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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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温政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办〔2009〕143号)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尝试组建信用担保联保平台、信用担保集团,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取冠市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取冠县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洞头、文成、泰顺县可放宽到8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

冠省名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支持建立由政府财政资金和供销社社有资本共同兴办的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放宽到500万元(含),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不少于30%(含)。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9〕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9〕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201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1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推进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的各领域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依法行政监督体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建设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强化窗口人员队伍建设,做精做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拓面增项,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一门一网一次办”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打好标准地、承诺制、中介提速、代办制、区域评价、流程优化等组合拳,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项目赋码到竣工验收审批“最多90天”(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有关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温政办〔2019〕7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温州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路径,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引导更多财政金融资源支小助微,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有效扩大、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融资便利度明显提升,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助推民营和小微企业跨越“融资的高山”,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温州样本”。

力争到2021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本外币贷款每年新增1000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每年新增25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全市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控制在6%左右,国有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左右,其他金融机构实质性降低;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12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融资难点予以突破,首贷户数每年新增3000户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达50亿元以上,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余额达200亿元以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建成全国一流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金改十二条实施方案全解读

金改十二条实施方案全解读

金改十二条实施方案全解读2021-11-29 08:21:47 来源:温州日报作者:潘颖颖浏览次数: 251字号:【大中小】温州金改终于在翘首企盼中接上“地气”。

上周五,市政府在新闻通报会上公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

“我们前一天拿到最终下发的文件,今天马上召开通报会,时间很紧促”。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张震宇在发布会上说。

从711字到3883字,历经八个月省市各部门几上几下的修改斟酌,从最初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具体的实施方案,十二条内容谋篇布局温州民间资本的出路和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轨迹。

改革必定伴随着争议,温州金改也不例外。

尽管外界对内容是否具有突破性,是否敢于创新存在不同说法,但在张震宇看来,最终确定的实施方案是“根据温州的实际,把温州这几年可以改,通过努力可以突破、可以争取的,都放进去了”,他本人非常有信心。

关键词一温州指数重点提示:数据采集有科学依据,以期引导民间融资动态在这份金改实施方案中,“温州指数”被放在醒目的第一条,成为发布会上关注的焦点之一。

什么是温州指数,它如何得出,又将发挥什么作用?温州指数也称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

张震宇说,这个指数涵盖很多的内容,有科学依据。

数据采集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温州的几百家企业,将把各自借入的民间资本利率,通过各地方金融办不记名申报上来;二是各小额贷款公司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如典当行,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率;四是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实时利率。

这几方面利率进行加权平均,就得出了“温州指数”。

张震宇说,由于现在欠缺一个录入系统,目前只能通过人工录入并发布,“温州指数”将在11月底或12月初发布,刚开始是每周发布一次,今后将逐步缩短时间,最终达到实时发布,以引导民间融资动态和风险预警。

而作为监测民间借贷利率重要场所之一,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发展也一直备受瞩目。

张震宇也在会上透露了该中心的最新动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温政发[2008]77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3【实施日期】2008.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77号)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强化体制机制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8〕102号)和《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2008年-2009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民营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机制体制更活、创新能力更强、发展环境更优的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围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涉及的要素供给、市场准入、发展环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选准改革试点项目。

围绕沿海产业带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中的强镇,选准改革试点区域。

同时兼顾面上改革推进,形成全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

--创新方法,科学推进。

注重自行突破与争取省、国家层面支持同步开展,改革试点以自行突破为主,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在政策和工作方面的支持,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态势,推动我市试点工作,努力取得现实成效。

注重全面推进和局部突破相结合,比较成熟的改革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推开,其他改革项目选择若干县、镇、企业开展试点。

注重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和各地、各部门自主开展相结合,重点项目统一部署实施,一般项目由各地、各部门按照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数字经济赶超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9〕2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数字经济赶超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9〕2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数字经济赶超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温州市数字经济赶超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2019年温州市数字经济赶超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8日2019年温州市数字经济赶超发展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争创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的要求,根据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市“两会”精神和我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战略部署,持续推进我市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形成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合力,实现我市数字经济赶超发展,确保完成数字经济五年倍增目标,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坚持数字经济发展“一号工程”,努力打造全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示范区、数字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数字金融发展中心和智慧物流综合服务中心。

大力实施数字经济百项示范工程,2019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500亿元、增速力争达到15%,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30%,全市网络零售额达到2320亿元,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实现晋等升位,进入全省前三。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

重点围绕通信卫星、物联网、集成电路、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产业发展,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建设一批数字经济产业园、龙头企业、重点项目。

1.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平台。

以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等地为中心,突出北斗产业园、浙南云谷、“双创新天地”、中电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建设,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核心区。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看点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看点

