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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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

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

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其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法官法律适用标准和处理方式的要求较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行为既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又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的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

如果某一行为只是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触犯刑事法律,那么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而如果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规定,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其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正确区分案件的主次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为可能涉及到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此时就需要明确区分主次责任,合理划分不同责任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应当优先于民事责任,即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再考虑其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

要严格遵守刑法适用的原则和精神。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和精神。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因为涉及到的法律种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处理法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刑民交叉”的情况,这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本文将以一个假设的案例为基础,探讨“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类似案件。

假设案例:某公司高管涉嫌受贿,同时该受贿行为还涉及民事合同纠纷。

受贿事实的认定需要依赖民事合同纠纷的解决,而民事合同的解释又与刑事受贿罪的定罪相关。

如何判断和处理这类案件?逻辑起点:首先需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人员的职务、相关民事合同文本、银行转账记录、口头协议等。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案件。

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区分刑民事责任: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目的,刑事案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刑法责任,民事案件则主要关注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民事责任。

2. 分离审理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分别审理。

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遵循分离审理原则,即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3. 犯罪认定原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犯罪认定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成立的证据。

这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4. 民事赔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民事赔偿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5. 刑民衔接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确认,也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确认。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注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确保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6. 司法裁决的分开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中,判决书应当分开作出,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作出裁定和判决。

这是为了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总的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审理中要分别认定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遵循犯罪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原则;要注意刑民衔接问题,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和一致;同时,要保持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很多律师走专业化路线,做民事业务就很少去承接刑事、行政业务,这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业务往往是相互交叉的,法律服务专业化可能会带来思维的局限性,顾此失彼,不能设计出一个综合性的最佳诉讼方案,不利于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结合案例,简单谈一下业务类型之间交叉的问题。

案例1、两位老人被村干部殴打致轻伤,报案后公安局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四五天,然后就告诉受害人民事部分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上访数月没有任何结果,身心疲惫,精神几近崩溃。

于是来到省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控告。

据了解,该市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出台一个内部规定,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轻伤案件不批捕不起诉。

这个内部规定肯定是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的,与中国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方案设计:这种情况下,想方设法获取这个内部文件非常重要,代理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要求当地公安局公开关于轻伤案件如何处理的内部文件,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从而给当地公检法施压,这个案件就很容易取得成功。

这就涉及行政方面的事务。

案列2、原告委托被告向某电厂供应电煤。

电厂给被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剩余部分找借口拒不支付。

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电煤质量不合格,协调关系花费十万多,书记员将该情况进行记录。

方案设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花协调费十万多,就涉嫌行贿受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将该份犯罪线索移送到相关部门。

庭后,当事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该承办法官对被告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举报。

这就涉及刑事方面的实务。

再比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庆安枪击案”事件,维权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包括刑事控告、政府信息公开、民事诉讼等,也就是说一个案子往往需要不同专业律师之间协作,团队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即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往往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本文将试图探讨“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既具有刑事法律责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责任性质的案件。

这样的案件既涉及刑法的规范,又涉及民法的规范,具有较为复杂的性质。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刑事与民事规范的适用,并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和制裁,追究的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危害性,并且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其性质比较严肃和严格。

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损害进行的一种补偿和赔偿,主要关注损害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侧重于受害人的个人利益和权益的维护。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来说,需要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个人权益和利益的维护,平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困难与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涉及到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结果后果等多个方面。

刑事案件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民事案件则需要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充分的证明和理性分析。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事实认定。

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需要综合适用刑法和民法的规范,而且往往牵涉到多个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其特定的规定,而民法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给司法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这类案件涉及到刑事法和民事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如何确定案件责任成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立法层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和民事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方式。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案件的性质,即该案件的主要目的是追究犯罪责任还是赔偿民事损失。

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建立一套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和处理机制,以便更好地解决该类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立法可以设立一些特殊的规定来解决。

对于同时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案件,可以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行为构成的方式,以便确定犯罪责任;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责任,以便确定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

二、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

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刑民功过法、公判民刑法、法民辨证法和民刑衔接法等几种处理方式。

刑民功过法是指以犯罪行为为前提,结合民事侵权行为对被告人的全部行为进行评价,并以犯罪行为为基础确认被告人的责任。

公判民刑法是指以犯罪行为的刑事定性为前提,对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判断,并确定被告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责任。

