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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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列举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期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拥有完善司法制度的国家,其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制度在世界上非常有名。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的审判管辖权范围涉及到联邦宪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些法院与联邦法院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必须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判决。

二、法国的司法制度法国是一个拥有两种司法制度的国家,一种是民事制度,另一种是刑事制度。

民事制度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而刑事制度则主要处理刑事犯罪。

法国的司法总部设在巴黎,它由司法大臣领导,法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集体裁决案件。

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检察官在法官前免费进行咨询与服务,而这个服务是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大国,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现在正日益趋于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众多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审判工作既由专业法官主持,也由公民参与,这就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参与裁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义。

综合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特点。

通过了解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到各国法律的先进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我们应该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义的维护。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内容摘要]: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它们的宪法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各自的特色和区别。

本文拟在分析其共同点的基础上,从其创制程序、表现形式、基本原则和违宪审查模式等方面比较其主要区别。

关键词]: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作者:肖继王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英国、法国、美国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都采用议会代议制形式,但因各自政体的差异,因而议会的组成及特点都有着极大的差异。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的比较,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议会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中图分类号:D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60-02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英国、法国、美国作为当今西方政治大国的典范,同样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同样采用议会代议制形式,但因各自政体的差异,因而议会制度的本质,议会的组成及特点都有着极大的差异,议会的作用在英、美、法三个国家中也是逐渐被削弱。

分析英、美、法的议会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区别:一、英、美、法议会的起源和发展英国。

从14世纪中叶开始,在等级会议内部形成了贵族、高级教士与骑士、城市平民两大利益集团,并逐渐分化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形成具有封建色彩的两院制等级议会。

资产阶级性质的两院制在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才逐步形成。

1689年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议会制原则,这就使两院制议会在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最终确立。

法国的两院制也是由封建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法国社会等级分为僧侣、贵族和市民三等。

自1795年以来,法国议会一直实行两院制。

1958年10月4日宪法的正式公布生效,标志着一个近乎完美的或可以称之为理性的议会制度的诞生。

美国。

十八世纪中叶,费城会议上弗吉尼亚州代表提交的法案,提出只建立一个国会,遭到了其它各小州的反对,而康涅狄克州提议采取两院制,一个是联邦议会,一个是众议院,众议院按各州人口的比例,由人民选举。

比较英美法政府体制差异

比较英美法政府体制差异

比较英美法“三权分立”政府体制的差异根据国家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组织形式上的特征,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分为: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

其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所不同,英国的政府体制为内阁制,美国为总统制,而法国则为半总统制。

一、英国内阁制英国的政府体制为内阁制。

英国的内阁出资议会,内阁由议会中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遵循内阁与议会事项相容原则;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向议会报告工作,参与立法,倒阁;国家元首虚设,内阁总揽行政权力。

英国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君主临朝而不理政。

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基本上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立法权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

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

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

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二、美国总统制美国的政府体制是总统制。

美国政府独立于国会之外,政府由总统组织,与议会的多数少数无关,有不相容原则;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分别对选民负责;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合二为一。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美国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

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

三、法国半总统制法国的政府体制是半总统制。

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原因探析

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原因探析

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原因探析作者:陈绵青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9期摘要:英美法三国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分别形成了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三种政体,三种政体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都是代议制民主形式,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

三种政体异同的背后缘由于各自国家的特殊历史和经济文化背景。

关键词: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半总统制作为当今世界知名大国,英美法三国不仅在以其综合实力傲居世界首列,更重要的是作为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本文在分析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基础上,着重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探析。

一、英美法三国政治体制的不同点英国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

其特点是“虚”“实”结合,议会至上。

在英国政体中,保留英国封建时期一直存在的国王,国王是血缘世袭,作为国家元首,是维护国家统一的纽带,最高的象征,没有实际权力。

英国议会由国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组成,其中上院议员是由英国贵族担任,不享有实际的权力。

