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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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
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文化、财政、教育、民族宗教、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信、旅游、卫生、体育、公安、环保、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市财政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工作;
(三)市民宗局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土地规划使用工作;
(五)市规划局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
(六)市建设局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七)市经信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
(八)市旅游局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九)市卫计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十)市体育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体育竞技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环境保护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文化局是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建立相关档案数据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播和利用;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镇乡(街道)承担所在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相应保护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并履行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和发展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保护责任单位主要包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镇乡(街道)、村两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是开展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全市保护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贯彻实施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和任务。
保护责任单位应仔细完成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指导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具体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抢救和传承,按有关规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对已经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订保护计划;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以下简称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对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的传承人给予适当照顾,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重要传承活动、出版重要研究成果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予以支持,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除及时上报外要做好慰问工作;收集保存相关活动资料。
第三章名录体系和传承保护
第九条建立完备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文化局提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文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金华市政府备案。同时,市文化局要积极做好国家级、省级和金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建立相应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十一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市文化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为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