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与保理区别
会计经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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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
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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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是一种融资方式,通过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金融机构,获得现金流的同时,也转移了应收账款的风险。
对于供应商而言,商业保理可以帮助其提升现金流,减轻资金压力,拓展业务等。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商业保理则是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
商业保理中的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由客户所欠款项。
应收账款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收账款应该具备确定的金额、期限等属性;
2. 应收账款必须是该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收益,而不是其他途径获得的收益;
3. 应收账款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认,包括签订销售合同、发票等环节。
商业保理的法律风险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
1.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构销售、伪造发票等手段来提高应收账款规模,以此获得更多的融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
2. 应收账款的清偿能力问题。
即客户是否能够按时、足额还款。
如果客户出现经营困难、破产倒闭等情况,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清偿,这种情况下,商业保理的投资方可能会面临损失。
3. 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问题。
商业保理的核心机制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金融机构,如果该转让未经过客户同意、或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可能会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商业保理是一种创造双赢的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律风险。
供应商应当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清偿能力,金融机构则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审查和转让合法性的确认。
同时,政府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商业保理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保理业务的类型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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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类型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大解析!摘要国务院直属的屮央管理企业都将“降两金”作为重要的财务管理任务,其中军工类央企降低应收账款余额的需求更为迫切,这为具有保理业务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机会。
本文将从保理业务实务操作出发,以航空工业集团某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项目为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操作出表保理业务的可行性与潜在的风险点,为今后类似业务的拓展以及集团公司间的业务协同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应收账款;追索权;暗保理;岀表;降两金;合规性一、中央管理企业“降两金”需求背景(一)国有企业负债约束政策简介“两金”早已成为各大政府报告、企业文件屮的热词。
所谓“两金”,是指债权和存货类两项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存货等会计科目,其屮应收账款和存货两个会计科目是最为重要的科目。
“两金”占比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大、运行质量和盈利能力降低,亟待通过“两金”压降来解决。
除“两金”压降外,近年央企的杠杆率也成为国资委考核的重点。
在两金压降的同时,应收账款可转化成货币资金,在获得新增融资的情况下并不增加企业杠杆率。
2015年4月20日,国资委发(2015) 40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屮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要严格控制、清理压缩“两金”占用规模,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清理低效无效资产,盘活存量提升资产效能。
2018年9月,中共屮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岀,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在政策的推动下,央企积极开展“降两金、降杠杆”的行动。
2018年,流动资产屮两金类资产占比同比下降0.4个百分点,“两金”类资产增幅低于收入增幅3.4个百分点。
从上述政策的推出和执行情况来看,“降两金、降杠杆” 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央企财务管理的主要方向,这也为以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为首的保理商操作保理、转租赁业务等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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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区别央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于近期开始在上海正式上线运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的立法背景,正是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8条,该条法律条文首次确认并将“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独立的质押种类。
根据新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在《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银行银行应供应商要求,以融资方式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帐款管理和债权回收。
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
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
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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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1、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定立的货款销售、服务所产生的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济南商行,从而获得济南商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卖方负责等额回购(含置换),济南商行拥有追索权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2、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与保理业务类似,区别在于保理业务申请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行,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债权不转让,需办理质押手续。
业务范围:适用于拥有优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一般要求债务人为有债务偿付能力的学校、医院、政府采购中心、大型优质企业等
产品特点:盘活申请人应收账款,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办理流程:支行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申请;对申请人及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调查;组织调查材料经支行审议通过后报总部审批;与申请人签订保理合同或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配套协议文本;我行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比率和应收账款实有金额发放融资款项;信贷部门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卖方和买方的跟踪检查,确保到期收回。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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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的区别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是两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们在资金周转、风险分担、资金成本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下面将就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的区别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权利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移给融资方,把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从而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质押后,企业仍然需要自行催收应收账款,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
同时,应收账款质押通常需要提供担保物,比如房产、存款、股权等,以确保融资方的权益。
二、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应收账款保理中,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来负责催收应收账款,降低企业的回款风险。
与应收账款质押不同的是,应收账款保理不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物,保理公司主要依靠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来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三、两者的区别1. 所有权关系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中企业仍保有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而应收账款保理中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被转让给了保理公司。
2. 风险承担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中企业需要自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而应收账款保理中由保理公司来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
3. 需要提供担保不同:应收账款质押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物,而应收账款保理不需要提供担保物。
4. 资金周转方式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静态融资方式,企业需自行催收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保理是一种动态融资方式,由保理公司来负责催收应收账款。
5. 成本费用不同:应收账款质押通常需要支付担保费、评估费等费用,而应收账款保理通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在所有权关系、风险承担、担保需求、资金周转方式及费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