议会掌握着立法权,享有最高权威。

内阁行使行政权,内阁首脑由议会的下院多数党领袖选担任,并取得国王的授权,内阁由内阁首脑组建,成员必须是议会会员,内阁对议会负责。

在具体政治运行中,若下院对内阁产生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美国是总统共和制的典型代表。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有一定的任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有权提名任命副总统及各部部长,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

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

在国家紧急状态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政治体制的特色。

国家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相互横向平行分立,分别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掌握。

法国是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宪法,它是指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一届7年,可以连选连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司法模式: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司法模式: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拥有各自独特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在维护法治和为公民提供公正审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几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比较,以展示其之间的区别和共同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英国的司法制度。

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官制定的判例法构成。

在英国,法官的决策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并且先例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英国拥有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最重要和复杂的案件。

该体系下的法院系统分为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多个层级。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一种混合法系,即同时采用普通法和民法的元素。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法律界具有重大影响力,它负责解释宪法,保护公民权利。

美国的法律体系基于宪法,联邦法律以及各个州的法律构成。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并存,各自独立。

此外,美国也有一个自治的司法体系,州级和地方级法院负责处理大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

进而,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司法制度。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采用的是民法系统。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和一些行政规章构成。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组成,法官是独立的审判者。

近年来,中国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致力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加强权益保护,并推动普及与法治相关的教育。

最后,让我们来关注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采用的是民法系,其司法体系分为联邦级和地方级。

德国的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保护宪法权利和监督宪法的适用。

在地方法院一级,德国采用民众参与制度,即非专业法官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强调了公民的参与和司法决策的代表性。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法律体系和决策方式上存在差异。

英国和美国都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制度,而中国和德国则采用民法系统。

此外,这些国家也都设立有独立的最高法院来监督和解释法律。

尽管存在差异,这些司法制度的共同目标都是推动法治,维护公正和保护人权。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加强,对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了解显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日益多元化、多样化的世界中,理解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对于有效维护公正、公平和法律权威至关重要。

一、欧洲法系欧洲法系是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民事法系。

这种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注重法律的理论体系,追求逻辑和分析的严密性,更加强调规则的适用和形式的规范。

在欧洲法系中,法律的解释由专业法官完成。

此外,在欧洲法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文通常都是由国家议会通过。

欧洲法系中的法律机构相互独立,司法体系则由独立的法院组成。

司法程序规范清晰,一般可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宪法等。

在欧洲法系中,诉讼标准非常高,为了确保公正,诉讼程序要求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则是基于普通法的发展和演变而成的,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他们不仅负责根据法律条款做出裁决,而且可以在裁判中根据情况做出较为广泛的解释和解决争议。

英美法系中极为注重和强调案例法的运用,判案过程中也非常讲究法官的经验和见解。

在英美法系中,司法机构相互独立,法院的判决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三、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有差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向着国际标准化发展,以确保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在未来,全球司法体系将更加关注司法的效率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司法体系不仅要维护公正和权力平衡,还要更加注重与民众、企业和社会的互动和沟通,以实现司法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结语在当今社会,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会相互影响并互相学习。

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为维护公正、公平、和法律权威出一份力。

英美法律文化的异同分析

英美法律文化的异同分析

英美法律文化的异同分析法律文化一直是学者们比较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

英美国家因其具有代表性而常常成为相关研究的对象。

本文将从刑事、民事、商事及家庭等几个方面,对英美法律文化的异同进行探讨。

一、刑事方面英美国家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差异可以从面对控罪人的态度上看出。

英国的司法制度更偏重于不追求高度的刑事惩罚而是注重程序是否公平合理,严格执行证据收集程序,而不会想美国那样轻易的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较而言,美国刑事审判制流程,两人争端解决的比重更多,一方面这与美国人追求速度和效率的文化背景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美国泛滥的法律诉讼、赔偿日益增长有关,推动着当代美国司法体系向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靠拢。

但在量刑上,两国的裁判员和陪审员在量刑上有着相似的认知:情节严重,罚得比较重,轻的罪行要给予适当量的缓刑,对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非暴力犯罪,可以给予社区服务或相关教育和训练,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

