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UDCMH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chnical Standard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 Issued1 总则General Principles1.1.1 为使民用机场飞行区的规划和设计做到标准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The purpose of issuing the civil airport technical standard i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civil airport layout and design, uniform the standard, generally fit safety and economic requirements.1.1.2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升机场以外的各类陆上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通用航空机场的飞行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This standard of airfield area applies for all kinds of airport which constructed base on the terrene, not including the helicopter field.(For which covered the civil part of mili-civil mixed usage of theairport). The general aviation department’s operation will comp ly with this standard.1.1.3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CTSO-2C707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草案)
编号:CTSO-2C707日期: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草案)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a. 性能要求(1)抗氧剂1)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应满足SH/T 0015的要求,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技术要求2)新抗氧剂新抗氧剂应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主要化学成分及含量范围,并明确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指标。
按照ASTM D4054-20c A2.4.5.1的要求,通过对燃料氢过氧化物数值(Hydroperoxide number)、酸值、非溶解性胶质的测试,评价新抗氧剂减缓燃料氧化速度的能力,其减缓能力应不低于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详见表2。
表2 抗氧剂性能评判标准(2)抗静电剂1)T1502应满足YLB 21的要求,技术要求见表3。
表3 T1502抗静电剂技术要求2)新抗静电剂新抗静电剂应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主要化学成分及含量范围,并明确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指标。
按照ASTM D4054-20c A2.4.5.3,通过评价新抗静电剂提升燃料导电性能及其保持能力、静电消散和聚集能力,验证新抗静电剂性能。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01【实施日期】199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1992年4月1日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以下简称“项目”)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预定目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制定并颁发“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在指定“项目”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定义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颁发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均统一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授权中国民航局局长授权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根据本规定颁发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章中国技术标准规定第七条编号(一)技术标准规定的编号分为两类:(1)CTSO-C×××;“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与国际上通常采用TSO“C”类“项目”一致,且编号一致;(2)CTSO-2C×××;“2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是除“C”类以外民航局认为需要的其它“项目”,且编号为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二)技术标准规定的修改版次用编号尾部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列标识,第一次修改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为CTSO-C×××b或CTSO-2C×××b等。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编号:CTSO-C160a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1.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在CTSO-C160a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VDL模式2通信设备,应满足RTCA/DO-281B《飞机VDL 模式2物理层、链路层和网络层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2.3.21)中第2.1节和第2.2节关于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要求。
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的定义参见本CTSO的附录1,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相关的应用要求参见RTCA/DO-281B的附录B。