法民辨证法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鉴别,并根据不同的民事情境来判定被告人的行为责任。

民刑衔接法是指将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以便统一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三、理论层面在理论层面上,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相关理论和方法。

可以参考经济学中的责任归因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归因于犯罪行为的责任和归因于侵权行为的责任。

还可以考虑使用比例责任原则或消除责任原则等思路,根据各方的行为和损失情况来判定责任的分摊或消除。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起案件中,刑法和民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一致,即一方可能同时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文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起案件中,既可能触犯刑法,又可能触犯民事法律的情况。

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导致他人受伤,既可能触犯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又可能触犯民法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刑民交叉责任的认定。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刑法责任和民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不影响。

即使在一起案件中既触犯刑法,又触犯民法,也要分别进行认定。

2. 合并审理原则:在一个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全面认定责任,并据此做出综合判断。

3. 单一行为原则:对于同一行为,不应当重复追究责任,即不得重复附加刑法和民法责任。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在认定责任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5.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认定责任时,应当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确保罪行和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分别认定原则对于一起案件中的刑法和民法责任,应当分别认定,即先确定刑法责任,再确定民法责任。

在刑法责任认定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在民法责任认定时,则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 优先认定原则在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因为刑法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规定,其权威性和强制性高于民法。

如果先认定民法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在实际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和解决。

1. 判决争议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可能存在对于刑法和民法责任认定的不一致,导致判决争议。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刑民交叉案件执行,听着有点儿拗口吧?简而言之,就是在一些案件中,民事和刑事的事儿掺在一起,结果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左右为难”。

你看哈,有些案件,大家打官司、闹纠纷,最后法院判决了谁该赔偿谁,谁要履行责任。

但,偏偏这个人还没法履行他的责任——不是跑路了,就是一点儿赔偿能力都没有。

最麻烦的是,有的案件背后竟然还牵涉到刑事责任,搞得法院不得不在民事执行和刑事追责之间“游走”。

怎么才能在这种情况下既能搞定民事执行,又能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可是个大难题。

你想,刑民交叉案件其实就像一锅大杂烩。

法院既要确保民事责任得以实现,又得考虑刑事责任的追究。

你说,哪能简单?先说民事责任。

通常,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明确了一个人或一个单位需要支付赔偿,可一旦赔偿人或者单位没有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处理——没错,扣押财产、拍卖房产什么的,这些都得上场了。

可是,问题来了,执行人员就会发现,哎,这个“被执行人”可能不只欠民事债务,还有刑事案件在身。

就算他有点儿钱,法院拿到手也不一定能立刻执行到位,可能得经过一番复杂的程序才行。

再看刑事方面,刑事责任那可不是开玩笑的。

即使当事人被判刑了,想要让法院把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捏合在一起,也是头疼的事儿。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但同时又因民事责任需要赔偿。

法院要怎么平衡这两者呢?如果这个人被判刑关进了监狱,那他能赔偿的可能就很有限了——你说,监狱里的囚犯能拿出多少赔偿金啊?如果这个人身上涉及的刑事案件比较重,甚至可能不再有赔偿能力,法院是不是就只能看着民事判决如空中楼阁一样飘着呢?再看看现实情况,法院为了让民事债务的赔偿尽量得到执行,采取了各种办法,比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可是如果他背后有刑事案件,又得面临刑事拘留或者刑罚执行,这时候民事执行可能就有点儿捉襟见肘了。

你看,这事儿闹的,一边是“如何保障民事权益”,另一边却又是“刑事追责的法律框架”。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Law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有哪些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民事案件如何认定合同效⼒?⼀、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司法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问题,现有司法裁判观点出现了不统⼀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案例检索发现,以案件所涉和最为⾼发、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即在借款⼈⼀⽅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六种裁判观时,贷款⼈请求借款⼈与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在司法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六种裁判观点:1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存在⼀定的关联,即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认定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民事审理中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在借款⼈的借款⾏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于贷款⼈(被害⼈)的实际损失尚不确定且合同效⼒、各⽅责任等民事争议有待于刑事案件的查明和认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形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民事案件主张的⽋款⾦额与刑事案件所涉款项为同⼀笔资⾦,被害⼈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救济,并只有在被害⼈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法获得充分救济时才能另⾏提起民事诉讼。