二、民事方面在民事诉讼方面,英美两国存在一些区别。

英国的(具体地说,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诉讼制度在时间和复杂度上更为低于美国,英国的的民事诉讼程序经常需要花费3-4个月。

相比之下,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有时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来完成。

同时,英国法院的判决可能更偏向于要求公正和非遗漏性,英国的民事诉讼更为注重证据。

这是因为英国的法官需要严格执行已有的法条,而不是随意地扩展现有法规。

在美国法院中,两个确定性水平的案件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不同的,因为美国法院得自由解释法律,而英格兰法院的工作是确定规则并解释已有规则。

三、商事方面在商事领域,英美两国相似之处在于都鼓励和扶持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尤其是商业创新领域。

但美国作为一个虚拟商业巨头国家,商事争议大量,商事法也相应得更为细致精准。

美国普通法往往偏重于管制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美国的商业活动市场化程度较高,商业协议松散且灵活,丰富的支持系统为新产生的商业模式提供了推广的平台。

相对而言,英国的商行法律环境主要建立在欧洲法律和欧洲机构框架下,较为细腻,灵活性较低。

英美司法制度异同

英美司法制度异同

《前沿》2001年第10期(内容提要][关键词]论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康公约(洛阳师院教育学院河南洛阳471000)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的原因,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本文就其司法制度诸方面作了概括论述。

英美司法制度异同评介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英美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Courtofjudica—ture)、枢密院(PrivyCouncil)和上议院。

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HighCourtofJustice),上诉法院(CourtofAppeal)和皇家刑事法院(CrownCourt)组成。

枢密院受理来自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托管地、保护国及英国各专门法院的上述案件。

地方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CountyCourt)和治安法院(MagestratesCourt)。

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又可分为民事法·102·庭和刑事法庭两类。

民事法庭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民事法庭(theCourtofCivilAppeal)和上议院。

刑事法庭按级分为治安法庭、刑事法庭(theCriminalCourt)上诉法院刑事法庭(theCourtofCriminalAp—peal)和上议院。

美国是一个由五十个州组成的联邦。

联邦有联邦的法院和法律.各州则有各州的法院和法律。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两个互无从属关系的系统,只是在司法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这是英国司法制度上所没有的。

美国联邦法院由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上诉法院(CourtofAppeal)和最高法院(theSupremeCourt)组成。

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原因探析

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原因探析

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原因探析陈绵青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摘 要:英美法三国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分别形成了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三种政体,三种政体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都是代议制民主形式,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

三种政体异同的背后缘由于各自国家的特殊历史和经济文化背景。

关键词:君主立宪制 总统制 半总统制作为当今世界知名大国,英美法三国不仅在以其综合实力傲居世界首列,更重要的是作为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本文在分析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基础上,着重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探析。

一、英美法三国政治体制的不同点英国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

其特点是“虚”“实”结合,议会至上。

在英国政体中,保留英国封建时期一直存在的国王,国王是血缘世袭,作为国家元首,是维护国家统一的纽带,最高的象征,没有实际权力。

英国议会由国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组成,其中上院议员是由英国贵族担任,不享有实际的权力。

议会掌握着立法权,享有最高权威。

内阁行使行政权,内阁首脑由议会的下院多数党领袖选担任,并取得国王的授权,内阁由内阁首脑组建,成员必须是议会会员,内阁对议会负责。

在具体政治运行中,若下院对内阁产生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美国是总统共和制的典型代表。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有一定的任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有权提名任命副总统及各部部长,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

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

在国家紧急状态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政治体制的特色。

国家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相互横向平行分立,分别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掌握。

法国是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宪法,它是指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一届7年,可以连选连任。

宪法赋予总统任命高级文武官员、主持部长会议、统率三军等一般性职权,还赋予任免总理和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在国家紧急状态下行使非常权力等特殊权力。

各国立法和司法制度比较分析

各国立法和司法制度比较分析

各国立法和司法制度比较分析在当今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分析,对于人们了解和认识世界各国之间的差异和相似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