注:RTCA/DO-281B和EUROCAE/ED-92B是协同编制的,两套标准的要求和鉴定试验相同。
a. 功能本CTSO标准适用于支持VDL模式2通信的飞机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1)第3.a节中所定义的功能的失效导致无法探测到的错误数据连接信息属“轻微(Minor)”失效状态。
注:轻微失效状态类别定义是基于以下假设,即在VDL模式2协议栈以上的开放系统互连(OSI)层都可探测到由第3.a节定义功能所引起的错误。
(2)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于“轻微(Minor)”失效状态。
(3)系统的研制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应按RTCA/DO-281B第2.4节规定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应按RTCA/DO-281B第2.3节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民航局令第4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申请技 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煤直 接液化喷气燃料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 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 CTSO 批准的 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b 硫醇硫和博士试验可任做一项,当硫醇硫和博士试验发生争议时,以硫醇硫为准;
c 所有符合本标准的燃料在 GB/T 6536 方法中应分在第四组,冷凝管温度为 0℃~4℃;
d 闪点的测定也可采用 GB/T 21929 和 GB/T 261,如有争议时以 GB/T 21789 为准;
e 密度的测定也可采用 SH/T 0604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1884、GB/T 1885 为准;
5. 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除了 CCAR-21 中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提交下述资料:
-3-
CAAC
CTSO-2C703
a. 申请 CTSOA 涉及的标准或规范; b. 原料说明; c. 生产工艺说明; d. 产品的材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e. 局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f 冰点的测定也可采用 SH/T 0770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2430 为准;
g 黏度的测定也可采用 GB/T 30515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265 为准;
h 净热值的测定也可采用 GB/T 2429、ASTM D3338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384 为准;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3!!4)--$1*"&’’,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验&!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部件超声检验方法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部件超声检验"$!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T>$!#)’%,(#%#88%!无损检测术语超声检测5=$!+%%#%#88*!民用航空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规则F>J)+%%#8&,!4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F>J)+#%#8&,!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F>J)+)%#8&,!超声探伤用#号标准试块技术条件)!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4扫描显示!4?[A;G a Q C[C G\;\D R G在显示屏上显示信息的一种方法"利用水平基线指示距离或时间#用从基线开始的垂直偏转指示脉冲幅度"+()!直射声束检验![\Q;D M N\@C;3C S;3D G;\D R G用声束垂直于检验面而传播的超声波所进行的检验"+(+!斜射声束检验!;G M Z C@C;3C S;3D G;\D R G用声束传播方向与检验面法线成一定角度的超声波所进行的检验"+(,!分贝!B C A D@C Z&B>’两个波幅比的对数表示(B>6)%Z M&3#$3)’式中(3#和3)为幅度"+(*!衰减!;\\C G‘;\D R G单位距离的能量损失#通常用分贝每单位长度表示"+(’!入射面分辨力!C G\Q_[‘Q L;A C Q C[R Z‘\D R G超声检验系统能分辨的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与人射面之间的最小距离"+(7!背面分辨力!@;A^[‘Q L;A C Q C[R Z‘\D R G超声检验系统能分辨的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与背面之间的最小距离"+(&!水平极限!N R Q D X R G\;Z Z D3D\在4扫措显示屏上#水平偏转的最大可读长度"+(8!水平线性范围N R Q D X R G \;Z Z D G C ;Q D \_Q ;G MC 在此范围内!4扫描显示的垂直偏转信号的水平位移增量与反射波在均匀介质中通过已知长度所需时间增量之间有不变的关系"+(#%!垂直极限!h C Q \D A ;Z Z D 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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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衰减器进行校验",(+(+!报警器检验零!部件时#可采用报警器"触发报警所需的超声信号幅度应是可调的",(+(,!!稳压器当信号幅度调整到显示屏垂直极限的一半时#如果电源电压的波动引起信号幅度变化超过垂直极限的77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9)(*-!则应使用稳压器"电池供电的系统除外",(+(*!探头,(+(*(#!探头的晶片直径#或矩形晶片的长度$应在,33!)%33之间",(+(*()!在)()*5=X !#%5=X 工作频率范围内!探头的回波频率与标称值的偏差应在9#%-以内",(#(*(+!直射声束探头使用前应编号!并按F >J )+#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距离一幅度特性和声束特性"探头的声束特性!