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
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 接 正 犯 ( 直 接 实 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犯)。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
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
犯)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
施实行行为的)进而支
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
乙:“你假装上吊,我
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
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
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
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
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 2:兽医甲谎称乙
饲养的狗是疯狗,使乙
杀死该狗的,甲属于故
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
犯。
案例 3:甲强迫乙自杀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
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
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
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
没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 2:甲欺骗乙家中
的钟点工丙,声称自己 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 乙的公文包交给自己带 给乙,丙信以为真,将 公文包交给了甲。由于 丙没有处分财产的权 限,所以甲只成立盗窃 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 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 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 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 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 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 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在 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 知道,乙为了杀死丙, 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 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 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或者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 合),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 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结合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1500字
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包含以下内容:客观违法,主观有责。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5、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方面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
另一方面又在犯罪构成之外甚至在罪数之后研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时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但是,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自相矛盾之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但符合犯罪构成也可能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现实上看,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是在肯定了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之后,考虑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而不能尽早地排除犯罪的成立。
这有损犯罪构成的保障机能,既不利于限制司法权力,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几乎100%先拘留、逮捕。
这种做法或许与四要件体系有关。
形式上坚持四要件体系,但对四要件内容做出新解释的黎宏教授指出:“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某具体犯罪的轮廓或者框架,而且在实质上也具有成立该犯罪所必要的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统一。
精准运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破解执法难题
精准运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破解执法难题作者:陶遵臣殷文隆来源:《派出所工作》2017年第01期一、基本案情2016年4月27日21时许,山东威海市民李某如约前往环翠区华润九里小区其家中探望女儿(李某与吕某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1月诉讼离婚,女儿被判决由吕某抚养,九里小区房产判决归李某所有,李某与吕某协议房产由吕某和女儿暂时居住),探望过程中,李某与吕某往事重提,发生激烈争执,吕某怕再次遭受家暴,遂电话通知其父吕某生。
不久,吕某生与其外甥赵某(15周岁)赶到九里小区现场。
李某先将吕某生让进屋里,但因与赵某有隙,李某坚决不同意赵某进入,俩人在门口争执推搡,继而挥拳相向。
吕某生在屋内欲上前参与,被女儿拦住推到厨房内。
随着李某与赵某之间打斗升级,吕某生强行将厨房玻璃推拉门打碎,冲了出来,并抄起鞋架上的雨伞、书包等物击打李某的头部及身体。
李某终因“寡不敌众”,跑出了房子并报警。
事后经查,李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且伤情较重;赵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轻;厨房推拉门损坏,损失较大;室内其他物品损坏若干,损失较小。
二、吕某与赵某的犯罪形态之分析本案涉及多名当事人,每名当事人有多个行为,多个行为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多个法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重不确定性。
例如,在调查中,李某的伤情就无法查清是赵某殴打所致,还是吕某生殴打所致。
针对此种情况,势必要求民警要考虑吕某生与赵某的犯罪形态“是个人行为还是共同行为”,不同的定性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此基础上,共同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处罚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就会彰显其威力,即使无法查清危害结果由谁造成,也无须查清,行为人需要对其共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的认定涉及犯罪构成理论,实务界存在“传统四要件理论”与“新两阶层理论”的对立。
但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四要件”还是“两阶层”均是对犯罪构成的理论架构,刑法无明文规定,两者均是分析犯罪构成的工具和手段,两者只有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没有非法与合法的区别。
犯罪二阶层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客观(违法)阶层危害结果
【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定罪身份
正当防卫
不存在违法性紧急避险
阻却事由被害人承诺
其他阻却是由
自救行为
法令行为犯罪犯罪构成二阶层体系正当业务行为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不存在责任阻却是由
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
不可抗拒力)
刑法学知识——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及定罪方法
刑法学知识——⼆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及定罪⽅法犯罪构成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构成
⼀、客观(违法)阶层:所要认定的是⾏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第⼀、要有⼈来实
施犯罪⾏为(⾏为主体),⾏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于⾏为主体⼤脑⾥的主观因素(故意、
过失)则是主观要件。
第⼆、⾏为主体实施了危害⾏为,第三、危害⾏为⼀般要有对应的⾏为
对象。
第四危害⾏为产⽣危害结果。
如果具备:⾏为主体→危险⾏为→⾏为对象→危害结果就具
备了客观要件。
⽽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它不是独⽴要件。
由此可
⾏出结论:该⾏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然⽽这只是暂时的结论,还得考量是否存在⼀些客观(违
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所要认定的是⾏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性。
如果⼀个
⾏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罪过性、⾮难可能性。
但还需考量其是否存在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1、两阶层体系认定犯罪顺序:客观主义(定罪时,主客观相统⼀,以客观优先的原则)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后判断主观责任阶层。
定罪⽅法:三段论堆理
在三段论推理中,刑法法律规定是⼤前提,案件事实是⼩前提。
根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得出有罪或⽆罪的结论。
这就是刑法学的两个主要任务:1是如何解释法律规定(⼤前提:
刑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2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三阶层理论,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而刑法两阶层体系是指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犯罪构成和刑罚构成。
