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
(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一、概说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公约》的基本原则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二、《公约》的适用范围</B>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
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
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
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调整对象不同:国经调整不同主体间跨国的经济关系:国私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经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国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是国私特有的,其法律规范为冲突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
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
“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金融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经济组织法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
特点
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涉及 多个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平衡不同国家的利 益和法律制度。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公民的全球所得或 财产行使征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行使 征税权。
国际双重征税与税收协定
国际双重征税
0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
或类似的税。
税收协定
02
国家间为协调税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和税收歧视。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
指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拥有资产、 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公司。
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
跨国公司应承担经济、社会和环境 方面的责任,包括遵守劳动法规、 保护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
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问题产生的争议。
03
国际投资法
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
区别
指投资者参与跨国公司经营决策,并 在跨国公司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直接参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管理,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 涉及金融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汇编
第一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其特点为: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旳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旳渊源1) 国际经济公约2) 国际商务通例——国经、国私旳渊源 3) 联合国大会旳规范性决策 4) 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公约 3) 国际商务通例(二)、国际商务通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旳概念和性质:国际通例中旳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旳,表明在不一样旳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旳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旳以英文缩写字母表达旳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通例旳一种,由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旳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旳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下简称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重要规范如下五个方面旳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旳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送和保险上旳分工。
3) 货品旳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旳办理。
5) 风险旳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送 保险 运送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协议 重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装运协议重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多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多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送 同上 到货协议 DES 目旳港船上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旳港码头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旳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同上DDP 目旳地完税交货指定目旳地交货时卖方注2多种运送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旳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1、公约旳合用―――国际货品买卖协议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协议法掌握)3、双方义务(1)卖方旳担保义务4、风险转移(依国内协议法掌握)5、违约补救第三章、国际货品运送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班轮运送——提单或海运单(法定条款)国际海运(件杂物)航次租船运送租船运送租船协议(任意条款)(大宗货)定期租船运送(二)、提单(三)、调整提单运送旳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旳权利1)承运人最低程度旳义务2)承运人旳责任期间3)承运人旳免责4)赔偿责任限额5)索赔告知与诉讼时效6)托运人旳义务7)公约旳合用范围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旳修订3、《汉堡规则》——重视托运人利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重要内容列表对例如下:(四)、租船协议二、其他国际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铁路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二)、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法律制度1、航空运单2、有关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旳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小结: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送法律制度比较图示:(三)、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旳运送方式将货品从一种国家运至另一种国家旳运送。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 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 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 西关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 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通常是指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南关 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北北关系”,通常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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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
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 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 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 多分支机构组成。
• 公民税收管辖权:
• 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 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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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补偿贸易:
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 或技术,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 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 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 方式。
(2)资金组织的贷款条件 1.传统的事后条件 除新设的灵活信贷额度外,基金组织的其他各种贷款仍适 用传统的事后条件,即发放贷款以借款国允诺接受基金组 织贷款后其将满足有关的商定要求为前提条件; 2.新现的事前条件 基金组织新设额灵活信贷额度放弃了传统的事后条件,以 事前条件取而代之,即借款国只要事先满足基金组织设定 的严格的资格标准无需达成事后实施的政策谅解,即可获 得此类贷款。 确定借款国取得灵活信贷额度资格的核心标准是:借款国 拥有稳定的经济基本面和体制政策框架;借款国正在实施 非常强劲的政策,并过去具有持续的实施记录;借款国仍 然承诺今后继续实施这种政策。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 国际私法: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制定 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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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 跨越国界进⾏商业贸易,这便是国际贸易。
长时期来,国际贸易⼀直以有形货物的跨国交易为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同国际贸易⼏乎就是同义语。
但⼆战之后,特别是五⼗年代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属于智⼒成果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也成为商品,于是出现了国际技术贸易。
此外国际间还有以⽆形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为内容的⽆形贸易,这也属于国际贸易。
于是国际货物买卖只是国际贸易的⼀个部分,但它始终是国际贸易传统的主要的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际贸易惯例; 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及其冲突规范, 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在西⽅,11世纪出现于地中海沿岸的所谓“商⼈习惯法”,就是货物买卖习惯的汇集。
直⾄今天,国际贸易惯例,依然在发挥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作⽤。
货物买卖习惯便完全具备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效⼒,成为国内法的⼀部分内容。
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内容不可能是⼀样的,适⽤时⼀定会发⽣法律冲突,因⽽国际私法中有关的冲突规范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段。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实体法,是⼆战之后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出现的新产物。
代表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趋势。
第⼆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式来进⾏,也是⼀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且此种货物要进⾏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当事⼈的营业地⼀定在不同国家,⾄于当事⼈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完全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 (⼀)合同的成⽴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