看点七 : 鼓励地方政府培育发展金融资本市场 。 现在国家提 出要 培育发展 地方 资本 市场 , 展非上 开 市公 司股份转让及技术 、 文化等产权交易 , 这对于正 处在工业 化、 城镇化加速期 的我 国 , 为资本市场发育 成长创造了难得 的机遇 。 看点八 : 支持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服务小微企业 。 去年 6月国家出台《 关于支 持商业 银行进 一步改进 小企业金融服 务 的通 知》 同年 1 , 0月 又发 布了 “ 银 十条 ” 补充通知 , 着重 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 企业贷款 的金融债 , 至此小微企业金融 债快速获批 、 破 冰、 发行 。特别是现在 , 国家又在温州市金融综合 改革试点方案 中提 出要 积极 发展各 类债 券产 品, 推 动更 多企业尤其 是小微 企业 通过 债券市 场融资 , 并 建立健全小微 企业再 担保体 系 , 为小微企 业获得金 融需求提供 了有力支持 。 看点九 : 支持商业保 险参与社会保 障体 系建设 。 国家提 出要 拓宽保 险服务领 域 , 创新 发展 服务于专 业市场和产业集群 的保险产 品 , 鼓励 和支 持商业保 险参与社会保 障体 系建设 , 能有效解 决小微 企业 由 于实力薄弱 、 质押资产有限等导致的融 资难题 。 看点十 : 动小 微 企业 和 农 村信 用 体 系建 设。 推 以往小微企业在 民间借贷 时 , 往凭借 的是个人 信 往 誉 , 乏法律和制度保障 , 缺 一旦小微企业经营环境遭
题。
温州金融综 合改革的看点
温州金融综合 改革试 点 , 多项 内容 实现 了重 有 大突破 , 呈现出十二大看点 。 看点一 : 开创 民间资本正式纳入正规金融体 系。 以往对 民间融资 因缺 少一 些框架性 的约定 , 容易 引 发包括非法集 资、 高利贷 等诸 多问题 。现在 国家 提 出用一个改革试验 的办法 将其 纳入正规 渠道 , 索 探 建立相应的制度 为庞大 的民 间资本 寻找一个 出 口, 既有利于缓解 中小企业 、 小微 企业融 资难题 , 也有助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温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专项年度计划另行下达。

附件: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温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1日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温州加快转型跨越、精彩蝶变的重要一年。

做好2019年工作,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围绕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紧扣“奋战1161、奋进2019”主题,以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为总目标,以“温州擂台·六比竞赛”为主抓手,以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深化、都市能级提升、社会治理创新、基层基础夯实、民生福祉增进为主攻点,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

各地、各部门在2019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扎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聚焦高质量发展,全力振兴实体经济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提升。

引导传统优势产业向智能化、信息化、时尚化、高端化方向提升发展,加快培育发展世界级智能电气产业集群,积极推进时尚、智能装备等千亿级产业集群打造。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

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温政办〔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1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7日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根据《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浙政办发〔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要求,制定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2019年第一批)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一)深化增值税改革。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增值税税率不变,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温政办〔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银发[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012年7月27日银发[2012]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附件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为发挥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优势,探索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整合地方金融资源,推进金融综合改革,着力破解温州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谋划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形成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改善融资结构,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维护金融秩序,强化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4•【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中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2019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推动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两控”目标,同时继续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信贷占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

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二)加强对“两控”目标的监测和指导。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温政办〔 2015 〕12 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 〕12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及中央最新深化金融改革系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信贷环境,缓解小微企业因抵押物缺失而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

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政府主导的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积极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认真落实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地方政府要多措并举,舍得投入,设立更多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

通过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性金融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增信作用,营造健康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温州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二、经营原则信保基金为政府性、非营利性基金,旨在通过提供信用保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而帮助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进地区经济增长与社会安定。

信保基金实行“政府出资、银行捐助、政策性运作、市场化管理”的经营原则。

在保证信保基金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保证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散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构建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信保基金三位一体的信用保证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7•【字号】温政办〔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温政办〔202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7日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贸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实现外贸创新高质量发展,助推“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扩大外贸企业主体规模。

挖掘未开展外贸业务企业出口潜力,加强外向型企业招引力度。

建立全市重点外贸企业库和头部外贸企业库,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品牌出海”,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将外贸业务归集总部运营,增强外贸发展后劲。

搭建流通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对接交流平台,提高本地出口产品采购出口比重。

鼓励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转化和国内国际质量认证结果互认。

加快培育一批传统外贸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相互融合的新型外贸主体。

培育和招引大型货代企业,2022年培育10家以上本地货运代理企业做大做强。

建立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外流名单,分层分类分档,推进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三回流”,力争2022年新增回流率达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二、鼓励企业拓市场增订单。

