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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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近年来,证据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诉讼证明的传统理论—“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新的理论—“法律真实论”随之兴起,目前,这两派学说形成争鸣之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亮点。

客观真实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法律真实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事实只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不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

在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到底坚持哪种真实观,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时候,各派观点针锋相对,都在理论上找到了支持本方的观点。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本人比较赞同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坚持“法律真实”为基础,而且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唯一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兼顾人权保障和加快法治化进程。

正文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和内涵,并指出诉讼证明的两大特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第三部分着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哲学思考,适时地转入到本文的切入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对两种事实观进行辨析。

最后一部分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应建构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的界定对诉讼证明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诉讼证明是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①。

该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活动均为诉讼证明。

另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认为诉讼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②。

狭义说把诉讼证明活动局限于审判阶段,把诉讼证明的主体限于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把审判机关视为裁判控辩双方诉讼证明主张是否成立的居中者。

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无论 是从证 明标准 的层 面看 , 还是从整个诉 讼过 程看 , 只有公诉 人 、 自诉人 、 被告人 、 附带 民事诉讼 当事人才是
证 明主体。至于侦查机关 , 它在诉 讼活动中是基于国家赋予侦查权 , 明而 非证 明案件事实 ; 查 就审判 机关而言 , 它的诉讼地位 和职能决定 了它应是 中立 的裁判者 , 故二者 均非 证 明主 体。刑事 证 明标 准只 是就 审判过程 而言 的 , 常我们 所说 的侦查终 通 结、 提起公诉的标准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证 明标准 。正 如学者 所言 :证 明标 准主要是就 承担证 明责任 的诉 讼主体 而言 的。 “ 在司法实践 中, 证明标 准是由法官来掌握并 适用的。[其 实 , 法官通过 证据认定 案件事 实的角度 来说 , ”1 2 从 也有一个 认证标准 问题 , 笔者认为 , 的认证标准 和我们 界定 的证明标准是一 个层 面的标准 , 此处 二者应 适用同一个标准 。
关于证明标准 问题 的种种争论 , 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诉 讼证明的性质存在不 同的理解 。证 明是 一种非常普遍 的社 会现象。
何谓 证明 , 《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 释为 : 明是指“ 可靠 的材料来 表明或者 断定人 或事物 的真实性 ”L在社会生 活中证 明 证 用 。 3 J 活动广泛存在 ,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 , 科学研 究中也需要 证明 ,证 明是科学 思维 的主要神经 , 一切论 断的科学性 的最首要 而 “ 是 必需的条件。任何论断都必须经过论 证才能成 为科学 的论断 。【 ”1 4
收稿 日期 :06—0 —3 20 5 1
作者简介 : 单颖辉 (98 )女 , 17 一 , 陕西户县人 ,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 , 法律硕 士。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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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者:张继斌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需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加以操作,从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

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具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也不尽一致。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从待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等同起来。

如“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程度,是指诉讼中承担提供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第二,从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相混同并在同一层面上使用。

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系指对于刑事案件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需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2]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3]第三,从裁判者与当事人两个角度来理解。

如“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实际上是在事实裁判者的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决结果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信赖的标准”。

