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发XXX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发XXX使用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新旧评标办法体系过渡期间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就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的发XXX使用通知如下: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已经印发,于2021年7月1日施行,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正在修订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规定与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一致。
2.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我厅6月30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一季度1.0版及2.0版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
1.0版结果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规定计算生成,2.0版结果按照湘建监督〔2021〕36号规定计算生成。
3.各地参照湘建监督〔2018〕116号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使用1.0版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7月1日以后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以及新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施行后开展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使用2.0版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
4.监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对1.0版及2.0版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请反馈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厅建设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88950171省质安监总站,联系电话:0731—8895019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2日。
湘建监督〔2018〕116号 湖南省乡建设厅《湖南省房屋建
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一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 5 人以上单数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
湘建监督〔2018〕116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暂行办法》的通知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
(三)取得资质证书不满 720 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不含市
州社会贡献分值)计取。发生了信用评价标准中列示的不良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扣分;
(四)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
取。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
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
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2—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评标专家知识题库(2019年版)》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规定的招标人应履行的职责是(D)。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B、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C、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D、保障评标工作的高效性2、下列哪项属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A)。
A、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B、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C、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D、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3、下列哪项属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A)。
A、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B、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口头说明C、在一个月内必须参加2 次评标活动(特殊行业的除外)D、无需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4.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以下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D)情形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A.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B.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C.中标项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D.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5. 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要进一步提供网上交易系统优化服务,设立价格倒挂产品上报专区,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访问快捷、页面简洁、操作便捷”属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中的(C)。
A.高度重视B.积极宣传C.做好服务D.强化监督6. 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因技术复杂,经行政监督部分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名专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19年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题库职业道德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1.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列属于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的是(AC)。
A、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听从有关单位建议提出评审意见C、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D、评标专家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ABCD)。
A、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C、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D、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3、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评标专家负有的义务(ABCD)。
A、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B、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C、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D、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4、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情形的有(ABCD)。
A、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其中这一档案应当记录评标专家的(ABCD)。
A、基本信息B、教育培训C、评标记录D、年度考核6、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考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D)。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索引
9
分包相关
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分包人的,或要求对关键、主体的内容进行分包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六条
10
文件的澄清、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最高投标限价发布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5
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流程、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合格投标申请人的确定不符合规定的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6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要求(包括招标人代表的委派不符合要求)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第十二条
3.6
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7
将现场踏勘、法人到场、不良行为记录、各种承诺函、招标人确认函等作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索引
序号
类别
禁止性内容
依据
1
整体文本内容
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符合国家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
职业道德 多项选择题(20191030版)湖南综合评标专家库学习资料
多项选择题1.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列属于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的是(AC)。
A、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听从有关单位建议提出评审意见C、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D、评标专家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ABCD)。
A、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C、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D、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3、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评标专家负有的义务(ABCD)。
A、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B、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C、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D、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4、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情形的有(ABCD)。
A、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其中这一档案应当记录评标专家的(ABCD)。
A、基本信息B、教育培训C、评标记录D、年度考核6、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考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D)。
《湖南省评标专家知识题库(2019年版)》职业道德-判断题
判断题1.、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 2、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 3、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4、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 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网络终端解答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 5、对省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6、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7、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8 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9、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0、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1、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2、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3、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4、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5、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 次评标活动(特殊行业的除外)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6、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7、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说明书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