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其中联邦法律主要涉及国家级别的立法,包括宪法、联邦法典、大量联邦法律和法规等;州法律则是由各个州制定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

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各个州的最高法院构成,同时还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各个州的巡回上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和州法院。

相比之下,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则有所不同。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个层级组成,其中宪法被视为最高法律文件,而法律则是具有广泛适用范围的强制性规范。

中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构成,同时还有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活动进行指导。

除了美国和中国,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例如德国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学研究,法律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处于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而日本的法律体系则受到日本文化和历史的影响,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注重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

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和相似点,进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寻求共同点和发展方向。

同时,也可以为不同国家之间的互相借鉴和学习提供启示和帮助。

例如,中国可以学习美国联邦法网的立法案例和司法判决,从而打造更加透明、公正、高效的法律机制;日本可以借鉴中国的法院改革经验,从而提升司法系统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浅析英美法政体的异同

浅析英美法政体的异同

浅析英美法政体的异同作者:廖诗凡来源:《人间》2016年第27期摘要: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制国家,但三国的政体各有不同。

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模式、美国的总统制模式和法国的半总统制模式都是典型的政体形式代表。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原因,来对西方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进行深入了解。

关键词:政体;政治文化;比较政治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292-01一、英美法三国的政体政体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1]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国家的政体是有区别的,以下就着重分析英美法的政体。

(一)英国的政体。

英国政体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

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

(二)美国的政体。

美国政体是典型的联邦制國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其特点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

第一,总统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身份于一体,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握有行政权;第二,总统在行政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第三,总统与国会和联邦法院三者平行分立,相互制约。

所以,总统制政体并非意味着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相反是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横向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立和相互制衡。

(三)法国的政体。

法国实行的是半总统制。

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

法国的总统由普选产生,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

法国政府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曲鸿渤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一)法院组织系统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

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

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

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司法制度是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基石。

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各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

首先,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也被称为大陆欧洲法系。

这种制度以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法官主要依靠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注重书面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小。

这种制度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广泛使用,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统一性和预测性。

与之相对的是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

这种制度更加注重判例法的运用,即法官通过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做出裁决。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强调案例法和法律解释的灵活性,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大。

英美法系在英语国家和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混合法系,这种制度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混合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

这些国家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基础上,逐渐引入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和法官的裁量权。

混合法系既保持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统一性,又增加了法律灵活性。

除了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和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一些国家,司法权力集中在最高法院,该法院负责解决重要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并对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在其他国家,司法权力分散在多个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递进审判。

此外,在司法程序方面,不同国家也有各自的规定。

有的国家采用简化程序,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有的国家则注重程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特殊的法庭,例如军事法庭、家庭法庭和劳动法庭等,以适应特定领域的司法需求。

总体来说,司法制度的差异既反映了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也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司法制度。

英美法大陆法

英美法大陆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点归纳1.传播方式不同:普通法系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现放射状,这与大陆法系形成鲜明的对照。

大陆法系是在欧洲大陆各国接受中世纪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因此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在欧洲大陆上的传播是连锁式的。

2.法律渊源不同:把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英美法区别于大陆法的最突出特征。

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可以作为判例法,且不同的判例约束力也不同。

制定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作用和运用比重在不断上升,作为英美法系的渊源之一,。

制定法包括国会立法和从属性立法。

制定法是逻辑性和系统性较强的成文法,其效力优于判例法。

相比于前两者,习惯于学理的效力比较低,一般在缺乏判例法、制定法的情况下,或两者在解释、判决上存在困难时会运用到。

大陆法系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和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典与条例等,虽然有时也会运用到判例法,但是它仍不作为大陆法系的渊源之一。

3.变革速度:在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与颁布的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迅速的、大量的法律改革或变化。

法官、法学教授与各法律行业工作者起着重要的作用,用“向前看”视角不断修缮法律。

而在英美法国家,却保留较多传统法律制度,因而变革相对缓慢,并且具保守性,尤其在英国,往往几百年的法律仍然有效,一个权威的先例往往又以古老的习惯为基础者就是法官形成了“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法官作用不同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法官作用大不相同。

大陆法国家,法官只有使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利。

而在英美法国家,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中并不创造或者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之中的法律,但在实践中,法官却发挥十分积极地作用。

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行政有何不同特点?