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以实现资金周转和风险管理的最佳效果。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及联系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及联系](https://img.taocdn.com/s3/m/3894208484254b35eefd34ea.png)
为了规范和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作了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有了明确地法律依据,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从此成为应收账款融资地两种主要方式,蓬勃开展.两者均围绕应收账款开展,融资功能比较相近,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如何从中选择,成为银行和企业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共同面临地问题.本文根据云图征信丰富地供应链融资服务经验整理,从法律、财务等角度进行初步地比较分析,旨在为业内人士提供经验交流和分享,帮助中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更加顺利.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地区别(项)(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地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条、第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地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条至第条等地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地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地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地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地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地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地方式收回其支付地交易对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含义和范畴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地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地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地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年《国际保理公约》和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地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地《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地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地综合性金融服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地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地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地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地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地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地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生效要件不同根据《物权法》第条,以应收账款出质地,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地,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对应收账款地受让人和质权人地法律效力不同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债权人发生变更.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地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地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地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地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 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地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地最直接地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地情形也很少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债权主从权利转移.根据《合同法》第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地,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地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地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地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地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地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地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地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转让人对其转让地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转让人地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应收账款质押地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地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地出质财产——特定地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地解释第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地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地债务人拒绝地,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地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地债务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地追及权.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地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地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地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地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地担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地担保利益地追及权.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地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地情况下,质权人地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地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地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对债务人地法律效力不同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地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地,债务人对让与人地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地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地,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地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地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地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国际保理公约》第条第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地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地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且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地债务人对转让人地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债务人地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押通知前发生地对抗出质人地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地抗辩,包括已经存在地和未来发生地,不得成为质权行使地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地抗辩则不受质权地约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运行机制不同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地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地保理中地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地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地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是否可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追索不同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地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地责任,这也是保理地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地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地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地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地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地弹性和灵活性地优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八)收益不同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地原则,应收账款地受让人可能获得地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地“贴现率”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地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地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地偿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两者地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不过,在国际保理中,认为从商业角度二者地结果是一致地.因为在转让地情况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购买应收账款,在账款全部收回时多余地需抵扣有关保理费用,实际上与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上设置担保权益并需将超过其融资地收回资金支付给客户没有区别.