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白鹤中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智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期:2023年08月17日目录第一卷 (9)☑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10)1.项目概况 (10)2.资格要求 (11)3.资格审查 (12)4.评标办法 (12)5.招标文件的获取 (12)6.投标文件的递交 (12)7.发布公告的媒介 (13)8.行政监督 (13)9.其它 (13)10.联系方式 (1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人须知 (40)1.总则 (40)2.招标文件 (43)3.投标文件 (43)4.投标 (46)5.开标 (46)6.评标 (47)7.合同授予 (4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8)9.纪律和监督 (4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50)第三章评标办法 (57)1.评审标准 (69)2.评审程序 (69)3 评标结果 (7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81)第一部分协议书 (81)一、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承包内容 (81)二、建设期 (82)三、支付方式 (82)四、质量标准 (83)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83)六、项目现场代表: (83)七、合同文件构成 (83)十、词语含义 (84)十一、签订时间 (84)十二、签订地点 (84)十三、补充协议 (84)十四、合同生效 (85)十五、合同份数 (85)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87)1. 一般约定 (87)2.发包人义务 (91)3. 监理人 (92)4. 承包人 (93)5. 设计 (97)6. 材料和工程设备 (99)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0)8. 交通运输 (100)9. 测量放线 (101)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03)12. 暂停工作 (105)13. 工程质量 (106)14. 试验和检验 (107)15. 变更 (108)16. 价格调整 (109)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10)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13)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15)20. 保险 (116)21. 不可抗力 (118)22. 违约 (119)23. 索赔 (121)24. 争议的解决 (122)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23)1. 一般约定 (123)3. 监理人 (126)4. 承包人 (127)5. 设计 (131)6. 材料和工程设备 (131)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32)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32)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34)12. 暂停施工 (136)13. 工程质量 (136)14. 试验和检验增加: (137)15. 变更 (138)16. 价格调整 (138)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39)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41)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2)20. 保险 (142)21. 不可抗力 (142)24. 争议的解决 (146)25. 补充条款 (146)附件一:履约保函担保格式 (148)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150)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151)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154)附件五: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156)第二卷 (158)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5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71)第三卷 (17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73)第一节投标函格式 (174)一、投标函封面 (175)二、投标函 (177)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7)三、投标函附录 (179)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1)五、授权委托书 (182)3.授权委托书 (182)六、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 (183)4.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投标适用) (183)七、投标保证 (185)5.投标保证 (185)八、项目管理机构 (191)(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92)6.项目管理机构 (192)(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92)(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93)(2)主要人员简历表 (193)九、拟分包计划表 (196)7.拟分包计划表 (196)十、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97)8.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97)十一、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210)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210)十二、承诺书 (211)10.承诺书 (211)十三、投标信息表 (213)11.投标信息表 (213)十四、其他 (216)第二节投标报价格式 (217)一、报价封面 (218)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21)(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22)1.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22)(二)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23)2.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23)(三)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其他费用 (224)(四)其他清单格式 (225)4.其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具体要求) (225)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 (226)一、总承包方案 (227)二、设计方案 (229)三、施工组织设计 (230)四、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他(如有) (231)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白鹤中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项目名称白鹤中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批文名称及编号《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关于白鹤中学项目立项的批复》(岳经字〔2023〕10号),项目业主为湖南智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教学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等,项目总投资为315413728.68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已落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湘建监督〔2018〕1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2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综合评估法
附件1综合评估法一、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总承包工程。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一)初步评审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审程序如下:1.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9家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9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也可以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
2.技术方案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4.报价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5.汇总评分结果。
C=J1×D+J2×E+J3×F其中:C——评标总得分;D——技术方案评审得分;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三)投标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1.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基准价:Y= A×(1-α) ×60%+B×(1-β)×40%其中: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X=(X1+X2+……Xn-1+Xn)/n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个数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B——最高投标限价α—— -1%、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β—— 3%、3.5%、4%、4.5%、5%、5.5%、6%,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超大型特殊性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β值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省住建-《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稽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并负责省管工程项目标后稽查的具体实施。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的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自身履行招标文件情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及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违规变更、长期脱离岗位不履职等现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总包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分包,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
建设单位对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
招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评委评审是否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
(二)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
主要包括:施工分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实施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暂估价(暂列金额)部分达到招标标准的是否依法实施了招标;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指定分包的情况;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八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3—文件中载明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评审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和信用评价三项内容。
在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九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集体评议,并依照评审得分的高低排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评审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信用评价得分、评委票决顺序排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湖南: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将推“评定分离”
根据通 知 ,此次调 整更 新 旨在解 决原省 政府采 购 评 审专家 库存 在 的 问题 ,构建 全 省统 一 、功 能完善 、
资源丰 富、高效便 捷 的专 家库和 动态管理机 制 ,提 高
专 家管理信 息化水平 。清理原专家库 , 征集 、 增补专家 ,
调 整 专 家 分 类 ,为 上 线 使 用 新 版 江 苏 省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管理 系 统 提 供 初 始 数 据 。
四川 :政 采信 息
四川 省财政厅 日前 印发 《 关 于做 好政府 采购 信息 公 开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通 知 其 中 明确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将遵循 “ 谁 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 , 自9月 1日起 ,
标质量和效率 。
《 暂行规定 》还 划定 了承发包双方 的风险责任 ,均 衡 了招标投标 人之 间的利益 ,维护市场 主体公 平竞争。
同时,将工程 总承包 的发包 阶段确定 为取得初 步设计 或 方 案 设 计 批 复文 件 之 后 。
据 三湘 都 市 报
江 苏 :在 全 省 统 一 开展 评 审 专 家 库 调 整 更 新 工 作
除 按 照 规 定 在 四川 政 府 采应 当公开具 体成 交记录 ,包 括采购 人和
成 交供 应商 的名 称 、成 交金额 以及成 交标 的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等 。
《 通 知》 提 出, 凡开展政府采购 网上竞价 、 商场 ( 城) 直 购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和 定 点 采 购 的 地 区 , 都 要 集 中推
行 业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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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
规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与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投标报价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组成;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四)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第十条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参与投标的,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将与该招标工程相关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文件)等提交招标人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风险;
(二)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外,提出增加建设内容;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内提出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造成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三)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进度而影响的工程实施进度的风险;
(四)主要设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一)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二)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
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
(三)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对于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事宜予以委托。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5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
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分包方案等。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纳入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难以满足招标项目评标要求的,应当上移一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
动的行政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