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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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更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的权利;二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享有言论免责权。

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律师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

3. 言论免责权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的言论免责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言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因言论不当而受到追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

3. 明确“言论”的界定:应对“言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得到充分保障。

4. 提高律师素质: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1.缺乏民主环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兴旺的民主意识和浓重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

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____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

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立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兴旺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确实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延续至今。

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存着职权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才能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预,甚至根本不理睬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

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阻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阻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或被告人未被觉察到的犯罪行为进展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犯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思考与展望

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思考与展望

名涉案律师大多在审判前便被撤回起诉,抑或因其他各种理 由不 了了之 。 ”据 2 0 1 0 年 的数 据显示 ,“ 律师 人均 年接手 刑 事案件 不足一个 ,7 0 %以上 刑事案件无律师为 当事人 出庭 辩 护 ,且 出庭率 逐年下降 。 ” 刑事辩护是孤 立的个人对抗强大公权力 的表 现 , 辩 护权 是国家给予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新 《 刑事诉讼法 》加强 了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辩护权 , 但是 “ 3 0 6 大棒”让众 多
引子 , 旨 在说 明我 国对律师权利保护的不足 ,并 着重 强调在我 国构建律 师刑 事辩 护豁 免权的必要性。 【 关键词 】 律 师;刑 事辩 护 ; 豁免 权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概述
我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 以下简称 我国 《 刑 事诉 讼法 》 )以及 《 律师法 》并没有 对刑辩 律师刑事 辩护 豁 免权进行 明确 规定 ,在理论界 , 学者们对该 权利 的界定也莫 衷一 是。有学 者认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免权 是指律 师在法 庭上 的辩 护言论 ,不受法律追究 的权 利。 ”有学 者认 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 免权是律师从事刑事辩 护 , 其 向委托人提供法 律意见或 者在法庭上陈述 、辩护时 ,发 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 究 的权利 。 ”也有学者对 刑事 辩护豁免权作 了进一 步的补充 , 认为 : “ 律 师进行 刑事 责任豁免 应具 备三个 条件 ,a . 律师刑 事责任 的豁免 只能发生在律师行使辩 护职能 的活动 中 ; b . 律 师刑事责任 的豁免只 限于刑事诉讼 中 ; c . 律 师责任的豁免 只 限于刑事责任 。 ” 在上述观点 中,学者们较 为一致地认 为刑事辩护律师在 法庭庭审 中的言辞应纳入豁免范 围 , 对其他 法庭外的执业行 为则有不 同观点 。而问题恰恰是 在法庭外 。 二、我国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豁免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豁免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豁免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豁免责任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然而,豁免责任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将从豁免责任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豁免责任的定义与类型(一)豁免责任的定义豁免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是指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行为或事件不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

(二)豁免责任的类型1. 完全豁免责任:指当事人可以完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受任何法律追究。

2. 部分豁免责任:指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法律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 限制豁免责任:指当事人虽然可以免除部分法律责任,但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如履行特定义务、赔偿损失等。

4. 时效豁免责任:指在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超过时限则不再享有豁免。

三、豁免责任的法律后果(一)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1. 完全豁免责任:当事人可以完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部分豁免责任:当事人可以减轻部分法律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限制豁免责任:当事人需要履行特定义务、赔偿损失等,以减轻或免除部分法律责任。

(二)法律关系的变更1. 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依据豁免责任,变更合同条款,如减少违约金、免除违约责任等。

2. 约定关系:当事人可以依据豁免责任,变更约定内容,如免除部分权利、义务等。

3. 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据豁免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免除部分或全部纠纷。

(三)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1. 保护弱势群体:豁免责任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减轻其经济负担,实现社会公平。

2. 鼓励社会参与:豁免责任有利于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推动社会进步。

3. 维护社会稳定:豁免责任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袁怀军【摘要】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律师人身保障权利,有利于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审判方式的改革。

在借鉴国外和地区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有关律师职业豁免权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不足,提出建立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名称】《技术与市场》【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138-139,142)【关键词】律师豁免权;立法现状;不足;完善【作者】袁怀军【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我国是1990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署国,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在2007年以前我国的律师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律师豁免权的内容。

