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发行程序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创业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兴企业开始涌现。
为了给这些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股权交易平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推出了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点是面向成长性企业,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板块之一。
创业板市场的核心是新股上市交易,而新股上市交易的核心是交易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是指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市场中新股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包括了新股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是保障创业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规。
一、新股发行创业板新股发行是指企业向公众投资者出售新股份,以获得融资资金的过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创业板新股发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发行对象必须是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众投资者;2.发行价格必须合理,不得超过企业合理估值的范围;3.发行数量必须合理,不得超过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的范围;4.发行方式必须规范,不得存在不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新股上市创业板新股上市是指企业完成发行后,将其股票在创业板市场上挂牌交易的过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创业板新股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包括企业性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2.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接受证监会的审核和批准;3.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发行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等;4.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三、新股交易创业板新股交易是指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上购买和销售新股份的过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创业板新股交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必须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包括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要求;2.交易价格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存在恶意炒作、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交易方式必须规范,不得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4.交易信息必须公开透明,投资者有权了解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
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创业板新股上市是当前投资市场上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其交易规则关注度也很高。
为了方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创业板新股上市需经过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两个环节。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采用网络定价方式进行,投资者通过网络中签的方式获得配售股份。
在上市环节,公司股票正式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和上市价创业板新股发行价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协商决定,并经过证监会审核批准。
而上市价则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交易所在首日采用拍卖方式确定上市价。
如果市场供求状况较好,新股上市价可能高于发行价,反之则可能低于发行价。
三、申购和中签创业板新股申购一般采用网上和分配两种方式。
网上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网络申购新股,按照公开发行网上申购情况计算中签率。
分配申购则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客户预先报名的认购数量进行分配。
中签率是由公司和保荐机构根据公开发行网上申购情况计算的。
四、交易细节创业板新股在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交易时间与港股相同,即上午9:30-12:00,下午13:00-15:00。
交易方式采用竞价方式,投资者决定买卖价格后报出委托单,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交易。
五、注意事项在参与创业板新股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确认自己是否合格投资者及买卖证券的资金和证券账户情况;其次,需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竞争环境等进行了解和研究,避免盲目跟风;再次,需关注市场情况、股价波动、媒体报道等,及时了解股市动态,避免进行盲目投资。
综上所述,创业板新股上市具有明确的发行流程、交易规则和注意事项,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需对其进行深入了解,谨慎投资,才能在股市中获得较好的收益。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用于支持和培育创新型企业。
创业板股票的上市交易规则与主板股票有一些差异,以下是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1. 上市标准:创业板对企业的上市标准相对宽松,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主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
2.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申报、上市辅导、上市委员会审核等程序进行发行。
3. 发行数量限制: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数量不受限制,但上市后的流通数量有一定的限制,板块分为公开发行与首发私募股份,并对流通股份设置了解禁期。
4. 交易机制:创业板采用定价交易机制,即发行价由企业与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上市后的股票价格波动有一定的限制,如价格涨停、跌停幅度。
5. 交易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时间与主板股票一致,以现货交易为主,可进行T+0交易。
6. 风险防范: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对股价异常波动进行监控和处理等。
7.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
事项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充分知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有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投资者在交易创业板股票时,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同时注意市场风险,谨慎决策。
创业板发行和上市规则
创业板发行和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板块,主要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成长空间。
创业板的发行和上市规则是其正常运行的基石,下面将详细介绍创业板发行和上市的规则。
一、创业板发行的基本条件:1.创业板发行的公司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良好的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3.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盈利能力。
4.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股权结构要合理稳定。
二、创业板发行的程序:1.公司应当委托证券服务机构进行保荐,保荐机构要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核查财务数据。
2.公司向证券交易所递交发行申请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
3.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能力、盈利能力等。
4.通过审核后,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进行创业板发行。
发行方式包括网上发行和配售两种。
5.发行完成后,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上市。
三、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1.公司盈利能力稳定,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
2.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潜力,具备发展为行业龙头企业的可能性。
3.公司运营和治理能力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4.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稳定,不存在重大股权纠纷。
四、创业板上市的程序:1.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上市申请报告、财务报告等。
2.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内外部治理机制、股权结构等。
3.审核通过后,证券监管部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最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核准上市。
4.核准上市后,公司需要按照创业板的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总结:创业板发行和上市的规则主要包括了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的程序、上市的基本条件和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 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2
第六条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 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12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
