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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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与管理,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学生与用工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的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

勤工助学办公室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下设机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的一名负责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内设管理部、财务部、市场部、宣传部、网络部五个常设部门,由学生参与管理。

第四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应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

第五条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和有特长的学生。

第三章经费来源及管理第六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的事业收入。

第七条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勤工助学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单列,专项管理。

第四章岗位设臵和录用方式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分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两种,主要工作内容有:(1)参加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2)参加教辅、机关和后勤等部门的辅助工作;(3)参加校外公司等企业提供的临时兼职工作;(4)临时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勤工助学活动分为长期固定性和临时性两种。

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

临时性岗位指学生参加的劳动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间。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引言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来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以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然而,对于这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我们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

第二部分:背景介绍近年来,勤工助学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和家庭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学生未能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时间,影响了学业和身心健康;部分学生工作内容与专业学习不相符合,导致学业进展缓慢等。

第三部分:目标和原则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倡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方式,并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制定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适用范围和程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制定办法的程序应包括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讨论、修改完善等环节,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五部分:勤工助学申请和审核学生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勤工助学的需求和合理性。

第六部分: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工作岗位选择、工作时间安排等。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七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和工作内容,对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岗位能够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提高勤工助学的实际效果。

第八部分:勤工助学报酬和福利学校应规定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并按时发放。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住宿补贴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闽教学〔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包括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精神和上级有关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指示,近一步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劳动观点,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及增强知识与时间结合、动手能力等。

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尊自重,并学会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

第四条学院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必须遵守有关的用工操作程序;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到社会上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及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上海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1、参加校内实验室、图书馆、校办企业和校园建设等“助教、助研、助管、助工“活动;2、参加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活动室、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共环境等保洁劳动;3、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承接社会各界提供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助学办〕,下设学生会勤工实践部〔以下简称:实践部〕。

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主任由团委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老师担任,办公地点在团委办公室。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增长才干,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本办法中各单位是指各学院和机关单位(指校内各党群、行政、业务、直属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学校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二)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下拨,统筹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指导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监督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三)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勤工助学文化活动;(四)协调解决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单位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二)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三)考核本单位勤工助学开展情况,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按照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不许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

第四条本办法只针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各系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学生工作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的工资发放。

第八条需要设立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部门每学年初须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部门岗位申请表》或《学校勤工助学部门临时岗位申请表》,提交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用工部门负责招聘、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招聘会结束后将《学校勤工助学招聘登记表》和被录取学生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部。

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其形成正确劳动观的有效途径,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力手段。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并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学生志愿者、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应与勤工助学严格区别,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接受锻炼、提高素质”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岗位公开、分类招聘、扶困优先、竞争上岗、择优录取、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设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因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而产生的劳务纠纷或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六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生处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二)校内勤工助学信息发布和报名人员的统计;(三)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和招聘;(四)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数据库;(五)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六)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审核;(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条件的拟定;(三)配合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工作;(四)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五)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劳动报酬的发放。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研究生兼任校内助教、助研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本校区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3、社会捐赠;4、其它。

第四条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额度分配至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用于院(系)和校区学生工作站组织的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

全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临时岗位的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安排。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学生工作处签批的《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办理。

第五条学生参与下列岗位的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的70%:1、校内部门有收费项目的劳动岗位;2、全员工资总额总承包单位或部门的劳动岗位;3、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的劳动岗位;4、其他经厦门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认定的须由用人单位分摊支付报酬的劳动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是新形势下学生接触实际、增长才干、培养能力、增强自立意识、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途径。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勤工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由学生科管理,由学生勤工俭学中心负责,各系应安排专人配合此项工作。

第二条推荐条件(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二)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三)学有余力,能胜任工作;(四)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考虑;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程序(一)有关单位将设岗情况及要求报送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由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统一向学生公布用工信息。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各系审核后,由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向设岗单位推荐。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上岗前应参加用人部门培训,明确岗位要求与职责,经培训合格并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四)用人单位或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对相应的劳动岗位提出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学生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和劳动安全情况。

