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规划 (2)
“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章体系构成与功能定位第四章建设目标和任务第一节建设目标第二节建设任务第五章资金筹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第二节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投资管理第三节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救助服务第五节引导社会参与,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略)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改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增强救助保护能力、教育矫治能力、预防干预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使其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中央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范围和重点。
地方根据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搞好设施建设。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统筹考虑各类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根据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各地地理位置、工作基础、业务要求等因素,合理配置救助保护设施。
三、条件适宜、规模合理。
设施建设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
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流入地、流出地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救助保护设施的规模和功能。
五、规范建设、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效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2008]17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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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一、前言为有效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以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工作。
二、总则1. 标准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营。
3. 目的:准确划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标准,确保其功能、服务、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要求。
三、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人本关怀原则:注重提供全面、温暖、人性化的服务,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尊严和隐私。
3. 综合服务原则:提供全面、多元的帮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
4. 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公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四、基本要求1. 配套设施:救助管理站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宿舍、洗浴设施、医疗设施、饮食厨房、会议室、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设施。
2. 安全防范措施:救助管理站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人员配置:救助管理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和社工人员,以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服务。
4. 服务内容:救助管理站应提供包括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服务,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
5. 全面记录:救助管理站应按照规定,对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的信息记录和登记,建立档案,便于后续管理和跟进服务。
6. 数据统计与报告:救助管理站应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编制相关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救助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建议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对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评估标准: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对救助管理站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3. 频次和形式:定期进行评估,如每年一次的综合评估,以及突发事件、投诉或举报的专项评估。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儿童福利院是一个为孤儿、流浪儿童提供生活、教育和心理支持的重要场所。
因此,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标准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至关重要。
在建设儿童福利院时,需要考虑到儿童的需求和特点,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环境。
首先,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儿童的基本权益。
建筑物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标准,同时要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紧急逃生设施。
建筑结构要稳固耐用,保证儿童的生命安全。
其次,儿童福利院的室内环境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儿童的健康。
室内装修要选择环保材料,减少有害气体的释放。
同时,室内设施要齐全,包括卫生间、洗浴设施、餐厅等,保证儿童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儿童福利院的教育设施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配备图书馆、学习室、多媒体教室等,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还应当有专业的教育人员和心理辅导人员,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教育和支持。
另外,儿童福利院的户外环境也需要得到重视。
院内应当有绿化带、运动场所、游乐设施等,提供儿童的户外活动空间。
同时,院内的安全设施也要得到重视,保证儿童在户外活动时的安全。