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行政有何不同特点?

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行政有何不同特点?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行政中,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法律体系和司法行政两个方面来探究这些不同点。

一、法律体系1.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系为基础,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来源的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体系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由普通法、习惯法等不同的法律来源所组成的体系。

在英美法系中,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分开独立,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事实和证据,而立法机关则主要负责法律的制定。

3. 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素有“神法”之称,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完全依据伊斯兰教教法而建立。

在穆斯林法系中,法律与宗教、伦理等有紧密的联系,而且许多法律规定都有着强烈的信仰色彩。

二、司法行政1. 法官在大陆法系中,法官是由国家选拔、培训的专业人员。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是由律师等专业人士通过竞选产生的。

2. 陪审团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是由公民自愿参与,经过筛选后担任的,而在大陆法系中,往往不存在陪审制度。

3. 诉讼费用在英美法系中,一旦案件败诉,败诉方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诉讼费用通常需要两方共同承担。

4. 逮捕和拘留在英美法系中,逮捕和拘留需要经过法庭批准,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和行政机关则可以自行进行逮捕和拘留。

5. 判决执行在英美法系中,判决执行是由司法机关执行的,而在大陆法系中,除了司法机关,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在内都可以参与判决执行。

总结: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行政有着诸多不同。

这些不同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国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制度。

而对于我们来说,了解这些不同点,既可以增强我们对于国际法律和司法体系的认识,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中。

公正漫游:探索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异同

公正漫游:探索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异同

公正漫游:探索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异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核心,决定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该国的法律实施与司法公正。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展开一次公正漫游,以探索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异同。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拥有一个独立于行政与立法部门的司法系统。

其核心是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地方法院。

美国的司法制度基于普通法,即由法官根据先前的裁决和判例来决策案件。

此外,美国也采用了陪审团制度,即由一群选民组成陪审团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这一制度注重公众参与,但也可能带来一些不确定性。

与此不同的是,德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大陆法为基础的。

德国的司法机构包括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

德国司法制度注重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德国的法官通常是从法学院毕业后经过专门培训而成,他们的决定主要依据法律而非判例。

德国的司法制度重视专业性和准确性,但也可能缺乏灵活性。

在亚洲,日本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日本的司法体系由最高裁判所、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组成。

与美国和德国不同,日本的司法制度不采用陪审团制度,而是由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决策。

另外,日本的司法制度强调调解和和解的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协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这一制度注重案件处理的迅速性和效率,但也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除了以上提到的国家,世界各地还存在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

这些司法制度在根源、法律程序、法官任命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体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观。

尽管存在差异,各国的司法制度都追求公正与正义。

公正的司法制度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独立性、公正性、迅速性和透明性。

独立的司法机构能够独立于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公正的司法制度应该对所有人平等地适用,并且在法律程序中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

迅速的司法处理能够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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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曲鸿渤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一)法院组织系统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

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

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

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

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

②(二)英美陪审制度①注: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

苏格兰的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②廉公约.论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J].前沿,2001,10:103.现在英美两国的陪审团一般由12名或12二名以下的陪审员组成。

英国的陪审员在18至65岁的选举人及纳税公民中选定。

而美国的陪审员在21至70岁的选民及纳税人中选定。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律师询问证人,及法官指出法律要点后,在陪审团室讨论和表决原告全部诉胜、部分诉胜或败诉。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一般只就案件的事实而不就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决。

在法庭辨论程序结束后。

陪审团便退庭按照法官就该案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指示进行讨论,就被告人“有罪”与“无罪”进行裁决。

如果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就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处以刑罚。

陪审制度在英美两国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发展却大相径庭。

尽管英国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是其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的比例远不如美国。

目前,在英国,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刑事法院审理的被告选择无罪答辩的案件才适用陪审团审判。

