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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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1)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2)

(一)《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2)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的问题 (3)

(三)现行劳动监察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 (4)

三、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的相关建议 (4)

(一)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 (4)

(二)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度干预 (5)

(三)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5)

(四)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 (6)

结语 (6)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很多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经颁布和使用,劳动合同法就是其中之一。现代社会的竞争当中,人才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好的人才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不规范,这样一来,不但劳动者本身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也导致很多用人单位的利益无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目前来看,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谈起,结果目前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后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能够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立法;方向;建议

引言

自实施《劳动合同法》起到现在已经有四年时间了,在这四年中,全社会对于这部法律从开始的分歧争议到正式实施前很多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再到目前社会各界慢慢用客观理性的眼光看待这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发展道路可谓是曲折坎坷。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在实际法律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及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化解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分歧,我国劳动行政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制度缺陷,像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目的在于减少矛盾分歧,加强《劳动合同法》

实施规范。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所谓劳动合同制度,即用于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行为的法律准则,比如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除了是用于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准则以外,同时也是我国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稳定劳务关系的一种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先后推出了若干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规章制度,但是关于劳动合同关系方面的规范却屈指可数。《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仅有17条①,这显然是无对当前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协调的,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针对劳动合同成立相应的制度。《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仅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主体资格、必要条件、约定条款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详细的介绍了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对应的法律后果。不仅如此,这两部法规还特别说明了监督本法实施的相关机构,阐述清楚了触及本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的时候,理论界对于《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宗旨上曾展开过“双保护"以及“单保护”探讨。部分学者觉得,“保障劳动人员同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双保护的表示,法律中明确规定“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却仅限于单保护,《劳动合同法》要在“双保护"、“单保护”这两者之间做出抉择。实质上,此种观点不合乎常理,有偏颇之嫌,无论是“双保护”还是“单保护”,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其实这两者并没有很大差异,把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够发挥最大效用②。

《劳动合同法》中有很多条例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有关,例如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广大劳动者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若是想要单方面解除协议,则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和劳动者的合作,如果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必须要向劳动者给予补偿;用人单位如果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必须要担负起法律责任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法律。

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要想《劳动合同法》能够切实实现其立法目的,仍然需要对此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加以完善。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17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当中的必备条款,按照本条的规定,一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同时,本法第49条明确规定:针对社保关系,国家要采取一定的做事,不断完善其跨地区进行转移接续的制度,尽管针对国家要不断完善社保关系跨地区进行转移接续的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践当中,社会保险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市以及跨城乡的顺畅转接,因此很多外来员工并没有形成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这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就充分表明了,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具有相当大的限制作用。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针对劳动争议尚未形成完善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第5条明确规定,如果产生了劳动争议,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协商,或者是协商未果,亦或是不履行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节;如果不同意调解,或者是调解未果,亦或是不履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的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决,除本法中进行了其它规定的之外,能够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由此可见,针对劳动争议,我国的处理体制依旧是“一调一裁两审”的传统体制,并为取得任何突破,从理论上来说,此种理体制叫做是“单轨制”。然而,针对劳动争议,通过此种处理体制进行处理具有很多缺陷:首先,争议处理机制实行“仲裁前置”,其环节极为冗杂,并且还要经过多次的审判和仲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样机会浪费社会资源,又会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遭受严重的诉累。其次,实施上,对于劳动争议来说,仲裁的效用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第47条明确规定③,有两种类型的案件,对劳动争议及逆行那个仲裁可以起到一裁终局的作用,这在某种层面上,对仲裁的作用进行了强化,然而该法还有一则规定,就是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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