第三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第四节 表决权差异安排
16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19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19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
第六章 定期报告
25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
第一节 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条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 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 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1—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创业板上市流程
创业板上市流程创业板是指为辅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而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创业板上市流程主要包括公司申报、审核、发行和交易等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创业板上市的流程。
首先,公司申报是创业板上市的第一步。
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申报文件,并提交给上市审核机构。
申报文件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公司章程、资本金构成、财务报表等内容。
申报文件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附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附件。
第二步是审核。
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的申报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包括对企业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核机构会派驻人员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
审核机构还会与申报企业的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第三步是发行。
经过审核,公司获得上市审核机构的通过,并获得发行上市批文。
公司需要找到承销商来进行发行股票的筹资工作。
承销商会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尽调工作,包括财务状况、商业模式、发展前景等方面。
同时,公司还需要确定发行价格和数量,以及发行方式(如网上发行和定向增发)。
最后一步是交易。
公司股票成功发行后,将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的买卖。
公司在上市后还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布公司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和公正。
总体来说,创业板上市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创业板上市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同时,创业板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因此,创业板上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
然而,创业板上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企业需要面对行业竞争的压力,同时也要承担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此外,投资者也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风险评估,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1.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2.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答: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流程
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流程股票发行与上市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它意味着能够融资、扩大规模和提高知名度。
本文将介绍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流程,包括发行前的准备、发行方式、监管机构审核、上市申请及上市后的运作。
通过这篇文章,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证券市场中股票的发行与上市流程。
一、发行前的准备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公司首先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工作、发行筹备及法律顾问的雇佣等。
公司需要按照上市规则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财务报表,并邀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发行方式股票发行的方式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再融资两种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向公众发售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再融资是指已经上市的公司继续向公众发行新的股票,以获取融资。
三、监管机构审核在发行股票前,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并接受其审核。
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股权结构等信息,确保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和各项法规要求。
监管机构审核合格后,公司才能正式提交上市申请。
四、上市申请公司正式提交上市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上市申请需要包含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报告、法律文件、招股书等,以供投资者参考。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获得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资格,即上市。
五、上市后的运作公司股票上市后,将面临市场交易和投资者关系的管理。
公司需要与券商、投资者建立联系,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和市场影响力。
同时,公司还需要不断披露财务信息、业绩公告等,以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总结股票的发行与上市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涉及众多环节和相关机构的审核。
公司在准备时需严格遵守法规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同时,公司还需要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工作,并与多方建立良好的合作与沟通关系。
只有通过一系列的认证和审核,公司才能成功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中得到上市交易的机会。
创业板上市首发规则
创业板上市首发规则
创业板上市首发规则是指在创业板上市的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规则。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的新股首发规则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上市条件:新股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净利润、股权结构等方面;
2. 发行方式:新股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配售的方式进行发行,但必须在上市前完成认购和缴款;
3.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必须合理、公正、透明,不能存在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4. 发行对象:发行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不能向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士发行股票;
5. 中介机构:发行必须由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保荐、核查等工作;
6. 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必须在上市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方面。
以上是创业板上市首发规则的主要内容,对于新股发行人和投资者来说都非常重要,也是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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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说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三、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订本指南,请及时关注本所通知。
四、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3日目录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4)(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4)(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4)(三)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 (5)二、发行指南 (6)(一)发行方式概述 (6)(二)发行工作具体流程 (6)三、上市指南 (14)(一)股票上市指南 (15)(二)上市仪式指南 (16)四、申请文件 (18)(一)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文件 (18)(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9)(三)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20)(四)承销总结相关文件 (25)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 (25)(一)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25)(二)发行申请书 (27)(三)行业分类情况表 (27)(四)上市报告书 (28)(五)上市仪式人员名单 (29)六、相关机构联系电话 (30)七、发行上市流程图 (31)(一)发行流程图 (31)(二)上市流程图 (32)附件1: (33)附件2: (34)附件3: (35)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主承销商需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本所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正式启动发行。
