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1 煤炭企业存货管理办法_202008170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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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煤炭企业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煤炭企业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遵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煤炭企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所称的企业指公司内所有开展煤炭开采(含洗煤)、销售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各企业应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稽核。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第四条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各企业应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六条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对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三章存货范围

第七条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本公司存货包括矿井在开采、掘进或剥离过程发生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和产成品。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材料主要包括:

(一)木材:指原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坑木、支护用木材和其他木材。

(二)支护用品:指原煤生产、掘进进尺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除木材以外的井下其他支护材料,单体液压支柱(不包括组成综采设备的液压支架)、金属支架、金属支柱、铰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马丽散、速凝剂、锚杆支护、金属网、塑料网及代用品。

(三)大型材料:指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钢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皮带、风筒等,露天煤矿还包括轮斗胶带等。

(四)火工用品: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雷管、炸药、导火线及其他火工用品等。

(五)配件:指综采系统、连采系统、连续运煤系统、综掘系统、机电运输系统、自动化系统以及露天开采等煤炭生产及维修等使用的各种机械配件。主要有:车辆配件、综采机配件、综掘机配件、溜槽、大链、溜子配件、皮带机配件、煤专配件、液压配件、电器配件、机械配件、其他配件。

(六)大型轮胎:专指露天矿108T,154T等大型自卸卡车在原煤生产中消耗的各种大型轮胎。

(七)专用工具: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小型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电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台车)、一吨及以下的平板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索)钻机。

(八)自用煤:指用于生产或工业性劳务的自用煤,如井口锅炉房、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等用煤。

(九)建工材料:指指原煤生产掘进、砌碹、回采充填、锚喷、密闭、灭火、生产维修等方面耗用,并计入成本的砖、水泥、砂、石、速凝剂等建工材料。

(十)油脂及乳化液: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机器设备所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乳化液、车用防冻液等。

(十一)燃料: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汽油、柴油、煤油等。

(十二)介质粉:指在洗煤生产中洗选系统消耗的重介粉。

(十三)其他材料:除上述各项消耗外的、其他矿井直接生产、洗选加工的材料消耗。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如:截齿、钻头、钻杆、钢材、工具、仪器仪表、高压胶管。

第九条产成品包括:原煤、块煤、焦煤、精煤、混煤、煤泥。

第四章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条各企业根据上级公司确定的物资采购模式及其相关规定,组织本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企业的材料需求单位每月月底应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报物资采购部门,由物资采购部门平衡审批后,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制定正式采购计划。

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降低库存、储存成本或零库存。

第十三条各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正式采购计划,可采取招标或一般的采购模式确定供应商。对于需要招标的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五条采购物资到达后,由物资采购部门牵头组织物资保管、质检等相关部门,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与验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由物资保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外购存货入库一般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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