最后,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要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心理辅导人员、社工人员等,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总之,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标准关乎着孤儿、流浪儿童的生活和成长。
建设儿童福利院时,需要从建筑、室内环境、教育设施、户外环境、管理和服务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成长的家园。
流浪乞讨救助站建设标准
诊疗室
财务室
门卫室
安保警务室
处置室
档案室
库房
设备用房
8.窗地不低于1:7,可在紧急状况下从外部开启防护栏
9.室内圆角方柱,插头插座有保护措施
10.内饰环保、温馨、实用、易清洁。建筑外观色调明快、简洁大记、标识清晰
接待大厅
男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心理辅导室
观察室
办公室
洗衣房
消毒室
女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多功能室
隔离室
会议室
厨房
观察室
特殊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流备注
四类
接待用房
78.6M2
生活用房
26.84M2
活动用房
(不单设)
医务用房
(不单设)
管理用房
(不单设)
附属用房
(不单设)
1.配金属探测器
2.有呼叫系统
3.周边设监控
4.防护可变风向吸顶电扇或分体空调
5.消防等级不低于2级
6.房间防滑,有特殊人群防护装置
7.床位采用单层床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2015-05-10-修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4)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5)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备 (6)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附录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9)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1)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安全。
第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一次或分期实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未成年人救助站升级改造方案
未成年人救助站升级改造方案一、前言。
咱这未成年人救助站啊,就像一个小小的避风港,可现在呢,咱得把这个港湾打造得更温馨、更实用,让那些需要帮助的小天使们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支持。
二、现状分析。
1. 空间布局。
现在救助站的空间有点乱,就像个大杂烩似的。
玩耍区、休息区、学习区啥的混在一起,小孩子们活动起来不方便,而且感觉很拥挤。
2. 设施设备。
好多设施都老旧啦,像那些小床,有的摇摇晃晃的,看着就不安全;学习用的桌椅也是缺胳膊少腿的,孩子们想好好学习都难。
娱乐设施也少得可怜,就那么几个破玩具,孩子们都玩腻了。
3. 人员配备。
工作人员数量倒是有一些,可有时候忙起来就像热锅上的蚂蚁,顾得了这头顾不了那头。
而且专业人员也不够,像心理咨询师啊,能真正陪孩子聊天、开导他们的人不多。
三、升级改造目标。
1. 打造一个舒适、有序的空间,让孩子们在救助站就像在家一样自在。
2. 更新设施设备,让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娱乐都有更好的条件。
3. 优化人员配备,提高服务质量,真正给孩子们全方位的关怀。
四、具体改造方案。
(一)空间布局改造。
1. 功能分区明确化。
休息区:设置温馨的小卧室,每个卧室按照不同的年龄和性别来划分。
小床要换成那种结实又可爱的儿童床,铺上柔软的床垫和漂亮的床单。
房间里再放个小衣柜,让孩子们能把自己的东西整齐地放好。
学习区:打造明亮的教室一样的空间,摆上新的桌椅,按照孩子的身高来调整桌椅高度。
还要有个小书架,放上适合不同年龄段孩子阅读的书籍,从童话故事到科普读物都要有。
娱乐区:这可是孩子们的欢乐天地。
要有个小型的室内游乐场,像滑梯、海洋球池、秋千之类的。
另外再设一个手工制作区,放些彩纸、剪刀、胶水等工具,让孩子们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心理咨询区:这个区域要安静、私密。
放几个舒服的沙发和柔软的抱枕,墙上可以挂些让人放松的画。
在这里,心理咨询师能好好地和孩子们谈心。
2. 公共空间优化。
把救助站的大厅改造成一个多功能的公共空间,白天可以是孩子们的活动场地,晚上放上大屏幕,就可以变成小电影院,给孩子们放放动画片或者适合他们看的电影。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是为了保障无家可归、孤儿、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机构。
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以下是关于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一些要点。
首先,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场地应当选在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地方,远离污染源和危险区域。
建筑物应当经过严格的结构设计和建设,确保抗震、防火和防盗的能力。
其次,儿童福利院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
包括但不限于宿舍、餐厅、教室、医务室、活动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保证他们的日常生活质量。
另外,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具有儿童保护、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和支持。
此外,儿童福利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健康管理、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这些制度和流程应当能够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对待。
最后,儿童福利院应当积极开展社会支持和公益活动。
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支持,为儿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总之,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只有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儿童福利院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健康、快乐的下一代。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1. 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最为脆弱和无助的群体之一,需要社会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利益,建设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提出一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2. 机构设置与组织架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
机构应设立明确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负责未成年人护理、教育、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3. 人员编制与素质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与需求,并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
