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途径
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途径引言:版权保护在艺术行业中是一个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灵感和努力的结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鼓励创意和创新。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版权盗窃、侵权等问题日益猖獗。
本文将探讨艺术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途径。
一、艺术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1. 盗用与盗版在互联网时代,艺术作品可以轻易被复制、传播和修改。
这为盗用和盗版提供了便利条件。
很多未经授权的复制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数字化带来的挑战数字化技术使得音乐、电影等媒体可以轻松被转码、下载和分享。
这导致了未经授权的大规模拷贝和散布,给原创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3. 艺人名誉权与形象维护在现今社交媒体发达的环境中,艺人的形象和隐私容易受到侵犯。
未经授权地使用艺人形象或传播虚假信息会对他们的名誉和形象造成损害。
二、解决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的途径1. 引导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公众了解版权法律以及未经授权复制与传播作品带来的后果十分重要。
通过普及版权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行使购买正版作品、尊重原创者的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起完善、高效的执法机制。
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3. 提供便利化授权途径艺术家和版权持有人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提供更多便利化的授权途径,如数字音乐销售平台、在线版权管理系统等。
这些工具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控自己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收益。
4. 推动国际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间版权保护的合作,制定更明确、更具体的国际版权保护规范。
通过国际协商与合作,形成全球性的版权保护机制,使得艺术家在全球范围内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5. 创新技术与数字水印借助创新技术,如数字水印等,可以帮助艺术家追踪和检测盗版行为。
数字水印是一种对原作进行特殊标记的技术,它可以嵌入到数字化文件中,并且隐蔽不可见。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制度完善
并列 的概念单独列 出。但后者并未明确列举 出“ 实
用艺 术作 品 ” 的概念 。
建、 河北 、 北京 、 广西 、 江苏各 1 个。 笔 者研究 了这些实 践判 例 ,试 图从 中寻找 司法 实践 中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方面的实际标准。在
2 0 1 2 年3 月和 2 0 1 2 年7 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 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中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列出来 ,
的产 品 , 例 如小 装 饰 品 、 玩具 、 珠 宝饰 物 、 金 银 器具 、 家具 、 墙纸 、 装饰 物 、 服装等” 。 实用 艺 术作 品 内部 的因素 包括 两个 方 面 , 即“ 实用” 的方 面 和 “ 艺术 ” 的 方 面 。“ 实用” 是 从物 品 的用 途 、 功能 、 作用而言 , 涉 及 物 品 的质料 、 结构 、 成 分等 , 应 该 属 于专 利 法 的领
关 于实 用艺 术 作 品 的立 法 规定 , 我 国 的法 律条
文主要 表 现在 以下几 个条 文 中 :
.
在 无专 门的法 条 规定 前 , 实用 艺 术作 品一 直被
我 国 在没 有 专 门 的保 护 实 用艺 术作 品 的条 文
归人美术作品范围内进行保护。1 9 9 1 年版 的《 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 中第 4 条第( 7 ) 项规定 : 美术作品, 指 绘画、 书法 、 雕塑、 建 筑等 以线 条 、 色 彩或 者其 他方 式 构成的有 审美意义的平 面或者立体 的造 型艺术作 品。 国务院于 1 9 9 2 年9 月2 5日 颁布的《 实施 国际著 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第 6 条规定 :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 品的保护期 , 为自 该作品完成起 2 5 年。 2 0 0 1 年 1 0 月2 7日国家修改了《 著作权法》 , 与 此相应 , 2 0 0 2年 8 月 2日, 国务院颁布了新 的《 著作 权法 实施 条例 》 , 其 中实质 性 的变化 在 于将 “ 建筑” 排 除在美术作品之外 , 其原 因在于《 著作权法》 将“ 建筑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王一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
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5-02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2001年进行修订均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
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需具备三个要素:实用、艺术和作品。
实用,即物品必须具备实际实用的目的。
艺术,即通过形象具体的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据请求保护的主体资格不同可分为涉外“伯尔尼成员国向我国请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我国公民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来阐释。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东 辟 右 0 1 3年 第 3期
性 ,就可 以认 定一件 实用艺术 作 品。独创性 和可 复制性是 实用艺 术作 品纳入 版权 法保护 的条件 ,功 能性 即实用性 则表 明实用艺 术作 品是特 殊 的版权保 护客体 ,是其 区别 于其他作 品类别 的身份标 志 。 从 实用
性 与艺 术性 的结合 方式 上 。又可将 实用 艺术作 品分 为两种 情况 : 实用 成分 与艺 术 成分可 以分 离 的实用 艺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阐 明 自己 的 观 点
一
、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界 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 ”一词来 源于英 文 “ w o r k s o f a p p l i e d a r t ” 。 《 保 护文学 和艺 术作 品伯尔 尼公 约》 ( 以
下 简称 《 伯尔 尼公约 》 )实用 艺术 作 品界定 为 “ 具 有实 用性 、艺 术性并 符合 作 品构成 要件 的智 力创作 成