4如借款及相关担保⾏为均被列⼊刑事犯罪应查明的事实,即使民事案件当事⼈与刑事案件当事⼈并不相同,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债权⼈仍有债权未获得清偿,其可再向担保⼈等主张权利。

5如依据刑事判决或现有证据可以查明犯罪⾏为⼈冒⽤民事被告名义进⾏民事活动或犯罪⾏为不构成职务⾏为或表见代理,且民事被告不存在过错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民事案件。

6只有在借款及担保均属犯罪⾏为且民事案件当事⼈均系刑事案件当事⼈的情况下,才应移送刑事案件。

在仅借款⼈涉嫌犯罪时,刑事案件及其追赃程序不影响被害⼈向担保⼈主张民事权利。

通过分析上述司法裁判观点可知,审判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的原则是采取“先刑后民”,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的总结讲话也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刑事诉讼⽅式解件的⼀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决”。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民交叉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或者影响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受理途径、证据要求、责任认定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复杂问题。

本文将就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讨论,以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因此在责任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刑事案件是指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性质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而民事案件则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性质是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

由于刑事案件追究的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而民事案件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人民事权益,责任认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合法的赔偿。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地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概而论。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考虑的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和影响关系。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关联关系,如身体伤害案件中可能既涉及到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工伤事故中可能存在着劳动纠纷和刑事责任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

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关联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依法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认定,不能片面追求简便和速度,而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也不同,这直接影响了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难度。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需要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而且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和证据合法性等原则的保护。

最高法: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孰先孰后

最高法: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孰先孰后

最高法: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孰先孰后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办理中,疑难争议问题较多。

但概括起来看,有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操作顺序如何把握,两者孰先孰后,能否并行不悖;二是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后的既判力问题,也即先行作出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对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处理的效力。

就此谈一些个人认识。

一、关于刑民程序孰先孰后问题胡云腾大法官说,研讨刑民交叉问题首先要把法律、司法解释吃透。

为此,本人专门梳理了现行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

总体上看,采取“先刑后民”是一个大原则。

这个原则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便基本确立。

例如1985年“两高一部”《关于即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以及1987年“两高一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等文件,均采取了“先刑后民”的立场。

在其后的司法文件中,除个别认为“可视案件实际情况刑民并行”外,绝大多数都是在强调“先刑后民”。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的总结讲话也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在“先刑后民”机制之下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关司法文件的规定并不一致。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是“中止审理”。

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3篇)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民交叉案件逐渐增多。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罪刑法定和民事责任自负的原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定罪量刑。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自负原则民事责任自负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嫌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得将民事责任转嫁给国家或他人。

3.法律适用优先原则法律适用优先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当刑法与民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规定。

4.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司法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1.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因素。

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同一行为可能既构成犯罪,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关系,依法分别追究。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随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经常性交叉,对于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实,“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问题不存在明确的标准,其认定也非常复杂,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明责任、举证难度和刑民衔接等几个方面,探讨“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问题。

一、法律适用刑法与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

刑法主要规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而民法主要规制与人的人身财产关系有关的行为。

在判断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时,应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的性质来确定。

二、事实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是判定法院认定该案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前提。

确立合适的认定标准与证明标准,用以判断案件中从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所涉问题交集的部分是贯彻客观真实,符合证据规则,权衡公正的切入点。

对于涉及诉讼请求和事实认定的地方,应当遵循规定,慎重考虑。

三、证明责任“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对证明责任进行确定,并且认定证据的效力,有助于该案件责任的明确。

当然证明责任的确定略带难度:在刑事类交叉案件中,谁主张起诉谁举证,由于其事实关系更多地受到国家机关干预流程的影响,因此,对证据分配应当依据纯粹司法理性原则。

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以及其他当地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举证难度从证明责任来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举证难度常常会影响到该案件责任的认定。

正因为证据的举证不易,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加以重视举证难度,酌情配合有关证据规则,无助于案件裁决。

因此,应当注重从证据的逻辑关系、法律效力、前置信念等方面逐一分析,始能履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责。

五、刑民衔接“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在刑法与民法之间寻找衔接点,确定责任范围。

根据不同程度、性质的影响,利用契约各方的行为或者利用不当得利原因来确定案件责任的主体对于从事“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一定的启示和指导。