2007年《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性配套制度,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尚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概述1.1 概念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尤其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规定之下,律师只要是依照法律办案,即使其行为超越了事实,这种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制裁。

律师职业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

1.2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特征1)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的职业特权。

一方面体现在只有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律师才享有豁免权;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一般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违反了职业道德,故意制造伪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情况下,就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反之,情况严重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2)豁免权是一种不可放弃权。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思考【摘要】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与国家的强大权力相抗衡。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一种非常态的现象: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持续低下,辩护难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这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分不开的,但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也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合法而有效地保障,从而使我国的法治水平的提高举步维艰。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豁免权;反思。

德肖微茨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

……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这段论述精辟地说明了辩护律师的工作性质。

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一个国家能否容忍以及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文明和法治程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使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辩护人或者辩护制度的怀疑、嘲讽甚至打击报复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就刑事辩护制度而言,如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查证据。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实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制度在应对实际运用中的许多问题上早已是“捉襟见肘”,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法庭质证难和辩护意见采纳难成了刑事辩护的“五难”。

造成这“五难”的原因除了来自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限制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缺乏。

律师执业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豁免

律师执业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豁免

律 师 联合 会做 虚 伪 的 申述 而使 之 登 动被拘留、逮捕 、起诉 、审判 的 已达 中 ,律师如果构成徇私 舞弊罪 、包庇 0 余人 。其 中19 年现 行刑事诉讼 罪、伪证 罪,本 来依法应 由公安机关 97 录 于律师名 薄时 ,处2 以下惩役 或 1 0 年 5 万元 以下罚金 。2 前项 的未遂 罪应 法实施后为高峰期 ,罪名最多 的是伪 立案侦查 。但是 ,有个 别的检 察院的 .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 当 师恶 意诽谤 他 人 的 ,构 成 诽谤 罪 。 ( )妨 害 社 会 之 犯 罪 。 如律 师 煽 7
律 师只有在 其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 事人合法 取得证据 的 ; ( )接 受对 5
的程度 、触犯 了刑法 、并且应当受刑 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对方 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 秩序的
( 犯罪 行 为在 一 定程 度 上 以 下 的 处 罚 , 可 以处 5 元 以下 的 罚 过失提供 虚假证 明文件 罪、毁灭 、伪 万
侵害 了律师职业的公信性 ,贬损 了律 款 ;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 证据 罪等 。 ( )与法庭秩 序相关 2
《 加拿 大刑法典 》第3 1 3 条规 定之受
之处都 认为刑事法律 责任之发生与执 当受到刑罚处罚 的法律后果 。但对于 托律师盗窃罪等,是较例外 的情况 。 业 活动有关 ,都是在执业活动 中实施 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 的特征 ,却有 在大多数 国家,律师 之大部分刑事 责
刑事法律禁止 的行为所应承担 的法律 不 同的观 点 :有 的认 为 “ 律师 刑 事 任都是普通规 范而非特殊规 范”笔者 后 果。其不 同之处在于二者对律师执 责 任基 本 特 征表 现 为 :责 任 的主 体 认为,律师刑事责任之构成特征应具 业刑事法律 责任 的范 围出现分歧 :前 为 律师 ;责任 的前提 是 与 律师 执 业 备如 下几个 : ( )犯 罪主体 的特殊 1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益,更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不受非法干涉、免于作证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在行使刑事辩护豁免权时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律师在行使豁免权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 司法环境不理想:部分地区司法环境不够公正、透明,导致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当干涉和阻碍。

3. 公众认知度不足:部分公众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认识不足,导致对律师的信任度不高,影响其正常行使职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2. 优化司法环境:加强司法公正、透明建设,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3. 提高公众认知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认知度,增强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感。