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九)对应收账款地权利不同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地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地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地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地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地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地反转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适用地应收账款地范围不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地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地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地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地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地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地债权.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地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地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地债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而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地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地结算方式也有限制,如《国际保理通则》将信用证(不含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地现金交易为基础地销售排除在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一)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地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地确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则存在隐蔽型地做法,可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暗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并非绝对不通知,如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对债务人作出通知.这就产生在账款发生逾期后地通知是否有效地问题,对此《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和法律并无规定,存在争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从企业地角度比较分析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地区别(项)(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地影响不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该融资要纳入其资产负债表地负债科目,增大了其资产负债率;而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如无追索权保理中,出让人获得地转让价款视为其提前收回地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流动资产科目,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实质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不过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地暂行规定》(财会[]号),在有追索权或附回购义务地应收账款融资中,其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地相同,计入负债科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从银行地角度分析,企业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这种方式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地真实性,如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会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地中长期风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是否可以合理避税不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一般应收账款并非足额转让,而是有一定地折扣,对企业而言,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转让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号)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所发生地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且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与银行地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将应收账款转让地损失部分申报扣除应税所得.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应收账款融资地种类不同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办理地融资种类较多,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等表内业务.从企业地角度,如应收账款账期短,金额小,则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办理保理较便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地功能和优点因为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地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地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同时可以节约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地费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银行实践中因为保理有专门地保理业务系统,可以实现对应收账款地全面管理,而且可以开立银行名义地内部账户,将应收账款回款全部存入该银行内部账户中,避免司法地查、冻、扣,维护银行回款权益,因此为保障债权安全,我分行对应收账款质押一般还附加服务保理,可以将应收账款回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且实现对应收账款地动态管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应收账款质押可以进行“财务报表型”融资一种是传统地银行贷款方式, 即基于借款企业地财务实力和经营表现发放地贷款, 我们可以称之为“财务报表方式”.二是资产支持贷款( , 简称)方式, 主要基于担保品( 应收账款和存货) 来放贷.在前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根据借款企业地现金流,应收账款和存货仅仅是作为一种担保品( 可能加上别地担保品) .在后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基于担保品地数量和质量, 而且贷款人需要紧密地跟踪担保品( 甚至每天)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般应由专业性地财务公司或银行地专业团队来开展, 这是因为与传统地商业贷款不同,贷款对象地风险也较高, 需要专门人员来评估、监控借款客户和担保品.即使在一家银行内部, 公司贷款和业务也往往分属于不同部门.有些贷款机构应用了专门地电子系统用于跟踪和处理业务, 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供应商( 借款人) 地电子联接.通过这样一个系统, 贷款机构可以及时地监控货物和服务地交付、销售、应收账款地产生、担保地设立、回款、可用额度和贷款余额等各方面地信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地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尽管存在区别,从上文地分析来看,也并非泾渭分明,如应收账款质押与有追索权地保理就很相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物权法》第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地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地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从条文意思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再向第三人转让.问题是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是否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质权人呢?笔者认为,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并无不可,如双方就转让价格与价款等协商一致,该应收账款可以再次转让给质权人,转让价款用于抵债(即抵销),质权人转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在同一应收账款被同时质押或转让,或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质押或转让地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先后顺序,对此法律并无规定.根据《国际贸易中地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以登记为准地优先权规则;第二种是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地优先权规则;第三种是以转让地通知时间为准地优先权规则.笔者认为,鉴于登记系统已经建立,为彰显登记地公示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第一种以登记为准地优先权规则.对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地多次转让和质押,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已登记地优先于未登记地;、先登记地优先于后登记地,同时登记地按债权比例清偿;、均未登记地,按债权比例清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目前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面临诸多共同地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地不完善,未来地以及“一揽子”地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禁止转让地应收账款实际发生了转让或质押后地法律后果如何、登记系统地内容、应收账款地描述和要素等如何确定都是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地共性地问题,应收账款本身地商业、法律风险也是共同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结论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国际保理等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合.实践中多是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两者中作出选择.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两者各有特点,各有利弊,银行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权衡后灵活选择和运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保理业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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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同
不保留“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因为应收账款风险已经完全转移,通常费用就比较高。
贷款业务的话,则是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保理业务有什么区别?
