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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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2020年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2020年版
10分
5.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有效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与处理渠道,完善投诉受理与处理流程,建立健全投诉管理配套制度体系;及时、高效、妥善地受理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积极应用实施投诉分类标准,建立完善投诉管理系统,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并向人民银行报送;按要求做好人民银行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及相关工作。
15分
4
金融稳定(金融稳定处)
L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分
2.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开展金融机构风险监测、企业风险监测、债转股监测等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数据与材料。
20分
3.金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执行《浙江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每半年报送机构变更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
15分
5.跨境人民币政策执行:贯彻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各项政策,积极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外商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开展人民币保函、贸易融资、转口贸易等业务,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产品创新,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顺利发展。
5分
6.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和内控建设:规范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提升本币在对外结算中的占比,保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增长势头,有效满足企业人民币结算需求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健全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落实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工作要求,有效防范系统风险。
20分
3.反假货币管理:完善反假货币管理制度,开展各类业务创新。组织辖属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负责对开户的企事业单位会计、出纳人员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办理现金相关业务的人员应接受货币防伪知识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发现假币,应按照程序办理临柜假币收缴业务,援行告知义务;及时报送新型假币、假币发案情况等信息;假币账实分管,入库保管;按时将假币上缴人民银行,不得私自截留和处理收缴的假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误收误付假币行为。悬挂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宣传横幅(或电子屏),订制宣传资料,在营业网点柜面常年摆放。完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反假货币宣传网络建设,开展具体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做好货币反假业务检查工作,妥善处理各类投诉、纠纷。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无偿为公众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按要求做好清分机、自助存(取)款设备、点验钞机具的配备、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配合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活动、会议、培训。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确保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促进辖内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及流程,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期间内贯彻执行金融法规政策、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评价遵循全面、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采取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未满一年的,不列入当年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六条人民银行实施综合评价,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及金融服务供给情况;(四)风险防范管理能力及水平;(五)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围绕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结合金融机构实际,设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服务性和执行力等五项一级指标,根据各一级指标具体评价内容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并明确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合规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监督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划分为金融消保、准备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统计、会计营业、支付结算、货币反假及人民币收付、代理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二级指标。

政策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贯彻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政策的措施及效果等。

划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金融市场等二级指标。

风险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能力等情况。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24•【文号】银发[2010]270号•【施行日期】201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9月24日银发[2010]27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网站)的管理,全面推动政府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网站是唯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冠名的网站。

人民银行网站是人民银行新闻发布的窗口、政务公开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桥梁和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网站之一。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网站作用,提高人民银行履职透明度。

第三条人民银行网站采用“主网站+子网站”两层结构的网站群模式。

人民银行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人民银行网站首页,综合反映人民银行工作信息;人民银行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包括行领导子网站、英文子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分别反映其工作信息。

各单位是人民银行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报告根据人行X市中心支行下发的《关于印发X年全市金融统计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行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学习,并遵照通知要求对我行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质量。

在收悉人行的通知后,我行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和《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等相关的金融统计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统计工作人员的依法统计的意识。

同时,我行还对统计工作的所有口径进行了统一,如在业务部对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按照人行的统计要求进行了统一,还组织所有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学习了《金融统计指标释义》,确保了我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了我行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及报表编制水平,提高了金融统计数据质量。

二、成立自查小组,制定自查方案。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我行统计工作自查方案,对业务部和营业部的统计工作制定了详尽的自查方案,重点对日报、月报、季报数据的准确性,存、贷款统计归属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对房地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等专项统计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自查。

三、自查情况。

对照人民银行下发的自查要求,对涉及我行的统计业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自查,对营业部存款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时效进行了检查,对营业部上报人民银行的主要经营指标数据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要求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营业部在各类报表工作中均能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并能严格按照人行规定的公式计算经营指标,在上报过程中不存在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

综合部作为我行对外报送报表的窗口,在检查中重点从上报时限,重大事项的报备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显示,综合部在报送各类报表过程中,严格按照人行要求的上报时限进行落实,并能对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确保了各类上报数据的统一和有效,同时能够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全行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在X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各项统计报备工作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