要求在最后一个声压极大值和最后一个声压极小值处!沿相隔,*V 的四个方向测量时!不应有明显的副瓣!最小波束直径与最大波束直径#’B >点$之比不得小于%(7*",(+(*(,!斜射声束探头使用前应编号!并按F >J )+#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入射点和入射角",(+(*(*!探头的测试结果应记录!保存备查",(,!检验用材料及试块,(,(#!耦合剂检验用耦合齐材料不得对受检件有损害!可采用油脂%水%水溶性凝胶等"耦合剂的粘度和表面的润湿必须是良好的!以保证超声波能很好地进入受检件",(,()!标准试块,(,()(#!标准试块用于测试超声仪及探头性能!确定试验条件的再现性",(,()()!用于直射声束检验的铝合金标准试块!其材质%尺寸及加工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的要求",(,()(+!用于直射声束和斜射声束检验的钢标准试块##号标准试块$!其材质%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F >J )+)的规定",(,(+!参考试块,(,(+(#!参考试块用于调整检验灵敏度和扫描范围!评定不连续性的当量尺寸及保证检验结果的再现",(,(+()!参考试块应用与受检件成分及组织相类似的材料制作!以使其声学特性#如衰减%声速%声阻抗%噪声等$与受检件相同"否则!应按本标准*(+作必要修正"一般情况下!参考试块材料可按表)选定"表)!参考试块的制作用料受检件材料参考试块用料铝合金I "8淬火%人工时效!或I J #)淬火%人工时效镁合金5>#*钛合金!",!退火低合金钢低合金高强度钢碳钢及工具钢,%"Q 2D 5R 4!退火,(+(+(+!参考试块的声入射面表面状况应与受检件的声入射面相同"否则!应参考*(+作必要修正",(,(+(,!参考试块的人工反射体类型%尺寸及埋藏深度应由受检件的检验部位和检验等级确定",(,(+(*!如果尺寸%材料等要求与标准试块相同!则标准试块也可用作参考试块",(,(,!参考试块的检验,(,(,(#!制作参考试块的材料应该用比检验等级高一级的灵敏度进行检查!以避免存在影响检验的自然缺陷",(,(,()!对参考试块材料应进行背反射损失检查"背反射损失在任何部位均不大于+B >"&7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参考试块在投入使用前!除应按图纸要求对外形尺进行检查外!还应用超声对人工反射体进行检验"#!工艺程序和要求*(#!表面准备*(#(#!应确认受检件表面粗造度和几何形状能进行良好的超声检验"如果表面粗糙度妨碍声波入射和影响近表面不连续性的评定!应采用可允许的机械加工或其它方法予以修整"*(#()!超声检验前!应目视检查受检件有无裂纹#刻痕#不规则的涂层等!妨碍超声检验的任何表面缺陷均应在检验前去除"如果去除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则该部位不宜进行超声检验"*(#(+!采用表面波检验时!对声入射面应有更高的要求"*()!入射方向及入射面分辨力*()(#!应使声波入射方向与不连续性的最大可能取向尽可能垂直"*()()!当入射面分辨力$信噪比为)W #或更大时%不足以分辨靠近检验表面的不连续性时!应从对面进行附加的检验或在金属声程内分区域进行检验"如果不能从对面进行检验!可采用加延迟块的方法检验"图#!铝锻件及其零!部件的入射面分辨力要求*()(+!除另有规定外!铝锻件及其零#部件的入射面分辨力要求按图#规定!非铝锻件及其零#部件的入射面分辨力要求按表+规定"表+!入射面分辨力要求"铝锻件除外#材料厚度.33分辨力要求33锻件其它材料.’+)’(,+().%+)’(,#&#%..&’,#&#%.或#)(*!取最小值!!*()(,!对于每一检验方向!如果最大金属声程使得仅从一面检验无法发现所要求的最小不连续性!则须从对面进行检验"*(+!参考试块选择*(+(#!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如果参考试块的声学特性与受检件不同!可采用传输修正!即记下参考试块与受检件的反射波幅的分贝差来实现修正"反射波幅可以是来自背表面$直射声束检验%#’Y (形槽$斜射声束检验%或其它有助87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于完成传输修正的反射体!*(,!探头频率选择频率的选择应满足检验灵敏度的要求!在噪声处于低水平"背反射波幅高而稳定的情况下#选用较高频率的探头!*(*!检验灵敏度的调整*(*(#!按检验工艺要求确定参考试块#人工反射体大小和埋深!*(*()!按检验工艺要求或根据受检件厚度和检验区域标定声程范围!*(*(+!应使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显示波幅达到最高#然后将波幅调至显示屏满刻度的*%-!&%-!调整好以后至少重复扫查两次#以检查探头移动状态下不连续性显示再现性是否良好#波幅是否达到所设置的高度!*(’!扫查*(’(#!探头相对于受检件的移动速度#应使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显示波幅能够看清#使任何所用的记录装置或报警装置能够动作!*(’()!扫查间距应不大于二分之一有效声速宽度$矩形晶片应不大于二分之一长轴方向%!*(7!标志*(7(#!检验后的零"部件均应作出标志!*(7()!当零"部件由于其结构"精度或功能原因#不允许采用压印"蚀刻或涂色法时#可采用跟踪记录卡"挂标签和装袋等方法进行标志!对有显示的部位应用专用涂色笔将其标志出来!*(&!检验记录所有检验结果均应有记录存档#供追溯查阅!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受检单位和日期’@%受检件名称"件号"检验部位"数量’A %主要检验参数’B %仪器和探头型号’C %检验结果$不连续性显示波幅和位置等%’L %操作"检验人员签名盖章’M%检验日期!*(8!检验报告有要求时应签发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本标准*(7的内容!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按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质量等级与评定’(#!质量等级按工艺规程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检验!无具体质量等级时可按表,确定!表,!质量等级等级单位不连续性响应#%33多个不连续性响应)%33长条型不连续性的长度和响应+%33背反射损失%,-噪声*%444%(&%(,+()’%(,*%报警电平44#()%(&#)(7’%(&*%报警电平4)(%#())*(,’#()*%报警电平>+()))*(,’)(%*%报警电平"+()不适用不适用*%报警电平#%任何不连续性如果其显示大于埋藏深度相同"尺寸$直径%给定的参考平底孔或当量槽响应#不能验%&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收!)"多个不连续性如果其显示大于埋藏深度相同#尺寸$直径"给定的参考平底孔或当量槽响应%且其中任意两个不连续性的中心间距小于)*(,33%则不能验收!此要求不适用于"级!+"任何长度大于给定值%且显示大于给定$平底孔或当量槽"响应的长条型不连续性%不能验收!此要求不适用于"级!,"在相同或类似的零件中与无缺陷相比%背反射损失大于给定的百分比%并且这样的背反射损失伴随有前后表面之间噪声信号的增多$至少为正常本底噪声信号的两倍"时不能验收!此要求只适用于直射声束检验!*"噪声超出所设置报警电平时%不予验收!’()!评定’()(#!按指定工艺规程评定检验结果!’()()!出现怀疑显示信号时%应重新调整灵敏度后再进行评定!’()(+!