从发起业务的企业方来看,如果只说最后的结果,还真没太大区别,不管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保理业务,核心都是要把应收账款提前变现,1、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还是企业自己的,只是暂时抵押给放贷机构。
保理业务通常是跟银行合作,借助银行的回款管理能力,转嫁企业的风险。
不过,保理业务还要区分放贷结构是否保留“追索权”,如果保留的话,那如果客户不还款,企业就还需要再还钱给放贷结构,相当于坏账的损失要自己承担。
如果是不保留“追索权”,那么则是不管客户有没有还款,企业都不关心了,风险又放贷机构承担。
2、账务处理不同。
质押贷款,应收账款不需要进行任何处理,只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已有资产被质押就可以。贷款则是直接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保理业务则还是要区分有没有“追索权”的问题。
如果没有追索权,则是应收账款出售。
借: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差额视同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如果有追索权,则账务处理视同是贷款。
借:银行存款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如果是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取得贷款,那么,放贷机构通常是会监控企业的资金账户,在客户回款后,及时划转资金归还贷款。或者要求客户回款到指定的账户,作为还贷用。
保理业务,则已经进行了债权转移,企业相当于是以一定的折价将自己的应收账款卖给了放贷机构,以后这笔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就是放贷机构了,放贷机构需要自己去跟踪客户的付款情况,并要求对方及时支付。
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ddf3eb3402d276a201292e70.png)
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
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
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对于企业的区别【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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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对于企业的区别(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该融资要纳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增大了其资产负债率;而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如无追索权保理中,出让人获得的转让价款视为其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流动资产科目,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实质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
不过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在有追索权或附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融资中,其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同,计入负债科目。
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企业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这种方式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如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会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二)是否可以合理避税不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一般应收账款并非足额转让,而是有一定的折扣,对企业而言,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转让损失。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且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损失部分申报扣除应税所得。
(三)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不同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办理的融资种类较多,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等表内业务。
从企业的角度,如应收账款账期短,金额小,则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办理保理较便捷。
(四)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优点因为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
同时可以节约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
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https://img.taocdn.com/s3/m/ce1bc486b8f67c1cfbd6b85a.png)
应收账款保理、转让、抵押的比较一.定义: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应收账款保理就是上游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投资方,投资方再将产品销售给下游企业,从而产生一定账期的应收账款。
投资方按上述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对上游企业给予相应的流动资金支持。
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应收账款抵押: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
应收账款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从其本质上说,应收账款是一种信用债权对小笔短期周转金可实行应收账款抵押贷款。
应收账款转让:指银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便利。
在受让期间,银行委托转让人(销售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分为应收账款抵借、应收账款让售1)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合同明确规定信贷机构或代理商借给企业资金所占应收账款的比率,一般为应收账款的70%-90%不等,借款企业在借款时,除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外,还需按实际借款数据出具标据,如果作为担保品的应收账款中某一账款到期收不回来,银行有权向借款企业追索。
2)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
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全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存款后的余额确定。
扣存款占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左右。
保理公司三种保理的账务处理,保理会计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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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三种保理的账务处理,保理会计必会!社会上有不少商业保理公司,其实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产品销售不同,账务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跟我呢一起看看保理公司三种保理的账务检视吧~应收账款保理,即钱款金融机构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金融机构(又称保理商),取得相应的债券融资款,由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等业务。
按有无追索权又分为:①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②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
是企业将应收账项交给保理商保理后,当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之时,由保理商应该承担坏账损失,不再向企业追索。