4. 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机制,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5.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公检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环境不理想、公众认知度不足等问题。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之构建
律师职业 的职能决定 了律师尤其是刑事辩 护律 师必须最 大 护 。 3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维 护被告人 合法权益的前提 . 限度地维护被告人 、 犯罪 嫌疑人 的合法权益 。因此 , 护律师就 辩 条件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 必须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 中不仅包括对 当事人有利的 , 其 也包括 辩 护律 师的职责是要为被告人 提供专业性 的法 律帮助 , 他 对 当事人不利 的事实 。然而要想使被告人 陈述对其不利 的事实 们不是为“ 坏人 ” 坏” 的“ 在辩护 , 而是在为“ 坏人” 人” 的“ 在辩护 , 无疑是极其 困难 的,因此律师就必须与其建立起完全信任 的关 因为作为一个社会人 , 他们无论犯 了多么大的罪行 , 作为人的人 系 。但是在庭审过程 中, 如果 为了查 明案件事实 , 而让律 师去指 控被告人 ,这显然是损害 了一种利益而去换取对另一种利益 的 格 和尊严仍然是需要保护的。只有赋 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才 保护。 一方面使律师失去了最基本 的诚信 , 另一方面也使 刑事辩 能摒弃被告人对律 师的偏见 和不信任 ,才能在社会上树立起 律

告人 、 罪嫌 疑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犯 关键词 律 师 刑事辩护 豁免权
公平正义
合 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辩护 中的作用是非 常重要的 ,不仅是维护被告 无 疑 是更 加 积 极 的 和 必 要 的 。 人、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 益的体现 , 是一个 国家 司法公 正 、 权 更 人 1 . 社会对于律师制度 的认可程度欠 缺。 律师作 为一种 自由职业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才逐渐走人 至上的体现 。 但是我国 目前 的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着严重缺 陷, 律 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 中, 国没有形成律师制 我 师取证要经过同意 ,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 ,律师阅卷要经过签 人们的视野 。 字 。除此之外 , 还面临着极大的执业风 险, 刑 事诉讼法》 在《 修正 度 , 代理诉讼的律师被认 为是一种低下 的职业 , 这种 观念及其制 之后 , 就有许多刑事辩护律师以“ 妨害作证” “ 、唆使作证 ” “ 、涉嫌 度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在当今社会 ,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 中 , 律 作证 ” 等名义被拘 留、 逮捕乃至处 以有期徒刑 。与此相随的是在 师往往被扣上 “ 为坏人辩护 ” 的帽子 , 这种认识在社会 当 中似乎 全国范 围内, 刑事案件的律 师参与率不到 3 %。 师刑事辩护豁 已经形成一种共识 。 0 律 虽然在《 律师法》 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中, 国家 免权 的构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 出的,这也是 目前我国司法实 出于保 护公 民合法权益 , 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 目标出发 , 对律师 践 改 革 的必 然趋 势 。 介入刑事诉讼的深度和广度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但是 依然表现出了谨慎小心的态度和瞻前顾后 的忧虑 。这种理解和 认同上的欠缺环境, 无疑潜伏着律师 的职业风险。 律师刑 事辩护豁免权 的依据 2刑事诉讼实 践证明, . 不赋予律师刑事 辩护豁免 权, 不足 以 ( ) 一 律师刑 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论文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论文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摘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目的和宗旨是将社会和个人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然而与此相悖的是,近年来,一方面刑事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律师刑事辩护率却逐年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远离刑事诉讼。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辩护律师豁免权这一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辩护律师豁免权存在问题完善措施一、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内涵由于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因而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内涵,学术界争议颇多,甚至连称谓都不统一。

笔者在认真研究学界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定义的基础上,认为辩护律师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而享有的某些执业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豁免权、作证豁免权、因过失提供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和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豁免权并不是辩护律师的特权,而是对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二、中国现行法律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辩护律师豁免权的现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豁免权。

在《律师法》起草过程中,司法部报国务院的”送审稿”中第23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审讯和起诉。

但遗憾的是,最终通过的《律师法》取消了这一对辩护律师人身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随着律师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

虽然新《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职业豁免权(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但没有涉及到律师的行为豁免权问题),[1]但《律师法》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仅有一个条款,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辩护律师豁免权,相反,《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专设,将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执业风险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成为了辩护律师的紧箍咒,使得律师”谈刑色变”,不愿担任辩护人。