若按表,质量等级评定检验结果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对单个不连续性尺寸的估计和位置的确定应采用与参考试块对比的方法进行!所用试块中人工反射体埋藏深度等于受检件中不连续性埋藏深度%容差应在表*所规定的范围’表*!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埋深容差33不连续性埋深"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埋深容差"’’9#(’’$"’)*$,9+())*$,$"’7’9’7’$"’#*%9#)(*"%#*%金属声程的9#%-@"对于长条形不连续性%在有必要对其长度作出估计时%对于纵波%应将探头置于参考试块上并使来自孔底的反射波为最大%平底孔与不连续性的埋藏深度相同%平底孔的直径应符合所用质量等级中关于长条形不连续性当量平底孔直径的规定%调整放大器的增益使反射波高降为满刻度的&%-%然后找出探头沿孔径方向移动时反射波高下降)%B >时两点间距离$设为3"’在灵敏度不变的情况下%按同样方法测出不连续性上下降)%B >的两点距离$设为6"%不连续性长度可按$6(3"计算!对于斜射声束%可参照此法进行’A"对于多个不连续性%将探头放在每一不连续性的中心上方$在该处波幅最大"标出位置%以测出多个不连续性之间的距离’B"在发现有密集小的不连续性显示或本底噪声超出正常值一倍的地方%应降低增益使一次背反射波幅低于垂直极限%通过与几何形状相同的正常部位的一次背反射波幅进行比较来确定背反射波损失!’()(,!超过指定工艺规程或质量等级规定的任何不连续性显示的受检件均应拒收!,!质量控制7(#!检验场所7(#(#!超声检验不应在影响正常工作的强磁#震动#高频#灰尘#腐蚀性气体及噪音的场所进行!7(#()!检验场所应避开明亮的光线!7(#(+!检验场所的温度及湿度应控制在仪器%设备及材料所允许的范围内!7$)!超声仪的校验7()(#!超声仪每年或经过修理后均应校验%其性能仍应满足本标准,(+(#()的最低要求!7()()!每次校验所得的数据应保存备查!#&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7$+!探头7(+(#!每次检验前后!应检查探头是否完好"发现保护膜有损坏或出现裂缝应停止使用"7(+()!斜射声束探头折射角与标称值相差)V 以上则必须修正!否则不得继续使用"7(,!标准试块的校验标准试块每*年应送检定机关校验一次"但使用部门每年应检查其超声响应!并与原数据相比较"7(*!检验系统的性能校验在每次检验前后!仪器的任何调整或仪器的插接件有任何改变以及连续工作每隔#N 均应对系统就检验灵敏度重新进行标定"如果发现灵敏度增大!则只对在此期间所发现的显示信号重新检验"如果发现灵敏度下降大于#%-!则在此期间所检验过的零#部件均应按正确的灵敏度重新检验"7(’!检验过程的监控7(’(#!检验过程中!应利用背反射回波或其它固定回波监视可能使灵敏度改变的耦合情况或其它异常情况$例如原位检验中!探头移动情况不能被直接观察时%"7(’()!由于受检件形状或声束角度等原因!显示屏不出现背反射回波或其它固定回波时!则应注意利用显示屏基线上的噪声信号波动状态监视耦合情况或其它异常情况"超声仪与探头配用时使用性能测试方法4&!垂直极限和垂直线性的测定将纵波直探头耦合在图4#所示试块的检测面上并移动!使孔4的反射波高:3与孔>的反射波高:6之比为荧光屏满刻度的’%W +%$设:3%:6"调节仪器的增益控制使:3以荧光屏满刻度#%-或更小的增#减量变化"记录:3及相应:6的波高并用图3)所示图形表示"图4#!测量垂直线性用的试块垂直极限指的是当增益增大时!反射波高:3在荧光屏上所能获得的最大高度"垂直线性范围由超过及低于调定点而最先与极限线相交的点来确定"线性的上限由相应的:3给出!线性的下限由:6给出"材料&铝或钢用不溶于水的塑料堵孔)&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4$!水平极限和水平线性的测定将纵波直探头耦合到厚度适当!前后表面平行的试块上"调节仪器的增益!扫描延迟和扫描长度控制器以显示出##次无干扰的背面反射#进而调节扫描控制器使第+次和第8次背面反射的前沿分别准确地调定在水平标尺分度上的)%-和&%-处"然后$读出并记录其余各多次背面反射的位置"在测量每一背面反射的位置之前一定要将其幅度调到荧光屏满刻度的*%-"如果第##次回波有干扰$可以利用’次背面反射#此时$可将第)次和第*次背面反射的前沿调定在)%-和&%-的水平标尺分度上"水平极限指的是在荧光屏水平标尺范围内可以利用的最大扫迹长度"水平线性范围可用完全落在所规定允差范围%允差不大于满刻度的+-&内的一组相邻接点的位置来给定"参见图4+"4)!灵敏度和信噪比的测定图4)!确定垂直线性范围用的图形图4+!用以确定水平线性的图形将纵波直控头耦合到试块上$试块的材质!平底孔的直径及孔底到相邻界面的距离应根据受检件的要求+&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确定!在仪器灵敏度为最大的情况下测量孔底的反射波高及噪音电平!此时"孔底的反射波高至少为荧光屏满刻度的’%-!如果噪音电平不大于满刻度的)%-而孔底反射波高不大于满刻度的#%%-"则以孔径#埋深和孔底反射波高来表征灵敏度$满刻度的百分数%并计算信噪比!如果噪音电平超过满刻度的)%-"则应降低增益"在噪音电平达到满刻度)%-的情况下"以孔径#埋深及孔底反射波高来表征灵敏度并计算信噪比!如果孔底反射超过满刻度的#%%-"则应降低增益使其达到满刻度的’%-"记录孔径#埋深及不使噪音电平超过满刻度)%-所保留的可用增益$即灵敏度余量"以分贝计%"并计算信噪比!参见图4,!图4,!用于确定灵敏度和噪音的典型图形4*!入射面分辨力和背面分辨力的测定材料厚度!!孔径及表面粗糙度由检验要求确定孔之间!孔与侧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至引起干涉孔用塞堵住";#试块将纵波直探头耦合到图4*$;%所示试块上!试块的材质#平底孔的直径及孔底到相邻界面的距离应根据受检件的要求确定!移动探头"在根据须要所确定的灵敏度下"测定孔底反射波高为满刻度&%-而与相邻界面反射波的相交处不大地满刻度)%-时"各孔底与相邻界面的金属距离"参见图4*$@%!,&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图4*!用于确定入射面及背面分辨力的典型图形及试块入射面和背面分辨力可用从孔底到相邻界面的最短金属距离!孔径及灵敏度大小来给出"衰减器的校验>&!衰减器的校验程序>#(#!将频率为*5=X 的纵波直探头耦合到平底孔直径为)33#孔底至人射面金属距离大于探头近场长度的铝或钢试块上并使孔底的反射波高为最大"在所有的衰减器转接开关均处于断开的情况下#调节接收器增益控制#使孔底反射波高为满刻度的#%%-"固定探头位置及增益控制的位置">#()!用衰减器转接开关从#B >到)#B >每次增加#B >$或)B >#由衰减器的最小步进量决定%的衰减量#并在&B >衰减器校验表’的相应位置上记下每一步所得的孔底反射波高作为&4’值$见表>#%">#(+!将衰减器转接开关调到接入#%B >的衰减量#重新调节增益控制器使来自孔底的反射波高达到满刻度的#%%-$必要时可改用较大的反射面%"利用衰减器转接开关从#%B >到+#B >每次增加#B >$或)B >#由最小步进量决定%的衰减量#并在&B >衰减器校验表’的相应位置上记下每一步所得的孔底反射波高作为&>’值">#(,!将衰减器转接开关调到接入)%B >的衰减量#将孔底反射波高调到满刻度的#%%-#记下从)%B >到,#B >每增加#B >$或)B >%衰减量时反射波的高度作为&<’值填入表中">#(*!按上述方法继续进行直至衰减最大">#(’!每一步的数据必须落在检验表上所注明的范围之内">$!分贝衰减器校准数据表!见表>&"*&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表>#衰减量B >荧光满刻度百分数-标准值极!!限记!录!值最!小最!大36,%#%%(%!!