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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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市政办发[2001]139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1]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5年多来,市政府法制局针对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外地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行政处罚,针对当前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可当场做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报经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二、现场处罚决定文书的形式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时,应出具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2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或“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并应填写统一编号的《西安市×××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1.06•【字号】市城管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6号)各区执法局、市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落实市委“2008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的要求,市执法局制定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六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理顺内部关系,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城管执法人员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组织纪律,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群众,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务建设,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坚持高效务实、着眼基层、注重养成、加强监督、提高素质的原则,培养城管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无私无畏、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所有在编人员。

第二章宣誓第五条宣誓是城管执法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及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第六条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七条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管理秩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而努力奋斗!第八条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初任培训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性质、职能、任务、纪律和作风等教育;(三)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市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标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充分彰显行政执法改革效能(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

一是强化事前公开。

及时更新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公示内容的时效性。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在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决定信息。

四是加强执法统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市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西安高质量发展,推进更高水平法治西安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行政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有利于畅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安。

二、深刻把握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体制机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调解,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论证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进行规划、审查、协调和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通过《宝鸡日报》或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08.03.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效监督、责任与惩处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职能划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8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范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延期和清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制定规范第六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五)部门管理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3•【字号】市政发[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1]104号2001年7月23日)西安市人事局报送的《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是我市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

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为振兴西安经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各种社会需求,稳步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原有的历史状态和运行轨迹,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西部大开发,推动西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事职责分开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款修改为:“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

四、第十条修改为:“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7.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26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1月26日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二)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7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8年11月5日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范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延期和清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制定规范第六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五)部门管理单位。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0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市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6日西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助力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省、我市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依托西安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协同化为目标,建立完善市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一网办理、线上线下融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市、区县(开发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并规范运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工作 方 案 并 组 织
组 织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的 监 督 实 施

西 安市 人 民 政府 公 报
规 章 公 示





指导

督 促和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工作 第 十 三 条

实 行 重 大 行 政执 法 决 定 法 制 重 大行

监察

行政复 议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等 第 六 条
法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健 全行 政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的 规定执行



执 法 监 督机 制

协调 解 决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工作


县人 民 政府所属 部


机 关 或 的 重 大 问 题
逐 步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对根 据 需 要 委 托 具 备 条 件 且 信 誉 良 好 的 高 等 院

行政执 法行 为 实施 监 督 平
各行政 执 法 主体应
当 校

科研机构

社 会组 织 等 第 三 方机构 进行评

及 时 将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纳 入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信 息 估



协 调 处 理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之 间 的 执 法 审 核 制 度
法律 法规


争 议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在 对 下 列 事 项 作

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2年2月28日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确定当年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决策机关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
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正>《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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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
强调行政程序的民主化、公正性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
的重要特征,这也就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由行政程序中被动的客体向积极的参与者转化,赋予行政相对人以广泛的民主参与权。

下文是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
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
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第二章职权、管辖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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