浅谈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依据

浅谈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依据
浅谈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依据
朱奕锋 ( 中山大学法学 院 广东 广州 500 ) 10 6
[ 摘要】 来,律 师在 国际刑庭上辩护而遭 国家干 涉的情形 日益增 多。卢旺达 问题 国际刑事法庭和 前 近 南斯拉 夫问题 国际刑事法庭 的法庭规 约中均 未明确提 及律 师豁 免问题 的条款 ,这 为法庭 的正常运作 留下 不确 定因素。在国际法律 文件、国内和 国际实践 等的支撑 下,本人认为律 师职 能豁 免应得 到承认 。 [ 关键词】国际刑事 司法机构 辩护律 师 职 能豁 免 基本人权 公平审判
二 、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问题的依 据
( )法律依据 一
1 人权 保护的国际文件 。一方面 ,从 国际法律文件看 , . 《 世界 人权宣 言》 第十 条 :人人完 全平 等地有 权 由一个 独 立而无偏倚 的法庭进 行公正的和公开 的审讯 ,以确定他的权 利 和义务 并判 定对 他提 出的任 何刑 事指控 。 《 民权利 与 公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十 四条 :人人有 资格 由一个依法设立 的合 格 的、独 立 的和无 偏倚 的法庭 进行 公正 的和 公开 的审 讯 ;……三 、在 判定对他提 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时,人人完全 平等地有 资格享 受 以下的最低 限度 的保证 : ( )有相当时 乙 间和便 利准 备他 的辩护并与他 自己选择 的律 师联络 。 ( ) 丁 出席 受审并亲 自替 自己辩护或经 由他 自己所 选择法律援助人 进 行辩 护 。另一 方面 ,从 区域法 律文件 看 , 《 欧洲人 权 公 约 》第 六条包括 : “ . 决定某人 的公民权 利和义务或者在 1在 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 名时,任何人有理 由在合理 的时 间 内受到 依法 设立 的独立 而公 正的法 院 的公平 且公 开的 审

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律 师刑 事豁 免权 的概 念与特 征
( 一) 关 于律 师刑 事 豁免权 的理 论界定 对律 师刑 事 豁免 权 ,各 国学 者 研 究 角度 的不 同 ,因此 得 出 的 结论也 是各 不 相 同。国 内具有 代表 性的观 点主 要有 两种 ,一种 观点 认 为 ,律 师刑事 豁免 权是 指律 师在法 庭上 的言论 不 受法律 追究 的权 利 , 司法机 关不 得 因律 师在 法 庭 上 的辩 护言 论 而 拘 留 、逮 捕律 师 或 以其他 方式 打击 、迫 害律 师或追 究律 师 的法律 责任 I . J 。 另一种 观 点认 为 。律 师刑 事豁 免权 是指律 师在 法庭 上发 表的举 证 、质证 意见 和辩护 、辩 论言 论 受法律 保护 。任何 机关 、团体 、个 人一 般不 得 因 律 师在 法庭 上发 表 的举 证 、质证 意见 、辩 护言论 而追 究律 师诽谤 或 包 庇等 刑 事法 律责 任【 2 1 。 国外 学 者对 此 问题亦 有研 究 ,如格 拉 和诉讼代 理 人 ,凡 与 法庭诉 讼程 序有 关 的 言 论 和通信 ,律 师均享 有不 受 法律 追究 的绝 对特 权 l 。法 国学者 雅 克 ・ 阿 默兰 认为 ,律 师在进 行诉 讼辩 护的过 程 中 ,享 有发 言的 豁免 权 ,即 对律 师在 法庭 上 的 讲 演和 书 面 发言 ,不 得进 行 诽 谤 和污 蔑
( 一J 借鉴 欧 美国家相 关规定 ,完 善我 国律 师刑 事豁 免权
作 用的发挥 ,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 现得尤 为明显。很 多律师 不愿参与 目前国外 律 师刑事豁 免权 研究 要比 国内成 熟很 多 ,不 管是大 陆 刑 事辩护 , 视刑 事辩护 为畏途。鉴于我国 目 前 的立法与 司法现状 ,赋予 法 系还 是英美 法系 国家 ,都 以法律 的形式 明确规 定 了律 师的言论 豁 律师刑事豁 免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 词 :律师 ; 刑 事豁免权 ;制度构建 ;问题研 究