对未成年人有足够的关爱和热爱,能为其提供专业化、友善化的服务。
4. 机构设施与空间布局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宽敞明亮的办公室、独立的会议室、交流室、专用的接待室和休息室。
为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机构应设立未成年人接待区域,保证未成年人在机构内得到安全保护和专业照顾。
5. 专门设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教育培训、康复医疗和心理咨询等设施,并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未成年人在学习、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6. 随时响应和救助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该有健全完善的应急救助机制。
无论是对自然灾害、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事件应该能够快速做出反应。
保护机构也应有电话热线和在线咨询服务,确保未成年人可以随时得到急需的支持和帮助。
7. 信息和教育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议题的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利益保护意识,开展未成年人权益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8. 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制定,提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建议,并推动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设。
9. 监督和评估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强对机构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 2006年7月24日发布施行)1 总则1.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未成年人等提供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专门机构。
1.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1.5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1.6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分中心、街头服务点、社区服务点等。
2.2流浪未成年人——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2.3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
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4护送来站救助保护——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5特殊饮食需要——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1、总则1.1 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机构。
1.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1.5 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照顾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未成年人。
1.6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1.7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术语2.1流浪未成年人——系指十八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解决生活问题的未成年人。
2.2 身体状况——系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外在体貌特征、精神状况、智力状况、健康状况等,包括明显外伤、肢体残疾、严重抑郁、躁动不安、智力障碍、行动困难和疑似罹患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内容。
2.3 护送来站救助保护——系指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4 特殊饮食需要——系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的营养搭配、种类和加工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2.5 正规教育——系指由教育部门依法提供的、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义务教育。
2.6 非正规教育——系指保护机构自行开展的、未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针对因年龄、心智、精神状况等原因而不适宜、不愿意接受正规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
2.7 接送离站——系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来到保护机构将其接回的情形。
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计
140 |R E A L E S T A T E G U I D E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计邱 乐 史振宇 (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 110000)[摘 要] 通过对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现状进行研究,从建筑设计的角度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适宜性设计策略,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与管理提供思路㊂[关键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中图分类号]T U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63(2023)07-140-0320世纪末,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问题㊂我国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㊂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100多家流浪儿童保护中心㊂笔者尝试对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现状进行调查与研究,并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提出一些解决思路与发展建议,希望能为今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提供帮助㊂1 