本文将以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为主题,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犯罪构成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要件。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构成两个方面。
犯罪的客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犯罪的客观构成要求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实施某种行为,例如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犯罪的客观构成还包括犯罪的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造成他人死亡。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行为为犯罪行为。
犯罪的主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状态。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其行为为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分类体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犯罪类型。
犯罪构成体系的分类方法有多种,例如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分为危害性犯罪和非危害性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对象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犯罪和侵犯私人利益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结果分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
犯罪构成体系的分类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有助于法律界和司法实践界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不同的犯罪类型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在盗窃罪中,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数额较大;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非法占有和明知是他人财物。
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造成他人死亡;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和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
犯罪构成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活动。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 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 言 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 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 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 素
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 身份等。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 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共冋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 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 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 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
张二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 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 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 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 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 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 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 有过失就无罪。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 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 人注射,护士本应按 规定检查针剂,但因 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 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精心整理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护士属于 过失致人死亡(有可 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 在高档穿衣镜后面, 而乙知道,乙为了杀 死丙,唆使甲向穿衣 镜开枪,穿衣镜被打 碎,丙也中弹身亡。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或者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甲乙在故 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只能是另一实
一重。
行行为或者自
然事件导致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
据分工不同,可
以分为实行犯、
教唆犯与帮助
犯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
精心整理
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
犯)。
接、积极的身体活动
为(正当防卫、紧急 丙,同时将乙要杀丙
避险等)。
的实施告知丙,让丙
在正当防卫时杀死
丙,后来丙果真在正
当防卫时杀死了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
精心整理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
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
立即执行的,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
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
要素。
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 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 害罪,要求的是行为 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人捏造事实并告发。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要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 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言 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分类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 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 有害性有害性(实质要素):刑 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 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 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第270条第 2 款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 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 需要证明的要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 活动.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件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 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 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 限所规定的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益侵害的紧迫性
为的起点。但着手不 分 则 规 定 的 , 但 刑 法
是 预 备 行 为 的 终 点 , 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
否则“着手”还是属 一定是实行行为,有
于预备行为了
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2 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
案例:甲为了杀害乙,
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
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第 114 条中的“尚
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 未造成严重后果”,第
素、分界要素,是指不 270 条第 2 款中的“遗
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 忘物”、“埋藏物”。
是 为 了 区 分 相 关 犯 罪 特别提请注意: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
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 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
能性的行为
希望乙死于空
难,结果乙果真
死于飞机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
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如果没有法益侵
地区分
犯性的行为存
在,那就没有犯
罪的存在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是讨论 甲抢劫乙,乙逃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
有
者控制既存的危险,从而使危险现实化
义
(1)基于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
