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的角度看如何区分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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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的角度看如何区分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2019年4月1日后是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按照新税率开票?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时点的确认也是不同的。那么在货物和服务交易中,又该怎样甄别是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还是分期收款方式?下面笔者围绕收款与货物发出,以商品买卖合同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2、卖方有交货义务收钱的权利,买方有付款的义务收货的权利;
3、按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分为同时付钱发货,先发货后付钱,先收钱后发货;
4、如果没有约定视为同时付钱发货;
5、同时付钱发货为直接收款方式;
6、先发货后付钱为赊销跟分期收款方式;
7、先收钱后发货为预收账款方式;
8、合同不一定是书面,依照口头方式交易习惯都可以;
案例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是有合同的,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什么,默认为同时履行)。
如果合同约定3月25日收款,4月2日发货,那么就是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2日。
再如花店卖花,依据习惯是属于同时付钱发货,因此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如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也可能变成赊销跟分期收款方式或预收账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