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表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件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 3 -
- 4 -
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 5 -
- 6 -
- 7 -
- 8 -
之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 9 -
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 10 -。
02居住区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35
公交停车场
36
加油站
设施经济分类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 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内容
——按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分类 ——按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频率程度分类
A 居民每日或经常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B 居民必要的非经常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按营利与非营利性分类 按营利性非营利性
按使用性质分类
为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 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在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按照外部收益大小可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和私人产品。政府应是公共产品类(包括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建 设主体。设立配套设施建设财政专款专用帐户和管理单位。在政府出让 土地时,可按照面积向开发商征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如小学、初中、 体育场、街道办和公厕等。开发商是私人物品类的建设主体。由开发商 负责私人产品开发,产权归开发商。如商业设施、银行等。
中小学选址
——为便于就近上学,服务半径小学500米,中学1000米。 ——不宜紧靠住宅,以减少对居住的干扰。 ——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并远离铁路、城市交通干道。
中小学布置图式与特点
幼儿园、托儿所规划布置
幼儿园、托儿所的规模
班级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教育设施设计要点
中小学校设计要求
——教学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镇干道。如无法避免,门前应留缓 冲地带。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米。如不能满 足,应采取隔声措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住区商业形态
住区商业从其形态上分类,可分为集中式商
业和沿街商业二大类。 集中式商业设计难度较大,其内部空间较复 杂,很难做到各个商铺的均好性,因此如何 提升集中式商铺的商业价值,减少商业风险 是社区商业设计中的一大课题。
住区商业面积 的控制
对于住区商业而言,单元面积宜小不宜大,据分析 一家小型服装便利店适宜的经营面积在30m2左右, 而一家小型餐饮店的经营面积一般也在50m2左右即 可。 当然商铺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小面积,面积过小,商 铺承受的业态会受到限制,使用的灵活性将大打折 扣。 现在住宅设计规范已明确规定,餐饮类商业不宜放 在居民楼内,居民楼内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商业
居住区商业服务中心宜设置在小区入口处;
居住小区服务中心,为便利居民途径使用,
可布置在小区中心地段或小区主要出,入口 处,其建筑可设于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 设置。
商业服务中心布置形式
A 沿街带状布置 B 成片集中布置 C 沿街与成片布置相结合
总体选址布局
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吸引 人流。因此,商业应设于人流量多且易于到达的区 域。 现在多数商业都集中设在居住区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且面向居住区外,形成一个商业带,这种商业设施 在商业运作上较为方便灵活,管理也能一步到位。 如果居住区出入口附近没有合适的沿街面可用,而 小区人口又较多,需要配置一定量的配套商业时, 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折中的社区商业形态——内街式 商业,即在居住区出入口内主要人流方向的一侧或 两侧设商铺。也可将小区出入口位置适当内移,在 入口处形成“U”型或“L”型广场。
卫生站:1—1.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300㎡,用 地面积500㎡。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3.2.3【区级养老院】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就业服务工作站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教育
托幼(儿)园
1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托幼一处,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左右
医疗卫生
卫生室
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全民健身设施(场地)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
商业服务
农贸市场
占地面积50-2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市政公用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公厕
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
村级客运招呼站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村庄设置
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没有布设污水管网的村庄设置
在新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指导下,根据斑竹林村新村建设的人口规模及现状条件对该村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如下配置:
2、公共设施配套布局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1+6”的配建标准,新村应配置村庄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同时加强村内文化产业设施的配置,如电影院等。
表5-2区域新村的各项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如下表
类别
设施名称
配置要求
管理
新村管理用房(村委会)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含警务、财务、社保等功能用房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机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计
73~203
385~855
总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续)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金
融
邮
电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医
疗
卫
生
4
社区
卫生服务站
24
40
300~500
500~800
一般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社区按5000~10000人口设置。
1.25
含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不再设立卫生服务站。
小计
24
40
文
化
体
育
5
文化活动站
(会所)
60
60
400~600
400~600
内容建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