浅论新律师法中的律师职业豁免权

浅论新律师法中的律师职业豁免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ot yf叁墨!圭塾金三竺堡!型!!。

誊■—盈岛啊岌论新律师:去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雷方银摘要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

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执业豁免职务行为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在执业活动中,律师没有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是法律界的平民。

因此,律师要担负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仅有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显然难以胜任,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时甚至“自身难保”,对于刑事辩护更是顾虑重重。

新律师法颁布后,其最大亮点是豁免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规定下来。

这是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进步,同时也将推动我国法治化构建的进一步深入。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及特点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笔者认为,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需要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时所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归纳起来就是指法律赋予律师的、免于其在诉讼中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为的职务行为遭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l【}{责的需要。

豁免权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免除通常(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因执业而被法律追究的权利,保证律师完全自主地、独立地履行职能,为当事人辩护,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

律师的豁免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律师豁免权具有职业性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例如:律师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当场发表了不当的意见,那么其就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一、引言(一)当前刑事辩护律师的窘境修订后的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法条建立在律师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实际上是专门给律师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该罪从其增设时起,就受到律师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质疑。

律师是商人和法律专业人员结合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食其力的“个体户”,双重身份一旦平衡得不好,在利益诱惑面前缺乏自律,就容易跌入“钱眼”。

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搞潜规则的一个原因。

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弱势特征,更多地表现在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会被羁押,律师不能够直接与他们签协议。

通常都是他们的亲属与律师签订委托书。

由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当他们向律师询问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情况时,作为律师不好不说。

可是,要说到什么程度?比如告诉他们哪几个证人证言是有利的,哪几个证人证言是不利的,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委托人找到那几个作不利证言的证人,加以威逼利诱等,使其不作证,那么律师就很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二)对刑法306条规定引发的争议不少律师把刑法第306条称作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

306条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对“引诱”一词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刑事辩护律师被扣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罪名。

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和检察官总是处于对立状态,双方的关系很微妙,一旦发生冲突,律师就可能被检察机关以306条来抓辫子。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学者提出诸多理由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关于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法律分析

关于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法律分析

《关于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法律分析》摘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职业行为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事情和信息”当然包括其可能的犯罪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对于委托人的其他犯罪行为,除非委托人自首,律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作者简介:李明真,(1993.01—),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摘要】律师制度在中国恢复的四十年,也是其在中国发展、建设的四十年,一大批优秀人士投身律师队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律师的职业行为的性质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在刑法理论中,律师的职业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这种重要的出罪事由,《律师法》也为律师的执业行为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保障和义务规范。

但最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的林小青律师,因为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身陷囹圄,引发人们对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思考。

【关键词】律师制度律师执业规范刑事豁免权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的林小青律师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被控“恶势力集团”,之后安徽省发生将近10起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因为律师的职务行为被追究黑社会及其他犯罪,而律协对于这种追究,以不是306为由,不进行维权。

律师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与犯罪的边界?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不谈具体案件,就从国内和国外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讨论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构罪、律师又享有哪些刑事豁免及未来律师的发展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犯罪?(一)律师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职业行为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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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摘要:律师职业起源于几千年前,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
展中,人们在不断发掘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危险,并赋予律
师更多的保护性权利以推动行业的发展,保障律师职业的安全,其中最为重要的
就是律师刑事豁免权。

律师刑事豁免权主要保护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
项权利。

这一权利的诞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律师在庭内庭外的人身安全,因为在
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会有不同程度地触及法律所禁止的一些行为,如果缺乏这一权利,律师因执业过程中的不慎导致自己受到制裁,会使律师团队
难以开展工作,同时将会打击这一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律师职业;刑事豁免权;立法体系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
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由相关委托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
的一项权利,其大致内容为:由自身职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的相关事项可拒绝
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因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不
会被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是针对律师执业的一项关键权利,是对律师在诉讼过程
中有效的保护权利。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特征
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专属权利,具备以下特征:
1.职业性。

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属权利。

只有律师能够享受。

其他的法律主体无法享受此项权利,比如证人、鉴定人等皆不受此权力的保护。

这一性质体现了律师的特殊性,也凸显出了法律对律师行业的重视。

2.程序性。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产生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以及诉讼的相关程序之中。

