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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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

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第八条拟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须至少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以下事项,并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事项清单》(见附1)。

(一)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正式开业日期;

(二)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

(三)金融机构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监管部门批准其任职资格的文件等;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情况及主管部门验收的文件;

(七)重要业务凭证的样本;

(八)风险控制制度;

(九)金融统计制度和业务准备情况;

(十)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十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设施、人员设置情况;

(十二)金融机构接入和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系统、票据交换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征信管理系统、反洗钱管理系统、现金业务和城市金融网等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准备情况及管理制度;

(十三)其它事项。

第九条拟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因开展业务的需要,须加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类、统计类、会计类、支付结算类、清算服务类、科技类、货币金银类、国库类、征信管理类、反洗钱类、外汇管理类等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须至少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见附2),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在正式开业前获得人民银行批复后,再按照《Ⅹ

Ⅹ市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三)撤销现有分支机构;

(四)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

(五)出台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

(六)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七)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投、融资活动;

(八)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

(二)发生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的事件;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金融机构业务中断或危及金融机构安全;

(四)由于违规经营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不良影响;

(五)发生抢劫、涉枪、爆炸、绑架和重大金融诈骗、盗窃等案件;

(六)发生重大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七)高管人员叛逃、出走、离岗、非正常死亡或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发生5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

(九)发现500万元以上投资亏损;

(十)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影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十一)系统升级、系统改造,以及发生影响业务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

(十二)发生集中假币爆发事件或营业网点一次性堵截30张以上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图案的。

(十三)其它重大事件。

上述事件发生后,应即发即报,并于3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二条银行业机构发生重大信贷风险事件时,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三条证券业机构在对ⅩⅩ辖内拟上市公司开展上市辅导后,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业机构发生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时,应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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