◆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与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的区别在于,应收账款的债权虽然虽然转移,但由企业承担该项应收账款的风险,即当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银行可向企业追索。
一、▼有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1)初始计量:保理商受理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的应收账款的流动资产价值)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的货币资金)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2)后续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计量计息日借:应收利息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贷:投资收益(3)处置: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保理款的供货商货币资金时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买货商的货币资金)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将“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结转为零)贷: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4)再保理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收到的再保理融资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
之后再保理协议书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或“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再保理合同协议书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仍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代偿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调入逾期。
保理的应收账款是
![保理的应收账款是](https://img.taocdn.com/s3/m/708bf668770bf78a64295446.png)
有追索权国 内保理
什么情况下才会做有追索权保理? 4、复合型方案,有强担保,同样有质量较高的应收账款,通过抵押
物的评估价值来覆盖应收。 5、1+N的买方保理
有追索权国 内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应收账款种类(销售商品质量标准难以量化或容易引起争议的产
品不适合,软件开发、生鲜商品) 2、应收账款的质量(买方的付款能力,买方的地域分布,考虑操作
通自身的法务。 2、卖方和买方至少都能达到在我行取得信用准入的标准
买卖方准入门槛:(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 上一年度综合排名500强企业; (二)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 及其在华控股子公司;(三)优质沪深上市公司;(四)国内大 型央企或国企及其核心子公司;(五)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等。
01
保理的定义 及分类
03
保理业务的操 作
02
保理业务特点及注 意事项
01 保 理 的 定 义 及 分 类
保理的定义 及分类
什么是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贸易中,卖方将其在国内以赊销方 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 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卖方提供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所讲的明保理/暗保理;确权/不确权) 注:融资后通知/不确权,不是不通知,而是保留通知和追索的权
利 按照授信主体的不同:卖方保理/买方保理 买方保理:1+N:基于核心客户实现批量营销
保理的定义 及分类
按照单笔融资是否对应单笔应收账款:保理池 交易持续,应收账款账期短,余额稳定
按照出账形式:表内融资/表外融资 注:(1)有追索权保理可以表内出账和表外出账 (2)无追索权保理仅可以表内出账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区别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753ed73c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c0.png)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区别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许的。
《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在可出质的范围内。
并且需要在中登网做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保理业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融资。
但是两者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说明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保理业务。
一、从债权债务关系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权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归融资方所有,资金融出方属于质权属于债权受让人。
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需要在中登网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信息。
二、从适用的法律上看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物权法》;保理业务则适用《合同法》。
对于业务的生效条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生效条件是在中登网办存在较大的到期无法回收资金的风险。
三、从债权追索看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到期无法收回资金,优先质押的,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可以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但是对于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保理,原债权已经发生转移,并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不能再要求原债权承担付款责任。
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追偿顺序的基本逻辑: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四、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出表,资产端计入企业货币资金,负债端计入借款科目,增大企业资产负债率。
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虽然并没有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是与前者相比,在实现融资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出表,具有优化财务指标的效果。
但是,具有追索权的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样,不能出表。
五、从业务回款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需要出质人偿还,出质人违约情况下处置应收账款,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追偿,但是若收到的款项比质押融资金额多,还必须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回收就与债权人无关,即使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第一还款人也是债务人;若到期债务人不付款,再向原债权人追索或者要求回购应收账款。
保理商能否同时主张保理融资款和应收账款
![保理商能否同时主张保理融资款和应收账款](https://img.taocdn.com/s3/m/d2311e05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1.png)
保理商能否同时主张保理融资款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一种商业金融服务的形式,它在国内外金融市场已经形成并发展成熟的商业模式。
保理商作为融资方和应收账款管理方,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并主张要求融资款和应收账款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理商能否同时主张融资款和应收账款的权利,还需要经过多方面的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首先,从保理商主张融资款的角度来看,其身份即为企业的融资方。