注意:
务
对危险源 动物、危险物品、危险
第一,正当化事由
的 支 配 设置、危险系统等)的
可以成为作为义
产 生 的 管理义务。
务的根据
监 督 义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
正犯,乙与甲成立共犯
(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案例 1:甲迫使乙杀丙,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
等)。
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
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 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 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的间接正犯。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司 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 执行的,甲成立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 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 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 乙:“你假装上吊,我马 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 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听 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 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 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12277
页眉内容
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 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 务。 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 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 与法益的 无助(脆 弱)状态的 特殊关系 产生的保 护义务。 (3)基于 对法益的 危险发生 领域的支 配产生的 阻止义务
第一,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 义务 第二,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 的保护义务 第三,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 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件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 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 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
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利用他
人作为工具实施实行行为的)
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 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
活动
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 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 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例如第 114 条中的“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第 270 条第 2 款 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 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 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 活动。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剖析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 要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 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 材料而进行告发时, 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 言 论属于思想、 观念的范畴, 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 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 有害性有害性(实质要素) : 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 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 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张明楷 二阶 层理论 (备注 :是 递进的 ,满 足前者 才考 虑后者)
违法(客观)构成要件 责任(主观)条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 事由) 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例如第 114 条中的“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 ,第 270 条第 2 款 中的“遗忘物” 、“埋藏物” 。 特别提请注意: (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 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 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 活动。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
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 为,绝对不可能成立
犯罪预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
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 的行为存在,那就没
有犯罪的存在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 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
甲抢劫乙,乙逃跑, 钱包掉下。甲拾得钱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
所以,当行为人利用他
人捏造的材料而进行告
发时,也构成本罪的既
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
分类
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 论:言论属于思想、观
意形成与流露。
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
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 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
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 中的举动等等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
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 接 正 犯 ( 直 接 实 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犯)。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
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
犯)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
施实行行为的)进而支
配犯罪事实的的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 (1)表面的构成要件
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 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
的要素。
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
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
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
Hale Waihona Puke 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 罪,要求的是行为人捏
益的身体活动。
造事实并告发。本罪的
实行行为是告发行为,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案例:甲为了杀 害乙,劝乙乘坐 飞机出外旅行, 希望乙死于空 难,结果乙果真 死于飞机事故。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
行行为,绝对不
可能成立犯罪预
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如果没有法益侵
地区分
犯性的行为存
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2016.03.11阅读162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1、按照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构成应采取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认定犯罪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
亦即,首先要判断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要素;如果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才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要素。
2、犯罪构成,应采二阶层理论,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
通常来讲,所谓违法,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3、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第一层客观违法要件的内容。
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必须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都必须被解释到构成要件中去。
