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2013年市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立项(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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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深卫人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187号)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做好201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领域:以提高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水平为目标,坚持鼓励自主创新为原则,围绕我市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和人口计划生育研究共性、关键性及核心技术问题等项目开展的研究为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效益明显、创新程度高,对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水平提高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201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仍将设置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下简称“资助项目”)和非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下简称“非资助项目”)两大类,资助项目又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三、201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将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上评审。

申报条件及流程等具体要求请登录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 (http:///index_html)查看。

四、网上申报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须于2011年4月20日18:00前完成审核并提交,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6日至4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须对本单位和本辖区内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网上审核后提交。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深卫计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深卫计发〔2014〕5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月8日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2013年-202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特区发展新局面的重要时期。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广东省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深圳市卫生区域规划(2011年-2020年)》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2006年-2012年,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中医资源配置显著改善,中医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是新医改实施后在我国推施的第一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三名三进”工程进展顺利,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体系初步构建,中医药强市人才培训工程持续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了全面的提升,中医药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实现了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中医药强省“两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的战略目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医学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医学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医学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深卫规财发[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医学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的通知(深卫规财发〔2004〕96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医学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的发展,提升我市医学科技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医学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2001年至2004年10月底通过我局下拨的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立项课题经费、广东省中医药局立项科研课题经费、市科技局立项课题经费和市卫生局立项课题经费;重点医学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匹配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调查重点:1、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是否按照项目设立专门科目进行收支核算和管理。

2、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及时使用;本单位匹配经费安排情况。

3、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方向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支出项目的构成情况。

4、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结余及管理情况。

5、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上的建议和意见。

三、调查方法和步骤本次调查采取各单位自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各单位按照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和重点专科(实验室)专项经费分别填报相关附表,数据来源按照会计部门核算数为准。

2、各有关单位重点学科(实验室)负责人或者课题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20
•【字号】深卫人发[2011]547号
•【施行日期】201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547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我市医学学科体系建设,我委确立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毒理学科(群)、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等80个项目作为全市医学重点学科(88个建设单位),其中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毒理学科(群)等11个作为优势医学重点学科(群),现予以公布。

本轮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暂定五年。

优势医学重点学科(群)是在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上为了整合全市、全院相关资源、促进学科向更深更广发展,提升我市的医学学科学术层次而设立,优势重点学科(群)的召集人是该学科群的总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责该学科(群)不同单位之间技术协作、学科建设、联合
攻关等组织协调。

各学科带头人(首席专家)为相应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学科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设置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该重点学科建设,对建设周期内建设成果负领导责任。

附件: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优势医学重点学科(群)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3]1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10【实施日期】2013.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移至行业协会的通告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失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我委结合实际对《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2号、深卫人规〔201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1〕4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1〕5号)予以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01-1 医院的设置01-2 医院的执业登记01-3 医院的变更02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和变更02-1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02-2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变更03 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3-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3-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3-3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04-1 工矿商贸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04-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0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婚前医学检查许可06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07 医师执业注册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10 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1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1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1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1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5 护士执业注册16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17 门诊部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17-1 门诊部的设置17-2 门诊部的执业登记17-3 门诊部的变更18 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18-1 诊所的设置18-2 诊所的执业登记18-3 诊所的变更19 医务室的执业登记与变更19-1 医务室的执业登记19-2 医务室的变更20 中医馆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20-1 中医馆的设置20-2 中医馆的执业登记20-3 中医馆的变更21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21-1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21-2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登记21-3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变更22 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注:第01-16项为市级或市、区两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事项,第17-22项为区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事项。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卫生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及重大事项的协调,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我市卫生科技教育改革创新,提高卫生科技教育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决定整合科技教育相关领导机构、委员会设置,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决定设立深圳市卫生科技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等三个相关专家委员会。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江捍平市委卫生工委书记、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张丹市卫生局副局长许四虎市卫生局副局长罗乐宣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罗晓琼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处长杨才布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朱裕华福田区卫生局副局长卓丽罗湖区卫生局副局长常巨平南山区卫生局副局长赖丕生盐田区卫生局调研员廖欣宝安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玉琼龙岗区卫生局副局长宋杰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夏俊杰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主任张福林市医学信息中心主任李耀培市医学会常务副会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罗晓琼(兼)副主任:韩铁光工作人员:周丽萍宋晓龙郑静(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省、市科技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研究、决定我市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指导制定全市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统筹规划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讨论、审定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计划;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单位间的重大事项以及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如卫生科技攻关、高新技术评价、成果转化推广、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绩效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管理制度、加强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是改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方式、探索医药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总体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

请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落实责任和任务,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品规目录,切实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控制高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努力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我委将会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进行检查。

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具体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防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滋生腐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卫人发[2010]96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96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深卫人发[2010]802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802号)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200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一、做好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一)备案管理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临床实验室等)均须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登记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受理部门:医政处。

(三)备案程序1、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2、备案申请。

(1)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社会办医院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直接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2)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其它行业部门(如科工贸信委、检疫检验、教育、药监等)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实验室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备案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

