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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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法权》、《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职责:

1.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完善。

2.各项目负责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委外工程立

项、验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委外工程的过程及质量管控。

3.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公示。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负责督促、监督、审核各项目相关

资料的收集,统一办理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

相关手续。

四、程序:

1.各项目每年底制定下年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项

目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以下简称“办理专员”)。

2.办理专员对各项目上报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整理汇总

后,上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

3.各项目若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时,通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向资金管

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交至项目。

4.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

4.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

4.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

5.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申报立项,确定施工

案、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

6.委外工程立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完成“4.1-4.3”资料的

填写。施工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7.项目将填写完成后的“4.1-4.3”资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

专员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通过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4.1-4.3”资料,以及经公司立项审批确定推荐的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8.资金管理中心接收“4.1-4.3”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

留存“4.1-4.3”资料的复印件。通知项目将“4.1-4.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9.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

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10.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

工作。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11.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4.1-4.3”资料、施工

单位资质,造价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12.造价单位审核结束,办理专员将审核结果告知项目,由项目就

审核结果与施工单位沟通。沟通无异议后,办理专员告知造价单位,造价单位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格,最终价格以造价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13.办理专员将“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递交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

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

13.1《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拨款申请表》

13.2《维修资金使用转账介绍信》

14.办理专员完成“13.1-13.2”资料的填写后,递交资金至管理中

心。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工程首付款的拨付。首付款为“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格的70%。

15.办理首次拨款申请时,办理专员还须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

资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

(2)施工合同(不允签订“一次性包死”等固定价格的合同,合同价款中应注明以第三造价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16.首付款拨付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首付款的收款收

据和发票。办理专员通知项目及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17.施工过程中,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施工质

量及过程的监督、检查,填写巡查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18.施工结束后,由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中关于工

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初验。

19.项目竣工初验后,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组织资金管理中心,

项目组织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20.资金管理中心验收合格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将

“20.1-20.3”资料交至项目。

20.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20.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20.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分摊

清册公示证明》

20.4《维修资金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表》

21.项目完成“20.1-20.3”资料的填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

专员审核无误后,将“20.1-20.3”资料递交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22.资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留存“20.1-20.3”资料的

复印件,通知项目将“20.1-20.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23.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

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24.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

工作。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25.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20.1-20.3”资料,造

价单位审核通过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26.办理专员将“20.1-20.4”资料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递交至

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工程尾款的拨付。

27.尾款拨付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尾款的收款收据和

发票,以及工程造价审核费用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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