#&8(#&*8,)78(,7*&,+7%(&’’7*,’+(#*8’&**’()*)’#’*%(#,’**7,,(7,%,8&+8(&+*,,8+*(*+#,%#%+#(’)7+’##)&()),++#))*(#)#+%#+))(,#&)7#,)%(%#*)*#*#7(&#+))#’#*(&##)%#7#,(##%#8#&#)(’#8##()7#’)%#%(%*#*)#&(8,#+纵波检验用的标准试块"&!纵波检验用的标准度块图图"#!纵波检验用的标准试块’&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纵波检验用标准试块尺寸!见表"&"")!纵波检验用标准试块的其它技术要求"+(#!9为试块外径!当6’#*%33时"9&*%33#当6%#*%33时"9%7*33!"+()!编号顺序为$材料牌号%I"8&’平底孔直径$%3&’孔深%6&$"+(+!由加工造成的毛刺均应去除!上下面的外边应该磨圆/$%(&33""+(,!材料的牌号为I"8"热处理状态为!’!"+(*!超声入射面粗糙度应为:;6#(’$3!表"#尺寸平底孔直径%3&33平底孔埋藏深度%6&33柱!!高%,33允差9%(%#9%(#9%(,系列#%(&系列)#()系列+)(%系列,+()%#&)(*%&&+%%#*&&%%#(*%&&,*%#*&8* %)&*(%%8&+*%#’&8%%)&)%%8&*%%#’&#%* %+&7(*%#%&,%%#7&#%%%+&))(*%#%&**%#7&##* %,&#%%##&,*%#&&##%%,&)*%##&’%%#&&#)* %*&#*%#)&*%%#8&#)%%*&+%%#)&’*%#8&#+* %’&)%%#+&’%(%’&+*%#+&7*(%7&)*%#,&7%%7&,%%#,&&*7&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编号:CTSO-C203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防火罩(FCC)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防火罩(FCC)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防火罩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产品,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防火罩(新型I型FCC或II型FCC)应满足SAE AS 6453《防火罩设计、性能和试验要求》(2013年8月)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文件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所做的修订。
a.功能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包裹由货盘和货网所固定的货物,以提升货舱防火性能的防火罩产品。
I型FCC要求单独安装在货网下面和货盘上面。
II型FCC要求永久与货网连接。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
产品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
在产品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SAE AS 6453第4、5、6节中试验条件,以及按本CTSO 附录所做的修订,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应按SAE AS 6453第4.6节及6.1.2至6.1.5节中试验条件,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e. 偏离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产品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标记必须包含产品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2)制造人确定的产品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最新修订的《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规定》实现了从技术型规章到行政型规章的改变。
11月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京召开宣贯视频会议,并就落实《规定》提出工作要求,要提高对新规的重视程度,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后续监察工作。
《规定》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使用和维护,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同时将不涉及管理原则的具体技术标准从《规定》中剥离,单独以技术规范和咨询通告的形式下发,便于今后及时修订,并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和长期适用性。
民航局于1991年发布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20号令),2001年修订20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98号令),2003年第二次修订98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119号令)。
在当时民航基本一体化运行的历史条件下,以上三个规定不仅实现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全面接轨,而且对提高民航整体安全
运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求,民航局飞标司从2011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
民航局将于11月举办一期《规定》的专题培训,对规章的施行开展进行专题研讨。
明年,还将组织院校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工作。
同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通过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组织辖区各监管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一修订案)》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一修订案)》本修订案对如下条款进行了修订,修改内容已在原文基础上修改显示,其中“划删除线”的部分为删除内容,“涂灰色背景”的部分为新增内容。
一、表3修订内容如下:表3 跑道宽度单位为米二、6.2.1修订内容如下:6.2.1 跑道道肩的宽度跑道道肩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跑道道面两侧道肩的最小宽度宜为1.5m;——飞行区指标Ⅱ为D或E的跑道,其道面及道肩的总宽度应不小于60m;——飞行区指标Ⅱ为F的跑道,若起降双发动机或三发动机的F 类飞机,其道面及道肩的总宽度应不小于60m;——飞行区指标Ⅱ为F的跑道,若起降四(或更多)发动机飞机,其道面及道肩的总宽度应不小于75m。
