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律制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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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律制定的
负面影响
我们中华民族拥有5000年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文化可谓博大精深,它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为荣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但另一方面, 21世纪是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有更多机会去了解世界,了解别的国家的文化,这使我渐渐意识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也存在着弊端,毕竟,万事万物都存在着好的一面和不好的一面,他们是辩证统一的。本篇文章我想肤浅的谈一下我认为的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定上的负面影响。
首先,何谓文化?“文化”的定义,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据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1952年出版的《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中统计,世界各地学者对文化的定义有160多种。
其实,“文化”内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总和,或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它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而言,文化就是人的全部精神创造活动,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一般而言,我们更多的是在狭义文化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概念。
前段时间,我看到新闻报道,说在美国的官员贪污率比中国要低很多,经过思考,我得出了其中的一个原因,当然贪污率低包括很多方面的因素,也并不是我这个理科的大四学生有能力做一个总结的,我只说我了解到的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官员贪污或者违法犯罪,那么他的子女档案中将终身存在一条前科记录,且该记录确确实实会影响到其子女的发展。反观中国,官员犯罪,即使被枪毙,但是其记录不会对子女产生任何影响。
这就是文化对于法律的影响了,有时候,文化越丰富,条条框框越多,法律的制定越困难。
我们看美国法律的这条规定放在中国,是很不符合中国源
远流长的文化传统的。在中国人眼里,这简直就是株连九族的事情啊,株连九族往往被用在古代形容暴君惩罚一个善良的官员的场合,我们中国人认为,“父债不该子来偿”,凭什么老子犯下的错要记到儿子头上,谁犯的错惩罚谁就好了。
请仔细想想,放在当代中国,如果法律不规定老子犯罪,儿子也要株连的话,那么其结果往往是这样一番情形:某人的爸爸贪污了,被发现了,被枪毙了,但是他让自己的儿子、女儿海外留学,而且悄悄的把大笔财产转移到儿子女儿账户,没有被政府没收,然后爸爸死后10年,子女凭借着优越的留学经历和大笔财产,发家致富。加之中国传统观念里面本来就认同“养大小的,吃死老的”这种观念,很多父母在自己奋斗出一个优越环境的时候往往还要继续努力为子女创造优越的环境,那么在中国贪污,只要被发现前我把儿女的路铺宽了,身边的朋友亲戚都靠着我鸡犬升天了,那么我想即使贪污被枪毙的时候,那些贪官也会笑着死去吧。毕竟自己这辈子值了。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面,我们往往认为“龙生龙,凤生
凤”的观点是有争议的,早在古代陈胜、吴广揭竿起义的时候,陈盛就大声喊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样的价值观。再看2005年的北京高考语文作文题目是《包容》,也又验证了中国人眼里包容的重要性。老子犯了罪,凭什么连他的儿子也要惩罚?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我们要包容,龙生出来的可能是虫,老鼠的儿子除了会打洞,我们还要给他一个成为龙的机会!
金庸先生的《神雕侠侣》里面,杨过的形象就是最鲜明的例子。杨过的父亲杨康,是著名的叛国贼,可谓人人得而诛之的小人,但是在金庸笔下,最后杨过终成一代神雕大侠。我想这也是很多中国人愿意看到的结局,而小说中的黄蓉对于杨过的百般排挤,相信很多读者会对其嗤之以鼻吧。但事实上,放在美国,没有几个人会像郭靖那么想,因为他们的文化发展很短,他们不讲包容,不讲辩证看待问题,他们只讲法律,他们要的是绝对的公平。如果父亲犯了错误,不连带着他的子女一起惩罚的话,那么贪污率绝对会大大提高,我前面已经叙述过了原因。但是如果规定法律说,你犯罪了,
那么你要背负的不是一人受罚,而干脆株连九族,这样,你还敢犯罪吗?
如果你问美国人为什么这么做,美国人肯定告诉你:“龙生龙”不对,“包容”对,在我们的文化中还没有被讨论过,我们只知道,“依法行事”。所以美国人眼里的杨过应该就是坏人,永远成不了大侠,不怪别的,就怪他是杨康的儿子。
我们中国的法律很健全,有时候会有些思想不够成熟的人过激的说中国法律形同虚设,其实,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受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限制,导致很多法律的制定不能够满足所有人的意志,而使得一部分人不满意,不满意的那些人往往就会发出以上的感慨。
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的法律。中国是制定法与成文法的国家,其主要法律渊源有三种
宪法,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
要严格。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可以由其常委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基本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据:一是宪法;二是法律。
上面的文字已经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是很健全的。但是中国的文化更丰富,由此产生的条条框框也更多。
中国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鲜明的民族特点。探究传统文化,首先应该全面考察中国文化生成与演进的环境。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西北深入亚洲内陆,是一个海
路兼备的国家。
中国的文化中,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可谓博大精深。
儒家思想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礼”。所谓的“礼”只是纲常名教化的政治、社会秩序。《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孔子思想里,“礼”是与“德政”相结合的。
另一重要内容即是“仁”。如《论语》中的“克己复礼为仁”、“仁者爱人”。“仁”既是孔子修己治人的根本原理,又是孔子实践道德的最高原理。“仁”作为一种精神品质,包含了多方面的伦理道德原则。除了是一种使人们自觉、主动地遵循礼的道德素养之外,还是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伦理准则。
我从儒家的观点中看出,中国制定法律的出发点似乎存在一些问题,似乎法律的制定是要鞭策人们,让公民们能够自觉,主动的去遵循法律。但事实上,人都有欲望,人很难自发向善。我们需要法律来做的不是鞭策人们,而是控制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