毕竟,刑法并非处罚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只处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4、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理论。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是孤立地判断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假象,但整体地判断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5、对构成要件必须做实质的解释。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易言之,必须将字面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6、违法和有责,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
什么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什么是⼆阶层犯罪论体系
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层是违法要件。
其⼜分为两个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
前者是⼀定的正⾯判断,后者则是另⼀⽅⾯的反⾯判断。
并且前者是相关的事实判断,后者是⼀种价值判断。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相关的内容(客观的意义上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为、不作为、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然⼈、单位)。
不知道有没有同学注意到⼀个现象:犯罪⾏为和危害结果都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但为什么因果关系就不是呢?
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为、危害结果都是纯粹的事实判断,⽽因果关系则是⼀个价值判断,尤其是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介⼊因素的场合:到底是先⾏⾏为作⽤⼒⼤,还是介⼊因素作⽤⼒⼤,是⼀个价值判断,⽽⾮事实判断。
由于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纯粹的事实判断,故作为价值判断的因果关系⾃然不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了。
由于因果关系但是实际上却并不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犯罪⼀般为故意认识的内容恰好就是可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是有时故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就不包括因果关系了。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即使⾏为⼈认识到了,但认识错了,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
例如,某例武汉刑事案件彭某故意实施A⾏为,发⽣B结果,刑法要求彭某对A⾏为和B结果都有认识。
但不要求彭某认识到A与B的因果关系,A与B是怎么发⽣的,彭某⽆须认识到。
就算认识了,但认识错了,对彭某该怎么定还怎么定。
由此,⼤家应该可以搞明⽩⼀个事情了:因果关系的错误的三种情形(狭义的相关的因果关系错误或者是事前故意⼜或者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都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都成⽴犯罪既遂。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一、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违法、责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1},将犯罪的实质界定为违法和责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
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下探讨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违法阻却事由下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符合性下探讨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在责任阻却事由下探讨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二、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之批判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存在诸多可批判之处,下面的批判主要着眼于宏观体系层面或直接关系到宏观体系。
(一)保留犯罪构成的困境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保留了犯罪构成的概念,并主张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
这导致了如下理论困境.首先,犯罪构成成了“鸡肋”概念。
目录中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而是使用了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存在,体现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论的阶层思维的结合,但这一概念其实已经成了“鸡肋”概念:该体系有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没什么;没有犯罪构成,也没什么。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该概念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其次,如何解释犯罪构成之下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成为难题。
传统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他们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排除出犯罪。
易言之,犯罪构成中无法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
这也是将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放在四要件之后,而非四要件之中进行阐释的根本原因。
但是,犯罪成立条件却能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或者说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要包含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更多种类的犯罪排除事由。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使用,包含了犯罪排除事由。
问题在于,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就可以包含犯罪排除事由了吗?显然不可以。
刑法的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分析(洞穴奇案)书评
刑法的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分析(洞穴奇案)书评本书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有罪和无罪,这是英美法系的特点,我一直想将其嫁接现实中,以刑法观点具体判断本案。
以前学四要件未深入,或者四要件本身就是不完备的理论,现刚接触二阶层体系,体系之美让人流连忘返,本案适用更是别开新途,最终会发现法理学观点将被嵌入到二阶层体系之中,妙不可言。
刑法二阶层体系: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有责要件:犯罪故意、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鉴于很多人并不了解二阶层体系,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二阶层是从主观和客观上分别去把握,并且我们坚持客观主义的观点,先判断客观阶层再判断主观阶层。
最后达到从1客观违法要件到2客观阻却事由到 3主观责任要件到4主观阻却事由的体系化论证过程,只有符合前面的才能继续往下走,即从1一步一步走到4,走完了4才可以给被告人定有罪!考过法考的这种思路是不成问题的。
好,那我们就一步一步地分析:1.客观违法要件。
这是判定一个被告人有罪最基本的条件,只有满足所有的要件才有罪。
分别是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遗憾的是,被害人的死亡显然出自被告人之手,也就是客观违法要件完备,需要进一步判断。
2.客观阻却事由。
虽然具备客观违法要件,但是如果危害行为为法律所认可,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阻却事由的话,那么应依法认定无罪。
法律上三种客观阻却事由分别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
正当防卫不需考量,大多数人都会否定它的适用。
需要深入讨论的是紧急避险,大小法益的比较存在观点展示,生命的不可计量性与功利主义在此交锋,如果坚持功利主义想法的话,此时紧急避险已经构成,则不必继续往下走,即无罪。
反之,则需继续判断。
这里不再讨论观点,显然法官们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度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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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违法、责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1},将犯罪的实质界定为违法和责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
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下探讨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违法阻却事由下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符合性下探讨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在责任阻却事由下探讨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之批判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存在诸多可批判之处,下面的批判主要着眼于宏观体系层面或直接关系到宏观体系。
(一)保留犯罪构成的困境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保留了犯罪构成的概念,并主张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
这导致了如下理论困境。
首先,犯罪构成成了“鸡肋”概念。