三、表7修订内容如下:表7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单位为米四、6.9.2修订内容如下:6.9.2.1滑行道道面宽度应使滑行飞机的驾驶舱位于滑行道中线标志上时,飞机的主起落架外侧主轮与滑行道道面边缘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10中的规定值。
6.9.2.211中的规定值。
表10 飞机主起落架外侧主轮与滑行道道面边缘之间的最小净距单位为米表11 滑行道直线部分道面最小宽度单位为米五、表12修订内容如下:表12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单位为米六、表15修订内容如下:表15 滑行道直线段道面加道肩的最小总宽度单位为米七、6.13.5修订内容如下: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18中的规定值。
表18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单位为米当飞行区指标Ⅱ为D、E、F并且机头向内停放时:对于具有依靠目视停靠引导系统进行方位引导的机位,机位上停放的飞机与任何邻近的建筑物、另一机位上的飞机和其他物体之间的净距可适当减小;航站楼(包括固定的旅客廊桥)与机头之间的净距可减小至3.75 m。
停放的飞机主起落架外轮与机坪道面边缘的净距应符合表10的要求。
八、表20修订内容如下:表20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十、表27修订内容如下:表27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与滑行道中线的最小距离单位为米。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建设及运行的技术标准文件。
该标准文件主要内容涵盖了机场飞行区规划设计、机场跑道、道面、标志标线、灯光设施、通信导航设备、飞行区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建设和运行符合国际标准和安全要求,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机场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该标准文件适用于各类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空器滑行道、航空器起降区等飞行区相关设施。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文件细化了飞行区各种设施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包括飞行区的尺寸、坡度、平整度、排水性能、照明设施等方面。
该标准文件要求民用机场飞行区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建设和运行,满足飞行活动的安全要求,并注重环保、节能、经济等方面的考虑。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对机场飞行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设备选择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是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行的重要参考依据。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表示道面可供不受限制次数使用的承载强度的数字。
2.53
7
MH 5001—2013
主跑道 primary runway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比其他跑道优先使用的跑道。
2.54
道路等待位置 road-holding position
指定的可能要求车辆在此等待的位置。
2.55
跑道 runway
陆地机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长方形场地。
内进近面、 内过渡面和复飞面, 以及与这些面邻接的升降带以上的空间, 的轻质量和易折的装置外,不允许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
在此空间内除了助航所需
2.51
铅垂高 orthometric height
某一点相对于大地水准面的高度。
注: 通常以平均海平面标高表示。
2.52
道面等级号 pavement classification number
不是设在跑道端部的跑道入口。
2.25
有效光强 effective intensity
闪光灯的有效光强等于在同样观察条件下产生同样视程的同色恒定发光灯的光强,单位为坎德拉 ( cd)。
2.26
椭球面标高 ellipsoid height
大地标高
geodetic height
点的椭球面外法线测量得到的该点相对于地球基准椭球面的高度。
等待坪 holding bay
跑道端部附近,供飞机等待或避让的一块特定场地,用以提高飞机地面活动效率。 2.34
保持时间 holdover time
除冰液处理后受保护的(已处理的)飞机表面上预计不致形成冰、霜或积雪的时间。 2.35
识别灯标 identification beacon
发出电码信号用以识别某一特定基准点的航空灯标。 2.36
综合模块化航电(IMA)硬件单元
审: a. 硬件单元规范和功能鉴定规范,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 要求; b. 设备校准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 d. 原理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按本 CTSO 第 3.e 节要求的环境鉴定试验的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所有相关
-8-
CAAC
CTSO-C153
附录 1 综合模块化航电硬件单元最低性能标准(MPS)制定准则 1. 附录结构
本附录包括如下内容: a. 第 2 至 3 节对硬件单元最低性能标准进行了说明和概述。 b. 第 4 至 7 节为制定硬件单元最低性能标准和试验条件提供指 南。 c. 第 8 至 9 节介绍制定最低性能标准时安装和运营性能方面的 考虑因素。 2. 概述 a. 本附录为欲申请 CTSO-C153 批准的 IMA 硬件单元提出了最 低性能标准制定准则。附录涉及制造人应在最低性能标准中考虑并需 要说明的硬件性能特征,并在数据单中汇总(见本 CTSO 第 8 节)。 b. 对于本 CTSO,硬件单元包含如下内容: (1)模块(存在包含支持软件加载和/或电子件号的软件情况)。 这些模块只有安装在指定机柜或机架之后,才会运行。模块类型可包 括数据处理模块、供电模块、通信和数据总线模块等。 (2)装载 IMA 模块的机柜或机架。这些机柜或机架可能是简单 的机械外壳,或者可能综合主动冷却单元、供电、通信接口、数据和 电源底板,或任何这些特征的组合。 c. 传统的航电系统由专用的可更换组件(LRU)构成,这些 LRU 执行特定的功能,例如自动飞行、飞行管理和飞行驾驶舱显示器。局 方为这些 LRU 及其功能制定相应的 CTSO。