民刑交叉案例的法律救济(3篇)

民刑交叉案例的法律救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交叉现象日益增多。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法律救济的途径以及法律救济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民刑交叉案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2. 法律责任的交织。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往往同时存在,需要依法进行划分和追究。

3. 法律救济的多样性。

针对民刑交叉案件,法律救济途径包括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等。

三、法律救济的必要性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法律救济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救济,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通过法律救济,有助于统一适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避免出现法律冲突。

四、法律救济的途径1.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民刑交叉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3. 国家赔偿。

对于因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错误执行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国家赔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4. 诉讼费用减免。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的规定,申请诉讼费用减免。

五、法律救济的完善1. 完善立法。

针对民刑交叉案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划分,为法律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2. 细化司法解释。

针对民刑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

刑民交叉专题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

刑民交叉专题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

刑民交叉专题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来源:《法律适用》2019年第16期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

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问题,我主要谈三个问题:一是针对民事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难的问题。

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办案的很多理念不一样,民事法官审查案件重视形式证据,刑事法官审查案件重视实质,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形式证据往往完备无缺,因此民事法官要主动发现涉嫌犯罪难。

如果能够在民刑交叉案件的相关规定中就发现涉嫌犯罪的路径,做一个提示性的规定可能会起到实质性的的指引作用。

民事法官要重视实质审查。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民刑交叉案件主要集中在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高利转贷以及人身伤害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

这些领域是刑民交叉案件高发地带。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以民间借贷纠纷表现出来的,原告手中都有借贷合同或借据,从形式上审查发现问题难。

但被告往往会提出抗辩,称贷款合同或者借条虚假或者借条系被胁迫情况下出具,或者借条上的借款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归还。

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我们就要提示民事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借贷合同、借据等的审查不能仅仅限于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要加强对借贷合同、借据形成原因,包括借款时间、地点、借贷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出借目的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认真核查,仔细调查借贷合同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与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涉嫌犯罪的问题。

发现涉案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我们审查发现了相关犯罪的线索,就应当就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该相关犯罪的线索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存在紧密关联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

目前就浙江情况来看,很多基层法院在这一方面做的很好,审理法院对于借贷纠纷是否涉嫌“套路贷”等相关犯罪警觉心已经非常高了,由于民事法官对审理借贷纠纷中原告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执行法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诉讼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警觉心高,一旦发现犯罪线索就马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一批“套路贷”相关犯罪得以查处,民间借贷趋向正常,随之而来相关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断崖式下降。

刑民交叉案件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目的、程序、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协调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问题,即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竞合。

如果存在竞合,则需要在程序上协调处理好两种诉讼的关系,避免出现重复审理、互相矛盾的情况。

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是“先刑后民”,即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程度较高的情况,可以避免在民事诉讼中产生刑事责任的问题。

另一种方式是“刑民并行”,即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进行,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程度较低的情况,可以避免出现重复审理的情况。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定事实,查明真相,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前提。

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

三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根本目的。

四是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办案效率。

以上是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所指的是在相应案件之中,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这种案件的出现,极易将刑事犯罪、民事不法间的界限进行混淆,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诉讼问题;预决力前言:在我国当前阶段的司法实践之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并且十分艰难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做到此类案件的针对性处理,“出入人罪”的问题就会随之衍生,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1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按照二分说、三分说,进行分类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划分:①二分说:其一,多个事实关联类型:从多个不同法律事实关联性角度出发,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其二,同一事实竞合类型:从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法律属性判断角度,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②三分说:其一,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法律关系是横向、同位并列关系;其二,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具备的相互关系,究其本质是纵向、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其三,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是仅具备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性质在民法、其他刑法前置法等的调整范围之内,不需要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案件评价[1]。

2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分析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之中,其模式划分主要有以下2方面,①附带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所指的是在因犯罪行为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害人就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或者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来实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还未进行判决,民事诉讼需要延期,这种模式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要结合各个地域、国家的不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②平行诉讼模式:这话模式之中民事、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问题也直接交给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刑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依附关系[2]。