[4]尽管在证明标准概念的理解上各种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理解还是较为一致,即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现行《 刑事 诉讼法》 第七 十八 条规定 :附 带 民事 诉讼应 当 同 然而 , “ 民事 实体法 和 民事 诉讼 法规定 的普通 诉讼 时效是两年 , 特
刑事 案件一 并审判 , 只有为 了防止案 件审判 的过 分迟延 , 可 以 殊情况下包 括人身损 害赔偿 的诉讼 时效是一年 , 身损害赔偿 的 才 人 在刑事 案件审判后 , 由同一 审判组织继 续审理 附带 民事诉 讼 。这 诉讼时效期 间从知道或 者应 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 , 期则 ” 逾
与补救 。 为刑事 案件放 在民事 案件之 前审理 , 因 而刑事 案件 所要 而 无法在 短时 间内侦 查终结 , 使刑事案 件不 能迅速移 交审判 , 致 达到 的证明标 准 , 也就 是证 明程 度 , 是必 然要 比民事 案件所 要达 超过 诉讼时效 的情况屡 见不鲜 , 如果在这 一时间段 内被害人直接
给 了法 官极 大的 自由裁量权 , 甚至有 些时候 把例 外当 了原则 , 原 丧失胜诉 权 。 在司法 实践 中, 刑事 案件 从公安机 关在追诉 时效 内 则当 了例外 , 全然不 顾“ 只有 为 了” 这样 的立法本 意 。 我国刑 事诉 立 案侦查—— 检察机关 提起 公诉— — 人民法院做 出一审判 决, 需 讼 法设 计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程 序 , 在很 大程度上 是出于节 省诉讼 要经过一套 严 密的司法 程序 , 完成这套 程序 需要一定 的时 间, 而 成本 、 高诉讼 效率 的考虑 , 提 以达 到对被 害人遭 受 的物 质损 失给 特 别是对 因犯 罪牵涉面 广, 取证 困难或流 窜作案等 重大复杂案件
两类案 件能够进 一 步说 明问题 : 是公诉案 件中 , 一 因为犯罪
刑事 诉讼所 追求 的 目标 与民事诉 讼迥 异 , 因此 , 不论 辛普 森 嫌疑 人在逃 , 公安机关 未 能将 其抓 获归 案 , 以不 能侦查终 结 。 所 在 先前 的刑事诉 讼 中是否被判 有罪 , 民事诉讼 都会 照常进 行 。 即 检察 院无法 提起公诉 , 当然 审判 程序没有 办法 启动, 而附带 民事 便罪 犯 已经 被处罚 了, 但是 , 民事诉讼 是另一 回事 , 是在要求 赔 诉讼 的 民事 部分 又依 附于刑 事诉讼 。此 时在犯 罪嫌疑 人未 归案 那 偿经 济损 失 。这 个不 同的“ 诉求” 刑事诉讼 中是 没有也 不可 能 的情况 下提起公诉 和审判 附带 民事 诉讼都没有 实质意义 , 在 因为得 得 到满足 的 。相 反 , 辛普森 因为证据 不 足, 就 是尚未达 到刑 事 不到 及时的赔 偿 。二 是 自诉案件 中 , 也 犯罪 嫌疑人 下落不 明, 法院 诉讼 要求 的证 明标准 , 没有被判 有罪 。 但在 民事诉讼 中却 认定他 对 民事请 求可 以拒 绝审判 , 罪嫌疑 人的 民事 责任和 民事赔 偿问 犯 此 被 应该 承担 民事赔 偿责任 , 因为 已有 的证 据 已经 达到 了民事 诉讼所 题便被 无限 期的搁置 。 时 , 害人唯 一能做 的事就 是消极 的等 要求 的证 明标准 。 明标准与 法官 的 自由裁 量权密 不可 分, 能 待司法 机关 司法活 动 的进展 。我 国启动 刑事 审判程序 必须 以被 证 最 契合 刑诉 与 民诉 证 明标准及 体现二 者有 机联系 的便 是刑事 附带 告人在案 候审为先 决条件 , 因为我 国在 刑事诉讼 中尚无缺席 审判 民事 案件 的审判过 程和 处理方 式。 制度 。如 果被 告人不 在案 , 害人也 只能默 默等待 , 眼欲 穿。 被 望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还有人认为,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表达,体现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

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往往与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将之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

如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

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

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

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的证明要求。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一)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已经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并且足以清楚地反映出待证事实,才能说事实清楚,但“证据充分”并不是说证据越多越好。

只要符合标准,三五个证据也能定案。

(二)证明标准学术界说在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能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说应当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在学理上存在争论,概括起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On the Proof Standard in Criminal Procedure 作者: 赵阑
作者机构: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出版物刊名: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5-67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摘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既是指承担控诉责任的检察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法律所要求的程度,也是指法官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和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时所需的标准。

客观真实只能作为一个理想证明标准,而不能作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和可操作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根据辨证唯物主义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实际,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设定为两种:“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一般标准和“证据确实、充分”的特殊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一、定义所谓刑事证明是指法律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事实某一假设的真实性,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一种做出的结论,作为对案件紧急材料的记录。

二、事实证明1、事实证明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

2、事实证明必须以具体的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3、事实证明的结论应尽可能与原始资料(即实际存在的事实)符合。

4、事实证明应客观公正,不得在未获取完整证据或有任何主观干扰情况下得出结论。

5、事实证明应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保证它们的真实性。

三、证据材料1、可靠的实地考察证据,如现场照相、测量等;2、证人证言及书面报告;3、书证证明书;4、案例法庭文书及其他可靠材料与文件。

四、调查研究1、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调查采取的行动非法,有关调查结果将被排除,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调查研究有针对性,不可一概而论,应采取完整、有条理、有效的方法和步骤,有利于找出造成犯罪的原因及相应责任人,可采取实地检查、现场勘查等多种方法。

5、调查研究结束后,必须作出全面、真实、客观的证明性书面报告,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六、刑事证明的执行1、刑事证明的执行,由当事人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开始执行,通常由法院或检察院指定,有权单独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