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2016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航空器的运行 (4)第一节 一般要求 (4)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 (7)第三节 通用航空 (10)第四节 无人机 (11)第五节 社会公众的义务 (12)第三章 航空人员 (13)第四章 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和航空器维修机构 (15)第五章 监督检查 (17)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第七章 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飞行标准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和单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飞行活动或使用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实施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运营人;(二)参与实施民用航空器飞行活动的航空人员;(三)为相关航空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四)为相关民用航空器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
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使用民用航空服务的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主管机构。
第四条 在本条例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飞行标准管理,是指民用航空主管机构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对本条例第二条中所述的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的活动。
航空人员,是指机组成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直接参与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人员。
机长,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由航空器运营人指定在飞行运行期间负责航空器运行和安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驾驶员。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运行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机组成员。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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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16a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a.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满足SAE AS 8047《供飞机紧急条件使用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最低性能标准》(2002.6)中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资料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修订的要求。
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在以下情况下被分成适合机组人员使用的四类:一类——正常舱内高度下(相当于8000英尺以下),针对正在飞行中的座舱(指驾驶舱和客舱)或易于进入的舱段内出现烟雾/火情的情况。
二类——除了一类的要求之外,穿戴该装备后压力高度降到40000英尺的情况。
三类——在出现火情/烟雾情况下,地面紧急撤离时操作撤离系统和协助乘客撤离的情况。
四类——在出现烟雾/火情时的飞行紧急情况和地面紧急撤离情况(一类和三类相结合)。
b.功能本技术标准规定适用于为机组人员提供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使用呼吸气)的装备,在紧急情况下可用于定位和灭除飞机舱内或舱内高度下任何易于进入的舱段内里的火情。
如果氧气用作呼吸用气体,该设备可用作氧气供应管理或乘客的紧急用氧。
c. 环境鉴定应按AS8047以及本技术标准规定附录1的要求进行设备试验。
d. 偏离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对CCAR-21R4第21.423条(二)2条的要求,使用名称、型号和零部件号,不使用型别代号。
b. 在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上为类别(见上述第3.a节)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
c.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d.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标准号后用“偏离(见安装手册)”标识。
e. 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特定飞机或特殊运行的安装限制,如“仅用于XXX(填入飞机型号或序列号)”,“仅用于安装有XXX (填入件号)部件运行的飞机”,或“安装限制见XXX(填入图纸号)”。
5. 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以及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如需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软件/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 安装程序和限制。
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构成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CMM)。
应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必须在部件维护手册或安装使用手册中对本CTSO第5.a 节中已批准的偏离进行详细说明。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按CCAR-21R4第21.358条的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对于已批准的设计,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CTSO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i. 制造人的CTSO鉴定试验报告。
j.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改,应符合CCAR-21R4第21.369条的要求。