而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的运用已相当有限。

而在美国,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除有军事法庭审判的军方人员以及弹劾案件以外,所有的可能被处以六个月以上监禁刑罚的刑事被告都有权利要求获得陪审团的审理和裁决。

而对于轻罪,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陪审团审理。

而在民事案件方面,只要涉诉金额价值超过20美元,即可有权要求进行陪审团审判。

(三)英美法官制度在英国,法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经验的出庭律师中选拔的。

大法官、常设上诉法官由首相提名,再由英王任命。

高等法院法官由英王根据大法官的提名任命,而地方法官则由大法官直接任命。

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除治安法官外),必须具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担任上诉法院法官职务的人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曾任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

此外,法官任职实行终身制。

美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要求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拥有从事律师工作的多年经验。

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的,且任职终身。

而各州的法官由各州选举产生,部分州的法官实行终身任职,部分州则规定有一定的任期。

二、法国与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比较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会发现,尽管两国存在形式上多方面的差异,但却在本质上却保持着相近,而法国的司法制度与它们却有着根本差异。

这种差异也表现为两大法系的差异。

(一)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在法律形式上,法国主要采取制定法典并辅之以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在法国,成文法只有立法机关制定出来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创制法律,只能严格执行法律。

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法国司法制度对“立法”与“司法”进行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且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

其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而英美两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以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判例法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所以也称为法官法。

形成的判例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依据以前判例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作出判决的。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但不同于法国的成文法,在特定条件下法官可以对以前的判例进行更改或推翻。

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即遵循先例。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明显增强。

英美两国也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且其制定法不断增加。

如美国的宪法和《统一商法典》等。

①而法国在行政法方面也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

由于法国没有行政法典,行政法官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在判决中决定案件所依据的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此外,法国的判例发展了劳动法、家庭法和继承法以及过错推定理论等方面的规定。

(二)法官权限及选任制度法国的法官权限十分有限,除行政法院法官外,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因此,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而英美两国的法官,尤其是高等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此外,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

所以,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在法官的选任制度上,英美两国的法官是从在职律师中进行选任的。

而法国法官则是作为法律职业者进行专门培养的。

法国规定必须是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且对报考人员有明确限制。

毕业后由国家高等司法委员会提出任命法官的名单,经司法部长、总理、总统签字后由政府正式发布公报。

而在待遇方面,英美两国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远较文官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远较文官丰厚。

而法国一①刘珊,梁海彬.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4:126.直把法官作为公务员管理,法官享受文官式待遇,不同级别法官的薪金与相应级别文官薪金相参照而确定。

法官法官的文官式待遇有利于对公职人员的统一管理,防止产生一个拥有过分特权而脱离民众的法官阶层,但有可能导致法官为物欲所动而产生司法腐败。

(三)诉讼程序方面法国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法官在开庭前已大量接触证据和案卷材料,开庭过程中,又拥有广泛的调查询问权。

同时,成文法本身条理清晰、逻辑严整、内容完备,因而无论是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对于法官来说都不困难,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应较低。

英美两国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

法官在庭前不能接触任何证据和涉及过多实体事实的案卷材料,法官几乎是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开庭的。

而且在开庭过程中,法官的调查询问权又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作为双方争论的消极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

因此,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娴熟的庭审技巧和社会经验。

三、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思考(一)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思考目前,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在许多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即使存在,也常常是作为减少职业法官占用从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一种方法。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造成人民陪审制地位和作用日趋衰弱的原因主要有三,即民主观念不深入;制度设计不完善;配套机制不齐备。

①国内学者长期在人民陪审制的存废问题上进行讨论。

我个人认为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有利于普法教育、培养公民意识,而人民陪审制度的弊端可以通过对陪审员的选任、任期、职能、适用范围等方面的改革加以完善。

当然,陪审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与“职权主义”则是相矛盾的。

陪审制的确立,必然要求陪审员以消极的姿态和冷静旁观者的地位,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论。

这也间接推动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促使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发展。

②(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

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4.②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

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

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

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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