2、刑事证明调查执行应该将材料记录保存,包括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作案背景、证据等。

3、办案机关及专业机构在进行刑事证明活动时,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刑事证明活动结束后,办案机关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审核后可正式发布报告,成为案件处理的立案进入正式程序的重要依据。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仅是纯理论的概念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质标准。

它是指经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达到何种程度,是何种性质的事实;二是形式标准,即证明标准的外在标准,它是指证明标准表现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

在这两种证明标准中,实质标准决定了形式标准的内容,而形式标准反映了实质标准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统一在诉讼证明标准中。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未作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2在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他性标准。

其实质标准是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形式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层面上的理解与操作问题,是刑事证明能否达到实质标准的重要保障。

但何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和操作。

二、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法学界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把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程序应当追求的理念和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它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是无必要的和有害的。

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证明活动查明的案件事实应是何种性质的事实?客观真实的排他性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易于理解和把握?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刑事证明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理性反思。

8专题证明标准.

8专题证明标准.
人抗辩
2、英国的证明标准 超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公诉方证明有罪 盖然性占优势——普通民事诉讼案件
3、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
德国: 信服(完全确信)——法院的实体裁判 释明——(相当可能性性)程序裁定 表面证明——(生活经验)初步认定
日本: 超越合理怀疑而达到确信程度的证明 证据优势程度的证明 抱有大体上心证程度的证明 (微弱的心证——盖然的心证——盖然的确实
心证——必然的确实心证)
二、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一元化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行政诉讼法第61条)
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3、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 绝对真实是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全
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100%);相对真 实是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在一定 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90%)
4、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 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
观事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形式真实是指证 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 形式所表见的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3条规定了优势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
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 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 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 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 规则作出裁判。”
专题十四:刑事证明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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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出发,讨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讨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并对两者进行了比较,最后重点说明了我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这一证明标准在我国现阶段能够胜任司法实践,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内心确认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理论问题,对于各种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等活动都必须遵从证明标准。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证明标准的概念说法不一,虽然表述有些许不同,但是究其本质,对于证明标准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

就是说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应达到的“度”或是一种要求。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为证明待证事实而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控辩双方均围绕证明责任展开诉讼活动。

为了完成己方的证明责任,阻碍对方完成证明责任,控辩双方均以此为目的收集证据、提出证据并向法官论证自己的主张、削弱对方的证明。

刑事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控辩双方进行诉讼活动的指南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
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一证明标准实际上起到了引导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作用。

侦查机关的整个侦察过程都以其为目标进行证据的收集活动,从而能够确保侦查的质量,能够经受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验。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通常表述为“内心确认”,法国最先将其刑事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明确规定为内心确认,1795年,法兰西国民议会制定的《罪刑法典》第37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

法律也不要求他们必须遵守关于证据的规则。

法律命令他们以真挚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证明被告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的吗?[1]该制度又在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重新确立,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则只在文字上做了一些简化,前后精神始终一致,即:“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认,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

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经形成内心确认、这是他们全部职责所在[2]此后,德国、比利时等大陆法系国家也使用内心确信的表述。

除上述大陆法系国家外,前苏联和我国台湾
地区的刑事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是内心确信。

在英美证据法上,按照学者归纳,依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共有九个层次。

可见,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均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采取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

所谓合理怀疑,根据美国加州刑法典解释,是指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 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而所谓排除合理的怀疑,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 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 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其证明标准,我国现行的这一标准不是偶然制定的,而是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的符合我国文化习惯的具体表达,如同“排除合理怀疑”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形成、发展一样。

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末,我们国家经历了一连串的政治运动,法制遭到了很严重的破坏,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为了不再让悲剧重演,1979年《刑事诉讼法》非常强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证明标准正式确立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基本上也是如此。

1.这一标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在对证明标准进行争论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逐步认识到主观性是证明标准所具有的重要属性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是一个纯客观的标准,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2.这一证明标准是绝对与相对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并不是要求实事裁判者将案件的一切细节事实查清楚,而是要求将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查清楚。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利用确实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唯一性的程度。

总而言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司法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在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从而实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虽然被很多人所诟病,有很多人倾向于移植西方内心确认或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就实际运行的情况基本上能够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内心确认和排除合理怀疑较之我国的证明标准也不具有更突出的优越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了长时间在中国土壤上的发展,为我国民众所理解并接受,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习惯,我们应当坚持这一标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下去,达到诉讼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转引自索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2]《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3]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李玉华主编,《诉讼证明标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王超(1987-),男,陕西蒲城人,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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