在 我 国对实 用艺术作 品是否 可 以归入 现行 《 著作 权法 》 中的美 术作 品 ,直 接为其 提供保 护 ,还是 对 实用艺 术品作 为单独 的作 品类 型予 以保护 ;将实用 艺术作 品归入美 术作 品是立 法 的本意 ,还 是 与著作权 法修 改前一样 ,美术作 品不包括 实用艺 术作 品 ,如果归人 著作权保 护 ,保护 的标准 应该 是怎样 的 .这 些 问题 ,部分人 持赞成 态度 、部分 人持否定 态度 ,也 有人认 为是不 明确 的 ,本 文欲通 过讨论 实用 艺术作 品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它涵盖了知识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发明、文学作品、艺术品等。
为了确保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方法和策略,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一、加强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最基本和重要的措施之一。
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以通过注册专利、商标或版权等方式来获得法律保护。
同时,知识创造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保密措施保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知识产权创建的早期阶段,对于尚未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技术或产品,可以通过保密措施来避免泄露。
在与他人交流或合作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护双方的权益,并限制其他人员的接触。
此外,在组织内部,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的保密管理,限制员工对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
三、合作与许可合作和许可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通过许可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
许可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合作也可以帮助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与其他公司或组织共同开发和推广项目,达到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四、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加密、保护和防止他人非法篡改、复制或使用知识产权。
例如,使用数字水印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使用加密技术来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等。
此外,应该定期更新和升级技术保护手段,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和安全威胁。
五、监测和执法监测和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和竞争对手的行动,及时发现和应对任何侵权行为。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和索赔。
与此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
艺术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随着艺术品设计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艺术品设计中,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护设计师的权益,还能够推动创新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探讨艺术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艺术品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类型以及保护艺术品设计的措施等。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产品的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等。
在艺术品设计中,著作权和工业设计权是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
著作权保护艺术品设计著作权是指对某一原创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法律保护。
在艺术品设计领域,著作权的保护非常重要。
设计师可以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其设计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艺术品设计的外观、构图、细节等方面。
为了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设计师需要将其设计作品进行书面记录并注册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50年,保护期间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
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还可以帮助设计师维护其设计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声誉。
工业设计权保护艺术品设计工业设计权是指对与商品外观相关的新设计外观的一种专有权。
在艺术品设计领域,工业设计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与著作权不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主要针对艺术品设计的外观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特征。
设计师可以通过工业设计权来保护其艺术品设计的独特外观和形状。
工业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外观、造型、颜色、纹理等方面。
为了获得工业设计权的保护,设计师需要将其设计作品进行注册。
保护艺术品设计的措施在保护艺术品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注册著作权和工业设计权:通过注册著作权和工业设计权,设计师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确保其设计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得到认可,并阻止他人对其设计作品的非法使用。
2.建立设计作品档案:设计师可以将其设计作品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相应的设计作品档案。
这样做有助于设计师在维权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设计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政府在法律上认可和促进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并采取例如法律、法规等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其他个人或团体从中获利,保障国家的国家形象。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包含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和商标保护三方面,下面重点介绍一下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版权保护版权法是一部用来保护文字、著作、节目、照片、声音、视频、艺术品和其他作品的法律。
