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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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通知

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通知为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师生员工的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彻底治理校园脏乱差的现象,共同创建一个优美、整洁的校园环境,实现校容校貌的根本好转,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特成立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行使校容和卫生管理的职责;经研究,决定成立爱国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爱卫会由校办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在校学生代表组成;爱卫会成员具体名单如下: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爱国卫生知识宣传、卫生知识的传授,健康教育的教学管理,校园卫生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爱卫会主要职责:1、强化舆论宣传;利用班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充分利用学校校园网、广播站、健康教育墙报、班级板报等宣传阵地,向广大师生宣传各种卫生小常识,帮助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每月一次;各班一学期3-4期爱国卫生的黑板报宣传;2、举办卫生健康知识讲座;以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学校师生进行爱国卫生宣传,并开展相互监督活动、争爱国卫生标兵及创建文明卫生班级实践活动;根据季节的变换、上级布置的任务等定期举办各种专题的知识讲座,如“防近视知识讲座”、“青春期卫生知识讲座”、“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校园红丝带讲座”等等;通过这些活动,更有效、更深入的进行爱国卫生宣传活动;3、分发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材料;如“健康知识”小册子、爱国卫生专刊等等;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对爱国卫生工作有更深入的认识,自觉地参与到活动中来,同时又把这些知识带入家庭,影响他人,服务社会;4、组织全体师生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道路交通等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义务劳动;使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城市卫生、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交通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三、工作任务1、确保“无烟学校”;2、校园净化工作和督导检查、评比考核常态化;每周组织专业部、各处室行政办公室卫生环境和专业部所属各班级卫生大扫除,并对大扫除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在校园内网公布;3、各年级均开展健康教育课,选用规定教材及教学参考;严格保证了课时安排为课时/周,严格保证开课率达到100%;做到有课时、课本、教师、教案、考核评价;学生的考核评价资料完整,书面考核成绩全部达标;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100%,健康行为形成率90%以上;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每月一次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通过讲座活动的开展,使学生无论是在生理健康方面还是在心理健康方面都获得了有益的知识补充;4、各年级健康教育教师根据学校教学计划中有关健康教育的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教学计划,在具体教学的过程中进度与计划内容相符,教学中概念明确,逻辑清楚,板书工整;运用启发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手段;语言生动感人,并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在学期结束的时候根据情况写出详细的教学总结;5、教案严格按照规定书写包括课时、课题、教学目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具、教学内容及过程、教学小结等八项内容;此外,教案书写无概念错误、书面整洁、简练;按课时备课,按教学计划进行;学校在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前进行两次检查;6、学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师参加各项培训;此外,健康教育教师还通过组内集体备课、教研活动以及上观摩课的形式极大限度的提高健康教育教师的个人基本功;7、加大学校食堂软硬件建设;学校逐步对食堂硬件设施进行投入,力争达到相关要求;学校安排专人负责食堂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食堂操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完善各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防治方针,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的规定范围之内;9、加强学校传染病的预防工作;认真贯彻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法规,积极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每年组织2—3次学校传染防治知识培训;全面完善传染病预防的各项管理制度;配齐学校校医室的设施配备;四、工作要求1、爱国卫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成立爱卫会是完善我校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学校是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师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爱卫会要树立“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了解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爱国卫生活动中来;3、把全校师生真正发动起来,形成全面动员、全体师生员工齐动手的态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从根本上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落实,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活动组委会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活动组委会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活动组委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桂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活动组委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活动组委会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2008 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广西境内传递活动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组委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名誉主任:沈北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主任: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宋晓天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玉斌自治区体育局局长委员:李海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雷明好自治区安全厅副厅长李小林自治区交通厅总工程师莫润秋自治区卫生厅副巡视员苏新生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岑汉康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康天保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兰红星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局长王山竹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曾小华自治区外办副主任张燕东自治区台办副主任陈新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廖立勇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黄苹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冯宪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莫忠南宁铁路局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唐琮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郑军健南宁市副市长黄丹桂林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杨艳阳百色市副市长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吴玉斌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岑汉康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处长黄先兆担任。

办公室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广西境内传递活动的有关工作。

清洁乡村活动记录

清洁乡村活动记录

清洁乡村活动记录“小手拉大手,清洁跟我走”的活动记录201*年9月15日上午7:308:30,高二*班响应学校号召开展了“环境清洁日”活动,对校责任包干区作出环境清洁整治清洁。

