被盗现象,照价赔偿。

第四章调拨使用

第八条项目部周转材料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保养、归还,需由物资部调配的周转材料的项目应提前七天书面上报物资部。

第九条周转材料调拨时,由调出方填写调拨单,一份交物资部,一份留存,一份交调入方,调出方负责运送交接时,调入方必须认真验收。

第十条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不得擅自外借、外租、变卖周转材料,违者罚款500元/次。周转材料转场时,必须征得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转场。

第五章费用核算及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项目部每季度末向物资部上报上季度租赁材料租赁费结算表。

第十二条周转材料转运费由调入项目部承担,省内项目退回总库的周转材料运费原则上由项目部承担。

第十三条因材料进退场把关不严导致超损耗标准的,除赔偿损失金额的40%,另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结算周转材料,损耗量在合理标

准内的(合理损耗标准见附件1),其赔偿费用计入工程成本。损耗量超过标准的,超标部分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记过处分。因工程特殊致使周转材料损耗超标,由项目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时间:

注:租赁或退货请分别在表头处勾选。

保管员:项目部复核: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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