版权法想要保护出版者或者作者从他们的作品中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和收益;因此,版权法就赋予了版权所有者对他们的作品的独特的权利。
拥有版权的所有者可以对他们的作品进行复制、发布或者出售,甚至对他们的作品加以修改。
除了版权所有者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在未经版权所有者明确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甚至复制其版权作品。
因此,未经版权保护的作品更不被其他个人或团体从中获利。
二、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技术性行为,它通过强制规定尊重其他专利申请人的发明或者创新来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将发明排他性的保护的权利,即未经专利主体的允许,第三者不得仿制、使用、销售、许可或者生产专利的发明。
专利拥有者可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如果别人违反了专利的权利,专利保护者也有法律上的权利去追究相关责任。
三、商标保护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它是指从商业和商品和服务来简单而清楚地表达任何一种形象、文字或者声音,以及它们所标志的商品和服务。
商标保护是指政府在法律上认可和促进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并采取法律、法规等措施保护商标,防止其他个人或团体从中获利,保障国家的国家形象。
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只有商标的拥有者有权使用,他人使用拥有者的商标构成侵权,未经商标拥有者的授权则属于无效使用,从而为商标拥有者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是为了帮助社会防止侵权行为和市场滥用,在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必要而发挥起重要的作用,通过为创新者提供经济和法律保护,激励社会的创新活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经济的社会发展。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文化消费的繁荣,博物馆文创产品逐渐成为人们购买纪念品和收藏品的首选。
然而,由于其独特性和艺术性,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以期为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版权保护博物馆文创产品作为艺术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的图案、设计和文字等元素都享有版权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登记著作权来获得法律的保护,确保其作品不被他人侵权复制或使用。
同时,博物馆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来保护和管理其所创作的文创产品。
对于博物馆而言,建立内部的版权管理体系是必要的,包括加强对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培训、制定专门的版权保护规定以及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维权等。
二、商标保护博物馆文创产品也能够通过商标保护来确保其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博物馆可以注册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不当使用其标识和商号。
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博物馆应该注重其独特性和与博物馆品牌形象的相关性,以便更好地区分自己的产品和他人的产品。
同时,博物馆还可以考虑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合作,通过共同推出文创产品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触及面。
三、专利保护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创新设计和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来确保其独有性和市场竞争力。
对于一些具有技术含量的文创产品,博物馆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保护其创意和技术。
同时,博物馆还可以与设计师和工艺师进行合作,共同创作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产品,并通过专利保护为其提供法律保护。
四、保密措施对于特定的博物馆文创产品,博物馆可以考虑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其专有性和独特性。
博物馆可以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产品的设计和制作细节。
此外,博物馆还可以严格控制产品的销售渠道,避免未经授权的销售和复制。
五、维权和法律救济当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博物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博物馆应该建立内部的维权机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发出警告信、起诉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等。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护年限,也未对何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如何界定 创性和可复制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在本案件中并不难判断,乐
实用艺术作品及其构成要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著 高玩具中的积木块作为儿童的插装玩具,具有实用性,同时这些
作权法理及相关资料是个具有说服力的做法。
积木块是可复制的。判定乐高积木块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
张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应依照我国法律向其提供实体法律的保 上令笔者受益良多。
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作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一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法官依据著作权法
词出现在《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中,但该规定只规定了保 的原理概括出实用艺术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艺术性、独
注释: 高赟燕.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完成时间:2006 年 4不同,通常可分为表现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
画、雕塑)、语言艺术(文字)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另一种分法是:时间艺术(音乐)、空间 艺术(绘画、雕塑)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山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 1258-1259 页.
