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适用外国法的理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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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 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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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法: 领土之内的人
适用于内国人 适用于在外国之内国人 不适用于外国人
一 国 法 律 的 效 力
2、物法: 领土之内的物
所有者为外国人 所有者为内国人
皆受其支配
3、行为地法: 法律行为之方式 4、契约: 依当事人的意思 决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讲
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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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争诉时, 一个国家的法院为什么要在一定 条件下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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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学说发展的两条主线
巴特鲁斯 杜摩兰 萨维尼 孟西尼 里斯
法则区别
意思自治
本座
国籍
最密联系
(从私权冲突为出发点,结论是平等适用外国法)
既得权 法律社会目的 本地法 政府利益分析 (以主权为出发点,结论是适用法院地法)
(2)影响和评价
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 于制定者的领土。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 主义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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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属地的
物法
在领土内 有绝对的 约束力
财产 的 处分
法 则
继承 遗嘱 等 在领土外 也应适用 一般 的 能力
混 同 法
例外:属人的
人法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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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2、达让特莱 (1)主张:
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提出法律或习惯的属物原则,主张各 省区在法律上自治,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 当地习惯控制之下。 在一个习惯是属于“物”的还是属“人”的不能确定的时候 ,应该把它看作是物法。 【 See next slide】
(五)评价
国际礼让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 基础上加以考虑,从而提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 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 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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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关系本座说
(一)背景 19世纪中期 德国 (二)代表人物 费德里克-卡尔· 冯· 萨维尼 (Friedrech Carl von Savigny ) (三)表述 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所涉及法律 关系自身的性质决定 的。
(五)影响和评价
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 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但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 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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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内外法律平等
1、人的能力、身份 住所地法 2、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 (1)契约 债务履行地法 3、债 (2)侵权 损害发生地法 (3)方式 行为地法 4、程序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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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张 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
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该类法律关系就应该适用 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See next slide】 要平等地看待内外国的法律,只有这样,无论案件在何国法院 审判,均能适用同样的法律,使案件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
一、法则区别说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13世纪意大利北部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十六世纪法国 代表人物: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达让特莱(D’ Argentré) (三)表述: 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决定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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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胡伯三原则”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 无域外效力;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 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一个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 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 及臣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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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得权说
(一)背景 十九世纪后期 英国 (二)代表人物 早期: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 其后:艾伯特 ·维恩 ·戴西(Dicey ) (三)表述 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为了保护法律关系 主体已经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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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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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礼让说
(一)背景
1、17世纪荷兰 2、法国学者博丹(Bodin)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 Grotius)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 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
(二)主要代表人物
保罗· 伏特(Poul Voet) 尤利克· 胡伯(Ulrik Huber)
(三)表述: 一个国家的法院出于礼让适用外国的法律
例外: 绝对依内国法
1、就内国强行法而言 2、就外国法律或制度为内国否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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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籍原则说
(一)背景
19世纪中叶 意大利
(二)代表人物
孟西尼 (Mancini)
(三)表述:
一个国家的法院应适用法律关系主体所属的国的法律
(四)影响: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以及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 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许多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
(2)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
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3、评价: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结构来划分“人法”与“
物法”,牵强且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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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1)主张:
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 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 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See next sl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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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巴托鲁斯主张:
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 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
2、影响 (1)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
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 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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