保理商在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通常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对应收账款的信用进行评估,确定可融资的比率和金额,然后向企业发放融资款,收取相应的融资费用和利息。
在符合融资合同的约定条件下,保理商有权依据融资合同主张融资款的权利。
其次,从保理商主张应收账款的角度来看,其身份即为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方。
保理商在接手企业的应收账款后,通常会实施风险评估、收款管理、催收等一系列的服务,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管理,并在符合应收账款管理协议的约定条件下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
同时,在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的协议中,保理商也可以明确约定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回购条件等权利。
综上所述,保理商可以同时主张融资款和应收账款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理商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如以下几点:首先,要求企业履行出借合同的约定。
在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违约等情况下,保理商需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追讨融资款和应收账款。
这需要保理商与企业之间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确保企业履行合同的信用和资金到账的安全。
其次,要求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保理商需要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在出现争议或风险时,保理商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需要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
保理商需在合理的风险控制范围内发放融资款并管理应收账款,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收能力。
同时,保理商需要完善相关的回购和追偿机制,保护自身利益并规避风险。
综合来看,保理商可以同时主张融资款和应收账款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确保自身权益和企业的安全。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c52dc43a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9e.png)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商业保理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通过向金融机构或专门保理公司转让,以获取融资的过程。
商业保理的核心是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取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商业保理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商业保理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和违约风险。
商业保理是通过签订保理合同来实现的,如果保理合同的内容不合理或不完备,可能会造成争议和纠纷。
如果保理公司在约定的保理期限内不支付应付款项,或者保理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条件核准应收账款,企业可能会遭受损失。
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能会导致保理公司解除合同或追偿违约金。
商业保理涉及的法律风险还包括外汇风险和国际贸易风险。
商业保理常常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
如果汇率波动剧烈,可能会导致企业和保理公司之间的交易成本增加,甚至可能导致损失。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国际商业保理的执行和维权也面临诸多挑战。
商业保理涉及的法律风险还包括合同法、金融法和反洗钱法等方面的风险。
保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保理方也需要遵守金融法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商业保理涉及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反洗钱法的监管,如果未能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为减少商业保理涉及的法律风险,企业在选择保理公司时应谨慎选择,优先考虑规模和信誉较高的保理公司。
在签订保理合企业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还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合规管理,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0d3e5050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fb.png)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摘要】商业保理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应收账款作为商业保理的主要资产,具有特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首先定义了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然后分析了其法律风险,并介绍了监管规定和争议解决措施。
接着对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利弊进行了辩证分析。
结论部分展望了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为相关行业提供了参考。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在金融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需要依法规范经营,并加强风险控制,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法律风险、监管规定、争议解决、利弊分析、发展趋势、应对策略1. 引言1.1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概述商业保理是指一种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款项。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概述涉及到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的分析。
在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且尚未收回的款项,包括应收货款、应收票据等。
应收账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商业保理公司认可,如具有明确的支付期限、可转让性等。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核心在于其具有对价倾向性,即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对价应当被客户支付。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中包括客户无力支付、出现纠纷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风险。
在商业保理中,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商业保理公司需要谨慎评估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概述是商业保理领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只有深入了解和研究这些问题,商业保理公司才能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2. 正文2.1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定义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定义是指企业将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通过保理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让给第三方(保理商或融资人),以获得即时的资金支持和降低经营风险。
应收账款与保理区别
![应收账款与保理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4a58c3067cd184254b353552.png)