指出“由于人们对艺术的理解力及鉴赏力不同,故对艺术性的判 这是什么情形。
定不存在一个客的标准,因此应当以一般公众的判断标准进行
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总结及完善建议
判定。对艺术性的判定,可与该物品是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作品
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的构成要件一并考虑”。
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 2001 年进行修订均 中能够分离出来的艺术性部分看作是“纯美术作品”来保护。在
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 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裁判标准。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画、雕刻 、雕 塑 的特征 ,则在该 范围 内,该 设计应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 品;立法;司法;法律保 护
中 图 分 类号 :T 4 2 B8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 7 1 (0 7 4 0 8 — 4 1 9 5 2 0 )0 — 0 7 0 6
“ 实用艺术 作品”一词来 自英文 “ rs f p Wok o A — pi t。 实用艺术作 品是受 《 l dAr e ” 伯尔 尼公约》 保
词包括 文学 、 科学和 艺术领 域 内的一 切成 果,不
论其表现 形式或方 式如何 , 如书籍 、 诸 实用 艺术 作 品 。对于 “ 实用 艺术作 品”的含 义 ,世界 知识产权
组织 ( P WI0)出版 的 《 护文学和 艺术作 品伯尔 保
接 《 伯尔尼 公约》的有关 规定 ,即实用艺术 作品应
维普资讯
第 4期第 8 8页
陈建清 : 论实用 艺术 作品的法律保护
20 年 1 0 7 2月
给 予平面和立 体的那种专 门保护 ; 但如果在 该 国并
不给 予这种专 门保护 , 这些作 品将 作为 艺术 作品 则 受到保 护 。 ” 从 《 伯尔尼公约》 上述规定 可得 出 4点结论 :
同。 在美 国及 一些欧洲大 陆 国家 , 一般 实行 多重保 护制 度 。
1 美 国的立法 .
美 国 17 9 6年颁布 的新版权法对 实用 艺术作 品
() 《 1 伯尔尼 公约》要 求成员 国必 须 以国 内立法给
给 予版 权保护作 出明文规定 。 该法第 11 0 条对 受版
权 法保护 的绘画 、雕 刻和雕 塑作 品作 了如 下定义 : “ 这类 作 品包 括就其形 式而非其机 械和 实用方 面而 言 的艺术性工 艺作品 。 实用物 品 的设 计,如果具有 能从 该物品 的实用 方面分离 出来 , 并单独存 在的绘
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文化艺术品作为一种独特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还承载着民族文化和文明的传承。
然而,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开放,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给文化艺术品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保护对象与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文化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工艺品、文物、艺术品、录音录像制品等。
保护范围涵盖了版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
三、主要内容1. 知识产权登记与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文化艺术品的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的程序和要求。
文化艺术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登记,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对于已经被登记的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要加强监管和维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办法明确了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当文化艺术品的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同时,为了加强纠纷解决工作的效果,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
3. 监管与执法办法对文化艺术品市场的监管与执法进行了规范。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文化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培训与宣传办法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公众对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前景展望《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对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文化艺术品市场仍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首先,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侵权成本,形成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机制。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文化艺术的关注和需求增加,博物馆文创产品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和追捧。
然而,随着博物馆文创产品市场的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和社会大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博物馆进行更多的创造性工作,推动文创产品的创新发展;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博物馆的声誉和品牌形象,防止他人恶意抄袭或篡改文创产品;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文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分类及保护路径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
下面将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分类分别介绍相应的保护路径。
1. 著作权的保护路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对于博物馆文创产品而言,著作权主要包括艺术品、设计图案、文字介绍等。
保护著作权的路径包括:(1)创作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创作草稿、设计图纸等,以便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2)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通过登记可以进一步确权并加强维权的依据;(3)加强对合作方、制造商等其他相关人员的保密管理,防止知识产权泄露。