启动发行后,主承销商需将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申请文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发行上市的材料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提交。
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如有重大疑难事项或规则理解适用方面有重大问题的,可与本所预沟通。
(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与承销方案需按《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明确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与流程安排。
本所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与承销方案提交时需报送的具体文件详见“四、申请文件”部分。
本所对发行与承销方案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具体发行时间表,向本所预约T日(T日为新股申购日,下同),本所确定发行申购时间后通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按照发行时间表和方案中列明的工作安排推进发行与上市工作。
如确有必要对发行与承销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本所并重新报备。
(三)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具体发行时间表确定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通过保荐业务专区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时间应不晚于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前一工作日。
主承销商上传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申请书(可参考后附申请格式)、发行时间表,由本所受理申请并通过后,主承销商进入保荐业务专区—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确定模块,确定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应当来源于公司全称,中文证券简称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汉字(8个字节),英文证券简称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英文字符。
证券简称不得与其他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简称相同,不得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公告及相关文件以证券简称为准。
证券代码采用顺序排号,逢4结尾可顺延一位。
二、发行指南(一)发行方式概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直接定价或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2000万股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二)发行工作具体流程通常情况下,发行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 直接定价发行(1)T-2日或之前①在本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招股说明书》《网上路演公告》;《招股说明书》应当包括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公告前一工作日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主承销商、发行人关于公告内容与发行方案一致,且不存在影响发行的会后事项的说明。
②主承销商在保荐业务专区“发行上市-首发基本情况表填报”栏目填写和提交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并按照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及第一批上市申请文件(电子文件);③主承销商T-2日下午15: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主承销商、发行人应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④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了解股份登记等事宜,相关业务办理请参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指南。
(2)T-1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股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3)T日,网上发行:①投资者申购;②主承销商16:00后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新股发行结果,17: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电子版文件;③如网上发行需要摇号,主承销商联系摇号机构,准备T+1日摇号事宜;④主承销商17:00前将《股票首次发行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原件(下载网址:-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4)T+1日①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②如网上发行需要摇号,主承销商上午主持网上发行摇号仪式;③主承销商上午11: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摇号公证书电子版,15: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电子版文件。
(5)T+2日①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②中签投资者向其结算参与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6)T+3日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将网上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②主承销商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新股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含放弃认购结果),17: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网上发行结果公告》。
(7)T+4日①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含包销)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②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网上发行结果公告》;③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④主承销商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领取《关于新股发行认购资金划款的通知》。
(8)T+5日及以后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 询价方式发行(1)T-6日或之前①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等文件。
主承销商需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公告前一工作日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该公告,并同时上传主承销商、发行人关于公告内容与发行方案一致,且不存在影响发行的会后事项的说明;主承销商、发行人应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②网下询价开始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EIPO平台”)提交网下发行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新股网下发行委托书》(下载网址:-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主承销商需要在EIPO平台上完成的操作请参考《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主承销商版)》和附件2主承销商EIPO平台操作时间节点。
③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了解股份登记、老股转让的税费扣缴等事宜。
(2)T-4日或之前①网下询价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上午10 点前,主承销商需通过EIPO平台录入并提交发行申请,并在同一页面上传投资价值研究报告;②网下询价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结束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剔除不满足其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含关联方剔除),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是否满足市值要求,最终确定可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
(3)T-3日或之前,初步询价:①网下投资者在EIPO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初步询价原则上安排1天。
②初步询价报价阶段,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3个。
网下投资者需要在EIPO平台上完成的操作请参考《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
(4)T-2日①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网上路演公告》;②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③主承销商在保荐业务专区“发行上市-首发基本情况表填报”栏目填写和提交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并按照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及第一批上市申请文件(电子文件);④主承销商15: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公告》(或《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如出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主承销商准备《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并于15: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
⑤如存在战略配售,主承销商应提交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承销商需于15: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专项核查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5)T-1日①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②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股发行公告》(或《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及主承销商、律师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如有);如延迟发行,主承销商应披露《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