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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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服务业“两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商政〔2018〕1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服务业“两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商政〔2018〕1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服务业“两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服务业“两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商政〔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服务业“两区”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2日商丘市服务业“两区”考核评价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服务业“两区”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推动服务业“两区”加快提质转型发展,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豫办〔2017〕12号)和参照《2018年度商丘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商政〔2018〕12号),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全市省定服务业“两区”。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一)指标体系。

从经济总量、集群发展、质量效益等3方面设定9项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二)综合排序。

对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分别计算各服务业“两区”“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

其中,按照绝对量指数占50%权重和发展指数占50%权重,综合计算排序,作为年度服务业“两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得分。

三、加减分因素(一)全省评价结果。

对在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获得全省服务业“两区”考核综合排序前20名的服务业“两区”加8分;对在全省服务业“两区”年度综合排序后10名的减2分。

(认定部门: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二)重大项目建设。

每引进1个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标志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分别加2分、4分、6分。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商政办〔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的通知商政办〔2018〕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讨论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法定会议。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商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议题报送质量(一)由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议题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

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立法程序提交。

(二)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拟定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提高会议决策质量(一)实行议题分类管理。

1.审议决定类议题: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市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议题起草说明不超过2000字,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列席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工作情况的通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工作情况的通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商政办〔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工作情况的通报商政办〔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水平,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商政办明电〔2015〕26号)、《关于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的通知》(商政办明电〔2015〕45号)和《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商政办〔2015〕108号),安排部署2015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并于2016年1月对2015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了全面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商丘市政府网建设情况2015年,商丘市政府网公开发布各类政府信息6597条,受理办结公众来信660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意见征集活动33起,发布各类办事事项(权责清单)526项,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政民互动回应深入推进,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网站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成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提升治理能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

(一)信息公开专栏内容建设情况。

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托商丘市政府网建立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较好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1.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较好的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商政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6〕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6日商丘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了解相关背景、目标、要点,增进社会合作协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4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并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加强信息公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将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与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组织推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第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的原则:(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三)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六)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七)坚持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6〕20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6〕20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2日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负责公文审核的相关科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公文的起草部门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商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201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8日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称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行政职权项目数量、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实施对象、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申请材料、运行流程、责任事项、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受理地点、服务电话、投诉机构、投诉电话等。

第四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商政办〔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日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发改电〔2015〕68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的制度。

政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务信息和行政决策的工作。

政务公开考评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政府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务公开考评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包括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种类和数量、公开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政府部门的便民服务等方面,以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 考核方法: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方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监测评估等手段收集考核数据,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

3. 考核结果公布: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布政府部门的考核得分和排名情况,以促使政府部门逐步改进和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4. 奖惩机制:对考核表现优秀的政府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表现不佳的政府部门予以批评和惩处,以激励政府部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考评制度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增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视和决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同时,公众
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也将更加有力,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双向互动的良好机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商政办[2014]94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3【实施日期】2014.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商政办[2014]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当前,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形势的不断发展,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豫政办 [2014]6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条例》,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完善主动发布机制。

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

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二)加大公开力度。

对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时公开。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商政办〔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政办〔2015〕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30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4〕18号),设立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六)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商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商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5]87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30
【实施日期】2015.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政办〔2015〕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30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县金融监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豫编〔2015〕5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商丘市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5〕212号)精神,设立商丘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商丘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促进金融稳定发展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全市金融统计评价工作;加强全市金融人才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办[2017]1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03【实施日期】2017.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迫切需要,是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商政办〔2016〕109号)精神,《商丘市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编制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各部门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公布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要加强对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培养一专多能的高素质执法人员,打造综合执法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综合统筹本部门和各县(区)对口部门的检查对象,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和执法重心下移,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监管。

要切实加强对县(区)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县(区)政府部门要主动与对口市政府部门对接,确保上下联动,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制,完善标准。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对“一单两库”进行调整。

要健全完善执法检查标准,检查标准缺乏的,要抓紧制定检查标准;检查标准空泛的,要抓紧细化,最大限度压缩检查自由裁量权。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其目的是增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互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为了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考核和评估。

本文将介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实施办法。

二、考核指标的确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指标应当全面、客观、科学,并针对不同层级和部门的不同特点给予区分。

其中,可以包括:1. 政府信息公开率:根据政务公开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覆盖率。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评估政府信息公开的反应速度和处理效率。

3.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评估政府信息公开的格式规范、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政府与公民互动的效果:衡量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频率和质量,包括对公民提问的回应、意见征集的参与程度等。

5. 政府信息公开宣传的力度:考察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和覆盖范围。

三、考核方法为了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考核报告的自评:各考核单位可以自行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2.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可以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提供中立的评价意见。

3. 群众评价的参考:可以借助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

4. 试点考核和复核机制:可以通过试点考核和复核机制,先在一部分单位进行考核,然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开和复核,从而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应当被广泛运用于政府内部的管理和改进工作中,包括:1. 奖惩机制的建立:对考核结果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进行问责。

2. 经验交流和优秀案例的推广:通过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向其他单位进行推广。

3. 政务公开工作的改进: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商政办〔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办〔2016〕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1日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商政〔2014〕42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实施《商丘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各县(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各县(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目标值及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的文件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商政办明电〔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商政办明电〔2018〕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抓好业务培训,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统筹协调,督导推进相关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责任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同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

联系人:史捷峰电话:3288305邮箱:szfxxgkb@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6日商丘市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推进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商政办〔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政办〔2015〕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3日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4〕18号),设立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

1.将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承接的职责。

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职责。

2.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境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职责。

3.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职责。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职责。

5.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5〕123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5〕123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5〕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3日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二)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三)乡镇人民政府;(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单位的正职和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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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7]121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0
【实施日期】201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政办〔2017〕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
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着眼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按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两个类别分别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别见附件2、附件3)。

第八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实际,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每季度通报一次,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考核实施细则。

(二)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监察、新闻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通过听取考核对象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档案、查看政府网站、听取第三方评估报告、发放社会公众调查表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日常监控、平时检查、被考核单位自查和实地考核情况,确定分数,提出被考核单位等级和名次建议,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十三条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本级组织部门运用,同时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排名和等级于次年4月底前印发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以上政府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县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责的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政府部门名单
2.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明细表(适用市直单位)
3.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明细表(适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附件1
市政府部门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农科院、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扶贫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附件2
商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明细表
(适用市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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