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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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9日
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我市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专利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银行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特指市普邦融资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贷款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本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设立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由市科技局专户存储于承办专利贷款的银行,具体贷款担保业务项下不再存入保证金。上述账户由市科技局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一)风险补偿资金用于:
1.兑现专利贷款代偿损失的60%;
2.给予贷款银行基准利率10%的贷款贴息;
3.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1%担保贴费;
4.给予借款人最高3万元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
(二)风险资金池担保贷款上限为3亿元,达到上限后,不再受理新增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贷款的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专利贷款项目的遴选、审核与推荐;
(二)负责专利贷款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三)负责贷款银行、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四)负责专利权评估机构的筛选、审核、备案;
(五)负责专利权评估费、担保费、贷款贴息核算和支出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