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中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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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暴力中的司法干预

摘要: 从"不要跟陌生人说话”电视剧的热播到“李阳家暴丑闻”的网络热议,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安全的违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其本身具有的普遍性和隐蔽性,也需要更为详尽的法律解释加以规制,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将通过经典案例从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概述、家庭暴力的界定、司法干预措施以及对家庭暴力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法律规制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原因

1、家庭暴力的特征

①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人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②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③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

2、新时期家庭暴力的成因\

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逐渐丧失了自我。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②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在民事法律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立法的本意值得探讨。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③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

④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若不构成伤害罪,司法机关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下面让我们来通过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来探究一下有关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问题

案例一、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

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邓荣萍故意伤害案

——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范某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荣萍收养。在收养期间,邓荣萍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邓荣萍便用木棒殴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邓荣萍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荣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荣萍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邓荣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荣萍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婚姻中家庭暴力问题的司法干预显得尤为重要,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方面是存在困难的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缓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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