2. 商标权的保护路径商标权是指通过对商标的注册获得的专有使用权。
对于博物馆文创产品而言,商标权主要包括博物馆名称、标志、产品标识等。
保护商标权的路径包括:(1)提前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取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2)加强对商标的监管,防止他人恶意使用或冒用;(3)定期维护商标权,及时进行商标续展、变更等手续,确保商标权的有效维持。
3. 专利权的保护路径专利权是指通过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获取的独占权利。
对于博物馆文创产品而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型产品、设计和技术等。
保护专利权的路径包括:(1)积极进行创新研发,及时申请专利,确保在市场上独立使用;(2)加强对自有技术和设计方案的保密管理,防止知识产权泄露;(3)监测市场情况,注意侵权行为的发现和制止。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保障创新创造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发展。
当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创新者和创造者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这样,人们会更有动力投入到创新活动中,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2.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保护创新成果,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就进行剽窃和抄袭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更好地回报他们的创造,并鼓励其他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当创新成果受到保护时,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正版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避免购买到低质量和假冒伪劣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消费选择,提高整体消费者满意度。
4. 推动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鼓励创新、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国家和企业借助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
5. 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通过保护传统技艺、艺术品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独特文化传统。
这对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和文化遗产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来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现代艺术市场的繁荣和艺术产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专利保护,它们对于艺术家、品牌经营者以及整个艺术市场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第一、版权保护在艺术产业中,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
艺术家在创作艺术作品时拥有版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以及如何使用它们。
版权给予艺术家一定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某些人复制他们的作品、使用他们的作品以及如何使用他们的作品。
这种控制权对挖掘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非常重要。
版权侵权是一个艺术品市场的重要问题。
未经授权的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将其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都是版权侵权行为。
如果艺术家自己不保护他们的版权,他们的创作将会失去商业价值。
因此,艺术家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本权。
第二、商标保护商标是艺术品市场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这是在商业环境中应用的标识,用来保护艺术品品牌的形象和商业价值。
因此,商标保护对艺术品市场的品牌经营至关重要。
在艺术市场上,商标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艺术品市场要保护他们作品的商标。
这种商标形象在商业上可以激发大众对艺术品的兴趣,并且提高其商业地位。
其次,艺术市场对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需要进行保护,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艺术市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制止。
第三、专利保护在艺术产业中,专利保护体现在新型艺术作品创意的保护上。
如果一个艺术家有一个非常有创造力的创意,他们可以申请专利来保护它。
许多创意都可以在市场上得到成功,因此非常需要这种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艺术品的制作和生产方面。
一个成功的艺术品背后必然有一系列的创意和技术支持,这些创意和技术都可以被专利保护。
因此,如果艺术家或制造商有一个非常有创造性的想法,他们应该提供充分的保护,以便在未来维持同样的生产和商业价值。
结论知识产权在艺术产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艺术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政 治 与 法 律
我 国实用 艺术 品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施 青华
( 西安 财 经学 院 陕西西安 7 1 0 0 6 1)
【 摘 要 】 本 文 界 定 了实 用 艺 术 品 概 念 , 探 讨 了我 国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法律 保 护模 式 。 认 为 对 实 用性 和 艺 术 性 能 够 分 离 的 实 用 艺 术 品 , 若 仅 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的, 只给予著作权保护 ; 若在形状 、 色彩 等及其组合上 同时构 成外观设计要件的 , 可同时提 供外观设计 专利保 护。对 实
用性 和艺术性 不能分离的作品 , 若具备新颖性的 , 可提 供著作权、 外观设 计权 双重保护 。
【 关 键 词 】 实用 艺 术 品 ; 法律 保 护模 式 ; 著作权 ; 外 观 设 计
实用 艺术品 概念界 定 手续 即可获得 三年 的保护 期 。 我 国在 实 用艺 术 品保 护 的历 程上 经历 了乐 高 案 、 胡三三案、 WI P O所编 《 著作权 与邻 接权法 律词汇 》对 实用艺术 作品定 义 为: 具有 实 际用 途 的艺 术作 品 , 而不 论这 种作 品 是 手工艺 品 还是 工 O K B AB Y案 、 人 体 香 水瓶 案等 一 系列 具 有 里程 碑意 义 的案 例 。从
