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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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2月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以下称统筹地区)。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州、市(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统筹地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并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调整。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核准的经(主)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跨行业经营的;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八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工伤停薪留职办法

工伤停薪留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四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四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二)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____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号:内劳社办字[xx]280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给所有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
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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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病假工资待遇;第十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使用说明1、目录中停工留薪期限的确定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的基础上,征询有关医疗机构的意见,经有关专家审核后确定;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精神损伤等十六类,共列伤害部位460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职业中毒停工留薪期。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州、市(地)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等方式计算缴费。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工伤职工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康复照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在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职工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条件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1. 工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工伤,经鉴定认定属于工伤的;2.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且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3. 工伤职工因伤无法从事劳动工作,经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不能从事原工作,并建议停工留薪;4.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停工留薪申请。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请程序如下:1. 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工伤职工和工会;3. 如果申请被批准,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职工停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4. 如果申请被拒绝,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工伤职工申请复议和申请司法救济的途径。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待遇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待遇的标准应当按照所在用人单位当时工资水平的60%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规定支付工资,不能降低或拖延支付工资。

四、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在工伤职工受伤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提供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确保工伤职工的人身安全;2. 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3.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工伤的鉴定和评估;4. 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和停工留薪待遇;5. 组织康复服务和职业病防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6. 不得歧视或辞退工伤职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形之下是属于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劳动者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比如如何确定以及它的期限是多久。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科普一下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的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伤期间以及其他的几种法定情况下,是停止工作也能照样算工资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也不知道该如何确定。

那么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3)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3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3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2)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____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2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2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____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停工留薪期确认:单位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

材料完整的当日办结。

3.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____个月,仍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企业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个月。

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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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5]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壹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壹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于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且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能够于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俩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于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能够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于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病假工资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壹条、工伤职工于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和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目录中停工留薪期限的确定是于参考有关省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的基础上,征询有关医疗机构的意见,经有关专家审核后确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
缩短,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精神损伤等十六类,共列伤害部位460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4、每壹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和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职业中毒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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