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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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
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和顺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下属各矿。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4条各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第5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矿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6条公司各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责任制。
(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
2、局部通风管理;
3、通风设施管理;
4、巷道贯通管理;
5、盲巷管理;
6、测风管理;
(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制度;
2、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四)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技术规范、瓦斯抽采日常管理、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五)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矿井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井下自然发火预防、井下灭火、火区管理、火区启封)。
(八)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九)通防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一)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十二)“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7条公司各矿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8条公司各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9条公司各矿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10条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第11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12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
第13条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4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5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16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大于200米。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17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批准: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18条公司各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1.使用的风门应使用如下规格, 风门规格:
宽×高:0.8 m×1.2m、1.7 m×1.7m、1.7 m×2.4m。
2.永久设施砌筑标准: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对缝和空缝。
(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已见实帮实底、锚喷及砌碹巷道完好的除外),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硬顶、硬帮上,要与煤岩接实;有伪顶或软岩时,要挑顶或起底,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6)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