作为供应链融资的一种方式,应收账款由于其流动性强、权利关系明确而成为各家银行资产业务的媒介“宠儿”。
应收账款融资目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保理,二是应收账款质押。
虽然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性质区别甚大。
保理(factoring)一词是舶来语,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
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定义,保理合约“意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
”从概念上可知,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业务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某销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请销售分户账管理或账款催收,那也构成保理业务。
只是目前在中国大陆,为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机构基本上是银行,而不是像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如台湾的中租迪和),所以,保理更多的是与融资结合在了一起。
保理的概念也在中国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异化,在许多金融工作者的眼中,保理就是一种融资方式,一种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条件下的融资产品。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保理进行明文规定,因此,保理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中。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由此可见,债权转让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得以成立。
一般银行的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转让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要求债务人在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签章,表示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确认;另外一种是公证送达,即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确认,通过公证机关见证银行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书面公证书。
法理上,这两种方式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一种证明作用。
只是在第一种方式下,银行一般还要求债务人承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回款账号,从而加强了银行的授信保证。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8d92fb2a763231126edb117a.png)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区别目前银行业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同时存在,但是在市场上,不但企业对于这两个业务存在理解偏差,很多银行销售人员自己都不能有效分别两个业务,而市场大量涌出的应收账款融资方,更是对这两个业务没有区分,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普遍存在。
这样更造成了企业方的迷惑。
我认为首先厘清这两个业务的概念十分重要,既然这两个业务都存在,那么就要分清楚其概念和应用范围,从基本出发可能更好一点。
应收账款质押,说白了就是一种权利的质押,区别于已经物化的信用证、承兑票据、债券和存单等,质押的是相应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在法理上仍然模糊不清,因此造成在实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风险。
目前应用范围主要是一些优质的应收账款,比如电力、水务等公用事业应收账款,对于一般企业的应收账款,银行没有质押先例。
而保理业务正是吸取了应收账款质押缺点后界定的一个业务。
只要满足应收款管理、催收、买方信用覆盖三个业务之一的,都可以称为保理。
我们看到保理业务首先没有明确融资业务,也就是说,保理不等于融资。
这点就基本能区别应收账款质押。
但是保理业务中催收以及买方信用覆盖,又可以为应收账款提供周转和融资功能,只不过这并非应收账款的质押或者买断。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风险因素全部集中到资方,而且应收账款的质权界定和实现存在许多问题。
而保理业务则不然,保理的性质决定了基本所有有应收款项的企业,都可以借助这个业务。
当然,其中保理在融资功能上有目前理解有几个组合:明保和暗保;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
从概念上看,保理业务所谓的暗保实际操作中是不存在的,其次,目前市场上所谓的无追索保理(也就是这个,最容易和应收账款质押混淆),只是覆盖了买方赖账和倒闭这两个信用风险,但是对于商业纠纷则不包含在内。
但是9.9成以上买卖失效都是因为商业纠纷。
因此,实际操作中,大量业务集中在有追索权的明保,而不是企业所盼望或者有理解偏差的无追索权保理。
这样来看,现有保理业务提供的融资功能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资金过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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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应链融资的一种方式,应收账款由于其流动性强、权利关系明确而成为各家银行资产业务的媒介“宠儿”。
应收账款融资目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保理,二是应收账款质押。
虽然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性质区别甚大。
保理(factoring)一词是舶来语,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
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定义,保理合约“意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
”从概念上可知,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业务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某销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请销售分户账管理或账款催收,那也构成保理业务。
只是目前在中国大陆,为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机构基本上是银行,而不是像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如台湾的中租迪和),所以,保理更多的是与融资结合在了一起。
保理的概念也在中国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异化,在许多金融工作者的眼中,保理就是一种融资方式,一种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条件下的融资产品。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保理进行明文规定,因此,保理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中。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由此可见,债权转让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得以成立。
一般银行的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转让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要求债务人在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签章,表示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确认;另外一种是公证送达,即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确认,通过公证机关见证银行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书面公证书。
法理上,这两种方式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一种证明作用。
只是在第一种方式下,银行一般还要求债务人承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回款账号,从而加强了银行的授信保证。
当然,采取第一种方式需要债务人的配合,需要债务人接受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的转变。