由于下让了一夜的雨,活动当天包干区路面爆胎,但你们丝毫不受影响,还是十分积极的参与其中。

同学们大都拿扫把、簸箕,有的拉垃圾车,对校责任包干区的环境进行清洁整治。

把乱停放的自行车一辆辆的移到规定区域并且整齐的放置好;对地面上的烟头和白色垃圾进行拾捡清扫;对沿街店铺进行公民道德劝阻不文明不良行为。

大家都通过自己的劳作为推进合浦城乡外部环境文明出一份力。

我班通过参加那次这次的劳动,带动了更讲文明多干部群众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参与到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义务劳动中来,建构了人人参与、清洁家园、消除陋习、崇尚现代文明的良好氛围。

扩展阅读:美丽南宁·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计划201*年下埠瓦万实验小学深入开展“美丽南宁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计划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完善加快市场经济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南宁建设,根据《自治区各级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东清洁乡村”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全区全区教育系统扎实推进“美丽广东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党高工〔201*〕2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事处民政局办公厅印发的“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文娱活动以下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现决定在该系范围内开展建设美丽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活动。

积极广大师生参与到学子全市开展的“新城区美丽南宁清洁小城镇美丽校园”活动中,为营造干净、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特拟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为宗旨,提高不断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校园及周边环境,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持续提升师生文明素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进教育系统干部作风,扎实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桂政办发[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建立一支与我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区每个行政村都要有1所政府出资筹建的村卫生室,每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执业,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让农村居民基本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建立和健全乡村医生保障制度。

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乡村医生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桂政办发[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做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严世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梁斌自治区环保厅厅长张红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巡视员白先进自治区农业厅总农艺师廖宏林广西军区后勤部副部长委员:韩庆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江建伟自治区民政厅巡视员范世祥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雷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名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纪检组长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熊家军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王勇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陈映红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苏建荣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龙毅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周广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芮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陈善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夏海澄广西日报社副总编辑玉清南宁铁路局副局长李宏斌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曾祥武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陈湘文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严霜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班乐英自治区妇联副巡视员吕洁南宁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王勇同志兼任。

今后,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外,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下文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告(十三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四章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和技术支撑,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

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桂政办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6号)自治区各直属单位:鉴于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谭勇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韦兆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邱龙华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邱祖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委员:朱彦萍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助理巡视员车芳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田凤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吴殿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罗跃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柳盛权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晓红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庞俊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投资处副处长蒙永雄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朱林自治区物价局价格收费处处长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柳盛权任办公室主任,石荣新、唐海林任办公室副主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7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制订全区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订颁布全区药品标准及规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初审新药,审批新的保健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伪劣药品;负责审查监督全区性药品广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公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对爱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

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在每年4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期间,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3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何国林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唐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梁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石文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潘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黎明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陆炳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岑可成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李良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黄方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黄华宽自治区交通厅厅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曾东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林金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李格训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高枫自治区卫生厅厅长管跃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沈德海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红伟自治区新闻办公室主任陆瑞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黄文标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韦干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桂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何辛幸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程志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朱日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湘文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邓于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杨永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其娴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黄显阳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黄赤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副局长甘向群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唐中克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副主任谈爱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主任江裕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吴全兵自治区邮政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劳王枢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文杨思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副局长耿文福广西海事局局长邵力平柳州铁路局局长刘卫民民航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建新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李泽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杨观胜广西军区副参谋长秦兆雄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韦宁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马德文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徐达明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张国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经理助理黄奇志广西日报社副总编覃理爱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凌华生广西电视台副台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鸿起兼任,副主任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文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韦干、罗桂元、叶建进、何辛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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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无烟日倡议书_11

世界无烟日倡议书世界无烟日倡议书1各位同学:大家好!众所周知,在世界范围内,吸烟是最普遍的可致死的嗜好。

一支香烟就像一个小小的化工厂,在点燃时,可产生两千多种对人健康都是有害的化合物。

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流行作为全球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列入重点控制领域,并将每年的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肩负着振兴中华的使命,未来的`我们任重而道远。

