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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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

⒈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⒉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到 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 30m。

⒊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⒋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5%的,必须采取重

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⒌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 10 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⒍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 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⒎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⒏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

⒐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⒑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二是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

⒈研究大直径钻孔(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标准。

⒉研究防突设计中实际考察的瓦斯抽采半径与水力冲孔抽

采半径参数的使用问题,确保抽采钻孔间距设计既符合实际又不留抽采空白带。

⒊为便于事故状态下快速准确使用避难硐室,避难硐室门体结构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可视化、声光化研究。

⒋研究分析巷道、避难硐室等地点箱式、袋式压风自救装置的使用形式,以便于在事故状态下真正发挥作用。

⒌研究人员定位卡嵌入式矿帽或矿灯,解决人员定位卡“撤卡代替撤人”、“人卡分离”的管理机制和检查方法,堵塞弄虚作假漏洞。

三是需要严格遵循的原则。

⒈在编制突出煤层工程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时,应尽量避免上山掘进。严禁突出煤层工作面开切眼(经保护层开采后除外)采用上山掘进;突出煤层其他巷道上山掘进时,倾角不得大于15°,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⒉突出煤层掘进巷道避难硐室设置间距不超过 300m。

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施工超前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等情况,必须采取措施探测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的,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⒋采用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和回采工作面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其钻孔最大长度不得大于 90m(含煤岩段,定向钻进除外)。

⒌采掘工作面接替设计时,应尽量避免相向回采及掘进。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并且相向回采及掘进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0m。

⒍在同一煤巷掘进的回风流中,严禁煤巷掘进与打钻(掘进、水力冲孔和割缝等)平行作业;其他情况下,煤巷掘进与底(顶)板打钻、水力冲孔和割缝平行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0m,煤巷掘进与本煤层打钻平行作业间距不得小于200m。

⒎防突设计应明确穿层钻孔必须进入顶(底)板深度或到达设计的抽采煤层保护边界,解决抽采钻孔出现空白带问题。抽采钻孔设计和竣工图应采取合适的比例绘制,以便于使用。

四是需要推广的技术措施。

⒈推广应用新型速凝膨胀材料“两堵一注”囊袋式带压封孔和全程下筛管护孔技术,解决封孔不严、漏气、塌孔、堵塞等问题。

⒉推广应用钻孔水力冲孔卸煤、水力割缝技术,解决突出煤

层卸压、增透问题。

⒊推广应用钻孔修复技术,解决钻孔塌孔、堵孔问题。

⒋推广应用下行钻孔压风排水技术,解决下行钻孔积水问题。

⒌推广应用普通钻机边打边测随钻轨迹测量技术,解决钻孔轨迹和终孔位置不清问题;推广打钻封孔视频监控机制,解决“打假钻”问题。

五是必须执行、严禁违反的要求。

⒈采煤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或瓦斯含量大于6m3 /t 时,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⒉严禁用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消突。

⒊严禁在煤巷中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严禁用瓦斯含量推算瓦斯压力。

⒋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⒌凡生产班次掘进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 3m3 /min、回采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 5m3 /min 的(包括上隅角集中抽采瓦斯量;经分析上隅角和采空区瓦斯主要来源于保护层开采中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的,不计入保护层工作面),一律视为区域措施

瓦斯治理不到位,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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