并将已备案登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名单告之其监督管理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深卫人发[2010]60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60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的精神,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增进居民健康、实现卫生公平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好本辖区实施计划,要分解、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作为当前医改宣传的一个重点,周密部署,及时报道进展情况,让群众动态了解医改进展,增强对改革的信心。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协作,加快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但是也涉及到发改、财政、教育、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深卫人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27日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促进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心理咨询机构备案工作。

市精神卫生中心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2012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经按照规定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2年内办理备案;2012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30日内办理备案。

第五条心理咨询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六条心理咨询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心理咨询机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三)从事心理咨询服务人员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心理治疗专业资格证书或者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2012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实习考核合格证明;(四)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在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五)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从事心理咨询服务人员的专职证明材料;(六)从事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名单。

第七条市精神卫生中心收到心理咨询机构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回执;(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的通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的通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深卫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的通报(深卫科发(2008)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我局近年来已陆续对1999年至2002年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和通报,此举有效保证了我市医学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了部分科研项成果的保护与转化,为推动我市医学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局在《关于对1999年至2001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深卫科发〔2006〕20号)中曾明确提出,200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也必须于2007年底前将结题材料及执行情况汇总表上报我局,目前,检查清理工作已完成,现将执行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关要求通报如下:一、200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288项,已结题项目273项,经批准终止的项目13项,未完成项目2项,结题率为99.3%,1999年至2003年累计结题率为97.7%,表明我市卫生系统近年来通过采取加强项目监管、规范结题、严格清理执行情况等措施后,绝大多数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加大了对项目过程及成果的管理,为推动我市医学科技水平上台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对于已结题项目,各单位要加强成果管理,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加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鼓励和支持部分取得重大或突破性研究成果的项目申请科技创新奖评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2013年上半年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的通告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2013年上半年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的通告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2013年上半年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22
•【字号】深卫人通[2013]4号
•【施行日期】201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2013年上半年全市医疗机构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的通告
(深卫人通〔2013〕4号)
2013年上半年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260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覆盖率为100%。

共对383家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其中36家医院、109家门诊部、223家诊所、15家其他医疗机构,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14.73%,共计记分1965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383家医疗机构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积分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质量评估和年度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现对被记分累积10分以上(含10分)的60家医疗机构予以通告。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7月22日附件
2013年上半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10分以上(含10分)的医疗机构名单一览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2011年度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2011年度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2011年度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字号】深卫人医政[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2011年度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深卫人医政〔2012〕139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的科研水平,规范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科研项目管理,请各单位将2011年度从各种渠道申请取得的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立项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的基本情况向我委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项目范围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立项的医学科研项目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

二、备案项目应提交的材料(一)《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备案表》(附件1),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需所在单位盖章,区属单位需加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区计生局公章)。

(二)项目立项批文和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

项目资料由各单位科教管理部门汇总后填报《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备案一览表》(附件2,需用Excel填报)并同时将电子版从深圳市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上报、纸质版材料于8月6日前上报至我委医政处。

三、定期上报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根据近几年关于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要求,凡我委予以经费资助、尚在执行期内的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均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该科研项目的当年度执行情况(约1000字左右,附电子文档)上报我委。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广东省医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广东省医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深卫人医政[2013]2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的
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3〕281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3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根据我委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按省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以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1.项目单位:2010年及以前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累计结题率不足80%的单位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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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编报深圳市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编报深圳市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编报深圳市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09
•【字号】深卫人规财[2012]74号
•【施行日期】2012.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编报深圳市2013
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卫人规财〔2012〕74号)
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深圳市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2〕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编报本单位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申报项目均需单独按要求通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项目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打印申报表(加盖公章),并随表附上相应材料,连同申请报告(题为“关于编报××单位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请示”,主送机关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抄送机关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0月16日前报送至我委规财处414室,由我委汇总后统一上报。

二、已移交市建筑工务署的项目由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申报,各建设单位要及时与相应工作组沟通,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我委规财处备案。

(联系人:曾波,联系电话:25609309)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筹建重症医学科的批复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筹建重症医学科的批复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
筹建重症医学科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深卫人医政[2013]257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筹建重
症医学科的批复
(深卫人医政〔2013〕257号)
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
你院提交的关于增设重症医学科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院筹建重症医学科。

要求你院按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进行筹建,筹建的有效期自本批复之日6个月。

请你院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后报我委验收。

此复。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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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2013年市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立
项(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深卫人医政[2013]19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26
【实施日期】2013.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2013年市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立项(第二批)的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3〕199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关于申报2013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的通知》(深卫人医政〔2013〕57号)的规定,按照2013年市医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评审方案,我委组织了2013年市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

经我委核准,2013年我市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第二批)一般项目3项,非资助项目2项,现予以公布。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8月26日
附件1
2013年市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第二批)一般项目立项名单
第一负责人第二负
责人
第三负
责人
所在单

201302237Hippo信号通路调控人脑胶质母细胞瘤肿瘤干
细胞机制的实验研究
宫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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