术 性 并符合 作 品构成 要件 的 智力 创作 成果 。 国家版权 局 2 0 1 2年 7 月公 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著作 权 法》 ( 修 改草 案第 二稿 )对其 定 义 是具有 实际用途 并具有 审美意义 的作 品 。 我们 要明确 实用 艺术 品是与 实 用艺术作 品相 区别 的概 念 , 是 现 实 生活 中对 具有实 用性 的有形艺 术 品的概 括称 谓 , 而 实用艺 术作 品 仅 针对 著 作权 领域 尤 其是 对美 术作 品 而言 , 除 此之 外 , 实用 艺术 品 还 包含外 观设 计工 业品 。所 以, 实用 艺术 品的 范围要 大于 实用艺 术
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关 键 词 : 用 艺 术 品 ; 术 性 ; 用 性 ; 作 权 ; 观 设 计 专 利 ; 标 权 实 艺 实 著 外 商
中 图 分 类 号 : 2 F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1 -1 40 1 7 —1 8 2 1) 80 o -2 的结 合 , 者 既 可 结 合 而 成 实 用 艺 术 品 , 可 分 别 独 立 存 二 又
对 于 工 业 外 观 设 计 和 模 型 并 不 给 予 专 门 保 护 , 应 将 这 些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艺 术 表 达 , 于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是 思 想 的 表 达 则 由 实 用艺术 作品作 为艺术作 品给予 版权保护 。
方式 。实用 艺术 品中 的思想 与表 达 的合并 部分 不 能获 得著
《 权 法 与 邻 接 权 法 词 汇 》 实 用 艺 术 品 所 下 的 定 义 作 权 保 护 。 正 是 这 种 产 权 界 定 的 结 果 。就 一 件 包 括 体 现 为 版 对 为 :具 有 实 际 用 途 的 艺 术 作 品 , 论 这 种 作 品 是 手 工 制 品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产 品 而 言 , 该 产 品 服 务 于 实 用 功 能 的 “ “ 无 当 思
l 实 用艺 术 品及相 关概 念
后 即 , 国 际 公 约 对 “ 用 艺 术 作 品 ” Wo k fte Ap l d 在 ; 者 是 为 实 际 使 用 而 创 作 ( 非 仅 为 观 赏 目的 而 创 作 ) 实 ( r so h pi e 雕刻精 美的花瓶 、 烟灰缸 , 型优美 的家具 、 壶 等其雕 刻 、 造 茶 Ar) 保 护 经 历 了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低 水 平 到 高 水 平 的 过 t的 从 造型 等艺术成分 与实用 成分融 为一体 、 可分 离 。 不 程 。《 尔 尼 公 约 58 6年 的 最 初 文 本 没 有 将 之 作 为 客 体 , 伯 5 8 1 工业外观设 计也具 备三 个条 件 富于美 感 、 用于 工业 、 应 10 9 8年 的 柏 林 文 本 将 之 作 为 一 种 “ 保 护 ” 体 , 不 是 “ 可 客 而 必 “ 可 应 “ 保 护 ” 体 ,9 8年 布 鲁 塞 尔 文 本 才 将 它 明 文 列 为 受 保 护 的 新 颖 。对 应 比 较 , 实 用 性 ” 相 对 于 “ 用 于 工 业 ” 艺 术 客 14 性 ” 对 应 “ 于 美 感 ” 关 键 就 是 “ 颖 ” 可 相 对 于 “ 创 可 富 , 新 不 独 作 品形 式 。 根 据 《 尔 尼 公 约 指 南 》 解 释 , 约 使 用 这 一 伯 的 公 。 新 是 般 性 术 语 来 概 括 各 类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艺 术 设 计 , 括 小 摆 性 ” 因 为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中 的 “ 颖 ” 要 求 与 其 他 设 计 相 包 区 别 , 能 雷 同 , 至 现 在 的 国 际 立 法 趋 势 是 排 除 “ 似 不 甚 相 设 、 宝 、 银 制 品、 珠 金 家具 、 纸 、 饰 品 、 物 等 , 授 权 各 墙 装 衣 但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分不能分离时 ,作为外观设计而受到专利权 的保 护 ,可享 十年 保护期限 ,比之外国人受到 了较高的保护待遇。当其 艺术 成分 可分 ,而作 为美 术作 品受 到著作权 保护时 ,可享终生D l  ̄ 5 o 年 的
权法与实施条例均 未作 明确 的规 定 ,使 国内的实用 艺术 品处于 保 护期 限。这与外国人的2 5 年之期 相比 ,对外 国人 的保护 为低 立法空 白的保护状态 。而为 了弥补这个空 白 ,理论 界主张将 著 国 民待 遇 。 作权法 中的美术 作品作扩大解 释 ,将实用艺 术作 品涵 盖进去 。 然而 ,随之而来另外两个难题 :实用艺术 品在 什么情况 下才能 被纳入美术作 品的范畴?如果实用艺术 品被 当作美术作 品纳 入 著作权保护 ,那么其5 0 年 的保护期 限岂不是与伯尔尼公 约只要 求的对于实用艺术 品给 与2 5 年 的保护期 限相悖 ,同时过长 的保 护期限也不利于智慧财产的公共利益化。
品 ,不适用前款规定 。 ” 可 以看 出,该规定将实用艺术品认定为艺术性不能分 离的 作品。而 国家版权局 曾指 出: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对伯尔尼公 约成员 国国 民与 中国 国民的保护力度有所区别。也就是说 ,在 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当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 品之艺术成
首先 ,从 著作权角度出发。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采用 双重标准 ,即我国著作权法 对于国外 的实用艺术品采用 专门立 法给与2 5 年保护期 限的高标准 ,而对 国内的实用艺 术品 ,著作
《 实用艺 术作 品保护条例 》来对实用艺术 品进行 专门保护 。其 次 。以著作权为核心 的保 护模式 上 ,对 于经 济价值较 高的实用
艺术 品,可 以准许其采用商业秘 密 、商标法 、反不正 当竞争法 提供 保护也是可行的 。但这面临着繁杂 的手续 、冗长 的审核 等 等手段多管齐下 的进行多重保护 ,以尽可能最大 限度 的维护经
关于加强黄永玉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于加强黄永玉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加强黄永玉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黄永玉美术作品的权益,规定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2. 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黄永玉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培养艺术品保护的意识。
3. 建立作品鉴定机构:建立专门的作品鉴定机构,对黄永玉美术作品进行鉴定认定,确保作品的真实性和权属,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4. 加强版权登记和备案:黄永玉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和备案是保护作品权益的重要手段,应鼓励和引导作者进行版权登记和备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5. 建立严密的监测和维权机制:加强对黄永玉美术作品的监测和维权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作品权益。
6. 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加强黄永玉美术作品的跨境保护,共同维护艺术家的权益。
