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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培训讲义《经济法与财务法规》

第一章绪论

学习目标

●了解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了解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引导案例

小方认为,法既然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特殊的行为规则,那么统治阶级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法律,被统治阶级只有被动的接受制约。试问,小方的认识正确吗?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因此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所以,小方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也称法律(广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普通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形式。

(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具体来说,奴隶制国家的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制国家的法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可见,法不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即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三)法的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2.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这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3. 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但对被统治阶级有约束力,对统治阶级同样具有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

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小贴士

法律规范按其性质和调整方式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按其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

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在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本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属于纵向的上下级、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如计划管理关系、财政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税收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资源管理关系、企业管理关系以及基本建设、对外贸易、统计、审计方面的管理关系等。

2.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部组织管理、财务会计、投资立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奖惩措施和安全管理等。

三、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经济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除不得与之相违背外,主要是从中吸收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

2.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地区实际和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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