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指标

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指标

三、校验关系设置
(一)校验关系分类:
内容:合法性校验、总分校验、逻辑校验、警戒值校验等。 形式:表内校验、表间校验(不同批次、不同频度、不同时 点等)。
(二)校验关系一般设置原则:
1、资产类合计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合计; 2、母项等于子项之和; 如:“个人贷款”(12M36/22M36) =“个人经营性贷款”(12M37/22M37)+“个人消费贷款” (12M3A/22M3A)
本外币 本外币 本外币
市级及以上 市级及以上 详见注2
年报
A3101
(三)指标填报—填报时易出现问题的指标:
1.现金: 指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自助设备(ATM)内现金和在途的现金等,不 包括经费现金,其为时点数据。而当月借方发生额(12M03) 、当月 贷方方发生额(12M04)以余额属性填报发生额的数据,且只需填报人 民币数据。 2.银行存款: 指金融机构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包含经费现金。 3.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4.拆放同业和同业拆借:指金融机构依据拆借或借款合同对其他金融 机构融出的资金。场内场外拆借均包括在内,不同于现行统计制度, 不再按拆借期限分为拆和借。 5.贸易融资项下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进出口押汇如何区别填报。 (贸易融资包含国内贸易,但国内贸易不计入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 进出口押汇这3个子项)
二、指标介绍及填报
(一)A1411/ A2411指标体系介绍
1 、历史沿革 2 、以货币统计为框架,以会计核算为主线 3 、突出存款、贷款、有价证券及股权等重要金融工具 4 、金融工具 产品 交易对手,并交叉机构部门、期限分 类设置明细统计指标。 5 、指标介绍(见附件,介绍重点指标及填报时易出现问题的 指标)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统计的科学性、有效性,更好地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和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对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制度(附件1)。

1.中长期贷款增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相关指标,用于反映一年期以上的信用卡及账户透支金额;
2.资产方增设“其他债权投资”一级科目及其中项,用于反映金融机构投资的除贷款、票据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
3.存单发行项下“境内其他机构”更名为“境内金融机构”,用于统计保险机构或特定目的载体等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额存单;
4.终止证券资产/负债项下代售、代购指标。

(二)24家主要金融机构日报统计制度对大额存单项下增设境内金融机构相关指标(附件2)。

(三)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增设按贷款主体行业分类相关指标,并在受金融机构委托发放给房地产业的委托贷款下增设金融机构分类相关指标(附件3)。

(四)根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印发),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21〕3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范围和要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人民银行和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事项,并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工作,不得由所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辖内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报备。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按照要求制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向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各单位的金融统计事项。

二、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日期-单位-报备-内容,具体有如下四类:(一)【yymmdd】XX行_报备_机构变动(二)【yymmdd】XX行_报备_制度落实和制度变动(三)【yymmdd】XX行_报备_数据变动(四)【yymmdd】XX行_报备_人员情况三、机构和人员报备要求(一)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须填报《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和《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报表格式见附表,其中《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由各金融机构填报,《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填报。

(二)人员情况只须报备各单位本级统计人员情况,但应将本级统计员全部包括在内。

《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于2021年2月28日前进行首次报备。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5篇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5篇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5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篇1】财政部是公司悉数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处置与履行机构,担任公司平常财政处置、筹资处置和财政剖析作业,其作业规模和职责首要有:1、担任公司财政处置作业。

编制公司各项财政收支方案;审阅各项资金运用和费用开支;回收售楼款,整理催收应收金钱;处置平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收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收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作业;处置、和谐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分间的联络,依法交税。

2、担任公司管帐核算作业。

恪守国家公布的管帐准则、财经法规,依照管帐准则,进行管帐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管帐报表;依照管帐准则规则设置管帐核算门类、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佐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处置好管帐档案。

3、担任公司本钱核算和本钱处置。

设置本钱归集程序和本钱核算账表,做好本钱核算,操控本钱开销,搜集挂号汇总各项本钱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本钱猜测、操控、剖析供给资料;按合同、预算、审阅付出工程、设备、资料金钱,合作工程部等部分做好工程、资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本钱辅佐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树立经济核算准则,运用管帐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时进行经济活动剖析,判别和评价公司的生产运营效果和财政状况,为公司领导决议方案供给依据。