7. 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侵权者的惩罚,为黄永玉美术作品的创作者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8. 加强行业自律:黄永玉美术作品保护需要行业共同努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
9. 建立艺术品交易市场规范:建立规范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明确交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交易环节的监管,避免艺术品交易中的侵权行为。
10. 增加艺术品保险和拍卖监管:加强对黄永玉美术作品的保险和拍卖监管,保障作品的安全和权益,防止作品在交易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加强黄永玉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加强公众意识培养,建立鉴定机构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测和维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执法力度,行业自律,规范交易市场和加强保险和拍卖监管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黄永玉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促进艺术创作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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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由于实用艺术品能同时满足大众的审美享受和实用性需求,因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数量日渐增多、影响不断加大。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乐高公司诉天津可高公司积木产品著作权侵权案”引出目前存在于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而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处于“真空”状态;由于这种“真空”地带的存在,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与外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完善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
1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15日,乐高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天津可高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其53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可高公司则称乐高公司就其制造的部分玩具积木块已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再得到版权法保护。
一审判决:乐高公司是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
作品在中国的版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其中有3种玩具积木块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其余50种符合实用艺术品构成条件的玩具积木块中,可高公司产品与之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的有33件,与之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的有17件。
[1]乐高和可高公司均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是:被判定为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的3种玩具积木块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艺术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乐高公司就其实用艺术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乐高诉可高版权纠纷案”被媒体称作中国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件之一,是我国著作权案件中第一次确认和保护实用艺术品,并且承认了权利人在实用艺术作品上享有的著作权,其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该案审理中涉及的诸如“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双重保护问题”“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艺术作品的独创性问题”等均备受国内相关业界关注。
然而留给笔者的疑问却是:二审法院在判决时提出了一个“艺术高度”问题,我国版权法却没有对“艺术高度”的相关规定;一些判决依据是法官根据法理的一种推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因而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强,尤其在法律概念的界定上模糊不清,并且在权利保护上出现了内外国民权利不等的局
面。
类似于玩具积木这种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同时兼具外观设计特征的权利客体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又有什么样
的区别?下文中,将展开论述。
2 实用艺术品的相关概念
为解决实用艺术品存在的侵权争议提供清晰的原则界限,首先应当理解实用艺术品的相关概念及其内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2]我们可以理解为:实用艺术品是为实际使用(而不能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的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色彩构成。
实用艺术品通常分为两类: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如含有绘画的年历、附有艺术作品的服装、造型和图案美观的艺术盘子、脸谱、壁纸等;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如剪纸、珠宝、玩具积木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一些艺术品,当它们应用于某一实用的实物时,艺术品本身产生了实用功能,这时艺术性和实用性就无法分开了,艺术性融入了实用性,艺术构思以其实用功能体现出来。
实用艺术品既具有审美功能的特点即艺术性,又具有物质产品实用功能的属性即实用性,这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相似。
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专
利法》中将其定义为“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区别
实用艺术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可以同时为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所规范。
