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改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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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标题: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摘要:本文选取了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探讨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案件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对案件的影响和启示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以期为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合理的解读和分析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智慧城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交通系统的研发和运营的公司,该公司在研发智慧城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该公司却被发现在其研发和运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经调查,发现智慧城市公司在对智能交通系统进行试点运营中,为了提高城市数据的准确性和智能化程度,公司利用大量无线传感器设备在城市各个角落进行数据采集。

然而,在设备放置的过程中,智慧城市公司却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导致设备的放置不当和处理不当,使得电磁辐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我国对于电磁辐射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智慧城市公司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的过程智慧城市公司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行政机关首先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事实认定,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接下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限等进行详细规定。

智慧城市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选择了进行缓期缴纳罚款并整改的方式。

五、案件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智慧城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被处罚方,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并承担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对该公司进行了事实认定和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智慧城市公司必须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缴纳罚款并整改。

行政处罚法200元案例

行政处罚法200元案例

1.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王某因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被交通警察(简称交警)当场处罚款200元。

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

对于该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个人作出当场处罚的罚款限额只能是50元。

200元的罚款不可以当场作出。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可以作出当场罚款处罚的上限是50元,而《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可以是200元。

两者是冲突的,或者说是矛盾的。

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各法律规范的位阶。

从立法主体上,《行政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都属于法律,《行政处罚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通安全法》则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

2005年5月27日,刘某与王某、申请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国际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物流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

2005年7月,法定代表人刘某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某花木种植中心借款2580万元,并于2005年7月5日将上述2580万元作为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的增资,将医药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0万元变更为2600万元。

2005年7月6日,申请人将2580万元注册资本抽回,归还花木种植中心。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

200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于2006年6月5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复议审理结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分析意见(一)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是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此,《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可见,在新旧法律相冲突或者旧法未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时,如果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更好的保护,二是必须存在有关新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近年来城市扩张迅速,部分居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当地政府决定依法拆除这些违章建筑。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某市某区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过程1. 调查取证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搭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3. 逾期未拆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未向规划局提出书面说明。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决定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2)对张某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四、执行行政处罚规划局依法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张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中,张某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3. 注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案情】原告:马彦龙。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达开,局长。

1999年9月9日晚23时10分,马彦龙在县城镇5号统建楼四单元楼梯内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被布尔津县林业派出所发现,并当场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予以扣押。

9月10日,布尔津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林罚书字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马彦龙的冬虫夏草25公斤,并罚款43250元。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林罚书字第17号处罚决定,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彦龙诉称:1999年9月9日晚,我在5号统建楼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从上面来了两个人,一个拿着枪,把我押到林业派出所,给我作了笔录,并扣押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又把我拘留了一晚上。

9月10日林业局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了25公斤冬虫夏草,并处罚43250元。

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按规定行使这种职权的应为农业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而被告超越职权,请求依法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县林业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存在,我们执法程序是合法的,本地区属高寒地区,野生植物一般都是长在山区,历来都属林业部门主管,在处罚过程中向原告交待了权利义务,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这项规定是针对国家二类保护植物而言,在4号令中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业局对原告马彦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9日发布施行的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规定的效力不及该案的被处罚者。

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依据1998年《新疆林业》中所刊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新疆地区分布)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其材料是立传材料,未经公布,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部门、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修订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本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二、修订内容行政处罚法较旧版新增22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新法优于旧法案例举例

新法优于旧法案例举例

新法优于旧法案例举例2020年11月1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某白酒酿造企业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显示,其外排废水中COD浓度超出《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以下简称排放标准)表2 间接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2020年11月20日,当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管理粗放问题。

在冲洗作业场所时,将散落地面的已发酵的生产原料、残留酒精冲入沉淀池,导致总排口外排的COD浓度超出标准限值。

超标废水经园区管网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

该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因当事人申请于3月2日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2021年3月10日,该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审议查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2-2018)(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明确,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协商限值。

2020年12月23日发布的“排放标准”修改单明确,对于间接排放情形,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案中当事人已与公共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废水处理服务协议。

根据排放标准新规定,当事人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不存在。

该局终止了行政处罚程序,撤销立案及下达的执法文书。

法律分析对于超标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何确定执行的排放标准是案件的关键。

本案执行的是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排放标准”,但该标准“修改单”已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生效。

“修改单”明确:对于间接排放情形,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决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同时,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技术导则”明确: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协商限值。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如何准确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历来是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点。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对象统称为“当事人”,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被处罚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使用“当事人”“违法行为人”“被处罚人”显然不同。

因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当事人”先后出现71次,足见其举足轻重之地位。

违法建设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于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不动产的特性,其历史跨度较长,经常出现行为人和占有人分离的复杂情况,比如违法建设经过继承、交易、赠与,或者承租人搭建后解约、行为人死亡或解散、破产等,导致当事人难以查明或查明后无法继续查处。

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一,出现了口径不一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判。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一)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某某城建行政非诉纠纷案——(2014)海执审字第47号【基本案情】2010年初,厦门市海沧区文圃花园1号楼102室原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小区公共部位)搭建构筑物一处,一层,铁皮结构,建筑面积4㎡;并安装卷帘门一处,面积4㎡。

2013年9月杨某某购得该室产权,2013年10月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外墙破墙开门一处,拆除墙体面积5㎡。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7日以杨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建设为由,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九)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厦海城执罚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杨某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恢复房屋原貌;(2)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2018-10-30 11:23: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区派出所)和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淳安消防大队)曾多次对方才女经营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龙门路53弄11号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

同年2月11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再次对方才女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

同年2月13日,城区派出所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同日,淳安消防大队也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中认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淳安县公安局认定的基本相同,并责令方才女于2015年3月11日前改正。

3月13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民警对涉案出租房进行复查,发现方才女对“四、五、六、七层缺少一部疏散楼梯,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违法行为未予改正。

同年3月16日,城区派出所决定立案调查,次日,城区派出所民警向方才女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同日,淳安县公安局作出淳公行罚决字[2015]第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方才女的行为构成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并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

方才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程序中适用的《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要求》)《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关于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中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二)裁判理由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才女的出租房屋虽被确定为征迁范围,但其在征迁程序中仍用于出租,且出租房内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消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

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

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

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对于本案例的定性应该为《行政处罚法》程序问题。

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我们可以发现,一下问题:首先,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次,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再者,关于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

就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

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然后,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了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

关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是什么?