70
市
政
公
用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3、建筑面积大于600 m2、且设计为集中开口的商业综合体形式,可以有条件地沿城市道路布置。
半公益性服务设施
05
社区卫生服务站
25
—
100-200
150--300
1、一般人设一处。
2、面积低于100 m2的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
3、应设置独立出入口。
06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13
★垃圾收集站
—
—
80
—
1、人口规模超过12000人须考虑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
14
垃圾收集点
—
—
—
—
服务半径不超过70m
15
公 厕
—
—
30-60
60-100
1、3000-5000人须设置一处,超过10000人须设置两处;
2、宜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
—
6000-8000
—
1、人口大于20000人的小区应考虑设置;
2、一般规模为150-200床,每床建筑面积不低于40 m2。
教育
设施
09
★小学
300
600
24班7000
15000
1、小学服务人口为人,初中服务人口为40000-50000左右;
2、设置位置与规模一般依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结合居住人口分布状况,在分区规划时确定。
扬州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一览表
类别
编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m2/千人)
一般规模(m2)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新建改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教
育
1
幼(托)儿园
281-310
420-450
8班2000
12班3000
8班(200生)
2900
14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可设于住宅底层
15
银行分理处
30-50
1500
1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一处。
3-5
16
邮政所
25-36
25-36
250-350
250-35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17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1
小计
65
160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指标,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商业服务
7
综合超市
社区菜市场
250
200
1500-2000
2000
8
再生资源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它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划留比例表

“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划留比例表第一类:“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住宅用地容积率划留比例
>4.0,≤4.5 ≥23%
>3.5,≤4.0 ≥21%
>3.0,≤3.5 ≥19%
>2.5,≤3.0 ≥17%
≤2.5 ≥15%
第二类: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项目
划留比例≥15%
第三类:“三旧”改造商品住宅与应划留配套用地的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混合项目
划留比例 = 项目混合总容积率对应的住宅用地应划留比例(按第一类索查)×住宅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 + 15%×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
第四类:“三旧”改造商品住宅与不须划留配套用地的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混合项目
划留比例 = 项目住宅用地容积率对应划留比例(见第一类)
- 1 -。
配套设施标准一览表2019

民生建设
1.体育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
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800-1310平方米,半径300米。半场篮球、门球、乒乓球等。
综合健身场地:用地150-750平方米,半径300米。
2.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社区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经济发达的地区,使城市社区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及其他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规模在1500户以下的社区和县(镇)所辖的社区,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
文化活动站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250-1200平方米,半径500米。
3
卫生服务中心、站
1.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120-270平方米,半径300米。设在首层,有专用出口。
卫医发〔2006〕240号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规委会要求。
7
幼儿园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面积3150-4550平方米,用地面积5240-7580平方米,半径300米,不大于12班。
8
公厕与环卫站
1.公厕建筑面积≥60平
2.环卫站建筑面积≥10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公厕建筑面积30-80平方米,用地面积60-120平方米,结合配套设施及健身场地设置。
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UDC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43/TXXX-2018P 备案号 JXXXXX-2018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The Standard for Basic Supporting Service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in Hunan 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18-XX-XX发布 2018-XX-XX实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The Standard for Basic Supporting Service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in Hunan ProvinceDBJ 43/TXXX-2018批准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8年X月X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 北京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的通知湘建科[2018]XXX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房产(住房保障)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由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现批准为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43/TXXX-2018,自2018年X月X日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该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X月X日前言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湘建科函〔2017〕42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公共服务设施;5 绿地与绿化;6 道路与交通设施;7 管线综合;8 二次供水及通信设施。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成都市城镇配套标准