明确了实用艺术品的相关概念,才能对其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者的区别有更深入的
理解。
[3]这两种保护方式在保护主体、保护形式、保护期限及保护强度上各有侧重(见表1)。
4 国外对实用艺术品的相关立法
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伯尔尼公约》只是明确将其列为保护对象,并要求缔约国给予最低25年的保护期限,但并未明确具体保护方式,公约成员国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可在专利权保护和版权保护中任选一种,并且没有禁止成员国对实用艺术品提供双重保护。
以下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单介绍(见表2),能够对我国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建立和完善给予一定的参考。
5 我国实用艺术品的法律适用与保护
5.1 我国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实用艺术品是一种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的产品,这种产品在我国目前的轻工产品生产和出口销售中占据了很大的
比例,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对实用艺术品的权利保护规定
明确的保护模式和具体的适用条文。
在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法律保护的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而不涉及艺术品应用于工业品外观的情形。
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中包含对从实用艺术品中分离的艺术作品的保护,即对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部分按纯美术作品援引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而对于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如果将其看作外观设计专利,用专利法来保护,则其只能享有10年的保护期限,低于国际公约25年的标准;如果选择作为美术作品对其给予著作权保护,结果是我国国民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
可享有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上50年,而外国人创作的这类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仅为创作完成后25年,这样又会导致对外国人的低国民待遇,这违背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5.2 我国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立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尚未健全和规范,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往往难以认定。
回到开篇提出的问题:类似于玩具积木这种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同时兼具外观设计特征的权利客体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保护?笔者试图对以下三种保护模式进行初步探讨:(1)著作权保护模式。
著作权通过权利和权利限制的
规则提供了保护文艺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实用艺术品归于美术作品中,但是他们的内涵和外延显然不同,这不能解决实用艺术品保护产生的问题。
实用艺术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著作权保护的是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符合独创性的艺术成分的表达,不保护实用成分,对于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来说,由于其实用性与艺术性难以分离的特点,如果给予同样的著作权保护,必然会间接地给予其实用部分以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会造成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工业和公共利益。
(2)双重保护模式。
赞成双重保护模式者认为采取版权、外观设计专利混合保护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版权、专利权的各自优点,达到互补,艺术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其整体还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一种立体、全面的保护状态。
笔者认为,由于著作权保护期限长于专利权,双重保护模式意味着实用艺术品在外观设计专利10年到期之后,还可继续享有受著作权的保护,而外国人创作的这类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仅为创作完成后
25年,这样又会导致对外国人的低国民待遇,这违背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同时,就实用艺术品的本身价值和意义而言,这种保护有过度的嫌疑,可能会妨碍工商界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单行立法。
笔者认为:本着避免“真空”地带和
保护过度的原则,可将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类独立客体,单行立法,从而达到既保护实用艺术品,又平衡公共利益的效果。
实用艺术品保护期限可给予与国际公约相同的保护期限,即25年;同时,可将实用艺术品是按照外观设计还是著作权保护的选择权赋予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结合不同实用艺术品的特殊性,选择更加适合的保护模式。
对其中符合外观设计要求的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在专利有效期满后可以继续以实用艺术品给予保护。
对于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或者申请之后未获得授权的,权利人可以以实用艺术品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使权利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真空状态,使得其实用艺术品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总之,笔者摆出观点的目的是为了和大家一同探讨,希望能为我国实用艺术品的司法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一萍.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07中):295-296.
[2] 丽瑛.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对象的原则[J].厦门大
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38-45.
[3] 余敏.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科技信息,2008(1):163-164.
作者简介:范莉,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外观设计审查部外观二室审查员,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