关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是什么?

关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是什么?关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是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处罚法自颁布后经过了多次修订。

一、关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是什么?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意义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三、行政处罚权限划分依据是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已经颁布多年,其内容也不断完善,在最新的修订中,规定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得到审核人员的批准,审核人员要通过考试拿到相关证书才能上岗。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法律中行政处罚的案例(3篇)

法律中行政处罚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食品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销售过期食品;2. 超范围经营食品;3.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以下证据:(1)过期食品若干;(2)经营许可证副本;(3)食品经营场所照片;(4)食品进货台账;(5)食品销售记录。

2. 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某食品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销售过期食品: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查获过期食品若干,包括饼干、糕点等。

经核实,这些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不合格产品。

(2)超范围经营食品: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还经营散装食品,未取得相应许可。

(3)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执法人员发现,某食品经营部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如食品堆放杂乱,未按规定进行分区储存等。

3. 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部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责令改正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3)责令改正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的行为;(4)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部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某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2)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经营场所照片、食品进货台账、食品销售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某食品经营部的违法行为。

(3)处罚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部的处罚决定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修改加案例

行政处罚法修改加案例
又做出明确规定,“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 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 罚代刑。 (五)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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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处罚适用
1、过罚相适应
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
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事实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主要是: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 节、后果及违法单位和个人应负的责任, 以及产生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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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据确凿 (1) 据以定案处罚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
的; (2) 据以定案处罚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
着客观联系,不牵强附会; (3) 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一致,案
调查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身
份;(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回避,执法 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制作笔录。 包括询问证人笔录、讯问当事人笔录、勘验笔录他现场笔 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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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程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特别检查
证据保全程序:
员进行质证的程序。

听证除上述情况外:本案的调查人员如果拒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
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或者在听证过程中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而
被听证主持人勒令退场的,由听证主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条件:⑴行政机关拟作出三类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即:①责令停产
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③较大数额的罚款(4)当事人提出要求
6、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规则:(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第77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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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 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 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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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
利:1、知情权;2、陈述权申辩权(第六 条);3、听证申请权;4、申请回避权;5、 申请行政复议权;6、提起行政诉讼权;7、 行政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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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

(1)依法成立;
(2)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4)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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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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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关于案件移交后面重点讲)
5、从轻、减轻规则: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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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 规定。 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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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3、受委托组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
(1)执法人员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保全意见(2)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保全(3)登记保证(4)作出处理决定,时 限是7日,7日内对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应作出查封扣押决 定,应当返还的作出返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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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当事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
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 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要求: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

二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

三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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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罚意
见审查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

(1)行政处罚决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撤销案件决定。

(4)移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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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的案件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经 批准后决定。
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 份;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 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 听证,听证原则上要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公开送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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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
2
学习的目的
1、充分了解<<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 容
2、掌握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的制 作
3
一、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
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

首先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表
现在三个方面: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行政处罚应当适当。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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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 1、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要公布; 2、依法给予违法者的处罚要公开。主要表现在行
6、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规则:(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时效规则(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
8、单处和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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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 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 序等 (一)简易程序
调查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身
份;(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回避,执法 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制作笔录。 包括询问证人笔录、讯问当事人笔录、勘验笔录他现场笔 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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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程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特别检查
证据保全程序:
应当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能给予两
次以上的罚款;二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
可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中一个行政
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
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
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
再次实施罚款。
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出的结论确 实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4) 认定的每一个违法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 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均已收集在案。
13
4、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基础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违法事实性质认定准确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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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罚恰当 (1)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

时限:当事人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的当日起3日内向听证
组织机关提书面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是否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准,
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口头表示为准。
听证的进行:听证开始、听证调查、双方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形 成听证笔录,签名。
32
6、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以下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措施。
4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惩罚违法,并以此方
式教育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行政法 律规范
5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法事实为依据,处罚宽严要适当; (2)处罚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避免孰重孰轻; (3)处罚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
达到教育违法者和其他人员,起到法律警 示作用; (4)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处罚。
15
6、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使行政处罚 案件从立案、调查、审理、处罚等各种环 节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规定程序。
立。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听证权(对公民500元以上、其它法
人组织20000元以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注意 应完全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
31
5、听证程序
1、听证的概念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以特定方式听取当事
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

第七,告知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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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 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虽然属于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行政机关认为不以 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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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 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 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活动。行 政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或来访的接受还不是立 案活动,只有在对这些材料审查以后作出调查的 决定才是立案。
又做出明确规定,“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 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 罚代刑。 (五)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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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处罚适用
1、过罚相适应
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
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事实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主要是: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 节、后果及违法单位和个人应负的责任, 以及产生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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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据确凿 (1) 据以定案处罚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
的; (2) 据以定案处罚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
着客观联系,不牵强附会; (3) 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一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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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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