而吸烟这种不良习惯不仅有害于我们的健康,更易导致青少年的堕落。

因此,我们在此发出倡议:我们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健康科学的人生观,要有自控能力,抵制诱惑,拒绝吸第一支烟。

做个义务宣传兵,积极向身边的吸烟者宣传吸烟的害处,劝他们在公共场合不吸烟,帮助他们戒烟。

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远离烟区,拒绝吸二手烟。

总之,我们要摒弃吸烟这一不良习惯,拒绝吸烟,共同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请相信,无烟的花季将更美丽,远离烟草的我们将更灿烂!__小学少先队大队部世界无烟日倡议书2朋友们: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科学研究表明,吸烟及二手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可以导致肺癌、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冠心病、脑卒中等多种疾病和死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为引导人们培养和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此向全区各个机关、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所辖办公会议场所工作人员发起倡议:1、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单位等创建活动。

在室内公共场所张贴禁止吸烟标志,不摆放烟灰缸等烟具,营造无烟办公环境。

2、全体干部职工自觉控烟、禁烟,互相督促、相互提醒,做到不在办公区域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树立无烟办公理念,倡导健康行为方式。

3、组织“无烟机关、无烟单位”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卫生知识。

4、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公务活动中带头不吸烟、不敬烟、不接受敬烟,带头禁烟;主动学习和传播吸烟危害健康知识,提高防控烟草危害意识和能力,鼓励并帮助吸烟者戒烟。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9•【文号】全爱卫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全爱卫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各地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卫生创建活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不断强化卫生防病基础,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文明卫生意识,打造了一批整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现代城市,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经山西省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2012-2014周期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城市(区)进行了资料初审、暗访、技术评估和综合评审,并进行了社会公示。

根据评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山西省孝义市等73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城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推进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把卫生创建成果巩固好、发展好,促进城市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为打造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2-2014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5年3月19日附件2012-2014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山西省:孝义市、介休市、原平市、侯马市黑龙江省:黑河市、海林市上海市:闸北区、宝山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江苏省:靖江市、启东市、宿迁市、泰兴市、兴化市、扬中市、盐城市、东台市、徐州市浙江省:平湖市、温州市、丽水市、台州市、东阳市江西省:吉安市山东省:诸城市、肥城市、曲阜市、新泰市、章丘市河南省:永城市、平顶山市、信阳市、开封市湖北省:咸宁市、仙桃市、武汉市、襄阳市湖南省:娄底市、益阳市、永州市、郴州市、资兴市广东省:湛江市、云浮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柳州市海南省:琼海市重庆市:大渡口区、南岸区、万盛地区、九龙坡区、合川区四川省:德阳市、广元市、西昌市贵州省:仁怀市、凯里市云南省:蒙自市、开远市、普洱市、丽江市、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芝地区陕西省:汉中市、安康市、铜川市、榆林市、华阴市甘肃省:敦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卫生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6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全爱卫发〔201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52号)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美丽南宁”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全面实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工作重点(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洁行动。

按照《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8―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部署,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市容环境卫生薄弱环节综合整治、城乡饮用水安全、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卫生厕所普及为重点,在全市深入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23年修订)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23年修订)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0号《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修订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推进健康南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持续开展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修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修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全爱卫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1号)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于2013年12月5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2.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4年1月3日附件1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全国爱卫会的性质及组成全国爱卫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全国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国务院批准。

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军队、社会团体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内爱卫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经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全国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全国爱卫会的基本职能(一)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动员组织群众,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已经xx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城市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城市医疗卫生、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源,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配置标准,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四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第六条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捐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鼓励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原则上按照3至10万居民或者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拟定,纳入本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1)日期:2021年05月31日桂卫医发〔2021〕1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廖品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李勇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杜振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姚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自治区中医药局局长、党组书记梁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麦家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成员:黄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刘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处长吴小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处长(主任)韦加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务处一级调研员闫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处长(主任)陆庆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吴才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刘德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处长王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处长陈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处长潘霜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处长杨光业自治区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主任凌玉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自治区医学考试中心)主任考区主任:杜振宗(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主任:吴才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副主任:段润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刘畅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副处长凌玉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自治区医学考试中心)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自治区医学考试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略)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5月2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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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9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做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李康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严世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梁斌自治区环保厅厅长
张红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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