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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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合法合规经营,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经营范围。

(四)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务范围(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发放小额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不超过净资产_____%的权益类投资。

4、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_____%。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按照企业法人独立经营,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申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申请书、设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资本金存放证明等。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公示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分类等,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真实可靠,还款能力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自律纪律,遵守无危险借款、无高利贷等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获得的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规经营,不得私自处置债权债务。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 贷款 公司网络 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 贷款业务 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 借款 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 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 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五条 【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 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机构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按照属地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

第七条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责。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八条在贵州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类似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注册条件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缴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注册资本金。

3.公司经营场所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登记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登记证书。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报备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等,并及时更新变更信息。

3.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4.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确保经营合规。

四、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明示利率及相关费用,不得乱收费、变相收费。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4.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借款人违约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务催收制度,依法催收逾期贷款。

五、监督管理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投诉。

4.借款人和投资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疑问或投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注册与备案1.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机构递交备案材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

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1.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资本金要求。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风险和损失,其金额不得少于净资本的30%。

四、经营范围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小额贷款,但不得从事资金融通、收益分成等非法金融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欺诈借款人,且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五、贷款审批与风险评估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六、贷款合同与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七、利率和费用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定利率上限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示。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推卸费用。

八、执法监管1. 监管机构有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监管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或者风险问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九、违规和处罚1. 小额贷款公司若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小额贷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须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批准,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试点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第三章名称预先核准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批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州行政区划名称。

第四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办发〔2011〕70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其发展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管理,河南省提出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2. 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常常存在限制,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能够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

3.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3.1 试点范围《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范围。

暂行办法将试点范围确定为河南省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并给予其合规经营的试点机会。

3.2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

此举旨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

3.3 业务范围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事小额贷款、担保、赊销业务等,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

3.4 风险管理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

3.5 市场准入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等。

3.6 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暂行办法对其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4. 总结《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对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规范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合规经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接受监督管理。

这将有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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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7]62号)和自治区金融办《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公司法》及有关公司登记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行政区划的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所规定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对外投资。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法人)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公司依次组成,其设立程序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

第九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股东应当符合《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三)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五)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九)住所使用证明;(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自治区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注销的文件;(二)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五)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六)经确认的清算报告;(七)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工商部门要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法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的《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被自治区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规定和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由负责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自治区金融办。

第二十八条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公司法》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全区各农村资金物流调剂有限公司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公司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申请成立步骤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成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2月26日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

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贷款基准利率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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