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无因管理之债总结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3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成立无因管理, 而无须于管理时知道该事务属于何人的事务。 ( 4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具有仅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管理人可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4. 进行事务管理的根据(不违反本人意思及例外) (1)本人意思之于无因管理成立的影响 某些立法例及一些学者不承认其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而仅将其作为决定无因管理效果时的考量因素,即管理 人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将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也 有立法例认为违反本人意思仅构成不适法(或不合法) 无因管理,即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果。
(2)具有影响的原因 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权利,对其不 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处分行为也同样加以承认和 保护。对民事主体实现或者处分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 不允许任何他人予以干涉,否则即以侵权行为决定其效 果。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的事务时,原则上不得违 反本人的意思。否则,其管理行为不仅于本人没有利益, 而且在性质上属于对本人自由意思的强制。
2.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无因的理解 无因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客 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以积极的行为为 之,单纯的不作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而此处所谓义 务仅指积极义务,而消极义务(例如不为侵害)的承担 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不属于无因的情况 A. 履行法定或约定的私法义务 法定义务 扶养、监护、遗嘱执行、破产管理等。 约定义务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委任、雇用、承揽、合伙等合同关系。 B. 负有公法上义务的人管理他人事务(例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 助),虽然旨在履行其公法上的义务,而非履行对于私人的义务, 但个人利益的保护为其公法上义务的内容,不成立无因管理。
三、适法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1)事务 A. 事务的界定 事务指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利益各方面需要的事项: 经济性事项(例如代交房租水电费)或非经济事项(例如收留迷失 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 法律行为(例如代为购买书籍)或为事实行为(例如代为收取果 实); 关于财产的事项,关于人身利益的事项; 一时的事项,继续性的事项。 单一事项或为多数事项。
三、不适法无因管理 (一)界定 BGB第678条[违背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事务管理的承担违背本人 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且管理人应当辩认出这一情况的,即使管理 人自己无其他过错,也有义务向本人赔偿因事务管理而发生的损害。
管理的承担违反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不存在履行法定义务的 情形,并且本人嗣后未为同意,从而缺乏管理的正当理由。
四、自己事务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 应仅适用于客观的他人事务。 (一)错误的自己事务管理 误信管理。 《德国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某人误认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 加以处理的,不适用第677条至第686条的规定。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二)不法的自己事务管理 1. 相关立法例 《德国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某人虽知道自己无权将他人事务当 做自己的来对待却这样做的,本人可以主张第 677 条(管理人的义 务)、第678条(违背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第681条(管理人的 附带义务)、第682条(管理人欠缺行为能力(该条规定,管理人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管理人仅依关于因侵权行为而 发生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责任))而发 生的请求权。本人主张这些请求权的,依第684条第1句(该句规定, 第683条(适法无因管理场合的费用偿还)的要件不具备的,本人有 义务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管理人返还因事务管理而取得的 一切利益。)对管理人负有责任。 2. 界定 不法管理指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 此时系明知而有意干预他人事务,目的纯系为自身的利益。
(三)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1. 基于利益衡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1)自我决定;(2)适度地维护他人的利益。 相应地:严格限定构成要件;明确法定债务关系的内容。 2. 与侵权行为等的区别。 ( 1 )侵权行为人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使他人避 免损失的意图;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则以此为其管理行 为的目的。 ( 2 )侵权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对社会的破坏性;无因管理行为具有对社会的有益 性,进而有正当性。
(3)管理人有无义务,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准 ( 4 )管理人是否有管理事务的义务,应依客观上的判 定,而不以管理人主观上的认识为准 管理人本无管理的义务而误以为有义务而为管理,可成 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而误以为没有管理义务 而为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3.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1)界定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指管理人于管理事务 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意思的内容是把 因管理而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债法部分
第6讲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 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德国民法典》第 2 编第 13 节“无因管理”,第 677-687 条。 《欧洲民法典草案》第5卷“无因管理”,共12条。
一、概述 (一)界定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 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 人。 因事务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B. 事务的要件: 须为合法事务; 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 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④须为他人的事务; ⑤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
(2)管理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 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管理人的 行为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改良及利用),处分行 为也包括在内。 《通则》第 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 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00753.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 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 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 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 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201321.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 A.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 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 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 5 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 丁所生 D. 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 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2)有无管理意思的判断 管理意思为管理人的主观意思。通说认为应依管理人管 理的事务为客观上的他人事务抑或为主观上的他人事务 而为判断。 A. 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有当然结合关系, 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修缮他人的房屋等。
B. 主观的他人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 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依管理人的 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管理的事务为主观的他人事务时,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应主要根据其外部表现。 管理人管理的如属客观的他人事务,只要其未将该事 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即可认定其具有为他人管理的 意思;而管理人管理的如属主观的他人事务,则其为他 人管理的意思须表现于外部,否则是否他人事务,应由 管理人举证。
百度文库
二、制度框架 管理他人事务: 1. 法律义务: (1)契约义务:委任、雇佣; ( 2 )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成年子女特有财产之管理 等情况。
2. 无法律上义务: (1)为他人管理: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 A. 适法无因管理; B. 不适法无因管理。 ( 2 )为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 A. 误信(错误)管理; B. 不法(不被允许的)管理。
(3)本人意思不具重要性的例外 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比如本 人对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有意不交、本人对其父母不欲赡 养、本人对其在道路上的施工不欲设置危险标志等,管 理人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违反本人意思而为管理的, 因其管理合于公益,仍应成立无因管理。
(二)法律后果 1. 法定之债关系 (1)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2)本人所获利益的处理优先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2. 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 (2)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 A. 通知义务; B. 计算义务。 3. 本人的义务 (1)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原则上无报酬请求权。
(二)法律效果 1. 基本态度 过分干预他人事务,本人有保护的必要。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应依侵权行为规定处理本人遭受的损失。 2. 本人的请求权 (1)基于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传统观点认为仅依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处理。反对意见认为,管理 人应负有通知、交出管理所得、计算以及(基于债务违反的)损害 赔偿义务。 (2)基于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 “即使管理人自己无其他过错,也有义务向本人赔偿因事务管理而 发生的损害。” (3)本人得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1. 在罗马法上,无因管理被认为属于准契约,可以引起 债的关系的发生。 2. 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依通说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 法律行为。 (1)管理意思不同于意思表示; (2)管理意思不需要表达于外部。 3. 无因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 为。
3. 法律后果 (1)本人的请求权 A. 基于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B. 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主旨在于请求返还管理所得。 (2)管理人的请求权 如果本人行使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则管理人可以请求赔偿所支 出的费用,但所取得的利益为限。
200855.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 救火 C. 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 治 D.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 井盖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