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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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培训试卷及答案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90分,每题5分)
1、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5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95、96、98、99、100、101、102、105 条规定中涉及到对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罚款分为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要回答学习感受或今后工作中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本题10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培训答案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90分,每题5分)
1、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5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