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不低于80m2(其中劳动保障站单独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 50m2,与其他部门合建分配面积不低于25m2)
备注 与所在村(社区)共享 可以共享 可以共享
公共管理服务体 系及设施
2 3 4
可接入成都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生均用地不低于13m2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8m2 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 根据具体居住人口确定面积 根据具体居住人口确定面积 相邻共享 相邻共享 可所在村(社区)共享 相邻共享
不低于一座二星级公厕 结合群众需求 可共享 可共享
可共享 建筑面积不低于10m2 可整合 可整合
规划说明书
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表“1+21”
类别
序号 1
项目 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站(劳动就业社保等)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办公室 水、电、气等代收代缴网点 网络设施 幼儿园 卫生服务站 全民健身广场 综合文化活动室 农贸市场
规划说明书
备注
可共享 可相邻共享
平原镇(乡)地区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m2,丘区、山区根据实际情 况配置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m2 按场镇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可共享 可共享
市场化商业服务设施(超市、中西药店、出版物发行网点、 结合实际需求 农资等服务设施) 特色商业街区或商业综合体 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自来水供应系统 环卫洒水车 垃圾收运设备 交通客运站(公共交通站点) 公园或公共绿地 公厕 公共停车场 根据条件和结合历史文化遗存建设,发展特色商业或现代服务业 能进管网的全部进管网,未能进管网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 城镇自来水供水率不低于85% 不低于2台 按人口需要配置垃圾运输车或实行外包服务 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和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场站, 占地面积不低于200m2 结合环境和地形地貌建设 每2000人配置一座三星级公厕 可共享 可与市场化商业服务 设施统筹整合
附表A陕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一览表

商业 金融
其他商 业服务
各类商店、餐饮、理发、洗衣、维修及 其他各类服务设施
银行 银行分理处
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 (㎡) (㎡)
设置要求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
-
30
-
(2)应含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
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
-
按专业规划需求设置。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2)设置规模和位置宜按住区规划自行选择。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宜结合街道办事处设置。
20
20
(2)设置家政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老年大学、中
介、咨询服务、为老助残服务等。
社区 服务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 诊疗护理,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管理等
330~420
在交通匝道开设出入口。 (3)千人 21 座,生均建筑面积≥11 ㎡,生均占地面积≥
22 ㎡ 。
(4)场地与建筑应符合相关规定。
(5)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h。
完全 中学
12-18 周岁青少年学习
(1)服务半径宜为 1500m。
(2)学校出入口宜设于可达性强、对居民日常生活干扰小
进行家政服务或提供信息
居民活 动室
居民议事、日常交流活动
轨道交 通车站
市政 公用 及其
他
公交 车站
公共自 行车服 务点
公共自行车或共享单车的停放
居民非 机动车 停车场 (库)
主要用于居民个人非机动车辆停放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1分类序号名称每处最小规模(万㎡/处)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文化娱乐设施1区级图书馆0.6~1.0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区级文化中心0.6~1.0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区级青少年宫0.5~1.0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4区级体育馆0.6~1.0 1~1.2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5区级运动场地- 2.5包含标准足球,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
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
公园与绿地6区级公园- 5 每10km²应规划不少于一处。
医疗卫生7区级妇幼保健所0.3~0.5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8 区级0.12 -卫生监督所9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3~0.6 0.4~0.7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10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0.3~0.5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原则每个行政区一所。
11区级人民医院5.46.9一般不宜少于600床。
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2区级中医院2.43.3一般不宜少于300床。
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养老福利13特殊教育学校0.4 1.0 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4 养老院0.6 0.6达到5万人的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应独立设置。
用地面积应不小于40㎡/床,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床。
15 儿童福-0.8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1所,宜选址在环境较好的利设施地段,临近居住区选址。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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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每二个居住区设置一处的设置项目(医院、文化馆),其千人指标以二分之一的数值计入本指标表;
2.百分比①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居住区(以5万人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3.百分比②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以5万人计)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备注: 1.表中面积指标是指每百平方米住宅面积需配建的公建面积指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二篇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二篇建筑工程规划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