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6. 制造人资料要求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b. 设备校准程序;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d. 原理图;e. 布线图;f. 材料和工艺规范;g. 按本CTSO第3.c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CTSO第5.a节至第5.f节的资料副本,以及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8. 引用文件a.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b.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附录1 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最低性能标准 本CTSO适用的最低性能标准是SAE AS 8047《供飞机紧急条件使用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最低性能标准》(2002.6),并对其作如下修订:SAE AS 8047引用章节修订1.1 范围忽略2.1 适用文件增加以下内容:AS 8026A,运输类飞机机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AS 1303A,便携式化学氧修订后的内容如下: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AS 8010C,驾驶员呼吸用氧纯度标准AS 8031A,运输机机组人员毒性气体和刺激性气体防护式呼吸装置CTSO-C99a,驾驶舱机组人员防护式呼吸装置CTSO-C69c,应急撤离滑梯、轻便梯、轻便梯滑梯和滑梯筏ASTM D1149,橡胶老化试验方法—试验箱中臭氧表面龟裂ASTM D624,通用硫化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的撕裂强度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 D750,使用人工老化设备对橡胶进行老化试验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 D228,耐磨性ASTM D1922-REV A,用摆锤法测定塑料薄膜与薄板抗扩展扯裂性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 D1004,塑料薄膜与薄板抗扯性(割口撕裂)标准试验方法ASTM D2582,塑料薄膜和薄板的抗刺孔撕裂扩展性的标准试验方法3.1.1 增加以下章节:3.1.1该装置应是整体型装置(含有供气或呼吸气源),在储存或使用过程中不会给用户或飞机增加风险,应满足25.1439和121.337的适用章节。
3.1.1.1 呼吸气源应是氧气或空气。
3.1.1.2 使用化学氧产生器是可接受的替代方法。
3.1.1.3 呼吸气应满足气体纯度标准,SAE AS 8010 C《驾驶员呼吸用氧纯度标准》。
空气应满足AS 8010C表2中的纯度标准,化学氧组成的最大浓度。
在紧急使用时,要使用Ⅳ型化学生成氧。
3.1.2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2 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能充分保护成人[百分之五的女性(48.5公斤/107 磅,300毫米/11.1英寸颈围)到百分之九十五的男性(99.8公斤/220 磅,417毫米/16.4英寸颈围)的身体尺寸],包括戴眼镜人员。
为了表明适合戴眼镜人员的符合性,眼镜至少是152毫米(6英寸)宽×51毫米(2英寸)高。
3.1.2.1 面罩设计人员应考虑到Naison-Menton,Bizygomatic,Bigonial和Naison-Supramentale测量尺寸和其他人体测量的数据,使装备能舒适地佩戴。
数据来源列在第2节。
3.1.2.2 为使用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在手册中(本CTSO第5.b节要求)包括对长发和/或留胡须人员使用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的使用限制/建议,由设备制造商提供。
3.1.2.3 在佩戴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时,应能让佩戴人员通过尺寸为460毫米(18英寸)×460毫米(18英寸)的通道口以查看和/或消除飞行过程中发生的火情。
3.1.4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4 装备工作故障或中止工作对使用人员应清晰可见。
应通过听觉和/或视觉警告来实现,警告在供气结束时应激活。
3.1.5 忽略。
气体标准见3.1.1.3节。
3.1.6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6 在储存、使用或操作不当时,装置不应产生危险。
3.1.8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8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在其设计使用寿命中,在可信度为90%的情况下,可靠性因子至少为98%。
保存期限,工作极限或维修间隔期限应列入CMM手册。
3.1.10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10在使用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时应佩戴舒适不占用双手。
在执行定位和消除火情的正常任务时,比如爬行、下跪或奔跑时,不应移位。
3.1.11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11头罩,带透镜的全脸型面罩和/或整体护目镜:3.1.11.1 视野范围:当使用标准的弧围技术进行评估时,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至少在120度(中心点两侧各60度)的水平子午线内和60度(中心点以上40度,以下20度)的垂直子午线内保证视野。
3.1.11.2 雾气:在设计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时,尽可能减少内侧的水汽冷凝,或采取措施防止或去除在使用过程中冷凝的水汽。
3.1.12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12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能双向清晰交流,包括使用飞机对讲机(手持机或麦克风)和扩音器。
在至少4米的范围内使用人员必须能与其他使用人员或非使用人员进行交流。
在65db的背景噪音下,人员的交流音级为85db或采用等效方法。
3.1.15 增加以下内容:3.1.15 制造该装置的材料应耐刺/耐磨损。
3.2.1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2.1 平均呼吸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在海平面下,嘴/鼻处的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