第四条岗位设置与要求(一)勤工助学活动主要以劳务型为主,部分岗位需要掌握一定技能。

劳务型指学生从事一般性体力劳动,包括参加校内各种有偿劳动和有偿服务,也包括学生的各种自助服务活动。

(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三)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的首位,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的劳动。

第五条管理细则(一)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课余和假期,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或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曲靖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曲靖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曲靖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财教[2007]7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或补助,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自愿参加。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勤工助学具体管理规章制度;二、协调用工单位,会同人事处核定、审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三、管理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类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审核、申报工作;四、协调用工单位,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接受学生申诉,监督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五、其它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各用工单位是勤工助学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本单位岗位设置、申报、岗前培训、岗位管理和工作考核等职责。

每一项工作要确定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用工单位要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保存好相关档案材料,接受学校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学院是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实施者,要具体做好本学院全体学生勤工助学的注册、工作手册发放、工作审核、工作统计及结果应用和结果入档工作。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渤大学字…2015‟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园内实践助学活动。

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属个人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录入学校全日制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奖助部组织和协调,学生会奖助部具体执行。

第三章岗位设置、申请与评定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求于每年6月初向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奖助部申报固定岗位用工计划。

第七条人事师资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确定。

第八条已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本专科学生根据个人需要自愿申报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会奖助部协调用工单位与报名学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最终人选。

第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不予支付报酬。

第四章薪酬标准第十条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按不低于20元/小时标准发放薪酬,工作时间原则为每月不超过20小时。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参照固定岗位标准发放薪酬,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学生要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按时足量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以外的工作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可以根据其工作表现决定使用与解聘。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研究生兼任校内助教、助研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本校区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3、社会捐赠;4、其它。

第四条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额度分配至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用于院(系)和校区学生工作站组织的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

全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临时岗位的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安排。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学生工作处签批的《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办理。

第五条学生参与下列岗位的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的70%:1、校内部门有收费项目的劳动岗位;2、全员工资总额总承包单位或部门的劳动岗位;3、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的劳动岗位;4、其他经厦门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认定的须由用人单位分摊支付报酬的劳动岗位。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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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对象是全校在籍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努力刻苦;
(三)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现象;
(四)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用工部门用工结束后,用工部门应当填写《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
第二十三条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于每年度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教师和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表扬先进,交流经验,更好地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报酬需经学生处核定,未经核定的由各部门自己支付。学院有创收的部门应承担一部分勤工助学报酬,具体承担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按工时长度、工作强度、工作难易程度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每月不超过400元。
第二十六条用工部门填制勤工助学金发放单,发放单经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请主管学生副院长、计财处处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由计财处于每月上旬发放。
第二章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规定学生学杂费中划拨的部分基金、部分教育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社会资助等。
第七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院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计财处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 Nhomakorabea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学生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武威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3.《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
4.《勤工助学证》。
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按用工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用工部门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和验收,对劳动验收不合格的,用工部门有权提出返工意见或拒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时,如发生事故,由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工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学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水电费收支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五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十七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集中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持《勤工助学证》到相应部门应聘,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及品学兼优者优先。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用工部门、各系、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建档。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学院现在岗人员工作之外的固定性、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而设置,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十条学院可在图书资料室、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其它岗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各有关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人员采取用工部门招聘和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院有关部门提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须提前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凡事先没有学院申请而擅自用工的,其酬金由用工部门自已支付。
第十六条校园内餐厅、商业铺面、澡堂等个人经营户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向学生处提出岗位申请,经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并填写《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交学生处备案,其酬金由用户自已支付。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系(部)学生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加注意见。
(二)系(部)审核后,学生将申请表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备案,并发给学生《勤工助学证》,等待应聘。
(三)勤工助学岗位应聘成功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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