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在稳定欧美传统市场基础上,开展国际商标注册、收购国际品牌,加大自主品牌宣传,建立营销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抢占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的新兴市场。

2019年 关于促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9年 关于促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9年关于促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产业结构以及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民营企业依然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包括融资难、税务负担重、市场准入难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促进支持民营企业的改革发展,故特制定本意见。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 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多层次, 多渠道的民营企业融资体系。

2. 支持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股权融资市场评台,充分激发企业活力。

3.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提供更多金融服务。

三、减轻税收负担1. 放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降低企业税负。

2. 减少税收征管环节,简化企业纳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

3. 推动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法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四、优化市场准入1.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宣传, 共享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树立良好的发展环境。

2. 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障碍,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完善企业投资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推动科技创新1. 加大政府科技项目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 支持建立科技创新合作评台,推动企业间技术合作,促进技术成果共享。

3. 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企业提供更多高端人才支持。

六、加强法治保障1. 完善企业产权保护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健康退出,保障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3. 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七、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完善政策落实的考核评价办法,对政策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八、总结本意见旨在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税收负担、优化市场准入、推动科技创新、加强法治保障、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等措施,积极促进支持民营企业的改革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稳健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强有力的支撑。

2019年度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名单

2019年度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名单
上海市
浦东新区、杨浦区
江苏省
常州市、泰州市
浙江省
温州市、台州市
宁波市
宁海县
安徽省
芜湖市、
同安区
江西省
上饶市、萍乡市
山东省
济南市高新区、烟台市
青岛市
李沧区
河南省
焦作市、洛阳市
湖北省
宜昌市、襄阳市
湖南省
株洲市、浏阳市
广东省
佛山市、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来宾市
海南省
三亚市
重庆市
江北区、九龙坡区
四川省
宜宾市、广安市
贵州省
铜仁市
云南省
红河州、玉溪市
陕西省
安康市、榆林市
甘肃省
临夏州、酒泉市
青海省
海东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州、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市
附件2:
2019年度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试点城市
北京市
海淀区、石景山区
天津市
滨海新区、津南区
河北省
承德市、廊坊市
山西省
大同市、长治市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
鞍山市、辽阳市
大连市
旅顺口区
吉林省
松原市
黑龙江省
双鸭山市、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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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
(2019年)
第一条降低科创型成长型企业融资成本。

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市级以上小微成长之星企业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激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市财政每年牵头相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评,在民营企业的首贷、贷款平均利率、知识产权质押、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等单项考核中业绩突出、排名前三位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排名分别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80%、50%、20%给予财政奖励;对农民资产授托代管业绩排名首位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三条激励机构扩大融资担保增信规模。

在温州市域内、域外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度月平均在保户数500户以上、且本年度月平均在保户数增幅达到30%的,可享受当年月平均在保余额增量0.5%的市级财政奖励,单户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对民营高成长型、领军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按月均在保余额0.1%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单户机构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开展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民营企业,可享受相应贷款利息10%的市级
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评估费用享受90%市级财政补贴。

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五条鼓励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

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利息10%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的发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中介服务费用,享受90%市级财政补贴。

我市融资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因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业务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证券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六条鼓励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我市金融机构为我市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市级财政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的0.2%进行奖励,单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多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券的,按承销比例进行奖励。

我市民营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可享受债券融资相关评级费用50%的市级财政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完善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补偿机制。

市级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对我市金融机构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单笔债权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分担企业融资担保费用。

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0%的市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15%的市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15%的市级财政补助。

企业首次融资担保的,可享受30%市级财政补助,单笔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借款人可享受实际保险费15%的市级财政补助,其中首次参加保证保险的,可享受30%市级财政补助。

企业获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贷款支持,可按承担的担保费享受全额财政补贴。

第九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激励作用。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贷款,向我市民营企业新增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财政定期考核各项贷款金额,对每项考核成绩排名首位的银行,按同期投放金额50%给予银行一年期财政性存款定额配套。

在《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中,专设财政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考核指标,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存量增量、民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存量增量的支持力度。

第十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市财政建立5亿元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我市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贷款、担保等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的风险补偿。

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2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银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1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

首贷业务可享受3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资本金补充激励机制。

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月均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且月均在保户数当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月均在保余额0.5%的资本补充激励。

第十二条支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市政府全力支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归集税务、电力等政府部门信息,连接各部门特色平台数据,加工整合平台数据实现“政、银、担、企”高效快捷的信息交互,完善线上申贷、审贷功能,实现企业贷款“一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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