在应收账款的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到应收账款单笔转让和全部转让的问题。
单笔转让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比较容易理解。
但全部转让涉及到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推定未来债权转让是有效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企业对应收账款全部转让认识不足,在办理保理业务后,会计上没有做出相应的变更处理。
从法律上讲,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债权全部转让通知书后,债权人已经变更为银行,但由于应收账款转让前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了保理协议,协议会约定在银行扣除保理融资款以及相关融资费用后,剩余应收账款仍将转回给债权人,该笔债务的应收对象对原债权人来说已经由原债务人变更为了银行。
因此,在会计的处理上,应该将应收账款科目变更为其它应收款科目,应收对象也应该变更为银行。
但在实际的操
作过程中,几乎所有与银行发生应收账款全部转让(即“应收账款池”转让)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收账款对象仍认定为原债务人。
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应收账款池转让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不要求企业回款即还贷,因此,企业容易将保理融资款理解为一般借款(尤其是在票据回款的情况下,回款账户更是形同虚设);二是保理的回款账户户名对外显示仍是借款企业,虽然在保理协议里约定该账户实质上是银行的内部账户。
另外,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或者“销售”)标准做出一个明确的认定,导致对无追索权保理的会计处理产生一定难度。
一般在我国大陆操作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为贷记应收账款,借记货币资金。
但实际上,按照一般银行对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在发生商业纠纷的情况下,银行仍然可以对原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导致应收账款的转让出现瑕疵。
相比之下,有些国家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就比较明确,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77中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将出售的应收账款作销售处理,否则,只能视为借款业务。
这三个条件是:①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出售方可以合理地估计其对保理商的义务;③保理商不能要求出售方重新购回应收账款。
从上可知,美国的会计准则更为严格,如果按此标准,在发生商业纠纷的情况下,银行也不能对卖方行使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下的融资,因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那么保理业务也就没有开展的空间。
相比于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我国法律联系的更加紧密,因为权利质押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应收账款的“态度”不同。
保理的前提是要求应收账款转让,而应收账款质押却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置一个担保物权,本身不需要转让,在主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时,质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与应收账款转让是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就是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其管理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只要债权人在系统进行了进行了质押登
记操作,那么质押关系即成立,同时,该系统向公众开放还起到了公示公信的作用,如果某笔应收账款同时存在多笔登记,质权人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质押合同并不是质权生效的条件,它只是在质权人与质押人之间约定了质押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
如果某一质押人先后与甲乙两个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却在甲之前办理了质押登记。
那么乙较甲优先受偿,甲只能在乙受到清偿后对剩余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值得一提的是,进入到系统的界面,会发现系统提示有两个选择:“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
但前文已述,应收账款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生效,并不需要再第三方系统进行公示。
这种规定也许是立法者想让保理商在进行债权转让后也进行对外公示,防止再次转让和质押。
但转让和质押生效要件的不同也会给实际的业务操作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因为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某企业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先与甲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然后再与乙银行办理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将日期定在质押登记日之前。
这样,在形式上,该债权已经先转给乙银行,后质押给甲银行,由于“先转让”的事实成立,所以,“后质押”无效。
如果进入到诉讼程序,甲银行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该企业与乙银行合谋,那么,其有可能出现败诉。
另外,由于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出现“应收账款转让”的选择,因此,一些银行也要求在操作保理业务时将债权转让在该系统中进行登记。
这样做貌似增强了保障性,但个人认为,这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商务合同卖方的利益。
因为卖方与银行进行保理融资只是为了改善报表,增强现金流,其与买方的业务往来很有可能是商业机密。
如果银行与其叙作保理业务后在系统里登记了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向社会公众公示了卖方的商业机密,如果卖方的竞争对手通过该系统了解到卖方与买方交易的金额以及其他事实,从而调整市场策略,将会给卖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由于一般保理的格式合同不会对银行在征信系统里登记进行专门规定,而卖方往往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及对征信系统的不了解也不会提出这方面的异议。
但如果一旦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况,卖方起诉银行,银行将处于被动的局面。
综上,银行在操作保理业务时,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系统登记前最好先得到债务人同意。
但如果是操作应收账款质押,则需要向卖方明确系统公示是该业务的必要条件。
在会计处理上,应收账款质押由于是只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因此,不能像无追索权保理那样,起到改善报表的作用。
并且,质押的应收账款由于流动性受到了限制,会计师进行审计时也需要对此进行披露。
三、除了性质不同、生效要件不同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的区别还体现在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上。
如前所述,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的“必须服务”,但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要以主债权的存在为设立条件,而对银行而言,主债权一般均指融资债权。
综上,对银行的业务部门而言,选择应收账款融资品种时,应优先考虑保理业务。
毕竟,保理相当于是“事前保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当于是“事后追偿”。
并且,对商务合同卖方而言,保理业务更具有改善报表、商业机密扩散性低等功能。
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代替保理操作:一、商务合同买方不愿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而买方一般同时也为银行的优质客户,出于维护客户关系考虑,可以考虑用质押融资代替保理;二、商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质押融资进行“曲线”操作,虽然,司法界对在债权限制转让的情况下能否质押目前还存在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