流浪未成年人的现状及救助措施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日益增多㊂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㊂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㊂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㊂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㊂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㊂疾病㊁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伍德琛博士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导致儿童流浪街头的突出原因是贫穷㊁家庭的解体和暴力㊂在中国,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不断进步,但迅速转型的社会给家庭和个体也带来巨大的压力,比如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㊁持续攀升的离婚率,这些都不断把孩子由家庭推向街头㊂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家庭㊁教育㊁社会等是导致儿童出外流浪的主要原因㊂家庭因素排第一位,其中包括家庭解体和家庭教育失当或虐待儿童等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教师薛在兴认为,短视行为导致父母不想让孩子读书㊂尽管教育部三令五申,可各地还有不同程度的对外来儿童加收借读费等违规行为,这也是把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变成流浪儿童的重要因素㊂对于如何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最近几年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也探索出了一系列新的途径和方法㊂专家建议,要从生活救助㊁心理矫治㊁针对性进行文化与技能教育以及改变现行救助制度4方面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救助问题㊂目前,我国的救助机构主要是从生活生存保障方面做工作㊂此种救助的局限性已被注意到,近几年儿童救助机构探索出的类家庭 ㊁大房子 ,即把流浪儿童集于一处,安排专职父母 照顾等救助办法,注重从生活到行为习惯到心理上各方面着手使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提供了新的理念㊂这一办法改变了以往的收容遣送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救助㊂在实践过程中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方法,并收到了积极效果㊂但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表明,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去认识和面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以使救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更好地达到救助㊁保护㊁教育的目的㊂2 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机构数量尚未能达到要求㊁建设也不完全符合标准㊂目前,我国大多流浪儿童救助中心都是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改建而成,在环境㊁设施㊁功能等方面都不能完全满足流浪儿童救助㊁教育和保护的需要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㊂根据‘标准“,供流浪未成年人使用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教育㊁文体㊁医疗等用房㊂且直接用于教育㊁文体活动的各类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70%㊂为了帮助长期滞留的接近16周岁的青少年掌握一技之长,还专门设立了技能培训室㊂为给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与疏导,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也设置了心理咨询室[1][2]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多采取封闭式管理㊂因此,在空间环境设计上尤其要做到虚实结合,比如利用栏杆等可以做到通透的院墙㊂在院子里要多增加一些绿色风景,建筑要尽量避免单调重复,还可以点缀一些鲜艳的颜色来增加快乐感和趣味性[3][4]㊂3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设计此次笔者有幸参与到我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设计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设计中,那么如何帮助到这些流离失所的少年儿童,不仅仅是让这些孩子们在生活与学习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还要弥补其心理与精神方面的创伤㊂因此,我们此次设计的目标就是要为流浪未成年人设计一个集功能与精神于一体的治愈性建筑空间,创R E A L E S T A T E G U I D E |141造一个 心灵疗愈 场,这将会是一个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的建筑,也是十分积极的建筑设计探索㊂本案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用地面积约290亩,南北长约236米,东西宽约86米,基地南面为城市次干道,东北临城市支路,西面与北面临为住宅区㊂作为中规模工程项目,本案建筑面积约7000m 2左右,可为150名流浪儿童提供帮助,建筑层数三层,涉及多种功能,主要为对外接待㊁医疗救助㊁临时宿舍㊁图书阅览㊁多功能活动㊁教育培训㊁心理辅导㊁活动中心㊁食堂后勤和行政办公等㊂人员流线也较为复杂,涉及外来人员㊁男女流浪未成年人㊁流浪未成年人家属㊁内部接待人员㊁后勤服务人员和行政办公人员等㊂总体规划分为3大功能区,由南至北依次为儿童活动区㊁接待救助区和行政后勤区(图1)㊂其中儿童活动区是本项目的核心,该区域结合场地南向主入口,面向城市次干道,设置在基地的最前面部分㊂接待救助区设置在基地的中间部分,结合场地次入口,面向城市支路㊂行政后勤区以及生活运动场布置在基地的最后面部分㊂在各自区域组织不同的人员流线,其中行政后勤区交通流线最为复杂,物资㊁车辆进进出出㊂就餐时不同的人员聚集在此区域,为避免流线交叉造成的相互干扰,是通过人行道和风景优美的小径,与车行道路完全分开㊂并且利用沿着场地方向的建筑轴线与沿着城市次干道法线方向的景观轴线布局,形成了多个大小不同㊁形状各异的庭院空间,并通过建筑轴线与景观轴线将彼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增强了各个庭院空间景观的渗透㊂图1 总平面示意图建筑主入口的设计灵感来自少年儿童耳熟能详的卡通动漫‘哆啦A 梦“的秘密道具 变大变小隧道 (图2),我们将这充满童趣的设计作为建筑体验的第一个步骤,同时也是建筑与城市的过渡空间㊂基地的最南面布置的是少年儿童活动区,它是整个项目的核心㊂我们将之作为 心灵方舟 ,让孩子们通过建筑入口处的 浮桥 进入其中,开始旅程㊂该设计灵感来自西方神话故事‘创世纪“中的诺亚方舟,此船建造的目的是让人与世界上的各种陆上生物能够躲避一场洪灾,方舟就作为了藏身的 箱子 ㊂所以,我们的少年儿童活动区的外部造型采用了 方箱 造型,在入口处设置坡道,整个建筑浮于草坪之上,好比漂浮在水面上的方舟,而入口坡道好比是登船的阶梯㊂(图3)采用这样的寓意设计,我们希望孩子们的内心暂时可以从外界剥离,找回这个年纪该有的玩心㊂图2 场地主入口空间示意图图3 儿童活动中心入口空间示意图在儿童活动区的内部(图4),我们设计了很多游戏空间与不同的光影造型空间,希望孩子们在沉浸式游玩与体验中获取些许精神的慰藉㊂这样的设计作为建筑体验的第二个步骤,以此引导少年儿童逐渐打开自己,放下戒备心㊂图4 儿童活动中心室内活动空间示意图接下来,我们来到场地中部的接待救助区域,主要包括接待㊁医疗㊁心理教育㊁救助宿舍及活动等功能用房㊂在入口处理上,我们选用了极具亲和力的拱形造型(图5),这不仅是一种较为熟悉的建筑形象,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以环抱的姿态迎向来访者,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希望可以促使未成年流浪儿童能更好地接受救助㊂因为基地面宽很窄,所以我们将救助区设置为两部分长条形状排布住宿用房,分别给男女未成年被救助人员使用㊂将医疗㊁心理和教育等功能用房结合庭院,设置在建筑底层,尤其以每个咨询引导室周围皆被绿植环绕,四季常绿,夏日能凉爽,冬季还能起到防风保暖的作用,室内利用可触碰的材料㊁柔和的灯光,为来访者提供一个142 |R E A L E S T A T E G U I D E释放内心情绪以及放松身心的场地㊂这样的设计是建筑体验的第三个步骤,利用自然的力量,提供可触碰的自然㊁社交㊁安静沉思的空间体验㊂通过功能设计㊁环境营造等手段对心理问题的预防和治疗进行积极引导,形成一个积极向阳的意识氛围,使孩子们能够勇敢地面对内心㊂二层三层作为被救助人员的宿舍活动用房,便于集中统一管理㊂在每栋建筑单体里均设计有无障碍坡道㊁残疾人卫生间和无障碍楼梯,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关爱㊂行政后勤区是整个内部区域的管理和生活中心,后勤部分的一楼主要为食堂㊁厨房㊁洗衣房㊂因为食堂是人员每天都要集中的场所,考虑到人员的复杂性,将食堂分为流浪未成年人食堂和行政办公人员食堂2个部分,分别靠近各自的区域并将出入口分设,以免人员流线过长和交叉㊂行政办公区设置了接待用房,主要是供被救助人员的家属临时使用,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㊂图5 接待救助中心入口空间示意图在基地的最北侧,还设计了两个有趣味的空间,一个是运动活动广场,满足少年儿童活泼好动的天性,一个是穿过两道门的巷道空间,两个不同形态的空间曲折弯转一气呵成,让人豁然开朗㊂在转折处,栽种了一棵的苹果树,因为在人类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苹果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㊂最经典的故事发生在1665年秋天的英国㊂牛顿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被矮苹果树上落下的果实轻轻砸中头部㊂万有引力定律问世㊂所以我们希望让这棵可以象征智慧的苹果树成为建筑体验的最后一个步骤[5],作为一个精神冥想的栖息地,一个交流思想和汲取智慧的地方㊂让孩子们在这里有获得智慧㊁勇气与力量,从而扭转自己的命运㊂因为人生没有弯路,既然是必经之路,那就去挖掘每一次弯路藏匿着的礼物㊂室外场地㊁庭院的灰空间和室内空间的穿插㊁交融,这些灵活的空间,朝向室外的凉棚和花园开放,可以容纳各种活动㊂成为给流浪未成年人以及前来帮助他们的志愿者们提供了丰富的交流和活动场所,使他们感受到更多的童趣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㊂在建筑形式上的设计理念是 纯粹㊁简单㊁活泼㊁包容 ㊂建筑形式的组合在统一中求变,在变化中求统一,主次分明㊂同时,要注意对比㊁协调手法的运用,注意建筑轮廓线的层次性和变化节奏㊂在建筑设计风格上,采用现代建筑形式,充分吸收中国传统园林山的特色㊂墙面主要采用纯白外墙涂料,局部采用灰色砖石装饰㊂由于采用了现代的平屋顶,古典园林建筑的黛瓦被简化为黑边线条㊂黑白的对比给人一种纯净㊁简单的视觉感受,使人从喧嚣的都市回归到亲切宜人的现代园林,接受心灵的洗涤与净化[6]㊂结语在纷繁复杂的城市中为流浪未成年人创造一处心灵的 归属 ,为其提供一种能承载心理辅导和感化功能的建筑空间,从勇敢的承认不公困难,到欣赏和感谢自己,再到宽恕,最后收获,让孩子们可以在此得到一次 心灵奇旅 (图6),走出人生的一次困境,收获非常不一样的精彩人生㊂最后衷心希望,未来这栋楼能与附近居民建立起密切的关系,成为社区的 家 ,得到社会的关爱[7]㊂图6 心灵之旅参考文献[1] 谢静.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中国矿业大学,2016.[2] 刘瑶,王晓冬.浅谈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现状与建筑设计思考[J ].中华民居,2011(12):35-36.[3] 邹思雨.社会工作视野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问题研究[D ].贵州大学,2017.[4] 刘瑶.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设计研究[D ].河北工程大学,2012.[5] 门建林.营建流浪孩子的 心灵家园 [J ].社会福利,2013(04):9-11.[6] 正念冥想p l u s:疗愈自己的内在小孩,疗愈童年创伤的4个步骤,h t t ps ://z h u a n l a n .z h i h u .c o m /p/505889830[7] 邓翔,庄程宇,刘伟.狭处逢生 荆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计[J ].建筑学报,2010(10):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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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 220 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计算。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平方米/床、平方米/床和平方米/床核定。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
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附录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附录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解释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
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
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
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
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
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短期观察的用房。
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
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
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
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
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
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
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
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16.文体活动是: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
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
18.诊疗室:未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
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
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应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
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常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
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展为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 万。
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
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