经验借鉴: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的优势,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更为重要,民事诉讼不能够无对民事诉讼造成过度的延缓,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也是更高的,整体的诉讼程序也是更为严谨的,应该和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的区分等,刑事优先的原则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当事人民事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能够在这种结合之中得到良好的借鉴。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领域重大难点争议纠纷解决指南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领域重大难点争议纠纷解决指南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领域重大难点争议纠纷解决指南
近几年,随着整体经济下行,以及资本市场爆雷事件的频发,由此产生的重大纠纷既涉及到民事责任,又涉及到刑事责任,那么,受害人是提起民事起诉维护权利,还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有很多,既涉及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又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对于司法机关,只有准确给案件定性,明确其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多个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关系还是多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才能做出如何适用程序的决定。

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分别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责任?分别适用刑事与民事程序的情况下是否有“先后”顺序?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还是“民刑并行” ?
尤其是当公司遭遇到类似的重大争议或纠纷时,如果拥有刑民交叉的处置思维,将会得到最大限度的程序保护和多元救济。

那么,如何才能以刑民交叉的法律思维来妥善处理公司的重大争议事项,使公司利益受损最小化呢?许晓燕律师,拥有多年检察系统任职经历,擅于处理重大疑难商事纠纷,尤其是刑民交叉领域重大难点争议纠纷,她将在本课程中传授刑民交叉解决公司重大争议事项的关键性的解决之道。

最高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律师手机:180-0311-5164 QQ/微信:24946609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强路与中华大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河北省政府招待处)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

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院关于“刑民交叉”问题裁判观点九则

最高院关于“刑民交叉”问题裁判观点九则

最⾼院关于“刑民交叉”问题裁判观点九则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问题⼗分突出,在合同纠纷中涉及犯罪⾏为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争议较⼤。

本⽂以最⾼院公布的九个案例作为参考,就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裁判要点进⾏总结,供各位读者参考适⽤。

1合同⼀⽅当事⼈涉嫌犯罪,不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案例索引:最⾼⼈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56号“某钢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在合同约定内容本⾝不属于⽆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当事⼈实施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为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法院认为:判定合同效⼒时,不能仅因⼀⽅当事⼈实施了涉嫌犯罪⾏为,⽽当然认定合同⽆效。

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政法规规定对合同效⼒进⾏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过错⼀⽅当事⼈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在合同约定本⾝不属于⽆效事由情况下,合同中⼀⽅当事⼈实施涉嫌犯罪⾏为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本案中,⽆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明知或参与李某实施的犯罪⾏为,故案涉购销合同效⼒不受李某犯罪⾏为影响。

本案购销合同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情况下,贸易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贸公司返还货款。

2借款⼈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案例索引:最⾼⼈民法院(2005)民⼆终字第57号“某银⾏与某通信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借款⼈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亦不影响贷款⼈与担保⼈之间担保合同的效⼒。

法院认为:通信公司在取得实业公司为其出具的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为,不影响通信公司与银⾏之间贷款合同的效⼒,亦不影响实业公司与银⾏担保合同的效⼒。

故公安机关对通信公司的刑事侦查结果不影响本案所涉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不存在中⽌审理的具体情形。

3⾼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骗不免除单位民事责任案例索引:最⾼⼈民法院(2005)民⼆终字第242号“某银⾏与某医疗公司等存单纠纷案”裁判要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有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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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

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
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

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

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对该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三:
(1)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
主观上构成欺诈。

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详言之,认定主合同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而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方具有过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3)应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依区分标准不同,该观点又分为两种:一是以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

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因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而认定无效。

二是以权利人是否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进行划分。

权利人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认定相对方涉嫌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有效。

若权利人未报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则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可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关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1)由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故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2)基于民、刑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尽管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但在程序审阶段,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否受理进行审查。

对原告方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的审理,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程序审阶段解决,故上述问题不能影响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应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在实体审理中发现原告方并非真正的实体权利人,则可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不进行实体审理,这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各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之外,刑民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

因此,尽管刑事上未经追赃,但由于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
程序解决,故民商事案件应该受理。

(2)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该受理。

关于未经追赃,民事案件是否因未经追赃而应中止审理,存在两种观点:(1)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方损失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

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受害人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被告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给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刑事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并可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扣除问题。

受害人以犯罪行为人和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不影响民事判决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在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或无法追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问题。

如果民事责任承担者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事后追缴的赃款应当
直接发还民事责任承担者。

(2)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由于未经追赃,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民事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必须等待刑事追赃结果之后方能确定,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追赃结果,故在刑事上追赃之前,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张雪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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