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为当事⼈就合同内容达在协议,⼀为以书⾯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后者为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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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很多,总体包括绪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等。
一个新的部门法的出现是因为首先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关系,这个社会关系成熟到需要法律介入进行调整的程度,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在的国际经济关系非常复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等。
国际经济法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出现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金融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关系的出现,才需要新的法律来调整。
与之相对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也就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争端解决等几个大的方面。
国际贸易一般分为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
另外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出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金融法的一部分,教材是把国际货币金融法从国际金融法里面抽出来,单独作为一章来进行讲解。
在国际金融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国际货币金融法,实际上在国际金融法中除了国际货币金融法之外还有其他值得研究的内容。
但是因为篇幅的原因,在这里主要研究的只是国际货币金融法。
建议:第一,多读教材,读懂教材。
第二,熟读法条(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第三,在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中,记住所遇到的英语词汇。
第四,多作练习题。
第一章绪论这一章的内容包括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国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意义等。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关系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狭义的理解,一类是广义的理解。
狭义的理解是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经济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第一章绪论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4.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07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都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多选】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多选】1944年7月在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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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
(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一、概说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公约》的基本原则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二、《公约》的适用范围</B>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
例如: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不适用。
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三、《公约》的保留根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1.对《公约》的92条“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声明保留;2.对《公约》的95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3.对《公约》的96条“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可以声明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保留声明。
四、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与惯例的关系五、关于发价(要约)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三要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若被发价人还价则视为新的发价。
须注意此处“改动”须为实质性改动,若为非实质性改动则不视为还价,此时答复视为接受发价。
3.实质性改动:《公约》第19条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的变动。
六、发价的撤回和撤销1.发价在到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2.若发价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在发价到达前或与发价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3.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4.撤销的例外:(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七、关于接受1.接受又称“承诺”,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作出。
2.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这就是接受的效力。
3.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公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4.逾期的接受:(1)若为主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表示同意,否则接受无效;(2)若为客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疑表示拒绝,否则发价有效,合同成立。
5.接受的撤回: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八、当事人权利义务1.卖方义务:(1)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3)转移货物所有权。
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九、关于“预期违反合同”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原因(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3.处理若卖方在上述情况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阻止将货物交付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该条又规定,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十、违反合同的归责1.不采纳过失责任。
2.例外:若违约方能证明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以免责。
3.对不可抗力原则的约束。
不可抗力的免责,只对障碍存在期间内有效;并且不履约一方必须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否则要对另一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1.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4)宣告合同无效;(5)减低价格。
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要求买方付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
十二、风险转移1.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2.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3.若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则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4.合同既不涉及货物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买方接受货物时风险转移;若买方不接受则自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
十三、合同关系的消灭1.合同按约履行2.由于障碍履行不能3.双方达成终止协议4.宣告合同无效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和作用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根据不同特点,按照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大,买方的义务逐渐减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成E、F、C、D四组。
(一)FOB(船上交货)1.卖方义务(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发票以及其他任何凭证;(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交货;(4)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5)卖方必须支付货物于指定港越过船舷为止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关税和费用;(6)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及时的通知;(7)卖方必须自费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8)卖方必须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并自费包装货物和作适当标记;(9)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
2.买方的义务(1)按照销售合同支付价款;(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自费订立运输合同;(3)在约定日期、指定港口提取货物;(4)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并支付有关的一切费用;(5)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交货时间并接受相关凭证,支付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强制检验除外;(6)支付获取单据或同等作用电子讯息的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二)FCA(货交承运人)1.若指定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交通工具时完成交货;2.若非上述地点,则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且卖方不负责卸货;3.若有多个指定地点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4.如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三)CFR(成本+运费)1.卖方的义务(1)提供货物和单证;(2)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3)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告知船方运货至目的港;(4)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
2.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和单证;(2)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相应的纳税费;(3)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外的一切费用;(4)办理保险,但卖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否则漏保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CIF(成本、保险费+运费)1.卖方义务(1)自费订立运输合同;(2)按合同规定自费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证据;(3)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买方义务(1)如买方若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须承担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2)买方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一切费用,除非另外规定卖方支付;3.若买方有权决定装运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充分通知卖方。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支付的国际惯例(一)汇付1.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
2.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3.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的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4.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
由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5.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办法时,其货款支付也常采用汇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