5、合作公司内部审计。

依据上述作业规模和职责,为加强财政处置,特拟定本准则。

第一章资金批阅准则1、总则⑴悉数金钱的付出,须经公司主管领导赞同。

若是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法与其联络,承认能否赞同金钱的付出,过后请其在开销单上补签定见;⑵财政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有必要分隔保管,公司法人章由作业室主任担任保管,财政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担任保管。

作业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时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

印章代管须处置交代手续,代管人员有必要对印章的运用状况进行挂号;⑶财政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政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作业需求,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赞同;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赞同赞同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doc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doc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

(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

(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

二、2012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2012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一)日报:各金融机构每工作日14∶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

前一工作日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

(二)周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

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复杂性的增加,有效的数据管理和信息上报对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以确保企业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质量。

二、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目的:制定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原则: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明确责任和权利,确保数据上报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组织架构:企业应设立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工作。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数据上报员,负责本部门的数据收集、整理和上报。

职责分工: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工作。

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员负责本部门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初步审核,并及时上报。

四、数据上报流程与规范数据上报流程: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节点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规范:各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同时,上报数据应经过初步审核,避免数据错误和遗漏。

五、数据保密与安全数据保密:涉及企业机密和隐私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向外部机构提供。

数据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员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数据安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同时,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六、监督与考核监督机制:数据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应接受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考核制度:企业应建立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数据上报工作进行量化评价。

对于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对特定的金融统计事项进行报备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监控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

首先,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经营状况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发现和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性。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金融监管要求,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通过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金融机构的合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事项、报告频率、报告方式等。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各类金融业务的规模、收入、支出、风险因素等。

报告频率根据不同的报告事项而定,通常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季报等。

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线上报备、线下报备等多种形式。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实施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准备好报备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其次,金融机构通过指定的报备渠道,将报备数据和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收到报备数据后,将对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最后,监管部门根据报备数据的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总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报备制度提高自身的合规性,促进自身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是金融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银行报备咨询管理制度

银行报备咨询管理制度

银行报备咨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报备咨询管理工作,提高报备咨询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报备咨询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报备咨询管理制度,规范报备咨询管理行为,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报备咨询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报备流程、规范操作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报备咨询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报备咨询管理责任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立报备咨询管理部门,负责报备咨询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报备咨询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报备咨询人员,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报备咨询经验,确保报备咨询业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银行领导应当对报备咨询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对报备咨询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报备咨询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银行各部门应当配合报备咨询管理部门开展报备咨询管理工作,定期向报备咨询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报备咨询管理评估机制,定期对报备咨询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报备咨询管理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报备咨询人员进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报备咨询人员进行惩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十一条客户向银行咨询投资产品时,报备咨询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信息,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并根据客户情况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

第十二条报备咨询人员应当依据银行的产品规定和风控要求,对客户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确保投资产品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

第十三条报备咨询人员应当按照银行的业务流程,将客户的投资意向报备至报备咨询部门,并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报备咨询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和确认客户的投资意向,核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报备咨询部门应当对报备咨询人员的报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指导和纠正报备咨询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章规范操作第十六条银行报备咨询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坚守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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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
(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
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
(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二)各报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备内容填写报备资料,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相结合方式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

各报备单位在报送报备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须将纸质资料经报备单位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

对统计工作或统计数
据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报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备。

(三)所有纸质报备资料均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备,另一份由报备单位留存,以备查阅。

(四)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生产系统中必备的合法性关系、校验关系等参照信息情况。

(五)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相关文件、会计或信贷业务对统计对照关系表、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业务变动有关资料;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应外部要求进行数据调整时,应提供外部机构检查结果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报备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事前报备。

对于预期将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尽早进行事前报备,并提交相应解决预案。

(二)定期报备。

对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应在制度落实时限之前的至少15个工作日内报备。

对统计数据出现的较大变动,应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对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动,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三)实时报备。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发生调动、离岗等变动时,应在变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

应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报备的其他统计事项,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备。

五、其他
(一)各单位报备情况将纳入金融统计工作考评,不按规定报备的,视为统计漏报,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报备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对所管理及所属单位制订相关制度。

(三)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
附表2
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
(注:本表统计人员是指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填制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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