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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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海关知识培训

加工贸易海关知识培训
处理办法:
边角料: 废铜,包括指导线边角料和端子料边边角料; 处理方法:边角料内销补税。
剩余料件: 手册中剩余已进口但未使用料件; 处理方法:1、余料结转(实际库存中剩余未使用料件), 2、料件内销补税(手册中剩余实际库存中已消耗物料)。
残次品: 严重缺陷,无法使用物料; 处理方法:料件内销补税或退换货。



报关
烟台德尔福
一日游相 关,具体 操作,见 如下PPT:
一般贸易
收取外汇 出口退税
加工贸易
收取外汇 手册核销
通过报关取 得DKC免费提 供的原材料
20
4.8 内销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 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 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 移作他用。
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 、出
售、调换、抵押、借料、还料或移作他用。
4、保税物料必须清关后使用:无论国内外汇采购“一日游”物料或是国外进口物
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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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海关知识培训
一、加工贸易概念及分类 二、加工贸易监管定义及特征 三、保税物料定义及注意事项 四、加工贸易业务流程 五、涉及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 六、总结
a、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b、进料加工: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 税料件
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 规格、
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作者: ————————————————————————————————日期:ﻩ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管理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

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

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本系列将以电子化手册为模板给大家讲解,本讲解将更贴近实际操作的需求。

以下内容报关员教材里是没有的。

加工贸易余料件结转管理一、余料结转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批准,将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直接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本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直接使用的行为。

(注意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间结转,没有实际收发货的,这点跟转厂不同哦)二、剩余料件的形成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都是按照成品和单损耗计算的进口料件,如果是加工装配的话不可能存在剩余料件的情形。

那么,就只有料件深加工的情况才会出现剩余料件,形成的主要原因企业在进行损耗备案的时候会就高不就低进行备案(比如一个流水线工人,进行焊接操作时,刚入职时焊锡损耗量较大,随着工龄增长,技术越来越熟练,损耗就会变小,这样必然有富余),这是为了给生产留出足够空间。

三、海关受理单证1、企业余料结转申请表(必须注明实际原因)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经营企业还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四、监管规定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必须符合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条件。

2、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手册进口哦小于拟转入料件数量的,应提前办理转入手册变更手续。

(转入手册没那么多剩余量给你转了,就得给转入手册增加备案数量)五、不予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的情形1、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比如:平时没注意手册平衡,到出口执行完毕后发现产生倒挂了,不应该有这么多剩余料件,你要早做结转呢,就好处理了,至少还有调整的余地)2、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单位的(哪怕是同一集团项下的不同企业,也算深加工结转了)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海关作出不予办理结转决定的,应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剩余料件作退运、内销征税、放弃或销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加工贸易题库

加工贸易题库

报关员测试题库(加工贸易)一、判断题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2、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料件、成品、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3、加工贸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合理原因,可将加工贸易货物进行抵押、质押或留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 113 号)第十八条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条6、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地海关必须在手册的进出口口岸中予以备案。

( √ )7、经营企业因自身工序限制,可直接将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生产工序外发至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须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出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批准”。

8、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和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自行处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12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0日
商务部、海Leabharlann 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
2021.06.10
施行日期
2021.06.10
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号
主题类别
进出口贸易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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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完整版)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完整版)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加工贸易条件下,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然后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出口产品质量要求或者无法使用的原料、零部件或成品。

这些货物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将会对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对边角料和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废或处置。

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产生。

2. 残次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防止残次品的产生。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残次品,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销毁。

3. 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销售或者转送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利用;残次品可以进行返工修复、销售给特定市场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除了出口产品外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保税区内的货物,受到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报关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1. 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副产品进行统计、登记和分类管理。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在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

如何有效管理这些物品,合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就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剩余料件的管理剩余料件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常是由于生产计划调整、生产结束时剩余的零部件等原因。

对于剩余料件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库存管理:对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编号、打包,建立清晰的库存档案。

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2.物料回收: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剩余料件,可以考虑进行回收利用或者二次加工,减少浪费。

3.库存周转:及时出售或者转让库存中的剩余料件,避免因积压导致成本增加。

残次品的管理残次品是指在生产或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损坏的产品。

对于残次品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质量控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减少残次品的产生。

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2.降低损失:对于已经损坏的残次品,可以考虑进行二次包装、重新加工,寻找其他途径进行销售。

3.记录审查:建立残次品的记录档案,对生产环节的问题进行追踪分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副产品的管理副产品是指在生产某一主产品时同时产生的次要产品。

对于副产品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市场开发:对副产品进行市场调研,探索新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2.资源利用:利用副产品作为原材料,开发新产品,调整生产结构,提升附加值。

3.成本控制:对副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和控制,确保整体利润率的提升。

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所受到的保税货物损失。

对于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报备申请:及时向相关主管机构报备受灾情况,申请相应的减免或者补偿。

2.损失核算:对受灾保税货物的损失进行详细核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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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
额5%及以上的;
(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
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

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
(一)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
(二)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
(三)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或者核销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且按照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
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
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
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
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及有关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加工贸易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第十二条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
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二)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
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 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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