目录中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而是使用了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存在,体现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论的阶层思维的结合,但这一概念其实已经成了“鸡肋”概念:该体系有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没什么;没有犯罪构成,也没什么。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该概念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其次,如何解释犯罪构成之下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成为难题。
传统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他们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排除出犯罪。
易言之,犯罪构成中无法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
这也是将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放在四要件之后,而非四要件之中进行阐释的根本原因。
但是,犯罪成立条件却能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或者说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要包含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更多种类的犯罪排除事由。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使用,包含了犯罪排除事由。
问题在于,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就可以包含犯罪排除事由了吗?显然不可以。
不包含犯罪排除事由到包含犯罪排除事由,这种具有本质差别的跨越不是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就能解决的。
(二)一体化审查违法性、违法程度的严重后果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违法性、违法程度的审查合并在违法构成要件之下。
这与该体系坚持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论有关。
该理论认为,具体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其违法程度就必然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反之,违法程度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就不可能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1.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不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刑法与法官关系的视角,该条非常明确地要求法官,先进行违法的判断,再进行违法程度的判断。
在确定违法即“是犯罪”的前提下,再判断违法程度,即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的理论不可能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坚持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但二阶层体系也认识到了左右违法的要素与左右违法程度的要素是不同的,因此,将构成要件分为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
其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整体的评价要素存在名不副实的嫌疑。
虽然称之为整体
的评价要素,但是逻辑上、实际上都不可能发挥整体评价的作用。
案件事实中,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之外,还存在着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能够左右违法程度的因素,不是概括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整体的评价要素所能全部涵盖的。
其次,整体的评价要素能否归为构成要件是个问题。
按照逻辑,具有共性的事物才能分为一类。
整体的评价要素左右违法程度,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左右违法,二者不具有共性,应分门别类才对。
最后,当法律规定了整体的评价要素时,二阶层体系认为
“当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中的基本要素后,并不意味着行为的违法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
”{2}据此,即使认可一般情况下,具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基本因素,就能同时确定该行为的违法和违法程度;但是,的确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基本因素确定违法,还需要进行违法程度审查的问题。
易言之,违法、违法程度的审查存在无法同时完成审查的情形。
3.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的现实不可能
现实中,违法性判断、违法性程度判断无法一体性完成,必然表现为违法性判断在先,违法性程度判断在后。
二阶层体系认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时候,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其次要对侮辱、诽谤进行整体判断,得出情节是否严重的结论;如果得出否定的结论,则不必进一步判断有责性;只有得出了肯定结论时,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有责性。
”{3}据此,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法律规定整体的评价要素时,对具体行为违法、违法程度的判断相互分离,且违法性判断在先,违法性程度判断在后。
法律没有规定整体的评价要素时,对具体行为违法、违法程度的判断同样需要相互分离。
例如:甲男,16岁,某中学学生。
某日在上学路上,甲遇到同校女生乙(两人彼此并不认识)。
甲问乙:“小女孩,停一下,身上带钱了没有?”乙答:“只有10元钱,我爸给我买钢笔的。
”甲威胁说:“把10元钱给我,不然就要打你!”乙不给,甲即强行抢走乙裤兜内仅有的10元钱。
坚持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无法一体性地得出案例中甲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对该案例的分析,只能是首先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是抢劫行为,在确定属于抢劫行为的情况下再判断该行为的危害是否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疑难案件是犯罪论体系合理与否、合理程度的验金石。
试举一例:甲潜入他人房间正欲寻找财物,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坚持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同样无法一体性地得出案例中甲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对该案件的分析,只能是首先分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即属于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确定属于盗窃行为,才能再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盗窃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同样,确定属于抢夺行为,才能再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抢夺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4.一体化审查违法性、违法程度,无法合理解释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多次行为却构成犯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中多处规定了“多次”,亦即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多次行为却构成犯罪。
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此种情形,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例如:5月1日,张三在小卖铺趁李四不注意从其钱盒中拿了200元;同年7月1日,张三在等公交时趁王五不注意从其钱包中拿走了200元;同年9月1日,张三在小饭店里拿走了赵六的背包,背包价值50元,包内有150元现金。
请问,张三成立盗窃罪吗?
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来分析,张三5月1日盗窃200元的行为没有严重侵害法益,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犯罪;同理,7月1日、9月1日的行为都没有严重侵害法益,都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犯罪。
而不分别审查、却同时确定三个行为均为盗窃行为且总体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严重侵害法益的程度,不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那都是不可能的。
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多次盗窃时,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这里就存在矛盾。
可以确定,刑法的规定不可能是错误的。
那么,只能说明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无法合理解释这种情形,在此处存在着缺陷。
(三)缺失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严重后果
德国刑法学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责任中也包含故意、过失。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彻底将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仅将他们作为责任要素设置在责任要件符合性之下。
本文认为,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与责任要件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这是同一用语表达不同概念的情形,虽然还是故意与过失的表述,但是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与责任要件的故意、过失,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截然不同,其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因而,他们完全可以并存不悖。
具体而言,主要区别如下:首先,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等是从前刑法的生活事实中抽象而来的、刑法规定的、内容固定的、一般性的评价标准;而责任性要件的故意、过失等是后刑法的、具体案件事实中行为人真实的、千差万别的、具体的心理状态。
其次,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等是决定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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