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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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I「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J 1•监护权

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

2•监护职责的履行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注意】“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原则上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处分被监护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除外。在法考考试中,题干里出现了 "货币",大概率在考“占有即所有”。

【注意】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

(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3.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贵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山监护人赔偿。

4,审理程序

(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乂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定监护」

1•法定监护基本内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经被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

②例外: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

③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轻重不同。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可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

(4)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

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遗嘱监护

(1)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条件:遗嘱合法有效;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且不存在对被监护人无利情况。

(3)遗嘱指定监护仅适用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至于指定对象则未作限制。

(4)遗嘱监护只能山被监护人的父母做出,且该父母的监护权未被撤销或未因其他原因终止。遗嘱应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做出。

3•协议监护

(1)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均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他顺位的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协议监护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从最有利于监护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考虑,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

【注意】未成年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

4指定监护

(1)第一顺位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之间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若第一顺位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就没有指定监护这一说。

<2)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指定可以打破法定的顺序。单位不再作为监护人。

(3)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4)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指定监护后(没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

请指定监护人。指定时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尊重其真实意

【注意】这里取消了前•置程序,属于重大修改。

(5)临时监护

在给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此时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6)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仍要承担监护责任,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责任。

5•机关监护

(1)适用条件

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悄况下,适用机关监护。

(2)机关监护人

机关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意定监护」

1•一般的委托监护

依据民法原理与司法实践,监护人在必要时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

但此时委托人仍是监护人。监护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后,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连带赔偿贵任)。

【注意】未成年学生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校方并不因教育者的身份而成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

2.附条件委托监护

(1)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附条件委托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之合同,须书面方武订立,该委托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要在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生效,这是为了迎合老龄化社会的现实举措。

「监护资格的撤销」

1.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描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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