在程序之外的诽谤、伪证等罪名都不受保护,应依照法律进行追诉,为防止
权利滥用,这也是必要的规定。

3.不可放弃性。

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
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

当事人如果主动同意
辩护律师放弃此权利,但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律师也不得放弃该权利。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个人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
行业,是每一个律师不仅能够执业,同时负责执业、用心执业、安全执业。

世界主要国家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保护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有效且强力地保护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只要是法庭上与诉讼有关的发言与诉讼文书,都不会受到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都无法干扰与阻拦律师在法庭上的合
理诉讼,给予的不仅是律师极大的法庭自由与权利,让律师能够最大可能的为当
事人辩护。

同时也保护了诉讼当事人,当时人能够放心大胆的让委托律师保护自
己协助诉讼,促进的是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与法律公正程度。

刑事案件中最为关
键的就是开庭诉讼环节,在这一环节充分保护律师权利,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
地位,无疑是给了律师行业整体的自信与发挥空间,推动整个律师行业在国内的
发展,更好的促进了法律思想的传播。

英美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保护
198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庭上真实且准
确的发言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表明凡是与算个程序相关的书信或
言论都不受到法律追究,将其扩充到了庭外的执业范围。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英
国对律师的保护是非常全面且绝对的,无论在庭内庭外,只要与诉讼案件相关骂
他们的任何言论与文书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无限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

除非
律师滥用权利,一般情况下正当职业的律师都将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三节“辩护”的第1条“有
意义的辩护”规定:出于良好愿望的,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律师诉讼言论及文书皆不受追诉。

”美国从律师协会方面对整个律师行业做出了有效的保护性规范,不仅从法律上做出相关规定并由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实施,使律师刑事豁免权从法
律上与行业上得到了双重的保护。

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发展的现状
我国律师界与法学理论界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重视在今年内有显著的提升,但目前的我国法律对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并不明确且缺乏可操控性,无论是立法方
面还是司法方面都尚有缺陷。

我国的《律师法》中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定明确表示:“律师在依法执业的
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依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是不受侵犯的。

”同时我国的多项法律法规中具有多项原则,都明确表示律师诸项执业权利在执业过程中,
不受任何个人及组织的打击,迫害,律师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名誉不得被侵犯损害,其人身自由不受到非法限制与剥夺等。

除此之外还有多项“律师不得”的条款记载,都是为了保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也保护了司法公正,更好地推进法律实行,这些
原则性的规定皆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需求,也是我国律师刑事豁
免权的发展体现。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近些年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案件大小产生了几百件,并伴随产生了诸多冤假错案,其中2009年的李庄案件是对社会和整体法治影响
最大的案件,笔者将其选为典型的案例从中分析我国对律师刑事豁免权保护的启
示与意义。

李庄被司法机关怀疑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作伪证,让嫌疑人谎称被警方
刑讯逼供。

检察院随后以多项罪名如: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李庄提起公诉。

然而对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及伪造证据罪的多项法律描述均伴随着主观故意
和其他多项因素,这些因素的判定在实践中非常困难,有时候无法准确的通过律
师的行为推算其主观故意的意图,因此,这项案件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关于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讨论。

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对策
律师想要有效的履行自身职责,必须有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保障,明确且详
细的法律概念是律师刑事豁免权起效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必然
要求。

早国外及国际组织都有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明确规定,对这一权利进行了
非常详尽的法律描述,这也是为什么在这一方面国外仍领先于我国的原因之一。

由此看来,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显得刻不容缓,明确律师刑事豁
免权概念,将范围细化,是最为基本且有效的方法,将律师的权利通过法律形式
的明确规定,不仅能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社会法制发展,也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的发生,更方便执法部门清晰执法,有效执法。

参考文献:
[1]王晓博.浅谈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制度构建[J].《现代妇女(下旬)》,2013;21-25.
[2]徐巧巧.刑事辩护律师责任豁免权的基本要素辨析[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6;1-14.
[3]黄晓瑜.论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J].《法制与社会》,2014;4-16.
[4]崔之元.“由李庄案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J].《天涯》,20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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